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均
摘 要:碳中和由碳中性发展而来,以达到“零”碳排放为目标。能源安全最开始表现为石油安全,涵盖可获取性、可使用性、持续供应能力及技术影响四个方面。碳中和视阈下,能源安全面临的困境包括能源供应的持续性稳定性不足、转型成本高昂、社会对能源迭代的不适应等。宜通过法治价值引领和法治框架协同,从宏观上实现碳中和视阈下能源安全体制的优化。应通过加快能源碳结构布局优化、完善自然资源领域的碳汇法律制度、促进能源可持续转型,为困境纾解提供法律对策。
关键词:碳中和 能源安全 困境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6-053-02
碳中和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能源安全的标志性举措[1]。持续推进碳中和,在赋予能源安全以新内涵的同时,也对法律供给提出了新要求。碳中和目标下,如何对能源安全的概念进行诠释,并从法律层面展开制度化回应,是当前亟待明确的重要议题。
一、碳中和溯源
碳中和是通过采取系列措施,使得在一定时间内个人、机构、社会团体或国家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通过植树等碳补偿手段,实现与相应碳吸收量相抵消,从而达到“零”碳排放的目的。碳中和首先是一个生态学意义上的概念,历经演化和传播,逐渐上升为国家或全球治理目标。
(一)碳中和的前身是与生物碳循环密切相关的碳中性
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转化成葡萄糖,并经系列酶促反应,分解形成碳水化合物,历经食物链传递,实现各类动物体之间的碳化合物传递。动植物的呼吸作用及死后微生物对机体内贮存物的分解,促使二氧化碳最终排入大气,由此实现生物体循环过程中的碳中性。
(二)以市场化提供抵消服务为代表的碳中和理念萌芽
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社会进行了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并产生出一批富有代表性的国际条约,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碳交易和碳抵消由此应用而生。例如,FFL公司带种一棵树需要收取十英镑,并通过投资设立风能等清洁发展项目,为客户提供碳抵消服务[2]。
(三)大型赛事助推下碳中和理念在国内的进一步传播
大型赛事对碳中和理念在国内的传播起着重要的助推作用。如通过在印度和南非支持清洁能源项目等措施抵消世界杯期间的碳排放[3];购买碳信用以抵消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参赛途中乘坐飞机产生的碳排放量;通过建设低碳场馆、构筑低碳交通体系等措施,助力实现2022年冬奥会碳中和目标。
二、能源安全的厘清
能源安全最早表现为石油安全,与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密切相关,意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持续获得价格可接受、发展可持续的能源供应,从而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能源安全的分类
一是传统型安全和非传统型安全。传统型安全涵盖能源的供应、需求、贸易、产业链安全等;非传统型安全涉及经济、金融、网络等,具有鲜明的动态性和跨国性特征。二是短期能源安全和长期能源安全。短期能源安全从从对能源供应变化的反应速度出发,将能源安全定义为能够对能源的供需平衡变化迅速做出反应;长期能源安全从提升稳定性的角度,将能源安全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挂钩,旨在回应稳定能源体系的建立[4]。
(二)能源安全的体系
能源安全受地缘政治、市场需求、供给量、生态环境、运输能力等多重因素影响,为细化对能源安全的认识,拟从能源的可获取性、可使用性、持续供应能力及技术影响四方面对能源安全展开分析。可获取性是根据国内外能源供应情况,获得能源的能力;可使用性是结合富集能力、资源前景等对能源使用用途的配置;持续供应能力强调综合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多维因素考量能源供应的连续性。技术影响是对能用开发、利用情况的判断,技术在提升开采效率的同时提高使用效率。
三、碳中和视阈下的能源安全困境
以碳中和为视阈,对能源安全进行分析,在意识到其对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明确环境问题解决的时间表路线图的同时,也应该深刻意识到其对保障能源安全产生的深远影响。
(一)持续稳定的能源供应
为实现碳中和而进行的生产生活方式调整,将对传统能源供应链产生冲击。就当前情况而言:传统的石油、煤炭等化石燃料仍然是主要的能源供应来源,碳中和伴生而来的是传统化石能源的减少和被替代。而构建新的能源供应体系并非一日之功,在新旧交替的这段时间内可能会出现能源供应短缺或者能源供应不够稳定的情况。
(二)高昂的能源转型成本
碳中和实际上确立了排斥化石能源这类高碳能源的预设立场[5],需要改变现有的能源结构和技术,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升级和改造、设备更新和维护、生产技术迭代和创新。与这一转型相伴而生的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在转型成本尚且难以承担的情况下,因转型带来的对行业的冲击更是一笔不小的投入。反馈到终端,这笔成本能够由消费者承担,如果由消费者去承担,是否会造成其他的不利影响。
(三)对能源迭代的不适应
碳中和带来的能源转型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能源价格上涨、能源产业结构重组等。从理性经纪人角度出发,社会民众会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差异化选择。能源转型可能涉及一定的利益分配,各方利益的协调和保障也是一个挑战,政府、企业、公众等不同主体对能源迭代的态度及相应措施至关重要。面临碳中和视阈下能源安全的特殊性,如何在满足多元社会主体差异化利益诉求的同时,提出具有现实可用性的举措。
