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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2022年)

时间:2022-07-02 10:4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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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2022年)

 

 浅谈 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我国因采矿引起的矿山环境问题类型较为复杂,依据问题性质将矿山环境问题划分为:破坏植被,引起水土流失,诱发各种地质灾害、挤占土地,影响土地资源的利用、“三废”排放,严重污染环境,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问题表现出如下特征:

 1.1.破坏植被,引起水土流失,诱发各种地质灾害 矿山在剥岩、排土、采矿、选矿过程中,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貌,搅动了地表土壤,毁坏了植被山林和草场,造成景观破坏,水土流失,使原木秀丽的山川变得千疮百孔。全国水土流失总面积 360 多万 km2 中。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已达 262 万 km2,每年新增荒漠化面积 2400 多 km2。挤占土地,影响土地资源的利用。由于矿区的开采,地下被采空,地下水位下降,常导致地表沉降、滑坡、塌陷、地裂缝、河道堵塞等地质灾害。

 1.2.挤占土地,影响土地资源的利用 采剥、矿场、尾矿及矿业废弃物都要占用土地,尤其是矿业废弃物,其种类很多,包括从矿石开采过程中剥离的废石、围岩、到矿物加工(选矿、冶金等)产出的尾矿和冶炼渣、选矿废水、烟尘等。据调查测算,全国矿山开采占用土地总面积 586.7 万 hm2,矿山周围破坏土地面积约为 157 万 hm2。2000 年,我国仅堆存粉煤灰达 8 亿 t,占地达 33 万 hm2。全国固体采选每年产生的尾矿和排弃物超过 5 亿 t,数量巨大的尾矿或采剥排弃物累计存放约 70 亿 t,直接占用和破坏土地 170~230 万 hm2,且每年以 2000-3000hm2 的速度增加。

 1.3.对地形的影响 地下开采常引起地层的变形、裂缝甚至塌陷,此外还有固体废物堆弃,这就对环境造成以下影响:

 1.3.1 危及地面建筑物的安全。当地下采空区面积不断增大时,应力变化超过阈值,岩层就会产生塌陷,从而在采矿区上方形成塌陷区。而地表塌陷最直接、最明显的影响是使塌陷区上的建筑物(房屋、管道、公路、桥梁等)变形乃至破坏。

 1.3.2 引起生态条件突变,从而导致生态系统突变。当塌陷深度超过地下水位时,塌陷区被地下水浸满,陆地变为沼泽、湖泊,原有的陆地植物被水生植物取代。

 1.3.3 对周围小气候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大面积塌陷区积水蒸发和热容作用使空气湿度增加、气温变化幅度减缓。

 1.4.矿产资源开发对森林、草地资源的破坏 全国因采矿而破坏的森林面积已达 106 万公顷。据调查 矿山开发占用林地面积最多的四个省区依次为黑龙江、四川、山西和江西。我国现有森林面积 1.3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仅为 13.9%,在 200 多个国家中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居 136位。矿山开发占用、破坏林地不容忽视。

 1.5.“三废”污染 矿山生产伴有大量废弃物外排,这些废弃物有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形式,统称矿山“三废”。

 1.5.1 固体废弃物污染。我国是个矿业大国,目前矿山固体废弃物占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的85%,特别是采煤业居世界首位,国有重点煤矿堆积山累计 1500余座,仅碎石一项约有 30 亿吨,且其中有 300 余座自燃,排放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粉尘等有害毒气和热辐射,污染大气产生酸雨,损害作物生长,污染地下水源,危害矿区及人身健康。

 1.5.2 废液污染。矿山生产中的许多生产工艺过程都需要用水,需要排放大量工业废水,其中以采矿、选矿用水量较多,危害最为严重。全国每年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排放量约为 3.6 亿吨,占全国工业总排放量的 10%,但处理率仅有4.23%,虽然排放量不大,但其处理率低,污染危害严重,不容忽视。

 1.5.3 气体污染。我国每年约有 50-60 亿 m3 煤层瓦斯逸散于大气,井下抽排放高浓度瓦斯 6 亿 m3,其中 3 亿 m3 放空不能利用(瓦斯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是 CO2 的 20-60 倍,因其作用强烈,具有致灾快的特点);煤炭全行业 3万余台工业锅炉、窖炉,年燃煤 4450 万吨,年排二氧化硫 57 万吨;矿区粉尘排放,污染矿区生产生活环境,严重损害矿区矿工及居民的身体健康。

 二、环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2.1.认清形势,增强环保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我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2.2.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矿山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矿产品需求量的不断增加,矿业开发造成环境破坏问题也日益突出,不仅影响到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破坏了生态环境,也危害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有些不合理矿业活动诱发了矿区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滑坡、泥石流、崩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最重要的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科普培训,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矿业经济的发展与矿山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增强全社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氛围;及时发现和总结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从而达到矿山环境保护与矿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2.3.强化矿山“三废”灾害认识,变废为宝 矿山“三废”灾害应强化。矿山废弃物的致灾作用从根本上说一般并不复杂,有时甚至对外行人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而有的灾害却是有一定隐蔽性,人们对其防治意识淡薄。比如尾矿坝溃决、矸石山滑坡。我国煤矿、铁矿等矸石、尾矿的治理工作经多年实践,已初步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方法。因此,说到低“三废”灾害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是国家政策、法规、决策者、行政长官各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社会学问题而非单纯技术问题。矿山“三废”的防治对策是辅助的,但并不是次要的,因此矿山“三废”治理应强化,变害为利,大力加强对矿山的环境保护。要严格控制现有矿山“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对矿山“三废”和尾矿要进行二次开发和回收利用,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对原有大中型矿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2.4.引进市场机制,摆正治污主体,构建环保治理公司 引进市场机制,是实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良性循环的正确之路。我国环保工作存有明显的“主体错位”现象。虽然说环境成本理应内部化,本着“谁破环谁恢复,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由于中小企业,更由于资金、技术上相对较弱,经营灵活性大,而约束性差,复垦、生态环境的恢复等由其执行几

 乎成为不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致污主体”与“治污主体”应该分离,这才更符合市场经济运作机制。建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环保公司,独立职能。在生产企业与环境治理公司间建立起市场供需关系,这样更符合社会分工的要求,也有利于专业化经营。

 参考文献:

 [1]杨志云.浅谈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问题.科技咨询,2009,(2)

 [2]任卓隽、伍伟.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保护.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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