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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 融资租赁合同 全考点 融资租赁合同,是非典型担保。
重点是确定融资租赁公司是谁。融资租赁公司只收租金,不承担任何责任。融资租赁公司基本就是银行的下属公司,另一部分是国资背景。
融资租赁公司不是普普通通公司,其必须要有金融牌照,一般公司办不了。融资必须要有金融牌照。
八类问题是重点,重点解决好三方当事人关系。
例子,乙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在城市某地开发一小区楼盘,一期准备开发 45 栋高层和 45 栋别墅,由于资金困难,无法购买施工中须要的塔吊(大型机器设备),乙公司找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也属于营利法人,非公司制)甲公司,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向大型机械设备销售丙公司购买塔吊,甲公司再出租给乙公司使用。
正常融资租赁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甲乙丙签订。甲丙是买卖关系,甲乙关系是融资性租赁关系。融资性租赁关系是融资性+租赁关系,就是融资和融物。双重合同关系。
其实就是乙公司动用甲公司的资金进行购买丙公司的物,然后租赁给乙公司用。就相当于乙公司向甲公司借钱。融资部分,就是资金拆借关系,就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必须受到 lpr 四位利率内的利率限制。
1.融资。
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名,虚购租赁物,摆脱利率限制,融资租赁公司有金融牌照,都是有钱。这种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就是虚假意思表示。
当事人以虚购租赁物形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虚购租赁物就是,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名(阳合同,虚假意思表示,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无效),行民间借贷高利贷之实。高利贷合同部分有效(lpr4 倍内),部分无效(lpr4 倍外)。名义上的虚假意思表示,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 融物,就是租赁关系。
租赁合同关系,和普通租赁合同关系不一样。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没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问题由承租人自行处置。出租人只收租金。
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向大型机械设备销售商丙公司,购买了 90 台塔吊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就是融资租赁公司,只收租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丙公司应当将塔吊直接交付给乙公司。出卖人直接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乙公司在 90 台塔吊安装完毕后,发现有两台不能使用(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买卖瑕疵)。乙公司追究丙公司的违约责任。同样是甲不参与相关法律关系,只管收租金。乙向丙直接索赔(采取补救措施,修理设备)。
乙公司不能基于两台不能正常运转的塔吊,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融资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
乙公司不能基于两台不能正常运转的塔吊,转而要求甲公司承担维修义务。同样不能,甲公司是融资租赁公司,只收租金,不承担责任。普通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维修的法定义务。
乙公司在自行维修两台塔吊期间,仍依约支付租金。
风险与承担,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承租人有风险承担义务。普通租赁合同,出租人负有风险。
乙公司在施工过程当中,当地发生地震导致塔吊灭失,还是由乙公司承担风险。
乙公司在施工中塔吊上的零部件掉了下来,造成人员丁受伤,乙和甲不承担侵权责任。(意外事件,五险一金中的保险理赔)
如果租期届满以后,甲公司和乙公司没有约定租赁物的归属,肯定归出租人甲公司。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因融资金融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就是二银行,只想要钱,不想要物)。如果没约定给了“二银行”,其还得运输(路费),还得有场地保管(场地要放置费),还得转卖转现等转现业务,并且是二手的,可以还要亏呢。想想,法院收的那些,待拍卖物就知道各种成本之高了。
乙丙是同一家公司,即是出卖人又是承租人,这就是售后回租。售后回租(占有改定),其实就是大型机械设备生产商或销售商,想去找“二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先卖而后租或后借。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其实就是想贷款)
先卖了再租回去的,付的租金就是还贷款。
“售后又回来的”,不是出卖,而是担保。售后回购,就是让与担保。售后回租,就是找“二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两者都是非典型担保。
融资租赁合同就是把融资租赁公司认定出来就行,其只收租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