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7-市民宗委-目录表(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15 市民宗委 行政处罚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不予制止,致使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社会管理秩序,公司财产受到危害和侵犯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否 保留,不予公布 16 市民宗委 行政处罚 对违法违规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大型宗教活动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17 市民宗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宗教团体、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3.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否
18 市民宗委 行政处罚 对宗教出版物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宗教出版物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否
19 市民宗委 行政处罚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不依法予以制止,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未使用法定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2—3.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4.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5.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20 市民宗委 行政处罚 对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对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没收违法所得未使用法定单据的; 5.将没收的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2—3.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4.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5.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否
21 市民宗委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法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3 号)第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22 市民宗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的处罚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9 号)第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危害的; 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否 保留,不予公布 23 市民宗委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3 号)第十三条;3.《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4 号)第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 没收违法所得未使用法定单据的; 4. 将没收的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1—2.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3.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24 市民宗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2.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3 号)第三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 没收非法财物未使用法定单据的; 4. 将没收的非法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1—2.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否
25 市民宗委 行政处罚 对宗教院校违反规定招生、办学等行为的处罚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6 号)第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的。二、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三、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四、毕业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五、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六、擅自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招生规模及范围等的;七、没有必要的办学经费;八、建筑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六条、四十三条。2.《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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