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静
摘 要:
美国政治的司法化让法官能够审理具有政策意义的案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又反过来促成“司法政治化”现象,法官可能诉诸于法律之外的标准,作出具有政治意义的决定,催生了司法机构内的政治斗争。在美国司法政治化中,美国司法领域的意识形态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并且具有愈演愈烈的特征和趋势,主要体现在法官任命和司法决策等方面。如今美国总统在任命联邦大法官上主要关注意识形态的兼容性和可靠性;
美国法官基本上被意识形态划分——共和党人的投票基本上倾向于保守主义,民主党人的投票基本上倾向于自由主义。美国司法政治化日益严重主要源于社会经济不平等加剧、文化战争愈演愈烈、政党政治极化现象日益严重、司法机构受到精英政治的影响逐渐增强。美国司法政治化损害了司法机构的权威,加剧了美国政治极化和社会分裂程度。
关键词:
美国司法;
司法政治化;
美国政治极化;
文化战争
中图分类号:D93.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2024)03-0089-15
DOI:10.16497/j.cnki.1672-335X.202403008
美国政府和媒体历来宣扬西方制度的优越性,认为西方制度是迄今为止最为科学的制度,主要包括民主选举、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其中,“司法独立”提供了通过司法监督美国立法机构、行政机构的重要渠道,是美国实现法治和人权保护的制度基础。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的职能,被认为提供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美国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例如,不能以法律专业精神审理案件,实质上成为了美国政党、政客维护政治利益的工具。2022年6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保护女性堕胎权的罗伊诉韦德案, “罗伊诉韦德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判决,标志着美国妇女拥有堕胎的宪法权利。Roe et al. v. Wade, District Attorney of Dallas County No. 70-18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410 U.S. 113; 93 S. Ct. 705; 35 L. Ed. 2d 147; 1973 U.S. LEXIS 159. 这意味着女性堕胎权将不再受到美国宪法保护。这个案件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反对判决的抗议此起彼伏,对美国社会、政治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作为美国社会重要标签的司法制度,是否真正体现了司法独立的精神,还是不断被政治裹挟、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美国司法政治化的原因是什么?司法政治化对于美国社会和政治具有何种影响?本文将通过对美国司法的政治性,尤其是意识形态极化现象进行研究,以期探讨美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变化及其影响。
一、美国政治的司法化现象
美国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鉴于联邦最高法院的重要性,美国的制宪者设定了最高法院法官终身任职制和薪酬不得减少的制度,以保障司法独立。美国政治的司法化现象主要指很多政治问题都交由司法机构解决,主要渠道是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其核心则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的重要制度,其被确立为联邦原则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首席法官马歇尔代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宣布美国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法规的职权,逐步形成违宪审查制度,即审查具体案件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1]在美国,政治司法化除了集中于违宪审查,还体现于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审查权是美国政治司法化的核心引擎,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对立法进行宪法审查,即审查相关立法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这使得美国政治以宪法为中心,联邦最高法院几乎不可避免地成为许多最具争议的政治问题的裁判。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布伦南在1962年贝克诉卡尔案中确立了“布伦南检验标准”,即不再以不干涉政治制度为由回避选区划分问题,这使得法院进行宪法审查的范围不断扩大。联邦最高法院经常将自己描绘成个人权利的保护者,以对抗和弥补民选立法机构偶尔的失常表现。尤其是在20世纪60—80年代,美国需要大量新的立法,各机构的职能尚不完善,法院便成为健康、安全和环境等方面政策制定的主要参与者。以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反对种族隔离的长期诉讼运动为榜样,一些诉讼律师发起了旨在说服联邦最高法院利用其宪法审查权力实现其他政府部门拒绝的重大政策改变。利益集团司法化也是政治司法化的表现之一,利益集团几乎对所有重要规则提起诉讼,推动法官越来越多地干预政策制定。[2]
美国政治的司法化表明,非民选、“独立”和“中立”的法院介入,援引少数人的权利反对多数人的意志,以纠正“民主进程”的“失败”或“病态”。司法干预被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民主体制进行自我纠正。例如,种族主义使黑人无法投票或与白人结成联盟,导致黑人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对此,联邦最高法院有理由进行司法干预以提高黑人的政治能力,使黑人利益在代议制政治中得以体现和保障。又如,选区分配或划分不当,法院可以合法地进行干预,重新划定地区边界。[3]
美国法院参与政治决策,在多个方面深入参与政治生活,法官在重大公共事务中成为积极和持续的决策者。有学者认为,美国所有悬而未决的政治问题最后都会转变成司法问题。但是,这并不代表以司法决策取代立法或行政决策,甚至不能为法官提供决策过程中的最后决定权,它只是将法官添加为多方决策者中的另一个类别。美国的决策过程已经从国会、利益集团和行政机构的铁三角转变为三者加法院的四方关系。今天的美國政治被描述为生活在“对抗性法律主义”的文化中。[4]
政治司法化的最主要理由是,宪法明确了公民权利,宪法审查制度保护这些权利不受多数人的侵犯;
联邦最高法院更有能力关注长期的宪法价值观,而不是被迫立即解决眼前的问题。而且,在司法诉讼程序中,无论双方政治资源具有何种差异,法院都会同等重视当事人双方,因此,诉讼程序能够提高审议政策的质量。法官既不是技术专家,也不是具体经营者,因此,他们在决策过程中具有通才或世俗的视角,避免被专家的狭隘观点严重扭曲。因此,理论上,法院可能比立法机构、利益集团更能较好地识别和保护真正的公共利益。
二、美国司法政治化的内在动机
