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文龙
(1.合肥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9;
2.合肥工业大学 社会与民生工程研究所,安徽 合肥 230009;
3.复旦大学 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上海 200433)
农村人居环境是中国环境治理的重要起点和基础,也是中国环境治理的微观形态和现实缩影。随着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已经成为乡村实现高质量治理的重中之重。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2018年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指出,农村人居环境是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薄弱之处,与广大农民群众期待的美好生活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达成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环节。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出,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这些极具顶层指引意义的政策文件充分彰显了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执政施政团队对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高度关注。客观地说,近年农村人居环境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农村长期形成的脏乱差发展趋势,但就整体而言,中国农村人居环境的综合治理能力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显性或者隐性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仅约束了农村人居环境的可持续改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高质量推进。
与之相应,伴随着国家数字治理技术的进步,中国的信息化建设朝着高质量迈进。党的二十大报告不仅提出了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同时提出建设数字中国战略构想。数字技术在农村社会的广泛推行,促进了农业系统升级、农村社会全面发展、农民生活有效改善。数字乡村建设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质量及成效,也关系到乡村振兴水平与层次。近年,国家层面出台了多项重要政策,例如在2019 年发布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2020 年发布的《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2020 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这些政策显示出国家层面对于农村数字化建设的关注与重视。2021 年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 年)》指出,推动全国农村人居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为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树立重要导向,进一步说明了将数字技术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机结合的重要性。毫不夸张地说,农村人居环境的数字化治理升级,是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因素。具体到实践层面来看,全国各地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推动数字技术融入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地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所在区域的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方案。
梳理现阶段主要研究文献,可以发现既有的研究主要是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数字治理两条路径展开,因此本研究分别从这两个部分展开系统梳理。首先,就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而言,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第一,聚焦现阶段农村人居环境问题以及原因。樊帆较早地关注到了农村人居环境问题,例如在农村道路硬化、卫生设施、垃圾治理、饮用水及基本文化设施等方面存在显著问题[1];
于法稳等提出现阶段农村人居环境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投入供给不足、技术空间适应性较弱等具有代表性的问题[2];
徐顺青等学者从顶层设计、政府职能、市场机制以及技术层面系统分析了农村人居环境问题的成因[3];
宋国恺等基于更为微观的视角,从村民主体的视角梳理出生产方式转变、消费结构及方式转变、农民环保观念及意识等原因[4]。第二,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典型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有:杜焱强等对农村人居环境PPP 模式展开了较为系统的分析[5];
胡洋则从合作治理模式出发系统分析了合作治理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制度优势[6];
冷波提出了行政引领自治来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优化,丰富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实践与机制[7]。第三,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优化的现实方案。学者们主要关注治理过程优化,重视主体之间的协作[8],提升农民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满意度[9],进一步提出重视农村人居硬环境的治理,同时也要注重农村人居环境软环境方面的治理[10],形成整体性治理方案[11]。
对于数字乡村而言,目前同样受到学界的关注与重视,已经有较多的高质量研究成果涌现,主要的侧重点聚焦于以下几个维度:第一,数字乡村的理论内涵维度。具有代表性的有白永秀等将乡村数字化视为乡村转型的过程,并归纳出乡村数字化具有融合性与包容性的双重特征[12]。第二,数字乡村治理的价值及功能维度。数字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乡村治理成本降低以及服务能力的提升[13],有效地提升农村治理的水平及效率[14]。第三,数字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维度。已有学者开始重视对于乡村数字治理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主要聚焦于数字鸿沟[15]、数字形式主义[16]、数字治理负担[17]、农户主体性衰弱[18]、技术治理与基层法治的内在张力[19]等较为典型的潜在问题以及应对策略。
