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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24-10-28 14:45:02 来源:网友投稿

吴昊

(扬州海事局,江苏 扬州 225000)

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运输船舶跨区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切实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提高跨区域跨部门协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2023年4 月,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为期7 个月的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部省合力协同推进专项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1.1 开展专项治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的重大任务

近年来,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然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不强以及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交通运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部署,专门开展为期7 个月的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将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机制建设作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任务,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提高监管执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现实紧迫感,高标准谋划、高质量推进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这一重要性工作,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水平,为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提供坚强有力的水上交通安全保障。

1.2 开展专项治理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必然要求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经过长期努力,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总体上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海上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通报作出了原则性要求,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要求。由于各管理部门间尚未建立起具有操作性的执法协作机制,也尚未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这些通报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不但船舶协查等执法协助要求无法落实,也严重制约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执法机制建设,由此带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执法的精准性不足、效率不高以及权威性受损等诸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觉和重视。开展专项治理,就是要贯彻落实《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海上设施有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通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等规定要求,解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力、执法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将严格依法履职守护公平正义作为海事执法的生命线。

1.3 开展专项治理是加快开创海事现代化发展新格局的重要途径

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作为我国水上最大的一支经济类执法队伍,海事部门要深刻“必定”二字的份量,在“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中争当主力军。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12395”总体工作思路,转变观念、胸怀大局,系统施策,解决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将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作为加强“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海事事业持续向好发展。

2.1 把思想认识作为根本,拧好“总开关”

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决策部署,海事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现实紧迫感,高标准谋划、高质量推进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这一重要工作。在活动起始阶段即组织召开视频动员会,明确工作要求,压紧压实各地区水上监管职责。针对个别领域存在的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不强等问题,进一步强化细化落实举措,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专项治理具体工作,牢固树立好“起跑就是冲刺、开局就是决战”的责任意识。

2.2 把建章立制作为基础,立好“风向标”

坚持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做到“完善一套制度,解决一类问题”。针对船舶违法违规信息不知道通报谁、跟谁联系等问题,建立起了包括51 家省级机构、462 家地市级机构(含分支海事机构)共566 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信息通报联络制度,建立了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微信群,定期传达部领导重要批示内容、发布具体工作要求。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标准不统一、做法不明确等通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研究制定涵盖20 件通报事项的“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工作指南”。针对协调对接不畅、案件协助移送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起草制定《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与海警机构达成框架性合作协议,制定海事海警协作相关配套工作制度。

2.3 把规范运行作为重点,打通“中梗阻”

全国首个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平台于7 月19 日上线运行,实现信息通报、移交、处置、反馈等全流程电子化运行,打通数据壁垒,为实现运输船舶综合监管提供坚强支撑,总体实现全系统使用一个平台的目标。建立信息化平台运行维护工作专班和周例会工作机制,收集相关问题57 条并逐条研究解决,有力有效保证了信息化平台的正常运行。组织对 2022 年1 月份以来开展信息通报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共梳理问题 71 项,逐条研究制定针对性解决措施。印发专项督察工作通知,对专项行动督察作出总体安排,明确 15 项具体督察事项。赴湖北、重庆等省市开展专项治理推进情况调研,通过现场检查调研、视频会议、函件和联络员工作群等方式,督促推动专项行动提质增效。

2.4 以破解难题抓好示范为突破,打好“攻坚战”

选取长江与京杭运河六圩交汇水域作为示范点,部海事局执法督察处党支部牵头,联合四家基层管理单位党支部开展“1+4”支部共建,联合制定过闸运输船舶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成立首家水上跨部门综合监管服务站,建立实体化运行专班,打造行业首个既有管理制度又有机构人员的跨部门运输船舶综合监管样板,开展联合检查,实现运输船舶违法违规行为闭环处理。组织召开现场集中办公会,指导相关单位在长洲枢纽、三峡枢纽、谏壁船闸等地复制推广借鉴六圩河口过闸运输船舶综合监管机制做法。推动海事与交通航务、船闸部门构建区域协调联动共管机制,初步建成长江、西江、京杭运河信用信息共享互认、执法信息互联互通的格局,实施跨区域跨部门联合信用惩戒。

3.1 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一是个别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单位之间工作不均衡,实质性的督导检查开展不多,无论是通报数量还是处置数量都不够理想,处于较低水平,与辖区监管实际不匹配。二是个别地方执法力量不足。基层执法单位普遍存在执法装备、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薄弱等问题,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问题仍然存在。

3.2 规范运行方面

一是个别单位违法违规信息录入不及时、反馈不准时;
个别单位还存在推诿扯皮现象,未能严格按照《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清单》《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流程》明确的事项、时限和方式进行通报与处置。二是行业外部的信息通报渠道尚需要进一步打通,与部分行业外部接收单位的联络机制还需要统筹考虑如何打通。

3.3 信息化建设方面

一是水路运输船舶营运证信息未接入平台,现有平台与海事自身业务系统、水运业务系统间资源融合不够等问题,部分旧系统设计之初未考虑违法信息需要通报的需求。二是信息化平台还需加快升级,建立完善统计分析和任务督办等功能。

4.1 加强检查通报和保障工作

强化信息化平台流转与纸质书面通报相结合,实现信息通报多渠道全覆盖。试行“一季一通报”工作机制,可先期对沿长江、西江、京杭大运河等三大流域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开展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抓违法信息规范处置来抓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最终实现人、船、环境、管理的全方位全要素提升。此外,由于通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在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等方面舍得投入,对承担工作任务重和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奖励。

4.2 充分发挥好海事部门的带动作用

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聚焦通报要求落实不力、执法协作机制不健全等关键点,牢固树立一体化治理理念,突出海事部门“主角”带动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走访联系其他相关单位,明晰责任链条、讲清利害关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推动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对涉及通报的相关航运公司采取约谈、警示和记入诚信档案等手段,确保处置反馈的闭环管理,降低被处理船舶的二次违法违规率。

4.3 做好大数据分析

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抓好数据源的管理至关重要。数据不准,基于数据的各种分析都无从谈起,责任也很难压实。建议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平台功能,尽快完善上线统计查询分析和任务督办等功能,整合纳入现有海事信息系统监管数据,做好数据汇集和统计分析。确保将现场执法履职和违法违规信息通报紧密融合,保证数据源的第一手准确性,做好分层级、分情形的通报。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打通海事内部和交通行业内部的数据壁垒,破解无法查询营运证信息通报难、以及海事执法数据转换难等问题,通过“一体化”实现融合增效。

4.4 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监管联动

聚焦运输船舶违法违规的风险特点,构建多部门联动的监测预警机制,实现风险隐患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和及时处置,综合研判、协同处置重大预警信息。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与司法机关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方面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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