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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市规划局-审批(精选文档)

时间:2022-07-04 20:0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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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市规划局-审批(精选文档)

 

 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规划局)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规划局 主城区、跨区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三十八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二)跨区县 ( 自治县 ) 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 ( 自治县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8.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 )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三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3.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六)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七)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4. 《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五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五)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件的;(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八)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第七条:

 “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违法干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二)未按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履行职责,致使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事故发生的;(三)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贪污、索贿、受贿等行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四)其他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含其他依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规划局 主城区、跨区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法》第第四十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二)跨区县 ( 自治县 ) 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 ( 自治县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8. 同意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前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 )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三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五 ) 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同意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前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六)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七)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3. 《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五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五)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件的;(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违法干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二)未按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履行职责,致使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事故发生的;(三)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贪污、索贿、受贿等行为,违反城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划管理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四)其他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 含其他依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3 市规划局 主城区、跨区县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二)跨区县 ( 自治县 ) 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 ( 自治县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 第四十六条:

 “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安全,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应提交土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临时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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