目前国内研究关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及数字治理的相关文献数量与质量都在稳步提升,并且维持着较强的研究热度,已有较多的研究开始从理论向现实转向,高质量的质性研究以及定量研究开始涌现,并且研究的领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颇为遗憾的是,目前已有的研究同时关注及兼顾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研究较少涉及,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的宏观背景下,数字赋能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运行机制是怎样的?数字赋能对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存在着怎样的价值意蕴?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实践偏差?如何更好地探寻契合农村社会现实情况和规律的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科学路径?本研究将基于上述问题,从数字治理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宏观背景出发,结合赋能理论与治理理论等相关理论,试图对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分析机制、价值意蕴、偏差审视以及优化路径等方面展开系统分析,以期促进数字技术更好地融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来,形成中国之治情境下的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方案。
(一)赋能理论的缘起及内涵
发端于欧美发达国家的赋能理论最早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学者Solomon 提出,一般用于分析怎样更好释放员工的内在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水平以及工作绩效,伴随着时间推移俨然演变为一个心理学研究语境下效能感提升与动机强化的重要工具[20-21]。Rogers&Singhal、Zimmerman 等学者在其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拓展研究[22-23]。近年,国内外的学者围绕赋能理论的实践应用展开不同维度及领域的研究,本研究基于已有学者的观点,认为可以从赋能的目标、目的、机制三个方面来进一步深化对于赋能理论的系统认识。就赋能的目标而言,主要侧重被赋能对象的能力增进程度;
就赋能的目的而言,主要在于激发赋能对象内在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以及效能感,从而增进目标达成可能性;
就赋能的机理来看,主要在于通过交流沟通、学习参与、彼此协作以及组织决策等程序或渠道,达成赋能目标的过程。本研究认为可以将赋能定义为通过相关的工具与方式赋予,进而对组织中的相对弱势群体行为及活动产生正向影响,以激发这些群体的内在积极性、能动性以及效能感,从较大程度上改善生活状态,进而可以将数字赋能内涵理解为综合运用数字平台以及信息技术等工具来驱动及强化利益相关主体发展的内在能动性,同时升级优化传统治理模式与路径安排,进而推动治理目标的高质量实现。
(二)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运行机制
就上文赋能理论的解析来看,赋能理论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具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契合性。本研究在借鉴与融合“赋能理论”“治理理论”“数字治理理论”的基础上,试图从“文化赋能”“结构赋能”“技术赋能”“制度赋能”四个维度透视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运行机制,以深入挖掘数字技术嵌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内在赋能逻辑。
第一,文化赋能。文化仅从汉语构成来看,是“文”与“化”两字的组合,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及价值意蕴。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实际情况来看,文化赋能的机理主要是基于价值理念、乡土知识、科学方法、情感依托、乡风民俗等维度,激发多元利益相关主体协同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意愿,通过文化赋能可以强化不同治理主体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能力及知识的增长,从而提升他们的满意度、幸福感及获得感。
第二,结构赋能。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各个治理主体如政府、企业以及民间组织等主体之间关系以制度化的权力安排与互动模式显现[24]。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牵涉基层政府、乡镇企业、环保组织、农户、科研院校等治理主体,不同的治理主体承担着不同的治理角色与功能。要促进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立足于平等、协商、对话的原则展开。通过结构赋能,构建一种复合型、网络型治理结构,可以吸纳较为分散的农村社会资本以及相应资源,促进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形成集体行动,互相合作达成共治,提升治理的实效。
第三,技术赋能。技术赋能为农村人居环境的良好治理注入了动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数智技术的发展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提供了可能与契机,成为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提升的重要内在动力。通过治理技术工具的运用以及融合,能够更好地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及资源配置,呈现出更好的治理效能。就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而言,技术赋能最为重要的是有力破除了被赋能主体之间信息数据壁垒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推动治理主体之间资源流通畅度以及信息共享,推动农村人居环境实现更为精细化以及高效的治理。
第四,制度赋能。作为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坚实屏障,制度赋能主要指为了数字更好融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秩序,地方政府通过制度供给吸纳相关治理主体共同参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推动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得以实现科学化及标准化,进而形成具有正式属性(如政策、法规、规章等)与非正式属性(乡土文化、乡规民约、传统风俗、宗族情感)的相关制度政策。制度对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以及治理主体能力的提升具有稳定的约束与促进效应,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具有“棘手性”“复杂性”以及“长期性”特点,不同治理主体的复杂利益博弈以及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决定制度在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关键作用,因此需要将制度优势进一步释放为治理势能,提升治理主体在制度规划、制度执行、制度评估以及制度完善等方面的能力。
