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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权利告知书【优秀范文】

时间:2022-07-02 09:4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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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权利告知书【优秀范文】

 

 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权利告知书 一、救助对象 1.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0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0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0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0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0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0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0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2.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0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0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03、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0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0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0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二、申请方式与应交材料 1.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2.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3.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4.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0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0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0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0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0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0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5.检察人员认为救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或者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救助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交补充、补正材料。

 三、审查方式 1.救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的,受理的检察人员应当当场出具收取申请材料清单,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

 2.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过程中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以采取当面询问、组织听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检察院代为进行,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四、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 1.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虛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相关单位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使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追回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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