美国政治的司法化让法官能够审理具有政策意义的案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诉诸于法律之外的标准,作出具有政治意义的决定,于是,这又反过来促成“司法政治化”的现象。理查德·波斯纳观察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决定宪法案件时具有和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了一定的政治意义”。[5]政治通常被理解为在分配稀缺的社会资源时关于谁的观点和价值观应该占上风的斗争以及关于谁获得各种社会利益和谁承担代价的斗争。虽然美国司法自诩为专业、独立,但是司法却日益政治化,为此饱受诟病。美国司法政治化的动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追求党派利益。司法独立一般被定义为“法官承受党派压力的能力”。为了衡量这种“承受党派压力”的能力,有学者研究了法官的党派与投票模式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当他们投票支持同属于一个政党的其他法官时,则可能表明“屈服于党派压力”,当他们跨越党派界限时,则表明可以抵制党派的影响。换言之,来自不同政党的法官投票越相同,表明联邦最高法院越独立。布什诉戈尔等案件都产生了直接而明显的党派后果,大法官基本上都投票支持与其联系更紧密政党的立场。[6]因此,党派行为对法治构成了威胁。本质而言,法治的核心之一便是法官在作出决定时不考虑当事各方的身份,而目前美国司法政治化导致这一核心已经不复存在。美国司法日益成为确认和平衡政治利益的工具,以法律专业的姿态来将政治决策和利益进行合法化。[7]
第二,维护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在法官的司法实践中十分重要,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法律“首先是一种意识形态实践”。[8]大法官们对宪法规定和宪法价值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解,这些理解受到了大法官的出身、成长、教育、经验、所在政党等各类因素的影响。法律之外和法官认知之外的力量掩盖了他们对文本和先例的解释,并构成他们对历史和传统的解读。尤其显著的是,政治上较为保守的法官一般投票支持保守主义立场,而政治上较为自由的法官一般投票支持自由主义立场。在联邦司法系统,特别是在联邦最高法院里,法官投票模式的差异与对法官意识形态的最佳衡量标准有关,也就是与其所属党派有关,如共和党法官经常投票支持保守派主张,而民主党法官经常投票支持自由派立场。而且,在包含强烈情感牵引力的案件中——比如那些涉及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的案件——法官们很容易被其根深蒂固的价值观控制。
第三,维护司法机构利益。法官还可能运用自由裁量权寻求加强或维护法院的权力。这与司法机构在制度上的依赖性相关,因为面对来自国会、总统或州政府的反对,法院在多数情况下无能为力。如果缺乏这些机构的合作,司法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显得无关紧要。这种行为可以被正当地描述为机构性行为,因为它旨在维护与法官关系最密切的机构利益。但也可以被认为是政治性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会搁置他们对法律或公共政策的真实看法,以发布维护或提高法院声望的裁决,其最终目的是保留或扩大法官决定政策的权力。法院在促进或维护司法利益上采取政治行动,例如,在那些政治性较为突出的案件中保持谨慎,以便在绝大多数争端中保持与权威对话的能力。这种行为通常对运转良好的司法系统有帮助,可以维护司法机构的利益。
第四,对外部权力持有人的反应。美国法官关心美国人民如何看待他们,但大法官们通常会更关注他们所属的精英群体的看法。法官会对政府官员的意见做出回应,因为对这些官员的尊重很重要。政治精英很可能是大多数美国法官的重要听众,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容易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倾向于那些处于上升态势的精英。[9]而且,政客们可能以更复杂的方式利用法院来实现政治目标,例如,一些政治问题可能让政客难以通过普通的政治手段予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政客可能会把这个问题推向司法机构;
司法机构以相对中立和有原则的方式作出决定,以避免追溯至政客,让政客不必承担大部分政治成本。
第五,对公众舆论的回应。在某些情况下,公众可以对司法机构施加独立的压力,因为公众可能忽视或无视司法决定,使法院看起来无能为力,从而损害司法机构的声望。此外,法官可能关心公众舆论的原因,并非在于其工具价值,而是法官关心别人如何看待他们,因为这对其自尊至关重要。因此,法官可能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改变行为,以赢得公众的认可。为了回应民众呼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会不断重回案宗,有时推翻之前的先例,做出适应社会舆论发展的判决。
简言之,美国司法决策大多时候体现了多种力量的融合,呈现了法官有意识的行为、潜意识的价值观以及更广泛的政治力量。美国法官倾向于根据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态度和宪法愿景来处理案件;
有时采取战略性行动来促进司法机构的体制利益;
偶尔会回应来自外部权力中心的政治压力,如国会、总统、州政府和一般公众。从本质上讲,美国法院总是在外部权力持有者所创造的司法权力框架内行事,因此通常是为了促进他人的政治目标。
三、美国司法的意识形态两极分化现象
由上可见,美国存在政治司法化和司法政治化的现象,美国政治司法化赋予司法机构较大的权力,催生了司法机构内的政治斗争。而在美国司法政治化中,美国司法的意识形态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已经成为目前美国司法政治化的主要因素,并且呈现愈演愈烈的特征和趋势。这主要体现在法官任命和司法決策等方面。
(一)法官的任命
美国联邦法官都实行任命制。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包括美国首席大法官在内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联邦大法官终身任期,除非被众议院弹劾并被参议院免职。美国州法院的法官选择则使用多种机制,例如,州长或立法任命,党派或无党派选举以及其他形式。在提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时,美国总统不仅仅考虑潜在被提名人的“客观”资格,比如法官的能力、品德,还考虑法官的意识形态、与其个人关系、通过提名可能获得的政治利益以及被提名人能否获得参议院批准。但如今美国总统在任命联邦大法官上主要关注意识形态的兼容性和可靠性。
美国时任总统克林顿和奥巴马分别进行了两次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克林顿和奥巴马通过认真审查相关记录,小心翼翼地挑选支持自由主义立场的法官候选人。例如,克林顿从“自由派和民主党候选人池”中,认真考虑了当时大法官候选人金斯伯格在堕胎等一系列问题上的立场。在2009年选择索尼娅·索托马约尔之前,奥巴马阅读了大法官主要候选人的长篇备忘录,并“不断要求候选人写更多的原创作品”。同时,两位总统最后都没选择那些意识形态过于强烈的自由主义者以避免无法获得参议院的批准,而转向了那些观点相对温和的自由主义候选人。[10]
美国共和党总统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时尤其看重意识形态。与之前的总统不同,美国时任总统里根在筛选大法官候选人时,将意识形态作为“最重要的标准”,试图通过赞助“热心保守的最高法院候选人”来重塑联邦最高法院的决策。2005年时任总统乔治·布什提名了约翰·罗伯茨、哈里特·迈尔斯和塞缪尔·阿利托,试图选出“最保守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共和党总统任命法官战略重点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是其政府优先事项的产物,这些优先事项主要由新的保守法律运动促使形成。特朗普上任美国总统后,获得了三次提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机会,先后提名戈萨奇、卡瓦诺、巴雷特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这三位都是保守派法官,属于共和党阵营。特朗普对大法官的任命改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版图,形成了共和党与民主党6∶3的局面,使联邦最高法院成了保守派主导的法院。
美国参议院的意识形态两极分化也促使其加强了对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人的审查。有学者研究指出,当美国参议院的多数席位被反对党占据时,参议院的批准率较同一党派执掌政府时降低31%;
而总统所属党派与参议院多数席位党派相同时,提名被批准的比率大幅提高。[11]如果美国总统所在政党控制参议院,那么总统会有勇气提名一个意识形态可靠的法官,总统将有能力在法院创建一个坚实的多数投票集团;