(一)有利于促进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达成及维系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存在目标繁杂化、碎片化的系统性问题,治理的过程中需要多元主体共同配合,仅仅依赖于单一主体无法持续高效地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本质上需要吸纳多元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共治,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传统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政府“主导一切”的行政主导思维,使政府主体、市场主体、社会主体有效地合作起来,推动政府从资源与权力的主导角色逐步向利益协调的角色转变,数字技术的驱动可以使得农村人居环境的相关治理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便捷化、标准化、数据化、可视化,这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内容,拓宽了参与治理的边界及范围,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从单一主体趋向多元主体的合作,从管控主导趋向服务主导,从局部治理趋向整体治理,并且注重将数字技术与不同主体的治理理念、治理目标以及治理内容有机结合,顺应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
(二)有利于促进精准治理模式的实现及推进
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可以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精准识别、解析以及辅助决策的重要功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本身牵涉多种治理主体,不同治理主体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思维、理念、诉求以及期望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数字技术能够快速精准地识别、厘清不同治理主体的现实需求,对不同治理主体诉求及时回应,对潜在以及未来的诉求予以科学研判,达成治理策略与现实需求之间的良好承接,并且能够使得不同治理主体的诉求表达路径多元化,也能够使得政府更为准确地把握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真实状况,提升不同治理主体在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融入感以及获得感,发自内心地接受并且积极践行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为相关政策的落地以及进一步的优化调整奠定良好基础,从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精准性及科学性。
(三)有利于促进城乡之间的融合及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同样明确指出要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不难看出,国家层面对于城乡融合的高度重视。城乡融合发展凸显出将城市与农村列为统一的有机体,城市与农村之间要素达成平等的交换,并且促进公共资源的配置迈向均衡的极端必要性[25]。数字赋能从很大程度上使得城乡在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具有同等的主体性权利与作用,帮助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优化升级,促进信息、资源、资本等要素的流动畅度,同时推动人居环境治理的资源配置向资源禀赋相对较差的农村区域倾斜,有效应对城乡在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失衡发展问题”,在此过程中也会促进城乡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目标与思维上的统一性,推动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共同应对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促进城乡之间的系统融合发展。
(四)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高质量纵深推进
党的十九大以来,无论国家战略部署还是政策层面都对数字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予以足够关注与重视,可以看出数字乡村建设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实质成效将直接关系乡村振兴战略的高质量纵深推进。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该纲要对数字乡村建设提出了重要布局,明确提出着力发挥信息化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支撑作用,繁荣发展乡村网络文化,构建乡村数字治理新体系[26]。2021 年继顺利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 年)》,继续深度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充分利用数字乡村建设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叠加起来的政策势能,探索更加契合农村区域现实特点的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模式,为数字乡村建设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供理论及实践启示,进而更好地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持续推进。
(一)理念迟滞:传统治理思维的滞后性约束
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的有效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模式的本质性转变,这种转变不仅需要充分发挥数字的技术优势,同时需要破除传统治理思维的滞后性约束,构建起更具有现代科学与系统性的治理思维。目前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面临治理思维滞后的约束,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受传统治理思维的约束。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数字技术开始日益受到关注与重视,但是整体来说现阶段治理思维仍然较为滞后,数字治理相较传统治理更加推崇多元、包容、合作的治理思维,牵涉多个治理主体。但是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不同的治理主体,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农民等的数字治理观念与思维尚处于发育及探索阶段。一方面,更多的是将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视为政府“全权包办”的任务,忽视其他治理主体参与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另一方面,对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尚未形成明确且一致的意识,或者缺乏积极认识与了解的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内在积极性与能动性。
