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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的“何以必要”与“何以可为”

时间:2024-10-28 10:15:01 来源:网友投稿

唐匡政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1200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恶化和人类对生态法治建设的深切认知,行政法作为规范行政行为的基础性法律,必须适应这一宏观背景的变化,引入绿色原则,确保行政权力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真正实现法治原则下的公权行使。绿色原则的内涵不仅仅是生态保护,更包含了对公共权力行使的绿色审查、绿色决策等核心内容,使得行政法在构建绿色行政过程中更具系统性和操作性。

文章通过深入挖掘行政法与绿色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重新界定行政权力的边界与绿色目标的对接,为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提供新的视角和解决路径。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进程中,行政法作为保障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应追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步伐,对生态环境的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绿色回应。

(一)宪法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确立了基本的权利体系和国家目标。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问题的凸显,《宪法》也开始对生态环境权益予以确认,将其纳入国家基本权益的框架之内。宪法赋予了生态环境保护最高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国家对于生态环境的重视,并对下位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从宪法层面来看,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是必要且必需的,是保证行政权力在行使中充分考虑和实现宪法赋予的生态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1]。

(二)行政法层面

行政法旨在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在面对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时,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得回避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必须根据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调整其行政决策和行为,使之更加绿色、低碳、可持续。由此可见,在行政法中引入绿色原则,可以为行政权力行使提供具体的指引,确保其在决策和行为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需求,以此实现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层面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生态环境法治也日益受到重视。为了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需要强化生态环境法律的保障力度,确保其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行政法作为规范行政权力行为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引入绿色原则具有明确的生态环境法治目的,绿色原则可以加强行政权力对生态环境法律的执行与保障,确保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不仅体现了宪法保护环境的要求,还反映了行政法对于保障公民环境权利的目的,其功能体现在对公共权益的重新解读、行政决策的绿色化、行政责任的强化、行政审查的绿色标准和公众参与权利的确认等方面,以此确保行政法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能充分体现和保障生态环境的长远利益[2]。

(一)在公共权益的调整与完善层面

传统的行政法重视公共权益的维护,但面对日益紧迫的生态环境问题,《宪法》将“环境权利”纳入人权范畴之中,生态权益逐渐被视为公共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绿色原则的引入,实质上是对公共权益的重新解读和调整,明确行政行为在保障传统公共利益的同时,还应确保生态环境的长远利益。

(二)在行政决策的绿色化层面

绿色原则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在行政决策中的核心地位,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应该积极融入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和原则,基于绿色、可持续的考量来进行权衡,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生态友好性相统一,使决策结果有利于生态环境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达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三)在行政责任与问责机制的强化层面

行政责任与问责机制是确保行政机关合法、合规、有效执行其职责的核心制度,在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时,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无疑为行政责任与问责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实现路径[3]。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后,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得以明确,不仅意味着行政机关需在其决策和执行中考虑到生态环境的利益,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来实现和维护生态环境利益。一旦行政机关的行为或不作为导致生态环境受损,该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行政机关真正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其决策与执行之中,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得到有效实现。

(四)在行政审查的绿色标准层面

引入绿色原则的行政法为行政审查提供了具体的评判标准。在行政审查过程中,审查机关既要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关注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行政行为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一致、行政决策与社会的长远利益的一致,从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

(五)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权利的确认层面

一方面,绿色原则强调公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角色和权利,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确立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公众被赋予了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提供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从而增加了决策的透明度,促进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与公众利益相一致;
另一方面,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利的基本地位,绿色原则的引入意味着不仅需要关注生态环境本身,还要关注公民对享有良好环境品质的需求。同时,环境权利的确认,也意味着在行政法中,各行为主体的环境权益受到了多重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救济、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撑。

推进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的进程,需要从立法、执法与司法三个层面出发,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来保障绿色原则在行政法实际操作中的实施成效。

(一)立法层面:绿色原则的立法体系的构建

在立法层面,通过综合运用立法修法、实施细则制定、问责制度建设等多种措施,可以确保绿色原则在实际的行政活动中得到真正的贯彻和执行。

一要明确绿色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当前,多数法规聚焦于传统的管理、效率和公平等原则,随着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逐渐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因此,需要在行政法中明确绿色原则的法律定位,将其上升为一种基本法律原则,与合法性原则、行政正当原则、权益保障原则、合理性原则等行政法既有基本原则相结合,强调其在行政行为中的重要地位[4]。

