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36-市旅游局-审批,供大家参考。
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旅游局)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旅游局 旅行社设立审批(含外商投资旅行社)
行政许可
《旅游法》第二十二条:
“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
第二十八条:
“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期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号)第七条:
“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 〕 27 号)第 30 项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下放至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处分。”
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旅游管理中失职、渎职,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三)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四)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五)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旅游局 导游证及定点、临时导游证核发
1.导游证核发 行政许可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3 号)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 15 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处分。”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旅游管理中失职、渎职,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三)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四)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五)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旅游局 导游证及定点、临时导游证核发
2.重点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核发 行政许可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3 号)第二十六条:“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重点旅游区(点)实行定点导游制度。旅游区(点)定点导游人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发给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 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处分。”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旅游管理中失职、渎职,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三)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四)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五)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旅游局 导游证及定点、临时导游证核发 3.临时导游证核发 行政许可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申领临时导游证或临时定点导游证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处分。”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旅游管理中失职、渎职,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查处的;(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三)向旅游经营者摊派或违法收费、检查的;(四)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五)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3 市旅游局 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含赴台旅游领队证申领)
行政许可
《旅游法》第三十九条:
“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54 号)第十条:“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 18 号)第五条:
“ 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理发放领队证。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 26号)第七条:
“ 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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