第二,面临工程主义模式推进思维的局限。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较为直接沿用了城市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工程主义模式推进思维,单一化和机械性地将城市环境数字治理的思维及技术“嵌套”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忽视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区域特殊性及复杂性。举例来说,农村区域自身生态系统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我修复功能,但农村人居环境污染的源头更为分散、属性更为复杂、污染成分也更为多元,因此治理的综合难度很大。另外,工程主义模式推进思维还易导致缺乏对于治理技术社会属性的系统考虑。上述问题极易导致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形式化”“刻板化”以及“表面化”等相关问题。
第三,农村环保意识有待提升。当前农民环保意识较以往有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类问题:其一,缺乏必要的科学环保知识。长期以来,农村地区的大部分农民都缺少必要的环保知识,并且村民的综合文化素质通常较大程度落后于城市,导致较多的村民难以意识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形势的紧迫性,同时无法意识到农村地区的污染成因与危害。其二,农村地区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引致农民的环保意识淡薄。农村地区常常由于农民的生活习惯,导致农村生活垃圾随意堆放、污水随意排放等现象,一度使得“脏、乱、差”成为农村人居环境中具有代表性与棘手性的问题。其三,农村地区的“空心化”与“老龄化”问题叠加。通过2022年国家发布的《2021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可以看出,中国农民工平均年龄41.7 岁,就整体的年龄结构来看,40岁及以下农民工所占比重为48.2%,虽然在比重上较上一年度略有下降,但是可以看出,中青年农民工占据主要群体,这些中青年离开农村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农村空心化问题愈发严重,同时农村地区老龄化问题也日益加重[27],空心化问题叠加老龄化问题,导致农村缺乏足够的劳动力,多数农村人口主要由老人、留守儿童以及妇女构成,使得有效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人力资源缺乏,同时也存在诱发乡村社会资本加速萎缩的风险。
(二)结构失衡:治理主体之间缺乏合作性
第一,治理主体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合作。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良好治理需要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密切配合及协作,但是在真实的治理场景中,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相关利益主体的实际诉求不尽相同,各个利益相关主体无论是在价值取向上,还是在行动逻辑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导致主体之间缺乏合作性。首先,基层政府治理的“悬浮化”。“悬浮”是为了回应农村治理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所提出的概念,它较为形象地诠释了农村基层政府与农村社会日渐背离甚至割裂的“微妙关联”。在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基层政府的“政策注意力”主要是完成上级政府设定的各项指标,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过于重视经济等指标推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干群关系的“疏离化”、农民的“离心化”以及农村治理的“谋私化”。其次,市场主体的自利属性。企业主体属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在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往往更多地以追逐经济利益为导向,对于农村人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以及环境道德伦理关注度则有待提升。再次,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弱化。相比城市居民而言,农民由于受制于自身文化水平、环保意识以及家庭经济,时常导致对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关注程度较弱,甚至出现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相关行为,多数农民更多地关注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事务,但对于数字乡村建设,抑或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则认为是政府负责的范畴,关心程度相对较弱。
第二,府际难以形成有效合作。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府际合作是否有效同样也关系着治理的实际成效。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较为典型的问题:
首先,上下级之间的数字技术融合问题。府际的良好分工与协作是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实现良好治理的重要路径。但在真实的治理场景中,府际往往难以形成有效合作,从而导致治理力量的分散。上级政府在推动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更多地侧重及关注顶层设计维度,倾注了更多的政策注意力,从而未能形成清晰的治理思路以及精细规划,这些问题容易导致上级政府在推进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忽视农村区域差异化与复杂化的现实场景,难以有效兼顾农村区域实际情况,导致数字技术难以有效嵌入农村人居环境的具体情况,使得数字赋能更多地停留在形式层面,忽视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具有的本质功能。
其次,压力型体制“层层加码”导致基层政府“执行偏差”。从已有的实践经验来看,基层政府在落实上级政府部署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行政目标与任务时,常常面临上级政府对数字治理成效的“多轮”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导致有些本就资源有限的基层政府在反复“迎检”中,面临着检查的“随机性”与“不确定性”考验,常常使得下级政府始终处于“高压”下的紧张心态,容易出现“疲于应付”“数字形式主义”“数字面子工程”“痕迹管理过度化”等现象及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呈现出“低效”,甚至是“空转”的局面,不利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健康、稳定及持续发展。
