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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331”整治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时间:2022-07-06 09:5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昆山“331”整治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供大家参考。

昆山“331”整治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 昆山“ 1 3 3 1 ” 整治火灾隐患

 专 项 行 动 工 作 专 班

  昆山市住宅小区车库 安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住宅小区车库安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长效常态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331”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安全管理。车库产权所有人应当加强车库的安全管理。车库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车库不得私自开设门、窗。车库严禁用于出租住人、经营开店(含棋牌室、快递、彩票、中介服务网点等)。

 二、车辆停放管理。鼓励产权人将机动车车库恢复原有功能,用于停放机动车。

 符合相关设置条件及标准要求的,可安装新能源汽车自用充电设施。

 三、门牌分色管理。车库门牌标识实行全市统一样式(见附件 2),采取“红、黄、绿”分类管理,经批准合规自住的车库张贴绿色门牌标识,经批准临时性过渡居住的车库张贴黄色门牌标识,其他车库全部张贴红色门牌标识。车库门牌实行动态管理,

 实际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换门牌。车库门牌应记录车库编号、所有人、居住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利用二维码实现线上线下标准化关联。

 四、车库自住管理。因行动受限、患有疾病等情形,确需在住居民楼首层车库自住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自住对象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或老年人(年满 60 周岁); 需要照顾疾病患者; 由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规定明确许可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产权要求 所住车库归属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 经不动产登记主管或司法部门认可的; 依照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三)安全要求 符合《住宅小区车库居住安全标准》(见附件 1)。

 五、车库暂住管理。因拆迁安置等情形,确需居住居民楼首层车库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自住对象 房屋动迁临时性安置居住人员; 由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规定明确许可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安全要求 符合《住宅小区车库居住安全标准》(见附件 1)。

 六、自住暂住备案。

  1、申请登记。符合自住、暂住条件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向社区(村)进行登记,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病历卡、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

 2、审核公示。社区(村)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3、安全承诺。经公示无异议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村(社区)做出安全居住书面承诺,并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4、备案管理。经社区(村)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自住、暂住安全条件,社区(村)向所属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报备。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指导社区(村)按照规定张贴“黄、绿”色门牌标识,落实可视化管理。

 七、车库用餐管理。车库内一律不得使用燃料灶具。鼓励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日间照料中心为车库自住老人提供送餐服务。

 八、物业企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职责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车库的使用管理,每日安排保安人员对小区内车库进行巡查,发现车库违规出租住人、经营开店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小区内停车管理秩序维护,严禁在消防车通道内划设停车泊位,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九、社区网格管理。社区网格长、网格员应加强网格内车库巡查,确保每周对网格内所有车库巡查一遍。发现车库用途发生

 变更的,两天内对车库门牌标识进行更换。发现违规出租住人、经营开店的车库,第一时间上报社区,三天内予以清理整治,确保网格内车库安全管理到位。

 十、群众有奖举报。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违规出租住人、经营开店的车库,第一时间上门核查。经查证属实的,根据隐患情况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

 住宅小区车库居住安全标准

  1、车库业主应当为每一名居住人员配备手电筒、防烟面罩、报警哨,放置于床头柜等便于取用、佩戴的位置,或固定悬挂在床边。每个车库配备 2 具 3 公斤以上 ABC 干粉灭火器,放置于桌下、门后或固定于车库墙上便于取用的位置。

 2、车库内应安装物联网烟雾感应报警器(车库自住者直系亲属、小区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应进行移动手机联网,有条件的可设置报警监控平台),有条件的可配置简易自动灭火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3、车库电气线路必须经过安全合规改造,电气线路荷载应满足生活用电特别是电磁炉、空调、冰箱、电视机等大功率电器用电安全的需要。

 4、车库电气线路明线敷设的,应进行阻燃材料穿管保护。电表不得安装在木板等可燃物上,并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

 5、车库居住应当设置窗户,没有窗户的车库不得住人。居住人数不得超过 2 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6、居住的车库窗户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等障碍物。

 7、做饭灶具应与床铺等可燃物保持适当安全距离;不得使用钢瓶燃气、酒精、煤油、蜂窝煤等燃料灶具。

 8、电动自行车不得在车库内停放、充电。

 9、车库不得设置卷帘门,门口不得堆放可燃杂物,不得设置门槛。车库门前不得搭设可燃雨搭、遮阳棚等。

 10、生活污水、油烟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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