如果总统所在政党不控制参议院,那么总统可能被迫放弃任命一个意识形态可靠的提名人,转而提名一个能从在野党获得至少51张选票的法官。
随着政党两极分化加剧,美国参议院对最高法院提名人进行了更密切的意识形态审查。早期时两党的投票具有趋同性,例如,1986年,参议院以98∶0票确认了保守派斯卡利亚,1993年以96∶3票确认了金斯伯格。但到了2005年,保守派阿利托以58票对42票当选,参议院民主党人投了所有选票反对共和党提名的阿利托;
2018年,参议院共和党人投了所有选票反对民主党总统提名的卡根。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雷特·卡瓦诺以50∶48的票数获得确认,其中只有一名民主党参议员——西弗吉尼亚州的乔·曼钦投票支持卡瓦诺的提名,只有一名共和党参议员——阿拉斯加州的丽莎·穆尔科斯基没有投票赞成。[12]
在奥巴马和特朗普担任美国总统期间,政党两极分化现象更加严重。在奥巴马执政期间,当时控制参议院的民主党人结束了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提名的阻挠议事程序;
在共和党重新控制参议院后,参议院拒绝就奥巴马选择温和派法官梅里克·加兰德接替安东宁·斯卡利亚法官举行听证会或投票。[13]等特朗普上台后,共和党控制的参议院取消了对最高法院法官提名的阻挠议事,并且参议院确认特朗普选择的尼尔·戈萨奇接替斯卡利亚。戈萨奇是一个坚定的保守派。2018年中期选举后,共和党在参议院的席位由51席增至53席。因此,由特朗普提名并获确认的联邦法院法官所得赞成票与反对票的差值,由 2017—2018年平均65.3票减少至2019—2020年的44.2票。[14]之后特朗普抓紧利用机会任命了三名保守派大法官,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可在较长时间内呈现保守主义倾向。这表明联邦法官选任体系中的“唯才是举”原则已经让位于“唯党是举”。
尽管来自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的美国总统都越来越重视意识形态,但是自里根政府以来,来自共和党的美国总统在提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时更加看重意识形态。其中,聯邦党人协会是一个由保守派律师、法官和活动人士组成的私人组织,成员遍布各大法学院,在共和党培养和选择法官候选人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截至2017年11月,在特朗普提名的18个联邦上诉法院候选人中,有17人与联邦党人协会有关;
截至2019年,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法官中,有6人是或者曾经是联邦党人协会的成员。[10]
此外,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终身制虽然有利于法官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但是终身制本身也使得被任命的法官具有更大动力和机会效忠于提名的美国总统,而且这个制度也使得对法官的任命倾向于年轻化,以使被任命的法官能够拥有更长的任期来影响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如1789—1970年,美国联邦大法官平均任期为15年;
自1970年开始到2005年,联邦大法官的平均任期延长到26年。[15]
(二)司法决策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司法等级制度的领袖,具有宪法意义上的最终决定权。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分为两个子议程:一是意志议程,其中包含高度突出的法律政治问题,允许法官追求政策目标,法官经常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是紧急议程,其中包括法院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向下级法院发出明确的信号和履行机构的基本职能。
美国法院审理案件体现了法律专业精神,但政治极化也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法院审理案件。美国民主党任命和美国共和党任命的法官对一些纠纷的裁决具有明显的差异,特别是针对某些议题,如堕胎权、枪支权和同性婚姻。在有关选举规则的案件中,他们的分歧最大,法官基本上倾向于以党派的方式投票。例如,涉及重划选区、选民识别或竞选资金等议题,法官经常投票支持有助于其政党的结果。法官还可能采取其他战略行为。例如,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投票否决调卷令,也就是,即使一个案件在其他方面值得审查,但是,如果法官认为法院倾向于违背其偏好作出裁决或者问题极具争议性,法官可能会防御性地投票拒绝调卷。
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长期以来存在两个意识形态阵营——自由派和保守派,但过去拥有更大的政治中心,这个中心主要包括意识形态站位并不明显的法官,位于两极的法官较少。美国民主党总统任命的大法官有时投票比较保守(如时任美国总统肯尼迪任命的大法官拜伦·怀特投票反对堕胎权)和美国共和党总统任命的大法官有时比较自由(如时任美国总统福特任命的大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投票支持堕胎权)。[16]只要联邦最高法院有一个真正的中心——即使只有一个摇摆不定的法官——联邦最高法院就有能力保持适度,也就是说,产生一个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相对平衡的混合结果。在非常突出的案件中,所谓的“保守派法院”能够产生相对公平的自由主义裁决。然而,当政治中心很小的时候,这一小群摇摆法官看起来就像独裁者,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他们作出何种决定,联邦最高法院就会作出相应的决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政治中心已经慢慢消失,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治两极化日趋严重,政治中心逐渐缩小。随着法官任命的党派色彩愈加浓厚,如联邦最高法院的自由派法官都由民主党总统任命,而保守派法官都由共和党总统任命,法院的意识形态分歧和法律问题政治化就更加严重。每个法官的意识形态都得到了更好的定义,与做出任命的总统所在政党基本保持一致,而不太可能在意识形态上漂移(或“进化”)。例如,自2010年埃琳娜·卡根接替约翰·保罗·史蒂文斯以来,每一位由民主党总统任命的大法官的投票记录都比每一位共和党总统任命的法官更加体现自由主义。[10]目前的法院可谓历史上两极分化最严重的法院。共和党和民主党的法官基本上完全被意识形态划分——所有共和党人的投票都倾向于保守主义,所有民主党人的投票都倾向于自由主义。在过去的12年里,联邦最高法院平均每届发布19项5—4的判决,这种分裂中70%代表了意识形态分裂,62%的意识形态分裂导致了保守派的胜利。[17]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一般通过解释宪法来得到与其意识形态相符的判决。美国法院针对宪法审查和宪法解释一般分为两派:一是自由派,主张“活宪法”,体现了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解释宪法;
二是保守派,主张“原教旨主义”,体现了司法克制主义,反对与时俱进地解释宪法,主张回到历史语境解释宪法文本。这分别体现了新自由主义和传统保守主义的理念与要求。新自由主义要求法院能够介入立法和政策制定,推动新型权利的保护,而传统保守主义则认为应当严格遵循宪法规定,恪守传统道德价值,两者分别响应了民主党和共和党的理念。当自由派需要司法介入来改变以往的规定和保护新型权利,且能主导联邦最高法院的时候,则倡导司法能动主义,而当自由派做出了相关判决且失去了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主导权时,保守派则可能从司法克制主义转向司法能动主义,以改变和推翻自由派法官主导做出的判决。[18]可见,采取司法能动或司法抑制的态度主要取决于法官根据意识形态决定是需要维持还是推翻先例,法官的意识形态取向决定了其对宪法解释的态度。
总之,美国联邦大法官的意识形态塑造了法律,进而对诉讼当事人和社会产生重大的社会和经济后果。因此,意识形态是理解美国法律体系对经济和社会影响的重要因素。日益两极分化的司法判决导致公众更加以党派的眼光看待法官和司法判决。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体现自由派色彩时,左翼人士更喜欢联邦最高法院;