再次,晋升锦标赛导向下的策略性选择。在开展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地区,往往会将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成效列为衡量政府政绩的重要评估指标,并与相关基层干部的晋升等个人利益产生较为密切的关联,而下级政府则会结合任务的具体情境产生相应的策略性选择行为。例如,将相关的数据予以选择性呈现,较好的数据则优先上报并加以宣传,对一些负面的数据则加以“修饰”,或者虚报、隐瞒不报,更多的是形式上达标,但忽视很多实际的问题,导致数字赋能过程中真实的潜在问题被“隐匿”。值得注意的是,甚至有部分基层干部考虑自己晋升的可能性较低,加之“不出事”的工作逻辑,出现“躺平”“摆烂”等行为,只在表面上或者形式上符合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基本要求,敷衍以及应付心态明显,这些都不利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实现良好的治理。
(三)技术鸿沟:城乡二元分割背景下的数字基础孱弱
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需要坚实的数字技术基础建设为发力载体。虽然国家开始关注和重视数字在乡村的发展,但在城乡二元分割背景下农村地区的数字发展仍然难以获得城市地区同等程度的重视,治理基础整体而言较为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可持续性。
第一,农村数字“硬件”设施建设整体滞后。“硬件”更多的是指显性且易于量化的“指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明确指出,截至2022 年12月,中国城镇网民与农村网民的规模分别达到7.59亿与3.08 亿,分别占到总体网民数量的71.1%和28.9%,城镇地区与农村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分别为83.1%以及为61.9%。不难看出,与城镇相比,农村地区的数字“硬件”设施建设整体滞后,导致数字技术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应用与发展存在“不平衡”及“不充分”问题。
第二,“软件”设施建设重于形式。“软件”主要是相对于硬件设施而言的,例如政府的官方网站、政务微信公众账号、政务微博、政务App 等,都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软件”设施。当前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尚未形成成型有效的治理模式与体系,较多地方的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仍处于探索的阶段,现阶段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软件”设施更多的是侧重于形式,忽视实质的“软件”设施的内容与服务建设。农村地区由于本身在基础设施、经济条件、资源禀赋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而数字治理“软件”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源的持续性投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分税制”改革使得央地财权得以重新配置,这一举措使得地方发展空间受到压缩,地方政府财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弱化,一些乡镇在向农村供给公共服务时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尤其是部分农村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无力承担农村数字技术的“软件”设施投入、运营以及维护的相关费用。
第三,数字技术的适配性偏弱。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实现有效治理,不仅需要坚实的数字技术作为基础,同时也需要数字技术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有效适配。但现阶段,数字技术适配性方面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其一,数字技术难以深度嵌入。在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治理策略更多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直接性、程序性等典型技术治理特征,容易契合流程化、标准化、规律化的公共事务治理。但是在真实的场景中,不同的农村地区情况千差万别,同时农村地区具有较为厚重的“乡土社会”的现实情况,因此数字技术往往难以深度嵌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目前仍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试点阶段,不同地区所取得的成效也不尽相同,相关的经验及教训是否可以“厚植”于其他地区仍然需要进一步观察。其二,农村数字素养的水平有待提升。数字素养近年伴随着数字治理理论与实践受到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与重视。2021 年中央网信办发布的《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明确提出,数字素养与技能是数字社会公民学习工作生活应具备的数字获取、制作、使用、评价、交互、分享、创新、安全保障、伦理道德等一系列素质与能力的集合[28]。农民可以说是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核心主体,对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效有着较为直观的感受,农民本身具有的良好数字素养可以促进数字更好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但是实际情况是,农民受经济、社会、文化、资源等现实条件局限,其自身的数字素养难以契合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现实需求,不利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深化发展。
(四)制度异化: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保障力度式微
制度安排是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动指南以及重要保障,因此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实现有效良好治理,需要设计并完善与农村人居环境现实情况相匹配的制度安排。就当前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来看,仍然缺乏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契合的制度安排。
第一,缺乏具有明确性与清晰性的法律制度。由于受制于“城乡二元”体制的约束,目前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多是适用于城市环境,对于农村地区而言,一方面缺乏适用于农村人居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更加缺乏明确适应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应法律法规,当前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更多是一些宏阔性的规定,或者有部分条款略有涉及,但欠缺明显的边界性,在执行的时候欠缺明显的针对性以及约束力。此外,部分取得成效的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可以直接“扩散”于其他农村地区,还有待持续并且深入的论证。
