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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

时间:2024-11-15 13:45:01 来源:网友投稿

郭瑞萍 赵林静

(1.2.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摘 要]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处理好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关系成为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一环。从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互相依存的理论逻辑、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问题的现实逻辑出发,理解二者有机融合的内在逻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我们党多次探索了实现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路径,直至2019年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條例(试行)》之后,才首次指明了二者融合的具体路径。探究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在人员、组织和职能等方面融合的有效路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党的领导 逻辑支撑 有效路径

[中图分类号] D26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642(2024)02—0074—05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以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防范规模性返贫风险的内在机理与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2XKS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郭瑞萍,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学博士;
赵林静,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1]8“两个一以贯之”为国有企业实现“做强做优做大”目标指明了方向——新时代要把党的政治优势同运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实现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

一、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内在逻辑

(一)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理论逻辑

1.党的宗旨与国有企业发展具有内在一致性

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产品的分配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发展成果应由全民共享。纵观国有企业发展历程,人民群众的利益永远处于重要地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践行这一宗旨,始终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坚持“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

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国有企业的发展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这种内在一致性表现为将人民群众置于重要地位。党和国家对国有企业利润的再分配,鲜明地体现了这种内在一致性。自2007年至今,随着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不断好转,财政部已4次提高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上缴企业的范围也逐步扩大,国有企业的利润已经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个支撑力量。目前,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一部分转入社保基金,用于扩大社保基金的资产规模并提高其收益能力,以保证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一部分用于增大国有企业利润补充养老金的比例,弥补国家养老金缺口,减轻社会养老负担,以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2.国有企业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

在采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分析社会基本制度的变迁时,马克思、恩格斯将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作为区分不同社会的根本特征和决定性因素,并设想未来社会的生产力高度发达、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在生产力不够发达且具有多层次的条件下建立发展起来的,所以正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并不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而是实行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生产资料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另一种是集体所有制,由国家出资建立的国有企业“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载体和主要且重要的实现形式”[2]。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因此,国有企业的发展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与国家发展大局息息相关的政治问题。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依靠力量,其存在与强大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属性的要求,也是实现党的初心和使命的重要支柱。

3.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国有企业发展目标的根本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作为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3]。“做强做优做大”是国有企业发展的目标定位:“做强”要求国有企业拥有强大的竞争力;
“做优”要求国有企业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调动群众积极性和首创精神的优势;
“做大”要求国有企业在做强、做优的基础上追求规模效益,放大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做强”“做优”体现质的要求,“做大”体现量的要求,质与量在国有企业发展中缺一不可。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国有企业以公司制改革的方式成功应对了当时缺乏活力、经济效益低下的挑战,实现了快速发展;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国际市场竞争力不足、干部贪污屡禁不止、企业缺乏创新活力等挑战。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党领导人民充分发挥出了我们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独特优势,在短时间内聚集起物质力量和人力资源,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党的领导是增强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助力,是帮助其克服各种挑战的关键,也是其发展目标能够实现的根本保证。

(二)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现实逻辑

1.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四化”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工作存在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以下简称“四化”)问题。弱化表现为党组织的地位不断下降;
淡化表现为党组织的功能得不到发挥,整体“存在感”较差;
虚化是指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落实不到位,偏于形式化;
边缘化是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之外,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中被摆在边缘位置。自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领导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四化”趋势逐渐显现,究其原因,在于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一直未能实现。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了国有企业中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性;
但根据党中央、地方党委、国有企业党组近几年的巡视巡查结果来看,上述“四化”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四化”问题的存在体现了国有企业中党的领导的实质性缺位,致使党组织无法在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出应有作用。只有实现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才能充分发挥出党组织的价值和作用,使“四化”问题得以解决;
才能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才能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加强党的领导,加快实现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

2.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新、老三会”之间的矛盾

“老三会”是指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老三会”的设立主要基于政治目的,为了实现党的领导、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主要通过“老三会”来管理国有企业事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有企业开始进行公司制改革,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的“新三会”应运而生。“新三会”的设立是基于经济目的,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老三会”与“新三会”之间的矛盾根源于二者具有不同目标。二者之间的根本矛盾无法消除,使其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组织功能和地位的弱化,进而无法在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和作用,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运转效率。如今,国有企业依旧面临着如何处理“新、老三会”关系的问题。改革后的国有企业呈现出权力集中于“新三会”的倾向,而曾对经济发展和民主管理起到重要作用的“老三会”的权力则被不断弱化,这种权力上的倾斜源于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之间未能实现融合。在新时代,要解决“新、老三会”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二者合力、提升企业运转效率,就必须实现国有企业中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

3.有助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深化改革阶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目的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然而,复杂的环境对高质量发展影响巨大。201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到,“面向未来,国有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4]。找到应对复杂环境的有效方式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必然之举。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经济脆弱性突出、地缘政治局势紧张、粮食和能源危机频发,国际环境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强。国内恰逢“两个一百年”的交汇期,面临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科技进步加速、地缘政治错综复杂、民生需求多样化和生态环境压力加剧等挑战。在复杂的国际和国内大环境中,置身于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必须提高經营效益才能有更大生存空间。同时,必须保证国有企业沿着正确的道路稳步前行,这就需要发挥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作用,把控方向、维持大局。总而言之,国有企业在新形势下要谋求持续发展,就必须坚持把党的领导同国有企业的高效发展结合起来。

二、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实践路径

有学者提出,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主要存在两种实现模式:一是党组织内嵌于公司治理机构,二是党组织内嵌于公司治理结构。两种模式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区别很大。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一种模式不会改变公司治理结构,而后一种模式则会改变公司治理结构。

就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如何实现融合问题,中共中央进行了多年探索,在探索过程中对以上两种模式都有涉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首次为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指明了实践路径。

