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管理,保障城镇公共消防用水,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和《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36122
-2018)》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嘉峪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防给水设施,是指供灭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和江、河、湖、水库等天然水源的消防取水设施。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监督、维护、管理主体单位为住建、水务、工业园区、嘉恒、酒钢、铁路等部门、单位。以上各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36122-201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规范》(gb50974),科学合理规划消防给水设施布局,建立健全日常运行、抢修和更新改造、标志管理、信息化管理、使用、监督等规范化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消防给水设施的增建、改建、配置、技术改造和维护、保养等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街道、郊区办应当加强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和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定期监督检查规划、建设、维护、改造、管理等情况,协调解决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包括消防给水设施布局规划。规划部门、交通部门、供水部门、酒钢厂区和铁路场区供水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道路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新建道路等建设工程时,同步实施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在新建道路等建设工程时,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对应国家标准对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保证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数量、布点等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第六条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新建、改建、补建、维护保养经费应当列入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预算,从城镇维护费中列支,并按年度拨付。
第七条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等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位置、技术参设、管理等信息,具有指示和禁令作用的消防安全标志,并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其中,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桥桥头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m。地下消火栓井的直径不宜小于1.5m,且当地下式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冻线以上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地下式市政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在市政消火栓5.0m以内的路段,应按照相关标准施化禁止停车线;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的道路,可不设置禁止停车线。
第八条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建设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防撞、抗压要求,设置明显荧光标志。
第九条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住建部门应当组织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交由各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维护、使用,并每年至少一次将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设置地点、规格、数量、分布图等相关资料,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存阅备查。
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由对应市政消防给水设施主管单位督促责令改正。
第十条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供水管网压力应不低于0.14mpa。当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在适当的位置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第十一条市政消防给水设施数据库信息应当将纳入城市数字化、智慧化、网格化等管理的范畴,运用大数据、云平台、互联网+、地理信息管理等技术,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统一联动”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实现对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实时远程监控。
第十二条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应抄报消防救援机构。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发生损坏或供水管网维护、改造停水、降压停水时,相应水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应及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因施工影响市政消防给水设施使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水运营管理单位及消防救援机构,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消防给水设施的使用。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者拆迁消防供水设施的,其修复或者补建费用应当由损坏或者拆迁单位负责。
本办法所称维护保养,是指已建成的市政消防给水设施本体损坏或配件缺失需要专业技术修理方能使消火栓恢复正常功能的工程性维护工作,以及放水、油漆、加油、编号、防冻等相关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市政消火栓等消防给水设施,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市政消火栓等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外观和标志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起闭测试、压力测试,并清除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内部及周边污水和杂物。
第十四条市政消防给水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救援、消防训练、消防演练等无关的事项。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签定用水协议,在指定的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取水。
使用单位在使用市政消火栓过程中,遇到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优先保证消防用水。
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在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有权使用各种水源,可以调动相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保证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管网内水压和不间断供水。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分布情况,定期进行巡查并开展进行水压和供水性能测试,开展针对性消防演练;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告知管理、维护单位予以维护、维修、保养。
消防救援机构联合住建等部门做好市政消防给水设施附近明显位置设置标志。
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专项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标志标识标线停车、影响市政消防给水设施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市供水管理处等水运营管理单位提供的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地理位置、型号等数据和档案信息,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做好对应二次编号、二次建档等工作。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区内有河流、湖泊、水渠和水库等水源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影响市政消防给水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挪用、开启或损坏市政消火栓;
(三)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给水设施损坏或者损坏消防给水设施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款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市属有关部门、酒钢集团公司、铁路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防给水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维护、保养等工作中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