第二,缺乏科学化及系统化的管理制度。当前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缺乏科学化的管理制度。一方面,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仍处于探索阶段,不同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缺乏稳定并且有效的合作模式,已有区域的实践以及经验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另一方面,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不仅牵涉农村传统的管理制度,也牵涉数字治理技术的现代化管理制度,如何将二者统筹起来,使得数字技术更好地应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之中,仍然需要各界的共同努力。
第三,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制度。一方面,在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由于受到自身经济水平、地理区位、受教育程度、认知水平等多重影响因素约束,公众在接受并且运用数字资源及技术上存在很大程度的差异,进一步地影响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的数字化治理的有效性、公正性以及公平性。例如,能够较快或者较好掌握并且熟练运用数字技术的农民群体则获得了相应的比较优势,“数字占优”群体可以较快地掌握并运用数字技术,相较“数字弱势”群体在参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拥有了更多的机会与优势。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与决策过程中数字技术参与上的差异性与不充分性引发了数字不平等,进而违背数字民主初衷,导致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可能出现潜在偏离数字民主的风险。另一方面,目前在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行政主导依旧是核心的推动力量,公众在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缺乏对于政策设计、项目推进、功能完善、效能反馈等维度的深度参与,公众参与不足会在很大程度上约束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公众能动性。缺失了公众的有效配合,不利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的有效治理,甚至在出现问题时缺失及时、必要的纠偏机制。
(一)文化驱动,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理念升级
第一,树立科学性与系统性的数字化治理理念。公共行政的战略性思维需要管理者同时具备系统以及长远的眼光来设计组织的未来发展规划,并且还要全面、清晰地绘制其形态,这些因素是影响组织战略是否有效的重中之重[29]。因此,树立系统思维能够在宏观层面上把握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整体进程、目标以及方向,为更加长远以及更加具体的远期规划奠定理念基础。对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来说,需要打破原有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思维,构建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科学性与系统性的数字治理理念,充分把握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实际情况,将利益相关治理主体真实诉求有效地整合与协同起来,寻求相互间有效合作的最优理念,进而在真实的场景中引导与促进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从地方性、分散性的实践向整体性以及可推广性的系统变革转变,为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高质量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第二,积极顺应数字时代的技术治理思维。数字治理是厚植于现代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土壤之上的治理模式,由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受到传统治理思维的影响较深,在运用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面临着现代化治理理念与农村传统治理理念之间的“张力”。虽然现阶段数字乡村建设愈发受到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但是整体而言,农村地区数字治理的思维尚未形成,特别是对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应用领域、核心内容以及重要价值尚未有清晰化与科学化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纵深推进。例如,政府在推动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时,依旧采用的是“行政主导”思维,常常运用“运动式治理”思路推进相关工作,并不重视农户与社会的参与,而农户则更多的是将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视为政府的责任,对通过数字技术以及信息平台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并不重视。基于此,为了更好地将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需要相关治理主体以积极的态度去顺应和拥抱数字治理思维,与其他技术嵌入社会治理一样,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同样需要我们全面且客观地看待数字赋能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拥有的“内在价值”与“潜在风险”这两类截然不同的“面孔”。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强化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数字技术的宣传以及推广,消减相关数字技术在推进过程中的阻力,帮助数字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提升治理的效果以及效率。另一方面,需要推动数字技术更好更快地落地。采用“现场观摩”“案列展示”“专家解惑”“现场考察”“情境模拟”“上门服务”等模式推动数字技术更好地融入,尤其注意对一些缺乏数字素养的弱势群体展开针对性的帮扶,使数字技术更好更全面地服务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一步强化农村社会对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主观认同,使其积极参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第三,重视传统乡土文化的有机嵌入。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有着“天然”差异化的传统与文化,但学界普遍认可的农村乡土文化在我国农村治理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与功能。因此在推进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乡土文化与现代治理技术的有机互嵌。首先,需要充分挖掘和利用农村既有的乡土文化资源。通过重点走访、调查研究、定期座谈等方法,充分了解并激活所在区域乡土文化。其次,努力推动所在区域正向的乡土文化及风俗传统积极嵌入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之中。例如,利用数字平台的建设、微信(微博、抖音)公众账号、App应用等,打造具有有效性、乡土性、针对性、个性化、差异化的治理模式及策略,推动文化治理与数字治理的有机结合,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提升。再次,充分发挥党建引领的效应。通过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党建推动乡土文化嵌入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积极发挥引领以及示范效应,同时优先选聘农村治理经验丰富、合作与调节能力强的离任基层干部、老党员、新乡贤、乡村企业家等群体,发挥他们“村熟”“事熟”“人熟”“情况熟”的天然优势,减少推进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的阻力。
