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1
“钓鱼执法”、“酷刑治贪” “抄家要钱”,“惩防措施别出新裁”“反腐手段形式各异”,历朝历代均设立监察官史,建立监察制度,约束“各级官员”。从汉代的《刺史六条》、隋唐时期的《监察六法》、宋代的《监司互监法》、明朝的“宪纲事类”、清代的《钦定台规》无一不是为了切切实实打击“贪官污吏”做出的强有力的反腐手段。即便如此,到今天“腐败”现象它仍然存在……
2018年3月5日,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日子,因为这天,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大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同时还审议并表决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随之,国家监督委员会正式产生,并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这一重要措施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社会在进步,思维随之转变,方式更应完善,仅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制”到“治”的跨越才能顺应“新时代”的发展。
从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到二十一世纪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到今天“监察法”的出台,更有力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法律健全了,就要依法治理反腐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就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监察委员会’将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且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中央’离我们很远,不会“监察”到我们这里来”如果仍持这种心态就大错特错,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从中央还是到地方,无论是高层还是基层都应该接受监察,一旦自我约束力度不够,违反纪律,迎接我们的将是法律的“治裁”。 “打铁还须自身硬,绣花要得手绵巧”作为基层纪检工作人员的我们,更应该不断努力学习,从思想上,行动上提高自我党性修养,提升自身素质,加强自身建设,政治上不触“红线”、工作上不划“虚线”、生活中不越“底线”,首先把自己管好了,才能监督他人,“滴水穿石贵在持之以恒”。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2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认真学习,其心得体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新时代,加强监察法的制定完善,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职权力人员的监督,监督全覆盖,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学习监察发,落实监察法,学以致用。新时代,就要有一个健康的政治生态环境,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老虎打了,苍蝇也得灭。灭了苍蝇,病毒才不会传染,空气才将更加清新。
一、加强学习,方可自敲警钟
作为基层普通工作者,主要一点是要自觉提升防腐能力,不时给自觉注射防疫。也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学习,才能至始至终始终保持以党中央一致,才能依法办事。自我教育,警钟长鸣,才能时时提醒自己,才能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能从思想上预防腐败产生。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就要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懂得珍惜,不断学习,不断进取,就不会越红线,跨入腐败的门槛,步入罪恶的深渊。
二、自觉履职,方可清心寡欲
我想一切腐败行为的产生,首先是他的工作态度问题,一个走上贪腐的人员,可能想的就不是为人民履职的问题,而在思想上存在得过且过,他们一心某事而不干事,总是搞团团伙伙,搞拉帮结派,以权压人,用人一家亲等。有这类思想的人总是发挥不了为群众服务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安心履职,更谈不上为民办事,从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也只有自觉履职,把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投入到为群众办事中去,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能消除私心杂念,去除心魔。清心寡欲,方可廉洁奉公。
三、提升素质,方可维护监察法的权威。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想,学习《监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办事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于自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接受人民监督,做个受人民欢迎的基层工作者。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坚决与违法违纪行为着斗争。为什么苍蝇会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监察力度不够,缺少正义举报,提供线索。要使苍蝇无处躲藏,就得全民参与,四处阳光。监察全覆盖,就要求每个同志勇于举报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净化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言行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决执行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决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做个尊纪守法的高素质工作人员。实现新时代,新社会晴空万里,山清水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3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制定背景主要有以下三个个方面。
一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 体学习时强调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 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0
二是中央纪委全会的工作部署。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将制定《监察法实 施条例》作为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依法授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授权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正 是在这些背景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2018年3月监察法公布实施以来的实践 进行深入总结提炼,制定出台了《条例》。
二、 《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我国纪检监察工作产生哪些重要影响?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具体来说:
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 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 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三、 《条例》起草过程中遵循的立法原则
《条例》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 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的全过程, 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
二是坚持职责法定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不突破法律另行创设制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岀而监察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 细化相关内容。
四是坚持系统集成,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 化集成,集中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
四、 《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9章287条,严格遵循和贯彻宪法、监察法,体例上与监察法 各章逐一对应,总体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 总体要求和原则、工作任务等内容,统领整部《条例》。
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体部分,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 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 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 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三板块是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机关和生效日期。
五、 《条例》的主要亮点
首先,《条例》逬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
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 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工作以上 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 —级监察委员会报告。这种设计和《党章》等党内法规确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领导规则大致相同,有效衔接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保 证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实施条例》围绕监察权的运作,就 证据的取得,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强制措施的使用,技术调查,通缉,限 制岀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 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围绕案件办 理的流程,就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 环节作出细化规定,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开展,推动监察与司法的高效衔接。
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此前我国的国家赔偿限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 偿。监察机关作为新的国家机关,有必要确立监察赔偿。《实施条例》规定监察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违 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等情形,受害人可以 申请国家赔偿。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应当向赔 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机关负责复审复核工作的部门受理。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 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六、《条例》立法过程中是如何贯彻落实民主立法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 要要求,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起草初稿前,我们就征求了各省级纪委监委 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出机构,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101家单位 的立法需求建议。起草岀《条例》初稿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多次组织 召开调硏座谈会,听取所有省级纪委监委意见建议。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再 次征求各省级纪委监委、有关派驻机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相关部门和全国 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等 单位意见,组织召开了相关领域法学专家座谈会。2021年5月和7月,中央纪 委常委会会议(国家监委全体会议)两次审议《条例》。期间,《条例》于5 月17日至6月15日,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党中 央批准后,《条例》于9月20日正式公布实施。可以说,《条例》制定工作实 现了公众有序参与、广泛听取意见,是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
七、《条例》在贯彻落实”三不” 一体推逬方面的具体体现
《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总则中首次以法规形式明 确规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在具体制度规定中 着力落实有关要求,为”三不”一体化推进取得更大治理成效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坚持严的主基调,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细化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 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建立监察机关与有关机关在线索处置、 调查处理方面的衔接机制,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面震慑。
二是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专节规范监察监督职责, 要求监察机关做深做实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针对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岀问题和群 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促进完善 制度,提高治理效能。
三是注重教育引导,健全不想腐的自律机制。强调监察机关加强对公职人员 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发现公职人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 时进行教育提醒等。应当说,《条例》在监督、调查、处置的各项制度设计中都 体现了一体推进"三不"的要求。
八、 《条例》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 设计的各方面,主要有哪些方面?
