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队):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散装白酒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散装白酒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生产、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散装白酒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市局统一安排部署,经区局研究决定,于即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散装白酒专项治理行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强目标,提质量,助发展”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散装白酒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加强散装白酒市场监管,规范散装白酒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照无证生产经营散装白酒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食用酒精”勾兑白酒冒充传统工艺固态法白酒的消费欺诈行为,严厉打击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用原料生产白酒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督促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我区散装白酒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为推进全区优质白酒产业振兴发展清障开路,保驾护航。
二、重点任务
(一)摸底普查,制定实施方案。各监管所应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白酒小作坊、农贸市场内“小灶酒”、散装白酒经营者、提供自制泡酒的餐饮服务单位等主体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建立完善散装白酒生产经营主体统计表,明确名称、地址、业态类型、联系方式等各项信息,并报送区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统计汇总。在全面掌握辖区内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状况基础上,制定好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好现场检查、抽检监测、核查处置等各项工作,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专项治理行动扎实有序推进。(责任单位:辖区监管所)
(二)突出重点,深入现场排查。区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执法大队指导督促专项治理工作,各监管所要深入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现场,重点检查以下情形:
一是对白酒小作坊和“小灶酒”,要通过现场勘查、对比查阅物料投入及产出记录等,检查是否采取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白酒,是否存在购买原酒、食用酒精勾兑加工的行为,是否对其产品依法送检。(责任单位: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辖区监管所)
二是对散装白酒经营者,重点检查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记录及供货方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并按要求保存。(责任单位: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辖区监管所)
三是对提供自制泡酒的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检查是否添加药品和非药食同源物质、非食品原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是否在容器上如实标明泡酒名称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等信息。(责任单位:餐饮服务监管股、辖区监管所)
(三)专项抽检,及时核查处置。各监管所要配合省、市局组织的专项抽检,开展散装白酒专项抽检工作。各监管所也可根据自身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计划,针对散装白酒组织实施专项抽检监测,抽取样品应涵盖小作坊、“小灶酒”、散装白酒经营店以及自制泡酒餐饮服务提供者,抽检监测项目以滥用“甜味剂”和“塑化剂”超标问题为重点。对发现的不合格和问题产品,要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置,对存在的问题要持续加大跟踪督促力度,务必完全整改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应急协调股、辖区监管所)
(四)逗硬执法,严打违法行为。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突出白酒“塑化剂”超限、制假售假、违规勾调白酒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治理。对发现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散装白酒、虚假生产的小作坊和“小灶酒”、餐饮服务自制泡酒中违法违规添加等行为,要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直至关停取缔;对违规添加甜味剂、不履行进货查验和产品检验职责、票证票据不全、销售来源不明散装白酒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按照《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一律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执法大队、辖区监管所)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区对散装白酒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区局决定成立“达州市达川区散装白酒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治理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散装白酒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上报等有关信息,并按时按要求向市局上报总结材料。
四、工作任务
(一)获证“白酒”生产企业
一是企业应按照白酒生产许可有关规定和条件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不准倒卖、出租、出借白酒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许可证。
二是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原辅料采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全面检查,监督企业持续满足生产许可获证条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三是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严禁超范围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甜味剂。采用固态法生产的白酒,不准使用香料、香精及食品添加剂。购进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31640-2016)标准。
四是企业应严格白酒出厂检验,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白酒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和“塑化剂”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企业不具备“氰化物”等指标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五是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真实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梁、小麦等。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六是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同步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问题的,要如实记录、建立问题台账,督促企业整改,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有关管理部门移送或通报。
(二)备案“白酒”小作坊