而右翼人士则在获得体现保守派主张的裁决时,更加支持联邦最高法院。
(三)相关案例
2005—2008年,以罗伯茨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在“司法最低限度主义”旗帜下,联合保守派大法官逐步变相推翻了自由派大法官创立的若干重要先例。奥巴马上台后选任的两名自由派大法官阻止了法院继续向右转,但是随着特朗普上台后任命了三名保守派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右倾的趋势十分明显。[19]目前,由保守派主导的联邦最高法院陆续做出了保守主义色彩浓厚的判决,法院的极化程度十分严重,在美国国内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应。
1.罗伊案及相关案件
1969年,化名为“罗伊”的单身怀孕女性,提出了挑战得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合宪的诉讼。该法规定,除非根据医嘱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否则禁止堕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2的表决认定,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明确的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州政府不得随意干预,因此判决得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违宪。这等于承认美国堕胎的合法化。[20]在“罗伊诉韦德案”(以下简称“罗伊案”)中形成的“妊娠三阶段标准”明确了各州需要在联邦宪法框架内规范堕胎,各州需要确保妇女堕胎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立法权。“罗伊案”之后,支持限制堕胎的民众不断提起诉讼,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凯西案”, 凯西案,即1992年“計划生育联合会诉凯西案”,是美国历史上关于堕胎的第二件大案。该案再度确认女性堕胎权,并且以胎儿存活能力为标准,取消了罗伊案中确立的妊娠期框架。该案主要针对宾州堕胎控制法的五个条款提出质疑,条款主要包括堕胎妇女本人的知情同意权、堕胎妇女丈夫获得通知权、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医疗急救”的定义以及对提供堕胎服务机构的报告与记录保存要求。联邦最高法院以5∶4作出了最终裁决,重申了罗伊案中确认的妇女堕胎权,但支持了宾州法案的大多数条款。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a. v. Casey, 505 U.S. 833 (1992), U.S. Supreme Court, 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505/833/.该案判决维持了罗伊案的决定,不过还是支持了宾州堕胎控制法中限制妇女堕胎规定的一些条款。
“罗伊案”中的堕胎议题在美国极具争议性,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早期美国共和党对堕胎的态度比较温和。1971年尼克松的顾问布坎南提出将反堕胎纳入竞选筹备报告,认为这是重要的道德问题,以争取南方保守派白人选民。在随后布坎南编制的竞选突击手册中,反堕胎属于第一议题,与天主教和道德观紧密相连,以此抨击民主党的道德观,服务于竞选的政治目标。而且,福音派牧师法威尔在共和党内创立了“道德多数派”,将共和党纲领与宗教教义结合在一起,创建“政治行动委员会”,以反堕胎提高党内纪律。1979年参议院首次出现了针对堕胎的争论,之后一直成为两党分歧明显的重点议题之一。之后,由共和党控制的“红州”形成反堕胎的共同意愿,制定了限制堕胎的法规,而由民主党控制的“蓝州”则签署了保护堕胎权法案。民众普遍对此议题形成不同的意见,两大政党将此议题作为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之一,当这些争议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时,将案件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则成为斗争的另一个重要渠道。[7]
“罗伊案”后,美国两党逐渐将是否支持堕胎作为重要的政治纲领之一,两党立场的分化强化了全社会在此议题上的分歧,而民众意见的分歧又加强了两党立场的差异。这种分歧与差异进一步影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立场,之后保守派法官基本上倾向于禁止堕胎,而自由派法官基本上倾向于支持堕胎。1992年联邦最高法院中保守派大法官居多数,不过,最后由三名保守派法官与自由派法官一起投票维持了“罗伊案”判决,并未做出惊人的决定,但是给予各州设定限制堕胎条件的更大空间。[21]
特朗普任命了三位保守派大法官,改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版图,而且司法机构内意识形态极化现象日益严重,这就给联邦最高法院推翻“罗伊案”创造了机会。在2022年联邦最高法院拟推翻“罗伊案”的判决草案披露前,美国广播公司、《华盛顿邮报》于同一周发布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58%的美国人表示,在所有或大多数情况下堕胎应该是合法的;
54%的人表示,法院应该维护“罗伊案”。在2022年5月22日的另一项民调中显示,在美国共和党支持者中仅有30%支持女性的合法堕胎权,而63%反对堕胎。反对者主要包括特朗普的支持者、较低学历者和75岁以上的老人。[22]2022年6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女性健康组织案中的判决,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945 F. 3d 265.推翻了著名的罗伊案判决,重新将堕胎的立法权完全交给各州。之后,多个“红州”出台了禁止堕胎的法规。可见,虽然美国国内较多民众支持堕胎,国际社会中大部分国家保护堕胎权,但是由于意识形态的固化和党派利益,保守派大法官利用难得的机会做出了震惊美国和世界的决定,回应了保守派人士的信仰需求,维护了保守派尤其是宗教人士的“亲生命”立场。
“罗伊案”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介入了这一具有高度争议性的意识形态议题,判决又使得冲突上升为国家级议题,推动其成为党派的重要纲领,演变为政治主张的重要标签,对各州的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之后,是否维护和推翻“罗伊案”判决成为两党在联邦最高法院竞争的重要内容。可见,立法问题转化为司法问题,司法判决影响立法内容;
具有政治争议性的议题进入司法程序,体现了“政治司法化”,同时,两党争相任命与党派意识形态相近的法官,意识形态影响法官立场,法庭判决由具有某种意识形态人数较多的法官决定,进一步加大社会两极冲突,体现了“司法政治化”。司法政治成为美国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做出宪法解释,帮助政党、议会解决政治难题,具有较强的政治辅助工具属性。
2.枪支管理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明确,管理良好的民兵对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枪支管理在美国是一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话题。美国每年大约有64万起暴力犯罪案件,其中包括1.6万起持枪谋杀案,大部分使用手枪。一些人认为,出台枪支管制法律可以减少流血事件;
另一些人则认为,枪支有助于美国人保护自己,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不应严格管制枪支。
多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已经颁布了一些全国性枪支管制法律。1934年颁布的法律禁止拥有机枪、截短的散射枪和消音器;
1968年颁布的法律限制廉价手枪的进口和销售,并禁止在州际销售手枪;
1993年颁布法律,要求购买手枪都需要5天的等待期;
1994年颁布法律,禁止进口和制造某些军事攻击性武器;
