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 号)和《“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中示区组发〔2021〕1 号),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进中关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促进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中关村示范区聚集发展,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符合支持条件的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围绕高精尖产业领域建设第三方概念验证平台,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企业等提供科技成果评估、技术可行性分析、工程样机生产、小批量试制、商业评价等概念验证服务,为早期科技成果提升技术成熟度,降低市场化风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二)支持条件 平台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聚焦某一高精尖产业领域的行业背景和业务基础,概念验证项目来源稳定。
2.具有一定规模、来源稳定的资金,能够为概念验证项目匹配资金、场地、设备等配套条件,对接投融资、产业园区、市场渠道等市场资源。
3.具有一支专业化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应具备技术研判、项目管理、知识产权、投融资、技术转移等相关专业背景及从业经历。
4.建立包含筛选立项、验证辅导、管理考核等全流程概念验证服务体系。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单个平台支持总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且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当年平台建设预算的 30%。第一年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第二、三年根据对平台前一年度建设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给予支持,每年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概念验证平台自身建设和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等。
第六条
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验证。
(一)支持内容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等创新主体联合开展产学研医协同合作,围绕核心技术和高价值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等概念验证活动。
(二)支持条件 1.支持对象拥有较强研发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具有解决概念验证需求的相关前期工作基础,能够提出先进适用的概念验证解决方案,具备组织实施的资金、设施、场地等配套条件,拥有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
2.鼓励对本市相关产业带动作用强、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开展概念验证。
3.优先支持中小微企业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技术许可的科技成果,开展概念验证活动。
4.概念验证完成后,能够显著提升科技成果的技术创新性、行业竞争力和商业可行性,且推动转化。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等,按照项目总预算 30%的比例,给予年度不超过 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开展概念验证活动,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技术许可的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担保费等。
第七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探索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新模式、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等改革任务。开展科技成果筛选与培育、知识产权布局与运营、概念验证与中试熟化、价值评估与市场调研、供需对接与技术交易、科技金融与投融资服务等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支持条件 技术转移机构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持续运营满一年,集聚较多的科技服务资源,配备专职技术经理人团队,
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达到一定数量,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1.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须制度健全,配套政策完善,资金投入到位,与社会化服务机构开放合作。
2.社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须服务管理规范,制定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和需求来源。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技术转移机构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按照实际发生费用 30%的比例,择优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金支持。绩效考核以下内容:
1.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新模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学研合作、建立高价值项目库、与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合作、举办各类推介活动、将科技成果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许可给中小微企业等情况。
2.社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估与交易等服务,建立技术成果库、需求库和服务库,组织各类供需对接活动等情况。
3.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开展技术经理人培养、激励,参与职称评定等情况。
支持资金用于加强机构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专职人员奖励、购买社会专业化服务等方面。
第八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聘用技术经理人。
(一)支持内容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聘用技术经理人。支持技术经理人开展需求挖掘、技术匹配、价值评估、市场对接、商业谈判、项目落地等全过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二)支持条件 1.技术转移机构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配备专职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具有灵活的薪酬制度、激励机制。
2.聘用的技术经理人需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背景,熟悉法务、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等业务,熟悉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拥有商业洞察力、资源组织能力以及成功的科技成果转化实务经验,能够辨识科技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应用场景,是贯通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的复合型跨界人才。
3.机构以技术经理人为核心形成高水平专业化队伍,能够精准提升服务质量,实现项目转化落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基础条件和成效进行评价,对拟聘用的技术经理人专业技术背景、资源组织能力、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按照不超过机构拟市场化聘用技术经理人薪酬的50%,择优给予每家机构年度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聘用技术经理人。
第九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并开展产业化落地。
(二)支持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应属于高精尖产业领域。
2.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他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3.项目的核心技术为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含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技术合同,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方式获得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4.技术合同需按《北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认定登记,且属于成交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类合同。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承担转化科技成果的中小微企业最高按上一年度签订技术合同成交额的 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技术后续研发创新,企业持续承接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技术许可的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担保费等。
第十条
支持产业开发研究院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围绕高精尖产业发展,自主设立或以共建方式设立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的产业开发研究院,推动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探索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新模式,推动科技成果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等改革任务。依托优势学科、面向市场需求,集聚科技成果、人才、资本以及行业资源,形成从应用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到产业培育的创新能力。
(二)支持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进行实体化运营。
2.在设立模式、产学研创新资源配置、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等体制机制层面具有创新性。
3.具有高水平技术转移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具备技术研判、项目管理、知识产权、投融资、技术转移等相关专业背景及从业经历。
4.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投融资机构等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建设有高质量科技成果资源库、成熟的投资转化机制,具备开展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培养的条件和能力等。
5.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落地。具有广泛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的基础,具备推动全球科技资源合作能力。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每家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人才培养及运行经费等方面。
第二节
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支持共性技术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内布局建设一批共性技术平台,支持平台创新管理运行体制机制,组建高水平运营团队,面向产业需求组织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攻关,推动
共性技术研发成果示范应用,不断优化产业创新生态,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支持条件 1.平台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建设基础较好,与所在区主导产业结合较为紧密。
2.平台建设运营主体明确,功能定位清晰,运行机制健全,专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开放性,能够面向产业和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支撑带动效果。
3.平台建设任务内容科学合理,目标清晰可行,措施具体明确。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不超过 3 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第一年给予不超过 2000 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择优每年给予不超过 1500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京科研仪器设备拥有单位(以下简称开放单位)等参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向社会开放共享重大科研基
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企业提供测试、检测、研发等服务。
(二)支持条件 开放单位将能够对外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和提供服务。
1.有较强加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意愿,拥有稳定的对外服务队伍和能力,管理规范。
2.拥有一定量的可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具有较好的开放共享基础。
3.能够对接服务企业创新需求,具备支撑和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三城一区”及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发展的能力。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年组织对开放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绩效考核,围绕科技资源整合、开放、共享与运营服务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价,分类分档最高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补助开放单位相关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和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等开放共享服务促进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支持实施首都科技创新券。
(一)支持内容
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因开展科研创新创业活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的需要,领取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开放单位基于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析、测试、检验、研究开发等专业服务。对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强制性检验项目不得领取科技创新券。
(二)支持条件 1.申请科技创新券的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职正式职工不多于 100 人(含),注册资金不高于 2000 万元(含),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不含),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2)主营业务方向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和较好成长性。
2.申请科技创新券的创业团队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应为在校学生。
(3)申请科技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需已开展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限于创业文本策划的项目)。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每年可领取的科技创新券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使用科技创新券支付额按照同一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由开放单位收券提供服务后兑现资金。
第三节
支持加强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创制运用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发明专利布局。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发明专利布局。
(二)支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