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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庭审案例分析报告(全文完整)

时间:2022-07-03 19:0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园庭审案例分析报告(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校园庭审案例分析报告(全文完整)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被告人、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学系年级班级:

 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庭审分析报告

 一、

 案情介绍

 2012 年 3 月 28 日 23 时许,被告人梁川、胡瑶等人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花朝小区二期农贸市场烧烤摊周围饮酒,吃烧烤进程中,与被害人罗延刚发生口角,梁川将罗延刚身穿的西服拉起来将罗延刚的头部蒙住,梁川、胡瑶用拳头击打罗延刚头部身体,造成罗延刚左眼受伤,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延刚眼部受伤程度属重伤。经北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川、胡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12 年 9 月 11 日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二、庭审进程

 (一)庭前预备 书记员宣读法庭的相关规则,再宣布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团依次就坐,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执行法警将被告人带到庭上。

 审判长叫被告人自报姓名,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何时到案,是不是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并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和是不是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列举被告人胡瑶、梁川的故意伤害行为。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对其指控的意见,被告人均无心见,后征得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意下审判长宣告法庭进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法庭调查一、法庭提问:

 (1)

 审判长先将梁川带下后,留下胡瑶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被告人姓名,是不是有前科, 所指控的犯法事实是不是如实等。

 胡瑶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在案发进程中被告人受的伤有无通过鉴定?是不是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 梁川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不是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被告人胡瑶的回答为,没有人冲击被害人头部。

 审判长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如何与被害人进行抓扯的? (2)

 将胡瑶带下法庭,将梁川带入法庭。

 公诉人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对于所指控的犯法事实是不是如实,有无心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说明其在吃烧烤进程中,发生纠纷的具体情形,如谁先动的手?是不是有击打被害人头部?如何到的案?在到案前是不是有公安机关来过? 审判长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在案发前是不是定识被害人? 与胡瑶是何种关系?案发时刻?是不是饮酒?从茶社冲出的人 是在拉扯之前仍是以后? 二、公诉人举证:

 第一组,识别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书;第二组,被害人罗延刚等陈诉;第三组,证人刘显峰、徐才茂、萧兴富、舒礼华、赵勇、蒋小琴的证言;第四组,被告梁川、胡瑶的供述和辩白;第五组,伤情鉴定意见等。

 3、质证:

 胡瑶辩护人以下情形有异议:

 (1)

 对胡瑶、梁川的到案通过有异议。其以为胡瑶、梁川在案发当晚就到了交巡警平台,如实讲诉了案情,其后又是自己于8 月 5 日去的公安局,并非强制。

 (2)

 被害人的陈诉,证人证言中对胡瑶、梁川所处位置十分明确,即梁川在正面而胡瑶在侧面。

 (3)

 案发那时即发觉被害人有白内障,故对于以后的鉴定的真实性有异议。

 梁川的辩护人:

 (1) 在第一组证据中,梁川先于 2012 年 8 月 3 日接到公安局电话 通知同意调查,于 2012 年 8 月 5 日上午到场,而公诉人所举证中记录时刻为 2012 年 8 月 5 日 13 时,其与事实不符,且传唤并等于通知。

 (2) 被害人与被告人抓扯后,挽打时刻为 10 秒左右,且击打部位多为肩部、背部,同时证人证言中没有证明被告人有冲击被害人头部这一情节,故被害人的陈诉与事实不符。

 (3) 第三组证据中,相关病历的开出时刻超过实际发生时刻,且委托鉴按时刻为 2012 年 7 月 5 日,得出鉴按时刻为 2012 年 7 月 27 日, 其核心鉴定资料由第三人民医院提供的,其不符合法定程序,内容不真实,不能组成故意伤害罪的重伤证据。

 审判长:辩方的质疑综合为以下几点:

 (1)被告人是自首; (2) 被害人陈诉与事实不符; (3) 公安机关搜集证据程序不合法公诉人答疑:

 (1) 传唤不等于自首,其行为仅仅组成坦白; (2) 被害人,被告人的陈诉间接的承认其有殴打头部的事实; (3) 有关伤情鉴定,其形成是在审理之前,只不过是提交给检察院的时刻晚了。

 4、辩方提供新证据:

 (1) 举证中的鉴定表中,2012 年 11 月出具的情形说明,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晚即去交巡警平台自首了。

 (2) 取自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有关伤害性说明的相关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冲击被害人的行为仅仅是其中一种诱因,且致病度仅为 10%-30%。

 合议庭决定暂不表态。

 (三)法庭辩论 通过质证后,审判长对主要问题进行询问。审判长询问公诉人二被告的行为是不是组成自首,公诉人以为不能组成自首,仅属于坦白。被告人胡瑶辩白,他们是在事发当晚就自己主动去的交巡警平台报 案,交巡警明白案情后,告知他们先行离开,等候通知,随后才在2012 年 8 月 5 日到的公安局。梁川辩白,那时,交巡警让他们先归去, 以后鉴定表出来后,再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就行。

 胡瑶的辩护人提出几个观点:

 一、胡瑶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1)梁川先行将被害人蒙面,以致以后在击打进程中,无法判断击打部位;(2)因为鉴定表真实性有待商议,故不能证明二被告对被害人的击打程度; 二、被害人的伤害为多因一果; 3、二被告认罪态度良好。

 梁川辩护人因为对某部份证据的遗漏,与胡瑶辩护人一同申请恢复到“法庭调查”,后经合议庭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在法庭辩论中,存在的争议点主要有两点:一、胡瑶、梁川是不是组成自首;二、伤情鉴定表是不是有合法依据,可否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

 (四)最后陈述 公诉人以为被告人胡瑶、梁川犯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川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 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二被告犯法后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以为二被告于案发当晚即前去交巡警平台,组成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二被告的行为仅是造成被害人伤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不直接造成伤害,不组成重伤,且其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补偿被害人损失,故应减轻其惩罚。

 三、庭审分析

 第一,从控辩两边的提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咱们能够很清楚的发觉。从一开始的提问环节开始,控辩两边对被告人的提问, 已经涉及到一些具体的犯法事实或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其所问问题与后面所举的证据具有客观的联系,也同后面进行质疑时的问题具有关联性。

 其一,关于自首的认定,二被告人于案发当晚即到交巡警平台报

 案,这一事实是能够确认的。可是其在报案中的供述是不是如实,可否判定为自首是一个难点。因为,其报案进程的供述有避重就轻的嫌疑,能不能算交代了主要事实需要重点判断,同时,在随后接到的电话通知是不是属于传唤也是一个关于自首认定的核心。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同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我以为,其在案发当晚于交巡警平台报案的行为能够认定为自首,故应该减轻惩罚。

 其二,对于伤情鉴定表是不是能够作为证据这一点,我以为应该从实际的鉴按时刻为准,也就是说以其提交到鉴定中心并出具结果的时刻为准,而不是以提交复印件于检察院的时刻为准,因此这些鉴定表是能够作为证据适用的。

 其三,对于重伤的多因一果关系,这并非能作为免责或减轻条款。虽说,造成被害人伤情的原因能够有多种,但结合那时的情形和事故发生的时刻,咱们能够认定被害人的伤情是有被告人的击打行为直接致使的,故其重伤结果肯定。

 然后就控辩两边的庭上表现而言,辩方很明显预备不够充分,从两位辩护人都以证据未及时查看,有漏掉为由,要求恢复法庭调查就可以够看出。此种行为不仅浪费大家时刻,不经济,且容易造成大家的情绪波动较大,很容易对裁决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可知,在开庭前,做好充分预备是超级之有必要的。

 通过在这次的庭审咱们能够发觉程序的存在有利于对案件有条 不紊的处置,避免混淆、漏证等情形的出现,同时要处置好一个案子, 必需要做好充分的预备工作,不然很容易致使案件不断的在法庭调查

 与法庭辩论之间转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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