一是检查“白酒”小作坊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白酒与有毒、有害及不洁物品一同存放,盛装容器特别是塑料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是检查“白酒”小作坊是否履行新投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产品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白酒”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的产品至少检验一次,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是检查“白酒”小作坊生产环境条件是否能够满足生产需要,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是否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规定,是否配备且能满足相关要求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存放垃圾和废弃物、消防灭火的设施设备。
四是检查“白酒”小作坊是否如实记录并按时限要求保存原粮采购票据及明细账目,原粮采购、投料量是否满足其正常生产活动,原粮采购、投料量产量是否存在严重不匹配的行为。
五是检查“白酒"小作坊加工区域内是否违法存放有“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等严禁小作坊使用物料的行为。
(三)“小灶酒”和“散装白酒”经营者
一是检查“小灶酒”和“散装白酒”经营者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所持有的相应证书且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是检查销售的散装白酒是否使用具备密闭性的容器盛装,是否在盛装容器上标示固态法白酒、液态化白酒、固液化白酒的执行标准及生产厂商、生产地址、生产日期、配料表等内容;是否有违规违法使用回收的塑料瓶、饮料瓶盛装、销售白酒等行为。
三是检查“小灶酒”和散装白酒经营者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方的证照、检验报告书等是否合法有效。
四是检查“小灶酒”和“散装白酒”经营者是否存在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白酒冒充合格白酒的行为。
五是“小灶酒”经营者加工环境条件能否满足生产需要,能提否供真实有效原粮采购票据及明细账,原粮采购量明显不足以满足其正常生产的,原粮采购量、投料量与白酒产量严重不匹配的,无真实“生产过程投料”、“发酵温度控制”等记录可证明其生产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六是“小灶酒”经营者存在佯装小作坊酿酒工艺及设施并无实质生产行为的,存在以食用酒精勾兑白酒冒充固态白酒销售的消费欺诈行为的,所销售白酒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查处,直至关停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
(四)提供“散装白酒”餐饮经营者
一是泡酒食品经营者采购散装白酒、泡酒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索要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泡酒原料。
二是自制泡酒的标签标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虚假标注泡制材料,不得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是散装泡酒应当使用具备密闭性的盛装容器,并在盛装容器上标明泡酒名称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泡制日期,使用白酒的酒精度和生产工艺(固态法、液态法、固液法),以及白酒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是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泡酒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
(五)“白酒”包装材料生产者
加大散装白酒包装生产企业执法检查力度,主要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符合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获证的条件;生产和检验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制定了采购原材料的验收制度,是否按标准要求开展了原辅材料的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六)加强专项抽检
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四川省散装白酒专项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局制订的专项抽检计划,各监管所要根据市局和区局的专项抽检计划,组织对各辖区内白酒生产小作坊、农贸市场内“小灶酒”和散装白酒经营者(含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实施专项抽检监测、重点监测滥用甜味剂和塑化剂超标等问题。对于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公布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上报区局。
(七)强化执法打击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对发现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散装白酒、虚假生产的小作坊和“小灶酒”、自制泡酒中违法违规添加等行为,要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直至关停取缔;对违规添加甜味剂、不履行进货查验和产品检验职责、票证票据不全、销售来源不明散装白酒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一律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9月10日,对辖区内所有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集中开展摸底排查,并督促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展开自查自纠。积极主动参与散装白酒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中去,集中开展主体普查,摸清底数,制定针对性的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日—9月25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检监测,建立问题清单限期督促整改,依法核查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报告阶段。9月26日—9月30日,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查找不足和问题,填制统计表并及时报送区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所要充分认识到强化散装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促进全省优质白酒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专项治理行动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切实抓实抓好。各监管所要成立散装白酒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乡镇(街道)食安办工作衔接,强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流通与餐饮)各个环节信息沟通,聚集工作合力,细化落实各方职责,切实加强指导督促,确保专项整治不留死角,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省、市、区局将根据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暗访抽查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监管所要以《食品安全法》、“三小”条例及有关标准规范为重点,采取警示约谈、集中培训、上门宣传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对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力度,引导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牢固树立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要采取微博、微信、宣传画单以及主题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面向广大消费者,进一步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增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引导培养科学健康的饮酒消费习惯。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信息。各监管所要及时收集掌握散装白酒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固化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强化散装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散装白酒生产经营主体统计表及散装白酒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区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