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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路狂花钱》中的三个法律问题

时间:2024-10-27 18:30:01 来源:网友投稿

方菲

《末路狂花钱》剧照(图片来源:豆瓣)

想要回到平凡的生活,贾有为向中介要回房产,结果被中介赶出来无家可归。那么,在实践中,贾有为作为原房主,能不能要回自己的房产?

假如生命只剩下数日,该如何度过?最近,电影《末路狂花钱》通过黑色幽默的手法,讲述了生命只剩下数日的男子贾有为身上的故事,给了我们解答。

贾有为过了43年省吃俭用的生活,有一天他突然晕倒,被紧急送医。医生诊断他患上了脑部肿瘤,生命只剩下短短的10天。这个消息让贾有为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他意识到,如果死后留下未花的钱财,那将毫无意义。于是,他毅然决定卖掉传言即将拆迁的老屋,并通过各种方式凑足了100万元。他找到了自己多年的发小——沙白虎、许大力、董建峰,计划在生命的最后10天里,与兄弟们享受人生的乐趣,尽情挥霍这笔巨款……随着影片情节的展开,《方圆》记者发现了几个有意思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也引起了一些讨论。

医疗事故是否赔偿

影片一开始,展现的是贾有为节俭的43年:在超市购物只买临期或过期食品;
为已故父母上香都得把一根香折成3段來烧;
手里总是一堆打折券;
家中墙壁上挂着“勤俭之家”的荣誉证书……

一次意外,贾有为在医院确诊脑部肿瘤,医生的判断是只剩10天生命。得知自己命不久矣,贾有为觉得留着钱也毫无意义,甚至觉得唯一的房产留着也没有意义了。于是,贾有为找到房产中介,将估价40余万元的房产以低于市价的20万元抛售,并拿到了20万元现金。他一改往日节俭做派,开始了挥金如土的生活。

然而,命运弄人。有一天,贾有为再次遭遇事故被送入医院,却意外得知“脑部肿瘤、即将离世”的诊断竟然是一场重大误诊。给贾有为做检查的医生发现,是医院重要仪器损坏,导致上一次的严重误诊。

那么在法律层面,对于这样的医疗事故赔偿的问题,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古灯晖向《方圆》记者介绍,民法典中分别有3个条款涉及医疗事故赔偿: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1221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223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司法实践中,仅主张医疗设备存在故障,但未进行鉴定,确认其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电影中,贾有为未对医院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申请鉴定,从而也就无法证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这样即使贾有为主张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法得到支持。”古灯晖分析道。

能不能要回自己的房产

想要回到平凡的生活,贾有为向中介要回房产,结果被中介赶出来无家可归。那么,在实践中,贾有为作为原房主,能不能要回自己的房产?

对此,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宇健认为:如果贾有为已经向买方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且贾有为已经收到全部房款。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影片中,贾有为已经取得全部房款,且未出现房屋无法交付或者过户的事实障碍。因此,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贾有为与买方的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贾有为无法要回自己的房产。

需要强调的是,贾有为低价卖房是基于其认为自己仅剩10天生命的错误认知,他想快速变现。买卖双方对房屋买卖交易的标的物房屋、价格均没有认识错误,因此不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无法定的撤销事由。贾有为被中介赶出房子,也没有救济途径了。

没花完的40万元何去何从

再后来,贾有为得知自己没病以后,想带走没花完的40多万元,结果兄弟3人一不小心把装满40多万元的麻袋扔到了海里,沙白虎偷偷把钱捞上来,占为己有,未归还贾有为。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上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和效力,相应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古灯晖解释,构成不当得利须同时满足四要件: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害,一方获利与另一方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利没有法律根据。

具体到影片中,沙白虎明知案涉款项属于贾有为所有,未经贾有为同意,仍然将钱偷偷捞出并占为己有,使贾有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以上行为已经构成不得当利。

若贾有为起诉沙白虎返还,关键在于举证得利人沙白虎之得利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律根据”在学理上又称为“无法律上的原因”或者“无原因”“无正当原因”“无合法根据”,包括自始无法律根据和开始有而嗣后丧失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此规定,影片中,贾有为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承担了举证证明的责任。古灯晖认为,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贾有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将难以得到支持。

如果贾有为起诉沙白虎返还不当得利,他围绕不当得利4个构成要件组织证据即可。但对于取得利益是否有合法依据,由谁举证,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分歧。从影片看,由获得利益的沙白虎举证较为合适。

那么,返还标准该如何确定?古灯晖认为,如果沙白虎在其取得的财产总额上有所增加,则应该全部返还;
如果沙白虎主观是恶意的,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保护利益受损方即贾有为的利益;
如果沙白虎捞出来的钱用于投资,则以产生的实际收益作为返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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