二要修订与环境相关的行政许可制度。针对现行的行政许可制度,进行修订以确保符合绿色原则。例如,审批企业排污许可时,除了考虑其经济效益,还要严格依据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要制定专门的绿色原则实施细则。为了保障绿色原则在实际行政活动中的具体实施,需要专门制定与绿色原则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行政指导意见,为行政机关提供操作指南。

四要确立与绿色原则相关的行政问责制度。立法应明确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因违反绿色原则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当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违反了绿色原则,应当被追究相关责任,从而确保绿色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

五要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的立法过程。生态环境问题关乎公众利益,因此,在涉及环境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应鼓励广泛的公众参与,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制定出既科学又公正的法律法规。

六要制定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的法律规定。为了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制定明确的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的法律规定,确保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时,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

(二)执法层面:绿色原则的行政执法指导与监督

为了保证绿色原则的贯彻落实,在执法层面应加强关于绿色原则的行政执法指导与监督,引导行政机关遵循绿色原则,强化行政主体的积极责任,确保绿色原则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得到真正的实施和体现。

一要建立绿色执法培训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绿色原则、生态文明及环保知识的培训,确保其在处理环境相关的行政事务时,能够充分理解并有效应用绿色原则。

二要构建绿色执法指标体系,制定与绿色原则相匹配的行政执法指标体系,不仅要涉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成果,还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对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面的表现。

三要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为了使公众了解行政机关在环保方面的工作进展和成果,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公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如空气质量、水质、污染物排放等数据,以及执法活动、处罚决定等信息。

四要建立绿色执法评估与考核制度。根据先前制定的绿色执法指标体系,定期对行政机关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价其在绿色执法中的表现,并对表现突出的机关或个人给予奖励。

五要明确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绿色原则的行政行为,应当明确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赔偿责任等,并确保其得到严格执行。

六要强化公众的监督与参与,鼓励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环保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建立便捷的举报机制,对有效的举报给予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要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鉴于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如土地、水资源、大气、生物多样性等,需要多部门进行协作。因此,需要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确保各部门能够在遵循绿色原则的基础上,共同执法。

八要推动绿色技术在执法中的应用,引进先进的绿色技术,如环境监测技术、污染物处理技术等,确保在执法过程中既高效又环保。

(三)司法层面:绿色原则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在司法层面,需要从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角度,对绿色原则进行明确、系统的司法解释,确保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恰当、有效的应用,形成全面、有效的绿色原则司法审判体系[5]。

一要明确绿色原则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应当制定明确的关于绿色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司法解释,确定其在行政法律框架内的地位和具体内容,为下级法院提供统一的审判指导。

二要构建绿色原则的司法解释体系,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系统的绿色原则司法解释体系,涵盖生态保护、资源管理、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等各个方面。

三要确保绿色原则的前瞻性与灵活性,鉴于环境科学和技术的快速发展,绿色原则的司法解释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和灵活性,能够适应未来的新情境和新挑战。

四要提高司法人员对绿色原则的认识与应用,通过培训、研修和交流,提高司法人员对绿色原则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其在审判实践中能够正确、恰当地运用绿色原则。

五要加强绿色原则的案例指导作用,最高法院可以定期发布与绿色原则相关的典型案例,作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确保绿色原则得到一致和连贯的应用。

六要建立绿色原则的司法审查机制,针对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行政法院应当建立绿色原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确保行政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真正遵循绿色原则。

七要促进公众对绿色原则的理解和应用,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公开审判、法律宣传等方式,加强公众对绿色原则的理解和应用,鼓励公众在行政诉讼中主张和维护其生态环境权益。

八要优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进一步激励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法院应当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如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起诉门槛,并对胜诉方予以法律支持。

从生态法治建设的维度出发来看,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不仅是应对生态危机的战略选择,更是对传统行政权力理论的再造与调整,彰显出公共权益与环境权利的协同效应。而从行政法修订的角度来看,绿色原则已经成为民法中的法定原则之一,行政法应积极回应《民法典》以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确保行政决策过程中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价值观念得以落实。因此,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在未来,相关行为主体可以通过构建绿色原则的立法体系、完善绿色原则的行政执法指导与监督、理解与适用绿色原则的司法解释等方面,推进绿色原则在行政法中的确立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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