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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字经济下我国相关工作现状【精选推荐】

时间:2022-07-09 10:5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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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字经济下我国相关工作现状【精选推荐】

 

 浅析数字经济下我国相关工作的现状

 从电子商务出现到当前数字经济时代来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不断融合,数字经济正在深刻而复杂地变革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创新型经济业态和交易模式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获得重大发展机遇,经济韧性水平得到空前提升。

 一、数字经济下跨境税收面临的问题

 传统跨境税收征管主要是处理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所得征税中产生的税收分配关系,另一方面是一国政府与跨境纳税人间的征纳关系,两者紧密相连。从制定国际税收政策的理论角度来讲,各国在制定国内外税收政策时主要考虑保障自身利益,但在实际情况下,各国自主制定的税收政策由于溢出效应可能会与他国税收政策存在冲突。因此,国家之间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完全忽视他国税收利益是不可能实现的,这种相互调节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就形成了国际税收秩序。

 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基于信息数据和互联网产生的交易,其快捷性、高渗透性、全球性等特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小冲击,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与互联网无痕化、无纸化的交易类型衔接不畅,出现了“虚拟空间”上的“征税盲区”。特别是对跨境税收的影响不容小觑。

 由于税收的敏感性和复杂性,当前的国际税收秩序必须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否则多边重复征税或税收收益不公平将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数字经济下跨境征税所面临的国际税收征管问题亟待解决。

  (一)从国家之间跨国所得征税角度来看

 有害税收竞争问题加剧

 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吸引外资采用低税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这种方式将会带来企业竞争时的国内优势和他国类似企业竞争时的相对劣势。其他国家为了得到相同的竞争优势势必会加大税收减免力度或提供类似优惠政策,这种“恶性博弈”不仅造成全球整体税收收入的下降,制约政府公共支出能力和发展潜力,而且还造成企业投融资决策的扭曲从而滋生腐败。

 尽管国际社会对解决上述“逐底竞争”问题已经采取一定的措施,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以无形资产为交易标的物的跨境贸易成为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并且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无形化的交易开始逐渐全球化和规模化,使这种“有害税收竞争”无形中扩张。

 跨境双重不征税问题迅速增加

 从理论上来看,在数字经济时代,跨境税收管理关注焦点从“如何避免双重征税”向“如何避免双重不征税”转变。双重征税是国际间重复征税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当前各国通过制定双边税收协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对企业重复征税的情况。但是对于双重不征税,由于各国之间的税制体系间缺乏相应协调造成某一所得在居民国和来源国都不征税或者征税极少。

 之所以一直以来避免防止双重不征税问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主要是因为在经济全球化初期,这种错配发生的次数和规模较少且并不复杂。但随着数字贸易的纵深发展,跨国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过度纳税筹划的过程变得更加隐匿和不透明,使

 得双重不征税问题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加。

 (二)从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角度来看

 跨国企业纳税筹划空间加大

 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伴随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经济活动中的不断扩散,数字经济大大提高了无形资产的流动性和企业价值链管理的灵活性,为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税务筹划创造了更大的空间。部分跨国企业为追求收益最大化,能够运用数据和数字化交易更加广泛地远程控制经济活动,有意识地将经营利润转移处于低税率地区的受控海外子公司实现避税。数字经济下日益普及的线上支付手段也同样便于企业将应税所得与所得来源相分离,造成高税率国税基被不断侵蚀,同时也对其他企业和经济组织的税收发展产生不公平影响。

 另一方面对于个人来说,在数字经济模式下,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是连接交易双方的主要媒介,互联网交易自身的虚拟化、碎片化以及交易双方匿名等特征加大税务机构跨境税收监管难度。在传统跨境征税管理办法中,纳税义务人是确定税收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若买卖双方通过线上交易且两国之间并未签署涉税信息交换协定,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准确判断具体纳税义务人,自然就无法实施以此为基础的税收征管。

 自然人纳税申报缺乏自主性

 有效跨境税收征管要保证在出口和进口环节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能够规范申报。但是,个人涉及的互联网交易具有频率高、包裹小的特点,并且多数采用快递、邮政等方式实现货物进出口。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纳税人的交易相比较于企业来说追踪相对困难,有时税务机关难以确定交易的纳税地点、时

 间以及纳税期限。

 二、数字经济跨境税收问题原因分析

 (一)各国税制存在差异

 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制不同是造成双重征税、双重不征税、单边税收等问题的根本原因,这也直接为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漏洞进行跨境避税提供了土壤。特别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的地位日渐突出,但数据商业价值的衡量在学术界研究较少,当前数据价值在不同交易环境下差异很大,这也给企业利润转移带来可趁之机。

 数据价值在全球上没有一个统一的价值判断标准和计算规则,将会产生税收征管漏洞,部分企业通过一些方式如将数据转变成知识产权来进行实物商品和无形资产之间的价值转换,试图在高税率国家和低税率国家之间进行利润转移。

 尽管在数字经济视角下,全球税收合作共赢的未来税收征管是大势所趋,但发达国家为了掌控新经济税源领域的话语权,不惜实行减免税等竞争性税收政策造成国际税收征管的无序状态。