1996年颁布法律,禁止任何被控犯有家庭暴力犯罪的人擁有或使用枪支。
在美国,持有和携带武器权利的范围一直备受争议。直到20世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枪支管理只作出了一项裁决。1939年,在关于一把猎枪的案件中,被告被认定违反了美国联邦政府1934年的枪支法律。被告对判决提出上诉,称该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之后,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联邦枪支管制法律。2008年,在华盛顿特区诉海勒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否决了华盛顿特区颁布的一项禁止使用手枪的法律,其中保守派法官占多数,并明确《宪法第二修正案》确立了“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两年后,在麦克唐纳诉芝加哥的案件中,2008年,奥蒂斯·麦克唐纳(Otis McDonald)等人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质疑1982年《芝加哥法》的规定。该规定除其他事项外,普遍禁止重新注册手枪,并将注册作为拥有枪支的前提条件。美国最高法院最后以5票支持、4票反对的结果作出裁决,认为受到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的个人携带武器的权利同样适用于各州,表明各州不得立法限制这一项权利。McDonald v. City of Chicago, 561 U.S. 742 (2010), U.S. Suprem Court, 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561/742/. 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这项权利适用于对州政府权力的限制,因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是“有序自由制度所必需的基本权利之一”。
2022年4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听取对纽约州枪支管理规定的质疑。纽约州步枪和手枪协会(NYSRPA)提起诉讼的案件试图推翻一项政策,该政策要求申请手枪许可证的人证明他们迫切需要在公共场合携带枪支。这个案件的裁决可能会影响其他一些州的类似法律,包括加利福尼亚州、马萨诸塞州和新泽西州。自2008年案件后,联邦最高法院从未解决携带武器这一权利是否延伸到公共场合的问题,拒绝针对此问题做出审理,因为没有足够的保守派法官愿意受理关于枪支的案件。[23]
但由于时任总统特朗普任命了三名保守派法官,改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版图,所以,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此案件,并于6月24日做出裁决。这个裁决推翻了纽约州的一项法律,该法律要求人们证明携带枪支的特殊需要后,才能获得在公共场合隐蔽携带枪支的许可证。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这一要求违反了《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持有和携带武器”权利的规定。该裁定是在美国国会和各州就枪支管制立法进行充分讨论时做出的,因为不断发生枪击案件后越来越多的人支持管制枪支。美国总统拜登在一份声明中说,他对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深感失望”,认为其“与常识和宪法相矛盾,会深深困扰我们所有人”。美国民主党人普遍认为这项裁决发生在一个特别痛苦的时刻,因为一家超市刚发生枪击案,纽约州还在对亡者表示哀悼。[24]
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与公众舆论不符。据美联社对选民进行的广泛调查显示,在2020年总统选举中,大约有一半的选民表示,美国法律应该更加严格管制枪支;
另外有三分之一的人认为应该保留相关枪支法律,只有约十分之一的人认为不应该严格管制枪支。可见,虽然美国较大部分民众支持管制枪支,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仍然做出了保障携带武器权利的裁决,因为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已经具有了固化的意识形态,基本上根据其定型的意识形态审理案件,从而服务于其所属的政治集团和精英阶层。当保守派法官足够多的时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做出了体现保守派立场的裁决,这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成为没有悬念的事情,充分显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政治极化现象的严重性。
四、美国司法政治极化日益严重的原因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美国一直以其司法独立为骄傲,但是,美国司法的政治性色彩较为浓厚,法官任命、法官审理案件都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于法律专业知识,而是体现了党派利益、意识形态、机构利益、精英受众利益等若干非法律因素。政党政治不仅影响美国的立法和执法,也深刻影响美国的司法。美国对立的两党需要通过安插“自己人”的方式把控司法机关,以实现政治目的。这些说明法律与政治之间较为密切的关系,也显示美国司法受到较多政治因素的影响,并不具有其宣称的“司法独立”。尤其是,近年来,美国司法的政治性日益增强,党派斗争不断加剧,例如,美国总统对联邦大法官的任命以及参议院对法官的批准都主要以党派利益和意识形态为基准,美国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决策体现了较为强烈的党派色彩。政治极化、社会分裂蔓延至司法部门,导致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司法部门深陷政治泥潭,其独立公正的形象受到了更大的损害。美国出现的“政治司法化”和“司法政治化”构成了当代美国司法政治的基本内核。美国司法政治极化日益严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美国社会收入不平等加剧
美国作为超级大国,贫富分化一直十分严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美国财富分布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第二季度,收入最高的1%美国家庭的总净资产为36.2万亿美元,自1989年有数据统计以来,首次超过占总数60%的中等收入家庭的总净资产(35.7万亿美元)。数据显示,美国70%的财富集中在收入前20%的家庭中。[25]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家伊曼纽尔·赛斯分析的数据显示,美国人中最富有的10%拥有的平均收入是其余90%人口的9倍多;
最富有的1%人口的平均收入则是这90%人口的39倍以上;
最富有的0.1%人口的平均收入可达这90%人口的196倍以上。美国中产阶级的收入状况也不断恶化。美联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美国收入排在中间60%的“中产阶级”所拥有的财富,在国家总财富中占比已经跌至26.6%,创30年来新低,而收入前1%的富人却拥有27%的国家财富,超过了“中产阶级”。这表明,美国财富日益向金字塔的顶端汇集,最富有人群拥有越来越多的财富。[26]
美国种族之间财富收入的差距较为明显。根据2019年消费者金融数据调查,尽管白人家庭仅占调查家庭的 68.1%,但白人家庭拥有该国总财富的 86.8%;
相比之下,黑人和西班牙裔家庭仅拥有2.9%和2.8%的财富,而分别占美国人口的15.6%和10.9%。这反映出财富不成比例地向白人家庭倾斜的事实,白人家庭拥有的财富份额远大于其人口份额,黑人和西班牙裔家庭不成比例地集中在低净财富范围,甚至负净财富范围内。近年来,少数族裔家庭积累财富的最普遍方式之一——拥有住房,在黑人家庭中变得不那么普遍,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事实上,在种族平等的情况下,黑人家庭的财富将是他们目前拥有的5倍以上,而西班牙裔家庭将拥有近4倍的财富。[27]