《条例》贯彻监察法的要求,不仅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 和指导思想,更落实到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 中。
一是在总则中作出总领性规定。在第二条即强调坚持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 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 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在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 关合署办公,构建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的体制机制。
二是将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法治化。《条例》根据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 体制改革的精神,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 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三是在监察执法全流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条例》强调监察机关坚持 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并在第 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的具体规定中,与有关党内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请示报告的要求相衔接,使党的领导在反腐败的具体实践中落实落 细。
九、 《条例》在实现监察全面覆盖方面,作出的规定
在实现监察全面覆盖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 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二是完善监察管辖制度,架构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制, 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防止岀现管辖真空,确保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受到依法查处。
三是健全派驻监察制度,将监察法关于派驻制度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化,推动 监察向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和基层延伸,进一步构建派驻机构与地方监委 协作机制,推动有形覆盖迈向有效覆盖。
十、《条例》在逬一步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方面,提出的具体 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的保险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接 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 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0应当说, 《条例》通篇贯彻了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将实践中行之有 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一是强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 督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和 审议意见办理要求,以及特约监察员制度的法律地位等,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 等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保障。
三是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强调建立内设机构分工制约机制、专门机构和 上级监察机关监督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 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 约。
十一、《条例》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作出的具体的规
《条例》作为规范监察工作的重要程序性法规,在监察权运行的各个环节充 分彰显维护公民权益的制度价值。
—是在总则中,将监察机关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 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作为对监察工作的一项总体要求。
二是对采取监察措施过程中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比如,采 取留置措施和延长留置时间要依法通知被留置人家属;进行谈话、讯问、询问, 应当进行权利告知,保证被调查人等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查封、扣押财物, 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对无关财物及时退还。
三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精神,强调监察机关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以及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 身、财产等权益。四是首次明确了监察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程序和方 式,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4
今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5
作为一名刚刚进入监察战线的基层监察人员,深感身上所肩负的重担和使命感。近期通过对《监察法》的学习,也说说我的一些感悟。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心得体会范文五篇
一是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法第二条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的效果,有效解决了行政监察覆盖面过窄、反*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有利于健全党领导反*工作的体制机制。
二是监察范围全覆盖。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从这两条内容可以看到监察全覆盖。将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也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无缝隙对接,做到了监察全覆盖,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是监察权力的约束。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也不例外,在行使监察权时同样受到监督和制约。监察法的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中规定,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监督和内部监督四个方面进行监督。特别是针对监察人员,从监察法第十五条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监察法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要及时报告和登记备案,明确了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从中体现了对监察权力的约束,将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作为新时代的监察人员,不单要有熟练的业务能力,也要与时俱进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知法守法,恪守底线,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做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6
事物的变化发展总是内因决定外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所以加强自身学习显得非常重要。加强学习这方面我总结为“三要”:一是业务要精;二是思想要正;三是心态要好。
1、业务要精。
我们平时讲的腐败都是比较笼统地称,我觉得腐败可以分两种:一种是主观腐败;一种是客观腐败。主观腐败是一种有意识的腐败行为,是明明知道腐败自己还去腐败,是自甘堕落,可以说它是腐败案件中最多的一种类型。客观腐败是一种无意识的腐败行为,是身在腐败中自己还不知道腐败。前几年报纸曾经报道,一些金融单位开始发行一种可透支5万元的信用卡,透支款在还款期限内无偿使用,这时就出现这样一种现象:许多不法分子通过拉关系、托人情、送红包来申请办理这项便民业务,有时候一个人手上有近100张这样的信用卡,他们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把大量流动资金囤积自己手上用于放高利贷、不法投资等。更值得深思的是,我们的业务人员在不法分子红包送达的时候自己都搞不清为什么,究其原因,是工作人员业务不精通,制定操作规则时候出现漏洞,最终导致严重后果。我觉得这种客观腐败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腐败者更心安理得。所以,加强业务学习非常重要。
2、思想要正。
俗话说:“一条链子的断裂往往是从最薄弱的环节开始。”许多铸成大错的领导干部在最终走向堕落深渊的过程都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的。这主要是思想不端正,心存侥幸、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机关干部,思想端正这根弦永远不能松,要防微杜渐,不断提高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3、心态要好
通过学习,发现许多腐败官员都是因为心态失衡而步入腐败这块沼泽地的,然后越陷越深越迷惘,最后是深陷其中无法自拔。这些人原本是业务精通、思想端正的好干部,但就是因为看到别人灯红酒绿、宝马香车,变得心态失衡,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的与机关干部应有的先进性极不和谐的信念,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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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以实际行动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要做纪法皆通的 “专才”。 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贯彻落实《监察法》的一线执法者,要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成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
