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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考核管理办法(审稿)

时间:2022-07-11 10:0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考核管理办法(审稿),供大家参考。

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考核管理办法(审稿)

 

  - 1 - 七星关区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 考核问责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村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工作,进一步夯实乡村两级抓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毕节市委关于印发<毕节市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办公室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于深人学习“塘约经验”推进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考核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分级负责、层层落实、正向激励与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 三条 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党支部领办的村集体合作社,包括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问责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及班子成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 四条 条

 组织架构:由村(社区)党支部领办,村党支部书记参与发起成立党支部领办的专业合作社。

 (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若

  - 2 -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职务停职或终止,按法定程序改选合作社理事长。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系机关事业单位下派干部的,合作社理事长由村(社区)党支部副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原则上村“两委”成员与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二)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要按程序选举产生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合作社理事会由 5 至 7 名理事组成,其中,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 1 名。

 (三)村党组织要积极发动、组织本村村民入股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本村村民入社率不低于 1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 100%入社);村集体持股占比不得低于 20%。村民持股占比不得低于 40%。村“两委”成员、合作社管理人员以个人身份出资入股,单个成员持股不得超过 10%,专业大户、能人、农业企业等其它成员在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的股份单个成员不得超过 10%。

 第 五条 条

 规范建设:由村(社区)党支部领办,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一)制定章程:明确党支部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构架、入股方式、利益联结等事项,章程中所明确的事项必须结合实际,杜绝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二)召开成立大会。召开全体社员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选举合作社成员代表,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 3 - 理事、监事长、监事等合作社管理人员。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全体设立人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盖章。

 (三)提交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涉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 六条 条

 入股方式:建立健全股权分红机制,推动形成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共同发展的合股联营利益共同体。

 (一)集体股份。村集体通过集体土地、集体资产、集体资金、上级扶持资金等单一或组合方式,入股到党支部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经营,村集体持股占比不得低于 20%。

 (二)村民股份。在村党支部领办的村集体合作社中,群众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实物、地上附着物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参与经营,村民持股占比不得低于 40%,建档立卡贫困户,可采用财政扶贫资金折价量化到户的方式进行。

 (三)管理人员股份:鼓励村“两委”成员、合作社管理人员以个人身份出资入股党支部领办的村集体合作社,单个成员持股占比不得超过 10%。

 (四)其他人员股份:专业大户、能人、农业企业等其他成员在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的股份占比,单个成员持股占比不得超过 10%。

 第 七条 条

 经营实体:村集体合作社要通过独立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对外承包经营、统购包销、发展订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借助电商平台、建立产业联合、产品精深加工、注册品牌商

  - 4 - 标、建立销售合作等方式,不断拓宽发展空间,积极发展产业。

 第 八条 条

 利益联结:合理设定合作社、村级集体、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按股分红”利益联结机制。

 (一)在合作社分配的纯收益中提取 20%的资金作为合作社发展资金、风险防控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经营。

 (二)合作社分配的纯收益中提取 10%的资金作为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奖励资金。合作社管理人员是机关事业单位正派干部的,不参与分配奖励资金。

 (三)股东分成。在合作社的纯收益中提取 70%的资金按集体股、个人股等占股比例向成员进行分配。

 第 九条 条

 运行机制: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合作社动态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利于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及群众对合作社经营善、经营质量和内部财务的常态监管。

 (一)要规范建立健全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生产销售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规范运行。

 (二)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要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单独设置会计账簿,配备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乡镇(街道)财政分局或代理记账机构统一管理。

 (三)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要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作为成员承担责任和享受利益分配的重要依据。

  - 5 - (四)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每笔资金往来,都要逐笔逐项记录,每季度进行社务公开。

 第 十条 条

 组织保障: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组织工作、农业农村工作的党政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对村(社区)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工作督促指导。

 (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成立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工作力量、组建工作专班,每月专题研究 1 次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工作。

 (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指导做好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每年对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进行一次以上财务检查。

 (三)每个乡镇(街道)每年打造 2 个以上区级示范点。

 (四)建立联系包保制度,联系村领导、包村干部负责所联系包保的村(社区)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规范组建、经营发展以及规范管理。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典型宣传和新闻报道;利用宣传专栏等阵地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氛围。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 十 一条 条

 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考核实行动态跟踪考

  - 6 - 核问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跟踪考核每月开展一次,根据考核情况进行问责。年终考核由区委组织部根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指标,年底集中开展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 十 二条 条

 动态跟踪考核与年终考核均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

 (一)查阅资料。查阅乡镇(街道)对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责任落实、运行管理等相关印证资料。现场查阅合作社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利益联结、规范管理等是否落实上级要求,资料是否完善。

 (二)查看产业。实地了解党支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的产业规模、经济效益、利益联结、产销结合等情况。

 (三)个别访谈。访谈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有关领导、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合作社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政策掌握情况、工作开展情况;访谈部分群众,了解群众入社、分红等情况,了解合作社是否真正属于党支部领办,是否真正按上级要求建立好组织架构、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等。

 第 十 三条 条

 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工作被省、市、区级通报表扬的,在单项考核中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经验做法得到省、市、区级肯定并以简报形式转发学习的,分别加 3 分、2分、1 分。承接省、市、区举办的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现场会参观的,分别加 5 分、3 分、2 分。

 第 十 四条 条

 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工作被省、市、区级以

  - 7 - 上通报问责的,每次分别扣 3 分、2 分、1 分。

 第四章

 问责情形 第 十 五条 条

 在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分工和责任轻重,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分管领导、联系村领导和包村干部进行约谈、诫勉谈话或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一)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工作被省、市通报问责的。

 (二)在建立完善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利益联结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做假资料、搞形式主义的。

 (三)因工作不细不实,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存在“垒大户”现象的。

 (四)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侵占、挪用、截留集体资源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在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或慢作为,弄虚作假,造成财政扶持资金或专项扶贫资金流失,为国家和群众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 十 六条 条

 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动态跟踪考核纳入区级正负面清单管理。在单项工作年度考核排名前 3 名的,全区通报表扬,在年度大目标考核总分中加 1 分;排名后 3 名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在年度大目标考核总分中扣 1 分。年度考核前 3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优先作为评先选优、提拔重用、

  - 8 - 职务职级晋升对象;年度考核排名后 3 名的,取消该乡镇(街道)干部下年度评先选优和职务职级晋升资格。

 第 十 七条 条

 被区级通报问责,第一次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组织和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包村领导进行提醒约谈,第二次对相关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被市级通报问责的,第一次对相关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取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务职级待遇或组织处理;被省级通报问责的,对相关领导进行组织处理。

 第 十 八条 条

 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年度考核后 5 名的,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不能被评为一等奖。

 第 十 九条 条

 对发展规范、有经营收入的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符合《中共毕节市委关于印发<毕节市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委〔2020〕18 号)要求的,按程序申请市委组织部奖励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 二十条 条

 各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制定村(社区)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工作考核办法。

 第 二十 一条 条

 本办法由区党支部领办村集体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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