(一)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实践路径的探索

1.中共中央关于二者有机融合的实践路径的初次探索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改革开放的序幕,一系列改革措施相继施行,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长期处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的弊病逐渐显现,如缺乏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缺乏活力、生产效率低下、管理中存在腐败等,亏损严重的国企成了国民经济发展的短板。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为了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并实现其健康发展,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势在必行。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并且要依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在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面临着党组织如何定位、如何与公司治理共同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同运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5]。中共中央就具体的结合方式提出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双向进入”是指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可以在一定条件、规定的制约下,实现人员互通;
“交叉任职”是指作为党员的个体可同时在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担任职位[6]7。这一领导体制的提出是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一次成功探索,既为国有企业落实党的领导提供了切实途径,也为国有企业实现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融合提供了可行路径。

在初次探索中,党组织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间的融合采用了党组织内嵌于公司治理机构模式。在保持“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公司治理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融合方式使国有企业内的人员实现了“一身二责、双肩挑”[6]9。

2.中共中央关于二者有机融合的实践路径的再探索

相较于初次探索而言,在这一阶段,二者有机融合的实现模式明显发生了改变——由党组织内嵌于公司治理机构模式转变为党组织内嵌于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这一转变是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不断得到重视和强调的结果,原有的“三会一层”治理结构变成了“四会一层”,党委会成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力量。

纵观二者有机融合的路径再探索历程,主要有两个重要节点。

2015年《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强调:“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7]《意见》中明确了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资格;
但与此同时,党组织的主体资格还未被要求写入公司章程,也未落实于实践之中。

2016年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对实现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两个一以贯之”,指明了在未来国有企业发展中实现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必要性。其次,会议提到要推动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1]8。这是对《意见》中提到的“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资格”的进一步发展,巩固和落实了党组织的法定地位。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主体资格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使党组织能够在国有企业发展中发挥更加有力的领导作用。

3.关于二者有机融合的实践路径探索的成就和问题

总而言之,我国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已经走过了很长一段路,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并未被忽视,在一系列政策措施中都处于领导地位;
国有企业在保持自身社会主义属性的前提下也并未故步自封,而是在不断实现并发展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努力追赶全球化、时代化的浪潮。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企业中也没有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而是在政策文件的一步步指引下,逐渐探索二者有机融合的路径,在国有企业中基本实现了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和谐合作、共同作用。

同时,这段探索历程中也包含了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政策视角的相对单一——在宏观层面多有设计,而对事关具体操作的微观层面则少有涉及。自1999年到2016年,有关政策都只是从宏观层面上规划了党的领导如何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并没有在微观层面上就党组织如何内嵌到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提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微观层面规划上的缺失,减缓了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进程。

(二)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实践路径

《条例》是有关国有企业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它的发布对实现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1.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人员融合

国有企业要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就必须通过企业内部人员的融合来实现。人员融合是实现国有企业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必经之路。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条例》在继承这一领导体制的基础上,以更加完善的说法对其进行了重申。《条例》第十四条提出:“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8]18这一举措说明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初次探索的成功。当党组织中的成员可以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成员相互交换时,党组织班子与公司行政班子人员的身份就实现了高度重合,使党、政两套班子协同处理工作转变为一套班子处理工作。在这一转变过程之中,国有企业的工作效率得以明显提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有效实现了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间的人员融合,但人員融合只是实现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目标的其中一环。

2.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组织融合

相较于个体层面上的人员融合而言,组织融合是更大范围内的集体之间的融合。为加快促进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实现,组织上的融合势在必行。

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是实现国有企业内的组织融合的必然选择。在中共中央关于二者有机融合的探索过程中,多个会议和文件中均提到要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但这一目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未能实现,直至《条例》出台。《条例》第十三条首次明确提到:“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8]18将党组织的工作写入作为企业内部根本法的公司章程,明确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实现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前提条件。

在实现人员融合的基础上,党组织通过国有企业章程明确了其在国有企业内的法定地位,完成了国有企业的组织融合,最终呈现出“四会一层”的现代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包括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在这一过程中,党组织提升了其在国有企业内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完善了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架构,形成了协调运转、权责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成了实现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目标的又一环。

3.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职能融合

对于实现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而言,党组织与“三会一层”在职能上的融合是必不可少的。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党组织与“三会一层”的职能融合。

首先,《条例》第十五条提出:“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8]19指明了党组织与“三会一层”在决策职能上实现融合的路径。在面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党组织与“三会一层”都拥有决策权,党组织的职能甚至前置于“三会一层”。决策职能上的融合能够使党组织发挥其在国有企业中把方向、谋大局的重要作用,保障国有企业沿着正确道路前行。

其次,实现党组织与“三会一层”在重要人事选拔职能上的融合。《条例》第十六条提出:“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8]19在国有企业的人才市场化选聘中,党组织要发挥把关作用,与国有企业管理层进行分工合作,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构建适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的国有企业人才市场化选聘新机制。

最后,实现党组织与“三会一层”在民主管理上的融合。《条例》第十七条提出:“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8]19在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下,国有企业能够以党内民主、党内监督制度为基点,促进职代会等民主组织的优势作用进一步发挥,督促企业内部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落到实处,保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增强自身发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参考文献:

[1]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开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新局面[J].紫光阁,2016(11):7-8.

[2] 王鸿.辩证认识国有企业的制度功能、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J].红旗文稿,2017(10):20-21.

[3] 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尽快在国企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成效[N].人民日报,2016-07-05(1).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N].人民日报,2015-09-14(6).

[5]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J].前线,1999(S1):5-12.

[6] 党组织嵌入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三重考量[J].改革,2017(4):5-13.

[7]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J].中国纪检监察,2015(12):5.

[8]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J].党建研究,2020(1):16-22.

责任编辑:连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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