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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大学与企业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是由企业出资、学校批准成立的产学合作平台。
联合实验室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结合科学前沿和企业重大需求,探索校企协同创新的新模式,促进我校与企业实质性、高水平、可持续的科技合作,促进学科发展,加速成果转化。
第二条
科技处是联合实验室的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审核、报批、运行监管和撤销。
联合实验室负责人所在院系是联合实验室的依托院系。依托院系负责联合实验室申请材料、合作协议等的真实性,协调保障院系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 成 立 第三条
设立联合实验室,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能和企业进行协同创新; (二)联合实验室负责人为xx大学在职在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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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投入联合实验室须持续 3 年以上,总投入不低于 1000 万元,其中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 100 万元,项目经费每年 不低于 200 万元。
(四)联合实验室原则上建在xx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学校周边科技园区或学校在外设立的研究院(简称“挂牌所在单位”);联合实验室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内挂牌的,所在院系须说明理由,学校不在负责人原有科研用房的基础上额外增加用房。
第四条
联合实验室的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xx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申请表》(见附件),起草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必须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合作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条款、经费投入和投入方式、合作期限等内容。所在院系对申请人、申请表、合作协议和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审核,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处。
(二)科技处对院系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法律事务室审核。法律事务室针对合作内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咨询意见,由科技处根据法务意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修改。
(三)修改后的合作协议,经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发文成立。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联合实验室经费包括运行经费和项目经费统一进学校财务,在校外挂牌的联合实验室的运行经费可按照协议约定直接进入挂牌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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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联合实验室项目经费,按《xx大学理工医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xx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联合实验室运行经费是维持联合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房屋租赁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在校外挂牌的联合实验室,由企业、学校和挂牌所在单位签署三方协议,其运行经费根据三方共同认可的预算执行,挂牌所在单位按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联合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在校内挂牌的联合实验室,其运行经费由学校按预算执行。
联合实验室运行经费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
联合实验室须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院系审核后,于次年 3 月底前报科技处。年度工作报告是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合作双方均不得以联合实验室名义从事或参加商业活动,不得擅自在商业宣传推广介质中以文字、图片等各种形式引用含有“xx”的文字和图形。
第十条
联合实验室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刻公章。
第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合作期满后,合作双方如需继续共建, 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须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科技处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学校发文予以撤销。
(一)协议到期后未进行合约再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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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合作方不能履行约定,科技处发出整改通知三个月仍未达标的。
第四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承担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按下列条款执行:
(一)由企业方资助的项目,其知识产权归属为:项目研发过程中涉及校企双方各自已有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一方有责任为另一方保密;项目研发过程中校企双方共同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参与研发的人员具有署名权,排名顺序由校企双方协商决定;同等条件下,企业方享有商业化使用的优先权利, 所得收益分配另行约定;未经校企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研究成果泄露、转让或许可给第三方;校企双方共同授权给第三方使用所产生的收益,由校企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分配比例;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由校企双方共同承担的其他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 其归属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企业名) ××(研究方向)联合实验室(或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Fudan- (Company name)
Joint Laboratory (or Research Center)of××”。如:xx-华夏信息技术联合实验室,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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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为 Fudan – Hua Xia Joint Laboratory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xx-华夏信息技术联合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Fudan – Hua Xia Joint Research Center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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