自2020年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更是暴露了美国的结构性社会问题,加剧了美国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恶化了穷人群体的生活。在疫情期间,少数群体受到健康影响尤为严重,因为使人们面临更大疾病风险的许多健康因素(如糖尿病、心脏病和肥胖症)在少数群体社区中更为普遍。贫困人群的私人医疗保险费率较低等社会经济因素表明,许多少数族裔应对大流行病的能力下降。2018年,74.8%的非西班牙裔白人拥有私人医疗保险,而只有55.4%的黑人和49.6%的西班牙裔拥有私人医疗保险。[28]美国智库“政策研究所”发布报告显示,自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美国亿万富翁的财富总额增加了近40%,总计约1.1万亿美元;
美国还新增了“46位新晋亿万富翁”,现有的660位亿万富翁拥有4.1万亿美元的财富,比美国收入最底层50%的人口拥有的财富总额还多三分之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下半年美国贫困率上升了2.4%,这意味着全美范围内又增加了800万贫困人口,而美国非裔的贫困率上升了5.4%,增加了240万人。[29]
收入不平等是政治极化的催化剂。由于经济危机和全球化的影响,美国底层民众的经济状况没有得到有效改善,收入差距反而拉大,经济分层使得人们的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形成差距,进而导致认知上的差异,整体价值观的差异因此不断显著。社会不平等和收入的两极分化造成了阶层、党派、种族之间的矛盾和争斗。[30]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中产阶级受到冲击,右翼民粹主义兴起,使得政治精英之间的对抗加剧,也使得民众与精英以及民众内部更加分裂。经济不平等加剧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美国政治极化的经济基础,在美国政治生活的舞台上,“收入不平等和政治极化是一对舞伴”。
(二)美国社会的文化战争愈演愈烈
美国司法的政治性日益加强,在某种程度上源于愈演愈烈的“文化战争”。1991年,弗吉尼亚大学教授詹姆斯·戴维森·亨特在《文化战争:定义美国的一场奋斗》一书中,用“文化戰争”来描述和解释美国在文化上的斗争。亨特将这一概念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文化议题之争,包括堕胎、政教分离、毒品等议题。[31]以意识形态为主的“文化战争”在美国愈演愈烈,主要体现在堕胎、同性恋、枪支管理等具有争议性的议题上。引发文化战争的根源在于美国存在“传统”与“进步”之间的差异,文化战争实质上是宗教上的保守派与主流文化(包括进步主义、精英主义)在政治上的斗争。这与美国基督教传统、社会多元主义分不开,对立双方的价值观差异逐渐转变为意识形态对立,以致形成激烈的文化斗争。[32]文化战争持续进行显示出美国社会的几种冲突力量。
第一,与宗教相关的道德问题引发的矛盾不断加剧。美国是宗教社会,信仰宗教的人员较多,宗教力量比较强大。美国大众的生活态度是由各宗教精英提供的,受到宗教各派的影响,因此,相关问题需要到宗教上寻找根源。[33]美国基督教中的传统派秉持传统价值观,不认同堕胎、同性恋等行为,而不认同这类教义的民众则希望,随着社会发展可以打破这些传统禁忌。因此,形成传统派(保守派)与进步派(自由派)之间的对立,对立一直持续存在,且越来越难以缓和。例如,在美国最主流的宗教教徒中,白人新教福音派是最坚定的反堕胎群体(61%),而74%的非宗教人士认为堕胎合法。[20]美国民情衰落体现在立场较为温和的中间选民大量退场,而两种完全对立的价值观派别不断壮大。
第二,种族矛盾日益突出。美国社会种族林立,种族矛盾一直是美国最大的社会问题,是诸多冲突的根源所在。不同种族一般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接受的教育可能有所差异,因此,容易形成不同的价值观。更重要的是,美国社会以白人为主,虽然美国法律明确禁止种族歧视,但是白人利益优先似乎已经成为潜规则。美国的种族主义是历史问题,更是社会结构性问题。黑人等少数族裔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体现在美国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如教育系统里的入学歧视、学校内歧视,职场上的就业歧视、晋升歧视、薪酬歧视,以及执法机构对少数族裔的无端猜疑和暴力执法。特朗普时期,“白人至上主义”思潮甚嚣尘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种族矛盾更加凸显,而弗洛伊德被暴力执法致死的事件更是导致美国大范围兴起反种族歧视运动。
第三,多元文化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的冲突。多元文化主义是近二十年来活跃于美国学术界、教育界和政治界的一种政治和社会理论,对美国的传统信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多元文化主义强调尊重和保护各个族群的身份认同和文化属性,而保守主义则坚持以基督教白人为社会主流群体和以基督教传统价值观为主流意识形态。多元文化主义的持续发展在美国形成一定的“政治正确”,不断冲击着美国社会的主流文化,但在特朗普任职美国总统期间,其支持者提出反对某种形式的“政治正确”,形成多元文化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的对立和冲突。[34]尤其是,保守主义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冲击了美国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反对某些威胁西方传统价值观的多元文化实践,从而维护盎格鲁·撒克逊新教白人群体的价值理念,同时保持白人社会的特权和经济社会地位。
文化战争显现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则是不同的权利认知和权利冲突问题。美国倡导保护个人权利,但由于权利种类多样,尤其是随着法治进程不断推进,权利种类日益增多,保护某种权利则可能需要限制另一类权利的行使,所以,权利保护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权利之间、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一直存在且不断增多。例如,堕胎议题涉及胎儿生命权的保护,同时涉及妇女身体权、自由选择权以及隐私权,认可并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则会限制妇女的相应权利。认同保护某项权利而限制另一项权利,与人的出身、教育背景、宗教信仰、价值观等紧密相关,具有不同处境和价值观的人在权利保护的选择上容易存在差异。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宪法审查权,可对此类争议做出裁决,而审理这类案件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持有的价值观、宗教信仰对其裁决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美国持续进行的文化战争必然影响法官的价值理念,影响法官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认知,继而影响法官的司法实践行为。最终,文化战争中的两极化思维体现在司法裁决中,导致司法政治极化现象愈演愈烈。
(三)美国政党政治极化现象日益严重
1860年以来美国出现了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意识形态区分,而罗斯福新政后形成了现代自由主义(左翼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右翼保守主义)。随着民众意识形态异质性增强,党派和政客的意识形态极化也日益严重。[35]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温和派人数逐渐减少;