 从本质上讲,税收政策是一种国家主权行为,保证国家经济利益必须维持自身税制的竞争力,这就意味着数字经济未来将是各国税源竞争的主战场。经济税源竞争越激烈,各国之间、各地区之间因税收政策的矛盾与冲突产生的跨境税收征管摩擦和真空就越大。

 (二)常设机构认定不清

 在实际跨境税收征管中,常设机构是各国政府普遍认可的税收征管依据,也是认定一个国家是否有权对他国或地区企业跨境征税的门槛。在传统贸易模式下,为避免重复征税常设机构规则要求收入来源国必须在居民国存在工厂、分支机构、管理场所等固定经济实体,才能对该国或该地区企业经营所得征税。

 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交易模式不断创新,互联网、云计算、电子货币等技术使得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模糊。通常交易双方仅通过网址、网站即可实现产品或服务在全球化经营,而不是通过设立实体来实现,这就造成单纯建立在现行常设机构基础上的收入来源国征税规则显然无法满足税收管控的需要。

 此外,数字经济模式下,原有课税的辅助性和准备性条款成为企业在居民国经营的主要业务,如为提升送货效率设立仓库,而这类实体并未纳入到常设机构的概念中,但却真正使企业获得了经营收入。

 因此,在“去实体化”成为数字经济必然趋势的背景下,常设机构的界定如果不加以改进,将造成来源国税收收入的大额流失,进而影响国际税收秩序。

 (三)利润定性复杂

 与传统经营所得不同,数字经济高度依赖数据和信息技术使得传统税收规则对利润归属和分配问题的解决显得力不从心。

 一方面,在现行跨境税收规则下不同类型所得依据的税基协定有所不同,而且数字经济下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让交易商品“有形”概念被冲淡,越来越多商品和服务通过数字化方式利用网络在国际和国内市场销售。但脱离“物理存在”的商品销

 售有时难以依照现行的税制体系来对其性质进行准确界定,这将影响后续基于利润性质计算的税额合理性。

 另一方面,利润归属主要有公式分摊法和公平交易法两种方法来处理,其中公平交易法由于相对简单应用更加广泛。在数字经济模式交易过程中,全球协作变得愈发紧密,传统由 WTO规则、全球化、美元为主的国际货币体系主导国际产业分工向围绕数字经济形成的全球化分工转变,“数字贸易”下的商品和服务由多国分工完成更加细化和复杂,加之其本身在传统市场中不常见,导致其利润率或市场回报率无法衡量,即使能够在可比市场找到公平交易法的价格依据,也会使很大程度影响跨境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缺乏国际税收合作

 国际间税收治理的本质是各国税收合作,现阶段国家与地区间的税收合作主要表现为双边税收协定。由于各国数字经济发展程度差异较大,部分国家已经单边对互联网企业开征数字服务税,“多边征税待出,单边征税现行”使现有的跨境税收征管遭受极大挑战。面对不同国家对税收的利益诉求,任何超越一国税收主权之上的国际税收合作必然会遭遇强烈抗议,因此针对数字经济征税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达成全球性合作共识和行动。

 反而经济数字化发展下“逆全球化”税收现象加剧国际之间税收协调合作难度,传统税收合作中利润的归属、管辖权的划分以及征管模式的重构等问题已经突破了原有税收规则框架,新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构建迫在眉睫。

 四、数字经济发展中跨境税收管理的建议

 当下,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倒逼世界各国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上需要紧跟时代步伐,重新认识数据的价值,重新定义利润的构成以及重新制定跨境税收征管标准,进而形成新的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收秩序。如何有效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对跨境税收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跨境税收征管制度

 鉴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和国际税收协定规则普遍滞后于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实际,基于全球交易数字化角度的税收改革必然成为当下保障我国税收权益的重中之重。

 (二)优化跨国企业税收服务

 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数字化跨境贸易正处于一种飞速增长的状态,其对税收的贡献和对经济的影响力都不容小觑。因此,数字贸易不但是税收监管的重点,更是提高税收服务的重要方面。

 (三)提升跨境税收征管能力

 随着经济形态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也从“信息征管”向更加便捷的“数字征管”演进,税收征管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平台化和智能化特征显著,从而适应未来快速增长的跨境互联网交易规模。

 (四)加强国际税收交流合作

 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基本上都是为解决各国自身税收问题而制定的,只具有特定性而不具有普适性。但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流动使空间距离被大大缩短,各国之间、各行业之间由于

 贸易的网络化已经不再是单一个体,而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此时的跨境税收问题不能仅依靠各国自身法律或规章解决,而是必须要加强国际合作。

 特别是对中国来说,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在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走出国门,使对外投资成为我国经济版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我国绝不能让互联网交易成为“法外之地”,要加强对数字贸易税收的研究,主动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修改和制定工作,提升数字经济跨境征税能力,这既有利于完善我国与他国税法协调和反避税方面的税收制度,也有利于加强税收国际合作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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