四、碳中和视阈下能源安全的法治面向
已有多数国家或者地区运用法治手段来推进碳中和[6],运用法治手段保障能源安全更是比比皆是。立足碳中和及能源安全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效能,切实发挥法治效能,需主动而为、趁势而上。
(一)法治价值引领
法治的实现具有明显的价值倾向性。从规范层面上看,碳中和与能源安全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提升适用的科学性,宜实现价值定位的转变。一是提升价值追求的层次性。立足《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年)》等法律政策,应当从确保能源安全的单向度价值升级为协同实现能源安全和碳中和;从片面强调碳中和或能源安全转变为同时彰显二者效能;从注重经济价值转化为经济、社会、生态价值的综合。二是以碳排放控制与碳汇为引领,推进新能源的技术成熟、安全可靠与规模应用,实现主次分明、各有侧重的传统能源安全性保留和新型能源稳定性保障。应当明确的是,当多重价值发生冲突时,应结合客观和理性需要,确保维护能源安全底线[7]。如此一来,既能顺应社会结构的整体变迁,又能为制度变迁提供工具性指引,并为细化具体制度提供基本遵循[8]。
(二)法治框架协同
新时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紧密结合[9],碳中和与能源安全从内部连接与外在耦合上统一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协同是合作与协调的升华[10],是治理效能最大化实现的关键。以此为基,可以在当前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基础上优化结构。通过借鉴域内外经验[11],分层次、分类别、分内容重组优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致力于搭建以碳中和、能源安全为基本盘,以激发新质生产力为着眼点[12],以强化技术带动为突破口[13],以耦合碳捕获、碳利用、碳封存等为发力面[14]的碳中和—能源安全法治框架。
五、碳中和视阈下能源安全的法律对策
拉赫曼认为,资本交易效率的高低就直接决定于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设计与安排[15]。能源安全开始于能源的稀缺性和必要性,实现于能源市场的变革,问题在于碳中和视阈下耦合性制度举措的设定。
(一)加快能源碳结构布局优化的法律制度建设
布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事物的未来走向,优化能源碳结构布局是助益规制效能实现的前置性举措,法律对能源碳结构布局的优化,是其生命力的体现,并深刻影响着法律的生命力。一是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简历现代化的资源能源市场体系。二是推动权力与产权的匹配性改革,规避以碳中和为幌子的垄断,统合绩效管理与效率计算,避免或减低产业效能的损失。三是完善碳市场建设,以造就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为载体,通过发展技术竞争型经济,为市场和产业的养成提供积极地体制制度环境[16]。
(二)完善自然资源领域的碳汇法律制度建设
首先,面对碳中和与实现能源安全的现实需要,应在《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湿地保护、森林经营等核减碳排放额的性质,加强对森林保护和修复重要性的关注[17]。其次,通过细化抵消制度,在既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升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度。再次,通过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平衡能源转型的成本和效益。最后,建立健全行政法规、规章中的碳汇项目运行机制,促进湿地保护、空间管理、碳汇审定、项目运行、登记核验、平台构建等方面制度的完善。
(三)促进能源可持续转型的法律制度建设
一是明确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在的目标、提升法律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度。二是完善可再生能源碳交易制度,细化绿色电力证交易、加强法律对发电企业的的配额要求规制。三是设置绿证调价区间,加速可再生能源的全国性交易。四是健全市场化能源储存服务机制,通过设定相应补偿机制,推动储能系统的碳结构改革。五是通过明确组织规则、强化监督认证,激发企业、公众等社会群体的节能积极性,如完善《节约能源法》中的能源消费税、碳排放交易制度。六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整节能或者能效标准,提高节能产品的市场规制韧性[18]。
六、结语
能源在国家安全与地域竞争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能源安全在按期实现碳中和目标中起着压舱石的作用。立足既有的结构性、功能性不足,我国不仅应当从宏观立法出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还应该在细分领域,分阶段、分层次地开展制度构建。立足两大国家战略交汇,挖掘碳中和与能源安全的丰富理论内涵和多重逻辑关联,离不开深远布局、精确分析、严密论证和有力推进。如何强化制度构建中的“叠加效应”,减少不同制度的对冲,并据此找到一种更为系统协调的方案,仍有待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 李冰强,邸卫佳.环境法视域下的碳中和治理:法理基础、体系困境与纾解之道[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05):65-75.
