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14号对于印发《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工作方案通知通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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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文委〔2017〕14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工作方案》已经区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七星关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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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工作方案
2017 年 8 月 3 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 10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文明行为条例,也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的文明行为地方性法规,旨在把我省的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法治的支撑保障作用,将我省的精神文明建设推向更高水平,切实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进一步做好《条例》在我区的宣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工作总纲,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宣传学习活动,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文明向上的氛围。
二、主要目标 大力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筑牢全区“五城同创”工作基础,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活动,使群众能够深刻理解和践行《条例》要求,动员和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条例》,通过宣传学习将本《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物
— 3 — 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原则,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宣传安排 (一)新闻宣传。区内各主流媒体、网站、微博及微信公众平台等宣传媒介要聚焦《条例》出台背景、意义、亮点,采取案例分析、新闻点评、专家访谈等形式对《条例》进行解读,策划出有影响的系列专题,让宣传内容更生动、更具体、更形象,让条例内容家喻户晓。
(二)社会宣传。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采取会议(培训)、广播、电视(光碟)、报刊(宣传资料)、标语、公开栏、知识竞赛、网络等多种形式展开宣传活动,并组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和贯彻《条例》。各乡镇街道要在政府所在地及各村(社区)制作《条例》宣传栏并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做到辖区内党群全覆盖;区直各单位要在本单位内制作一块以上《条例》宣传栏;区交通运输局要在公交车站台橱窗制作一批《条例》宣传栏;区住建局要在各工地上制作一批《条例》宣传的建筑围挡;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要在广场、公园制作一批《条例》宣传栏或展板;区教育局要在全区各中、小学校制作《条例》宣传栏;各单位要积极依托公众微信、门户网站等载体,广泛开展《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宣传工作,为《条例》颁布施行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三)学习宣传。区委党校要将本《条例》作为全区干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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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宣讲主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区直各单位各级党委(党组)要将本《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区直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带头学,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培训,要求干部职工将本《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区教育局要将本《条例》纳入各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教师要以身作则,带头践行本《条例》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四)活动宣传。区司法局要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三下乡”活动等为契机,开展现场宣传和咨询活动;在《条例》施行前,团区委要组织 1 次以上以《条例》宣传为主要内容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条例》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文明行为条例,也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的文明行为地方性法规,旨在把我省的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法治的支撑保障作用。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条例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做好《条例》宣传工作,要把《条例》纳入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职工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扩大《条例》的影响力,努力营造学习《条例》、遵守《条例》的浓厚氛围。
— 5 —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马上掀起宣传高潮,要做到电视上有影、广播里有声、报刊上有文、社区宣传中有内容,使《条 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今后要把《条例》作为文明创建工作宣传的重点,每年都要组织有效的宣传活动。各相关单位的标语、公开栏、宣传栏、建筑围挡、展板等请于 10 月 1 前完成设置。
(三)强化考核、突出效果。区“五城同创”办要将《条例》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五城同创办”督查考核内容,迅速掀起全区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
附件:《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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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 7 —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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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 (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 (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 (二)不传播传染性疾病; (三)不乱涂、乱画、乱刻;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 9 — (五)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消费,文明用餐,文明节庆,节约资源; (二)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三)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四)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五)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 (六)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七)不食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八)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九)不酗酒滋事;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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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十九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管理规定,不得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第二十一条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不得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活动。
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卫生。
— 11 — 文化娱乐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营场所管理,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从事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等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的行为;加强乘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
第二十三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站(港)引导管理,维护进出站(港)秩序。
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电、燃气、银行、邮政、通信等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服务范围和规模,合理布局服务网点,规范设置服务窗口,及时有序为经营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设置醒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标志,规范景区景点内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不从事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欺客宰客等活动;加强巡查管理,加强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第二十六
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养护巡查,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公示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根据车辆流量设置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减少收费道口车辆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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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对涉困涉险车辆和人员,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规范设置服务区,保证服务区功能完善,干净卫生。
第二十七
条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邮政、快递服务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安全送达邮件,不损毁寄递物品,不收集、泄露、买卖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防止扬尘、渣土、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减少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生活仍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志愿服务。
— 13 —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