(二)结构重塑,激活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内生动力
第一,推动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体系建设。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牵涉多个利益相关主体,有效的治理需要兼顾不同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吸纳不同治理主体参与到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来。具体而言,首先,对于政府而言,需要积极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要始终将村民、农村环境社会组织利益置于核心位置,同时优化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管体制建设。基层政府要做到切实依法行政,对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存在的违反法律的相关行为予以严厉惩处,明确各级政府在推动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责、权、利等。村镇层级可以专设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来负责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各项事务,转变以GDP 为导向的官员绩效考核模式,构建更加科学化与多元化的官员绩效考核模式,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保护纳入官员绩效的综合考核与评估之中。其次,就乡镇企业而言,需要有序淘汰严重污染及严重耗能的乡镇企业,同时提升企业引入的准入条件与门槛,重视过程监督,防止城市中污染较大且治理效果较差的企业向农村转移,同时要特别警惕具有潜在污染的企业。推动企业自身积极转变粗放型的发展模式,逐步升级研发及生产设备,采用数字化的管理理念与模式,推动企业朝向数字化模式发展。在企业弘扬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文化,推动数字综合素养的氛围形成。再次,就农村环境社会组织及农户而言,主要是提升农村环保组织以及农户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能力,通过手机、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抖音、微信等传统与新兴的传播载体提升社会公众对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认可与接纳程度,使他们掌握一些基本的数字治理技术,更好地融入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来。农村人居环境社会组织以及农户也是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对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建设成效有着较为直接的感受,充分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社会组织以及农户的切身体验,有助于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化解,有效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数字化水平,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推进过程中的顺畅程度。
第二,调整优化政府自身组织结构体系。为了更好地促进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需要对政府自身组织结构体系进行调整优化,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针对性推动:其一,职能层面优化。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牵涉不同的政府层级以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应理顺上下级府际关系,在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上级政府在设立预期目标及相应评价指标时,需要充分结合下级政府所处现实情况综合研判,重视关键目标以及指标的设立,适度增加目标及指标的弹性,减少非必要的硬性目标及指标,增加公众满意度以及参与度等软性目标及指标的设立,同时要极力避免“层层加码”现象出现。其二,目标层面的整合。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牵涉水利、农林、生态、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同的职能部门具有差异化的工作内容与重点,因此需要以农村人居环境的数字化治理为“牵引”,在符合相关职能部门自身特点的情况下,制定统一的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标准,成立专设机构来专项负责,赋予其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政策制定、政策宣传、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反馈、政策优化等环节的相关责权,提升相关政策的“精准性”与“包容性”,减少职能分散、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问题,增强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权威性以及有效性。
第三,构建利益相关主体合作治理的信息共享平台。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实现有效治理,需要构建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提升相关信息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过程中信息传递的顺畅程度,为多元主体形成治理过程的合力奠定基础。其一,构建府际信息共享平台。在上下级政府纵向之间,以及农林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横向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其二,促进不同治理主体之间信息共享。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牵涉农民、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因此需要构建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相关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传递,为不同主体共同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技术适配,推动数字赋能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深度契合