自70年代开始,保守派更多转向共和党,更多自由派转向民主党。两个党派意识之间的重叠范围不断缩小。[36]民众也表现出强烈的政党认同和意识形态偏好。1989年,宗教右翼政治团体“基督教联盟”成立,并在共和党内逐渐确立了主导地位,形成并固化了共和党反对堕胎、同性恋等立场,而民主党则持相反立场。两党将相关价值原则上升为坚定的意识形态,并将其作为吸引选民的工具。当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党派之间的冲突与斗争随之日益激烈,甚至达到很难调和的地步,而这种政党政治极化的情况又会进一步恶化社会分裂,两者互相影响和固化,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美国国会受到政治极化现象的较大影响,从四党体制(保守派民主党人、自由派民主党人、保守派共和党人、自由派共和党人)逐渐发展为两党制(保守派共和党人、自由派民主党人),因为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温和派都逐渐失去生存空间,没有相应的选民支持。温和的声音得不到回应和支持,而较为极端的主张则拥有相当的市场,因此,国会中党派的观点对立更加严重,分歧与差异难以调和,这些导致国会议员的投票具有十分明显的党派色彩,使得国会的较多议程容易受到阻挠。例如,关于堕胎权,民主党与共和党形成完全对立的立场,将其作为党派的重要意识形态,并且以各自的立场吸引选票,以致意识形态与党派利益牵扯在一起,相互固化。
尤其是在特朗普任职期间,美国政治极化现象更为严重,两党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进而加剧社会分化,甚至出现了“抗议群众冲撞白宫”的恶性事件。政治对立本是西方政治制度设计的特点之一,其带来的良性冲突可以产生较为正面的影响,但政治极化带来的恶性冲突则对社会具有破坏性的影响。美国的政治极化使很多有关国家治理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決,例如持枪问题。虽然自由持枪已经导致无数惨案,但是管制枪支始终无法实现。[37]
这一发展反映了美国政治的根本性变化。精英层面的意识形态日益分化,让美国总统有更强的动机选择意识形态取向与总统所在政党相匹配的法官候选人。精英两极分化也刺激了自由派和保守派社交网络的发展,这些网络增强了总统识别可靠的自由派或保守派法官提名者的能力。党派两极分化也影响了法官,减少了他们偏离原有意识形态立场的可能性。随着共和党和民主党任命的大法官在意识形态上变得越来越疏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政策方向将变得更加不稳定。
(四)司法机构受到精英政治的影响逐渐增强
法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先例判决审理案件,如果没有相应规定和先例,或者案件本身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那么法庭需要遵循法律原则审理案件。美国是判例法国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具有确立先例和推翻之前先例的权力,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遵循法律原则,做到判案公正合理。一般而言,法律原则主要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原则、程序原则、比例原则,法官应当秉持这些法律原则审理案件,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当案件涉及个人权利保护,尤其是涉及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法庭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和合理原则,即对权利的认定应当合理,是对公众诉求的良好回应,而且对某项权利的限制应当合理,不能以不合比例的方式限制某项权利。
然而,法官并非生活在真空环境中,会受到周围政治环境的影响。由于美国社会分化、政治极化日益严重,法官的意识形态也被固化,派系化现象愈加明显。美国若干法学院存在派系化现象,各个派系受到不同集团的资助。这些法学院学生毕业后走向法庭,带着被深深烙入的意识形态审理案件,较难做到不偏不倚,难以遵循公平原则和合理原则。而且,大法官是社会精英阶层的一部分,他们的观点倾向于反映精英阶层的态度。例如,20世纪60年代,沃伦法院的自由主义是由两党精英推动的;
罗伯茨法院尖锐的意识形态分歧则是由精英民主党和共和党之间的党派分歧加剧的。皮尤研究将收入和教育与政治信仰联系起来,研究表明,最自由的美国人是富裕、受过良好教育的民主黨人,而最保守的美国人是富裕、受过良好教育的共和党人。[10]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是美国社会精英的一部分。他们“绝大多数属于中上层或上层阶级,受过良好的教育,通常就读于美国培育精英的大学”。[38]总之,法官主要受到所处环境以及与其密切接触的人员的影响,其受众范围主要是所在党派的精英人士,因此,法官的决定主要迎合社会精英的需求,体现精英的立场,以获得集团内部的支持和认同。
基于此,法官判案的公正性受到较大影响,与大部分民众诉求背道而驰的可能性增大,被指责以独裁、反民主的方式决定重大问题。例如,在“罗伊案”中,大部分民众支持堕胎合法化,根据《华盛顿邮报》4月的民调发现,54%的美国人认为“罗伊案”应该得到维持,只有28%的人认为这一决定应该被推翻。[14]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最新判决与主要民意背道而驰,主要迎合共和党保守派人士的需求,未能遵循判案的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未能履行“有效纠正代议机构错误”的职责。
此外,确立任命法官与两极分化和不断缩小的联邦最高法院政治中心之间的联系,主要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首先,总统选择在意识形态上相近和可靠的法官;
其次,在总统和参议院之间存在一个连贯的“统治政权”;
最后,法院必须有定期的更替——通过死亡或退休进行替换,以便总统能够通过任命法官改变法院的意识形态印记。如果满足这些条件,那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两极分化程度将是政党意识形态极化程度和法官更替程度的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政党在意识形态上更加极端,逐渐形成这样一种景象:当民主党人掌权时,任命可靠的自由派;
当共和党人掌权时,任命可靠的保守派。随着民主党和共和党之间的权力交接,联邦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建立起强大的自由派和保守派法官集团。
五、美国司法政治极化产生的影响
美国司法政治化日益严重,显现出美国社会和政治的变化趋势与特点。尤其是,美国司法的意识形态两极化越来越严重,损害了美国司法机构的权威,也对美国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美国司法政治极化影响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合法性。司法学本质上是法律知识分子的“制度化实践的语言”。司法不同于政治,因为它遵循与政治不同的决策原则(民主投票与法律推理)、不同的程序(议会辩论与法院听证)。美国司法体系被认为具有“稳定器”的作用,即当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法院凭借专业性和司法独立,化解争议并达成共识。[39]学者达尔提出,最高法院职能的设置为“反多数派的困难”提供了一种看似有效的解药——未经选举产生的部门如何能合法地废除民主多数派通过的法律的民主困境,也给宪政主义者带来了一线希望。[40]有关司法政治的问题往往与法院在美国政府中的作用交织在一起。例如,司法决定对各种政治压力的反应是否破坏了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能,即维护法治?如果司法决定是由法官的个人政治观点决定的,那么法院从何处获得推翻民选机构制定的政策的合法性?尤其是,美国最高法院表现的政党两极分化对其制度合法性带来了危险,因为公众可能倾向于将法院的决定——无论公平与否——视为由党派行动者做出的党派决定。总之,司法政治极化不断加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合法性,降低了美国制度的吸引力。
其次,美国司法政治极化损害了司法机构的权威。美国司法机构受到政治力量的制约,法官被所在政党的意识形态禁锢和套牢,法庭难以遵循法律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些使得司法机构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性形象受到损害,司法机构的权威和独立受到质疑,“三权分立”并不如美国宣称的那样神圣和优越。目前美国人已经将最高法院视作政治领域内的一个机构,他们把法院判决视为政治事件,把法官视为政治(即自私和战略)行动者。学者格雷伯认为,意识形态政党、两极分化的精英、分裂的政府和选举不稳定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被上述问题困扰的司法体系较难提供当代宪法政治中司法至上的理由,因为司法决策方向可能取决于法官退休、死亡以及任命过程中发生的事故。[41]
