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机制通知(定稿)(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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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 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和《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方案的通知》(黔发改财经〔2020〕117 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落实信用承诺制度。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要结合“一网通办”改革,梳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对申请人承诺毕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 - 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对被列入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A 级纳税人、毕节市诚信示范企业等红名单的申请人或连续三年无不良违法失信记录的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出具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实行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激励政策,深入实施“信易批”守信激励措施。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申请人记入失信记录,通过县区政府或市直部门网站及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依法依规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建立个人所得税领域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纳税服务等相关业务时,要充分利用市、县政务服务窗口,面向市场主体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守法诚信教育,提高市场主体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广泛开展职业道德诚信教育,重点加强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诚信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行业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
- 3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向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的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按照国家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积极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组织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专项行动,将全市重错码率降低至万分之一。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形成全面覆盖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依托各级信用网站、各县区和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在家政、养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记录建档留痕专项行动。充分利用 12315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功能,公开公示消费投诉,促进
- 4 - 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开展信用信息注册。引导鼓励市场主体在各级信用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填报证照资质、生产经营、履约践诺、表彰评优、公益慈善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信用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毕节)与相关部门信息数据系统对接,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
- 5 - 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归集共享并适时公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典型案例。(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一)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相关部门要尽快落实省级行业部门出台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在金融、养老、幼教、家政、文化、体育、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
- 6 - 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及时梳理需限期整改的失信主体清单,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失信主体限期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约谈内容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法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及其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等。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各级信用共享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警示约谈情况通过省、市两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持续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国家相关部委签署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等为依据,加快构建跨行业、跨领域和跨县区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成本偏低、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重点实
- 7 - 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融资、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加快完善重点惩戒措施的成效统计与反馈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公开公示市场禁入典型案例,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产生强烈震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违法失信成本,强化对违法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
- 8 - 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信用记录。对涉及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并予以公开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任职考核、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跨地区跨部门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信用
- 9 - 修复培训等服务。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用具用品及其上游关键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和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及群众生活必需相关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和信用承诺,缩短信用修复办理时限。(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加强督查,强化考核,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措施,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根据行业特点,抓紧制定出可操作的信用监管实施细则,明确完成任务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
- 10 - 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大信用监管创新示范力度。推进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和守信激励创新试点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地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市场主体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经营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表
毕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0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