要明确学习重点内容。《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进行规定。学习贯彻好监察法,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体制机制和监察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问题、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在学思践悟中增强贯彻实施监察法的使命感和自觉性。
要切实增强实践效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学习要以实施监察法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要进一步找准定位,在深度融合上下功夫,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学习体会篇8
应该让别人的生活因为有了你的生存而更加美好。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为您推荐纪检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交流研讨发言稿。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共9章68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责任法”,对于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一部“保障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加强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为进一步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对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来说,监察官法的制定实施,好比一场“及时雨”,对我们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我们坚持职责法定,确保依法履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南和根本遵循。通过学习监察官法,我的体会是“三个把牢”:
一、把牢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忠诚的政治“定盘星”
监察官法第十条规定了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其中摆在首位的就是: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同时,监察官法第十二条明确了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的七项条件,其中第二条规定:“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些“义务”和“条件”明示的一个重要真理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是根本要求。监察官法强调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将党的领导融入监察官职责履行、选用任免、管理监督等各方面。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要牢牢把握对党忠诚的政治“定盘星”,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
对党忠诚要坚定政治忠诚。忠诚是党员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和政治素养。纪检监察机关是担负着“两个维护”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的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就是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绝对忠诚于信仰、忠诚于党组织、忠诚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切实维护党中央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贯彻执行监察官法,要始终坚持强化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原则,自觉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坚决听党话、跟党走,自始至终保持忠诚可靠的政治本色。
对党忠诚要强化政治担当。政治担当是检验党员干部的政治操守、政治品格的重要标准。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斗争精神,面对违法违纪敢于亮剑,面对贪污腐败敢于斗争,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较真碰硬,对工作善始善终、善作善成。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要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坚定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的政治信念,勇于同一切不廉洁行为作斗争,坚决清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以勇于担当作为的实际行动不负荣誉、不辱使命,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二、把牢纪检监察干部为民服务的宗旨“压舱石”
监察官法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强调了要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强调贯彻人民至上的理念,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纪检监察干部是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担当和使命情怀。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是要把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压舱石”,牢记初心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工作的落脚点,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工作的根本点,做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卫士。
坚持为民宗旨,就是要增强使命情怀。监察官法明确规定,监察官“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等。纪检监察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监察官依法行使国家监察权,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担当和使命情怀。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监察官的身份和荣誉,我们要倍加珍惜、担当负责。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第一要求”,把人民立场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立场,要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
坚持为民宗旨,就是要忠实履职。把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持续纠治“四风”,纠治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用心用情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做到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让群众满意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我们要始终心怀“国之大者”,聚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好惠民惠农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基层干部以权谋私、雁过拔毛、优亲厚友等突出问题,着力整治群众关心的、痛恨的腐败和不正之风,给群众以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把牢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的履职“风向标”
监察官法第五条规定,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察官法是一部责任法,完整规范监察官的责任和法定义务,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着重规范监察官依法履职。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要坚持职责法定,自觉践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把依规依纪依法作为履职“风向标”,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监察官法的要求,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必须强化自我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机关要秉持“打铁自身硬”的原则,毫不放松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约束,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一手抓规范用权、强化制约,一手抓刀刃向内、清理内鬼,始终做到严之又严。纪检监察干部是监督人的人,更应该接受监督。监察官法将强化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作为重中之重,通过设置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确保正确行使监察权,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贯彻执行监察官法,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努力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必须严防“灯下黑”。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做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清除害群之马,防止“灯下黑”,保持队伍纯洁,是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贯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以自我革命的精神从严从实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坚决防止家人、亲属利用纪检监察干部影响谋取私利,持续整治“灯下黑”。纪检监察干部应该把忠诚、干净、担当内化为修养,升华为信念,带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率先“把纪律挺在前面”,始终坚守廉洁从政的底线,保持清廉本色。以高度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忠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职责,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做一名合格的监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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