与其他政府机构相比,美国民众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率一直很高,但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率有所下降。尤其是,随着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和任命程序日益引起分歧,美国民众对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有所下降。例如,在盖洛普2001年的民意调查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率为62%,而在2017年为49%。[42]2021年7月的盖洛普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履职满意度为49%。[43]
最后,美国司法政治极化进一步加剧政治极化和社会分裂现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部分判决受到民众的高度关注,会在社会中产生较大的影响,进而影响美国选举政治。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罗伊案”的判决,遭到较多民众的反对,抗议浪潮一波接着一波,民众指责联邦最高法院中保守派法官的决策是政治性错误。尤其是,低龄、低教育水平、未婚、非天主教信仰家庭的女性在总堕胎人群中占据压倒性比例,而缺乏或错误使用避孕设施、无足够性教育、无法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则是导致意外怀孕和堕胎的主要原因。这样的数据表示,受禁止墮胎影响最大的是少数族裔、贫困和低龄的女性群体。[44]因此,推翻“罗伊案”会使本就处于社会边缘、生活水平较低的家庭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这会进一步拉大社会人群之间的差距,带来更大的社会分裂。
基于美国法院具有司法审查的功能和职责,美国法院对于立法机构、行政机构的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力,并能推翻立法机构、行政机构的政策和决定。因此,美国法院被寄予厚望,能够以司法独立、公平正义的姿态审查立法、政策制定和行政行为,守住最后的正义之地。也正因为此,在立法、政策制定和行政行为过程中失意的一方就常常会向法院寻求翻盘的机会。法院依靠法律专业知识,以法律的眼光审视政策和行为,从而保护个人权利、保障政策的合理性以及程序的公平正义。三权分立赋予司法机构纠正立法、行政机构决策的权力,当立法、行政机构被政治裹挟,出现政治极化现象的时候,司法机构就可充分发挥纠偏的功能,然而,美国制衡性政治刺激各利益集团、各党派竞相在联邦最高法院施加影响力,让其意识形态能够主导联邦最高法院的运作以获取重要的宪法解释权。因此,司法机构呈现日益政治极化的态势,有时无法采取必要的行动,也难以发挥纠偏的功能。
可见,司法机构的判决包裹着法律的外衣,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民众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最后渠道。然而,司法机构却深受政治的影响,美国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参议院对法官提名的批准都基本上以党派利益和意识形态为基准,近年来这种倾向被日益强化和固化。除了那些法律规定比较明确的问题之外,如果法院被某一党派的法官占据大多数,那么法庭的判决则明显偏向这个党派的主张。因此,司法独立成为一种幻影,司法决策变成政治决策的另一种形式,无法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会进一步恶化美国社会分裂的状况,使得两党政治极化、社会冲突几乎达到难以调和的境地,导致美国部分民众对美国政治制度失去信心,对美国发展前景也持比较悲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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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of the Politicization of American Judiciary
Qiu Jing
(Institute of World Economics and Polit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China)
Abstract:
The judicialization of American politics enables judges to hear cases of policy significance and has a greater room for discretion, which in turn promotes the phenomenon of "judicial politicization". Judges may resort to standards outside the law to make political decisions, which have spawned political battles within the judiciary. In the politicization of the American judiciary, the ideological polarization of the American judiciar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and has more and more intense characteristics and trend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appointment of judges and judicial decision-making. Today"s U.S. presidents focus primarily on ideological compatibility and reliability when appointing federal justices; U.S. Republican and Democratic judges are largely divided by ideology-all Republicans votes tend to be conservatism, and all Democrats votes liberalism. The increasing politicization of judiciary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mainly due to the increasing social and economic inequality, the intensifying culture war, the increasing political polarization of parties, and the increasing influence of the judiciary by elite politics. The politicization of the American judiciary has affected the authority and legitimacy of the judiciary, further deepening the phenomenon of political polarization and social divis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Key words:
American judiciary; judicial politicization; American political polarization; culture war
责任编辑:高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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