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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补充耕地三年行动任务工作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2-07-08 15:2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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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补充耕地三年行动任务工作方案(全文完整)

 

 七星府办通〔2019〕

 号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毕节市七星关区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督查考核局、审计局、区水利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日

 毕节市 七星关区 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 工作实施 方案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8〕11 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毕府办函〔2019〕34 号)、毕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毕节市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毕国土资发〔2018〕51 号)要求,为推进我区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落实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根据毕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毕节市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毕国土资发〔2018〕51 号)要求,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完成上级下达七星关区的 6000 亩补充耕地和 1000 亩水田任务。

 二、 实施步骤

 为尽快推动项目建设,及时完成上级下达任务,也确保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充分融合衔接,须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上交国家“三调办”之前(2019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核定 第一阶段:前期工作阶段(2019 年 6 月)。依据七星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七星关区“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摸清我区耕地后备资源情况,根据后备资源情况组织完成拟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踏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编制完成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立项。

 第 二 阶段:项目实施阶段(2019 年 7 月)。项目实施规划批准后,由七星关区水利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

 业主单位,组织推进项目实施。

 第 三 阶段:项目验收和复核阶段(2019 年 8 月底前)。项目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编制竣工报告,开展工程项目竣工审计,由区国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财政、水务等部门共同成立验收组,对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财政、水务等部门进行复核。

 第 四 阶段:项目备案阶段(2019 年 9 月底前)。项目验收和复核合格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备案,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管监测系统”完成项目信息备案及上图入库工作,形成新增耕地指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直各部门、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土地整治项目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补充耕地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

 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土地整治项目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区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在区政府的同意领导下,团结协作、各司其职,具体分工如下:

 区政府 办公室:负责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土地整治项目工作统筹调度,拟定并印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土地整治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和工作方案。

 区 自然 资源局:负责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耕地后备资源摸底调查,拟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踏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编制完成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报送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指导区水利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实施中的技术指导和跟踪监管;工程竣工后,指导编制验收资料,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负责项目实施后获得的新增耕地指标核定和项目在线备案,管理项目档案。

 区财政 局:负责区水利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落实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和使用管理,并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对实施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进行审查;负责组织项目投资评审,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区水务 局:负责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土地整治项目的水资源保障工作,并协助自然部门对各项目区实施规划水利设计工程进行审查,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区 农业农村 局:参与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查、竣工验收工作,负责项目耕地质量的提升相关工作。

 区审计 局:负责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土地整治项目的审计工作。

 区督察 考核 局:负责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行全程跟踪督办督察。

 区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资金筹措,作为项目业主组织项目工程实施。项目完工后向区自然资源局申报竣工验收。

 镇(乡)

 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矛盾纠纷调处,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三)强化资金保障。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将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土地整治项目工作经费及时纳入财政预算,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转账核销。

 (四)强化监督考核。实行监理通报制度,对未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项目予以通报,并纳入督办督查范围,由区督查考核局,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组成督查组,按照工作推进计划不定期进行督查调度,确保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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