[2] 陈迎.碳中和概念再辨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2(04):1-12.
[3] 于仲波,贺天,王彦斌.通过在印度和南非支持清洁能源项目等措施.碳交易网,http://www.tanjiaoyi.com/,2024.4.20.
[4] 孙传旺,闵嘉琳.碳中和目标下的能源安全与保障措施[J].兰州财经大学学报,2023(06):71-81.
[5] 张璐.“双碳”背景下能源安全的理性认知与法律回应[J].政法论丛,2022(05):43-54.
[6] 杜群,李子擎.国外碳中和的法律政策和实施行动[N].中国环境报,2021.4.16(06)
[7] 王中庆.山西能源革命与碳达峰碳中和有效衔接研究[J].经济问题,2022(09):115-122.
[8] 秦天宝.双重社会转型下中国环境法的挑战与因应[J].中国法学,2024(02):126-143.
[9] 张文显.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J].法商研究,2020,37(02):3-17.
[10] 李冰强,王楠.论黄河法的立法定位[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03):128-136.
[11] 张宝.欧盟碳中和立法及其对我国的挑战和启示[J].世界社会科学,2023(05):100-117+244.
[12] 徐政,张姣玉,李宗尧.新质生产力赋能碳达峰碳中和:内在逻辑与实践方略[J].青海社会科学,2023(06):30-39.
[13] 刘平阔,桂俊卿.中国区域碳中和的技术溢出与能源回弹:机理、实证及启示[J].自然资源学报,2023(12):3003-3023.
[14] 葛世荣,王兵,冯豪豪,姜鑫茹,李雪.煤基能源动态碳中和模式及其保供降碳效益评估[J].中国工程科学,2023(05)122-135.
[15] [德]路德维希·拉赫曼.刘纽,译.资本及其结构[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44-45.
[16] 肖国兴.能源市场革命与能源规制革命的法律维度[J].政法论丛,2024(02):86-98.
[17] 李冰强.碳中和目标下我国森林碳汇功能实现的困境检视与法治保障[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02):61-72.
[18] 曹明德.社会系统论视角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律对策[J].中国法学,2023(05):128-148.
(责编:贾伟)
猜你喜欢 碳中和能源安全困境 英能源安全战略,一份愿望清单加油站服务指南(2022年6期)2022-07-28为能源安全贡献大港力量中国石油石化(2021年10期)2021-07-16基于国家能源安全保障的煤制油发展研究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2021年2期)2021-04-13困境文苑(2020年12期)2020-04-13基于熵权法*的广西能源安全评价自然资源情报(2017年7期)2017-11-26“邻避”困境化解之策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7年8期)2017-03-22必须正视的理论困境中国卫生(2016年5期)2016-11-12我国雾霾治理的困境与出路环境科技(2016年3期)2016-11-08分析低碳经济时代转变的农业经济发展中国经贸(2015年2期)2015-05-13旅游风景区碳估算与碳中和实证研究世纪桥(2014年12期)2015-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