第一,重视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需要有良好的数字基础作为支撑,因此对于农村地区来说,需要积极推行相关措施,逐步夯实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从而进一步提升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其一,强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基础设施的投入,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网络普遍覆盖率以及使用率,为广大农村地区提供较为稳定、快速、多元的网络接入路径,更新落后的硬件设施,在此基础上统筹城乡数字资源的一体化建设,降低“城乡二元”分割形成“数字鸿沟”所导致的不利影响。其二,强化财政的优先支持。伴随着国家行政权力逐步“下沉”并不断渗透到农村社会,乡村政府要充分把握并运用好数字乡村战略推进的历史机遇,努力争取上级在财政资源方面的统筹性支持,从而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第二,重视数字赋能的区域属性。在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要对数字赋能的区域属性予以关注,农村地区由于面积广大,有东部的农村地区、中部的农村地区、西部的农村区域,不同区域情况千差万别,即便是同一省市的不同区域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在进行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时需要充分结合所在区域的特点,符合所在区域的规律及特色,科学研判、理性规划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针对不同的区域制定具有差异化的建设思路,避免“一刀切”和“走过场”现象的出现。
第三,培育具有数字思维的专业人才。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离不开对于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针对性培育。其一,积极引进与培训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相关人才。在人才考核时,侧重对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必备技能考核。在招录相关人才时对于相关专业技术予以侧重,例如注重对于计算机学科门类、信息科学门类、环境科学门类、农学类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招录,同时也注重吸纳例如管理学科、经济学科、社会学科等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尤其重视具有学科交叉属性的复合型人才的融入,构筑“跨学科”“高层次”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队伍。在对相关人才考核时,要对目标人才的现代信息以及网络技术的应用熟练程度展开针对性考核。其二,重视提升干群数字素养以及数字技术应用水平的学习与宣传机制。基层干部以及农民群体可以说是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两类重要主体,他们数字素养的水平会直接关涉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层次与水平,因此需要在农村区域强化数字技术的推广与普及工作,帮助他们树立相应的数字思维,提升他们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力。同时积极展开相应数字素养提升的知识讲座及辅导,定期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及学者举办专题讲座,有序地组织相关数字技能提升的专题培训,定期选派干群前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组织及企业展开学习与交流活动,进而提升农村广大干群数字应用的能力。
(四)制度优化,重塑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多重保障
第一,形成更为细化的法律法规制度。就既有的农村数字建设实践中主要依赖的互联网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来构筑相应保障。例如,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良好运行。这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更多的是侧重宏观维度,其中有部分涉及数字治理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农村数字治理,特别是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需要进一步精细化,这样才能对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形成针对性及实质性的保障。
第二,进一步明晰组织及管理制度。首先,构建多元主体共治模式。推动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中形成“党员引领、乡贤配合、农户参与”的多元主体共治模式,帮助所在区域构建契合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规则约束以及农民参与的相关制度规范。其次,设立领导小组。可以成立由多个治理主体代表构成的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统筹协商、项目推行、效果评估。同时在兼顾有效性以及合理性原则下,制定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远期规划以及阶段性计划,明晰不同层级政府的治理目标、治理内容以及治理责任等,提升治理的实效以及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外,运用科学的管理制度。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需要将农村传统上有效的管理制度与当前的数字技术有机结合,发挥管理制度的效力。
第三,健全评估以及反馈制度。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取得良好的治理成效,还需进一步健全相应的评估以及反馈制度。结合所在区域的具体情况,逐步构建并完善相应的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考核及评估制度,综合使用“量化指标”与“价值指标”,不仅要重视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实际成效的系统评价,更要做好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过程考核与评估,以“过程管理”作为牵引,实现对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全过程把关。此外,还需要吸纳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在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关切、建议及诉求,有机结合不同主体的反馈,推动搭建主体彼此协商的平台,从而更好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嵌入农村区域治理实践,促进服务升级以及用户体验的提升,进而有利于数字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任务的“落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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