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瑄
不久前,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通报了7起惩治诬告陷害的典型案例。其中孙某某在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和哈尔滨市某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期间,诬告哈尔滨市公安局相关党员干部一案的详情被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
记者注意到,2023年12月,黑龙江富锦市人民检察院将孙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等犯罪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意味着等待孙某某的是刑事处罚。
党内监督是所有党员的正当权利。然而,诬告绝不等于监督,其本质是出于一己私利,滥用权利。
在诬告陷害案例中,群众诬告干部、下级诬告上级已属常见,但记者在采访中得知,还存在上级诬告下级的情况。面对诬告陷害屡禁不止的情况,近年来,各地在开展澄清正名的同时,制定了打击诬告陷害的工作方案,要求各地方加大打击诬告陷害的力度。
上级诬告下级何为?
上述孙某某的通报详情里这样概述了他的行为:为使自身在提拔时获得竞争优势以及发泄对他人提任职务的不满,(孙某某)捏造事实,虚构举报人,撰写举报信60余封,指使他人向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哈尔滨市纪委监委等相关单位邮寄,反映哈尔滨市公安局6名党员干部行贿受贿、贪污、搞不正当男女关系等问题。
那么,什么是诬告陷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实践中,一些人包括个别公职人员,往往滥用检举揭发权,无中生有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部分诬告者和孙某某有相似的想法,他们希望通过诬告打击被举报人,企图在人事变动或荣誉、利益分配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某地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些人专挑干部提拔、人事换届等时间节点大肆诬告,意图迷惑组织判断、干扰选人用人节奏。“有些匿名检举的图片一看就是经过了处理,有的检举人还会留下假的身份信息来伪造实名举报。倘若因举报被调查,本来酝酿好的干部提拔就可能被搁置,或干脆换人选,导致一些被诬告的干部错失机遇。”
除了干扰选人用人节奏,还有的人纯粹是为了满足自身狭隘的报复或嫉妒心理,恶意攻击他人。比如北方工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沈志莉因工作与他人发生矛盾,先后20余次向中央纪委、北京市纪委、市委巡视组、市教委等多家单位进行匿名诬告,涉及2所高校及市委教育工委8名局级领导干部。
“直至组织审查期间,沈志莉才承认所谓的‘匿名举报是其为了发泄个人不满,故意编造。”办案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说。
一名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同一个单位里,有人把同事当作假想敌,哪怕一次诬告没见效,他下次还接着告。“连番轰炸”的目的是,就算不把“假想敌”扳倒,也要把对方搞臭。
诬告陷害不仅有下级对上级、同级对同级,还有一些上级也会诬告下级。记者了解到,某单位一部门负责人,因与一名下属在工作中有摩擦,竟然在单位评职称前夕,向纪检机关匿名举报,给该下属编造了一堆乱七八糟的罪名。纪检机关经过认真核查,证实举报内容纯属子虚乌有,然而此时职称评定工作已结束。那名被诬告的下属工作表现优秀,本来很有希望当年评上职称,却被顶头上司“搅和”了。
本刊此前还曾报道,十八大后落马的一名正部级高官,在其从政经历中便有过诬告下级的举动。当时他正担任副省级职务,尽管手握大权,却又不想得罪人。他授意人向上级写信,诬告一名比自己级别低的官员。上级批转这些信件后,他立刻启动调查程序。对外,他仍旧“装好人”,说自己并不想整谁,实在是上面压力大,自己不得不有所动作。
上级诬告下级,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上级既想整人,又要把责任撇清;
另一种是下级的上升趋势令上级感受到威胁,便刻意打压。“用诬告来攻击上级或平级,手段已很卑劣。身为上级,对部下使出这些招术,足见其人品太差劲。”有人这样评价。
去年6月8日,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通报了这样一则案例,玉溪市某市属国有公司总经理胡某某因对公司财务部员工魏某向组织反映其工作上存在问题怀恨在心,为打击报复魏某,便指使财务部经理刘某捏造魏某在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期间,仓库出现70余万元物资短缺,魏某涉嫌职务侵占等问题,并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意图使魏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魏某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了刘某等人对其进行诬告陷害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置。经公安机关侦查核实,胡某某和刘某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胡某某、刘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因两人还有其他犯罪问题,最终被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打击诬告陷害力度升级
“感谢你们给我澄清,还我清白,让我放下包袱,开始新的生活……”半年前,针对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一级主任科员张某某的不实信访举报,双流区纪委监委为其在双流区检察院召开了一场不实信访举报工作澄清会。
这样的例子,在全国不在少数。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要求,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中办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也指出,保障党员权利,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中央纪委网站公布了一组数据:2019年至2023年6月,浙江共查处诬告210起291人,湖南两年内查处诬告陷害31件65人,西安开始对1639件失实检举控告进行起底摸排……
翻看各地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可以发现,前些年对诬告陷害者的处理以党纪政务处分为主,被判刑的情况不常见,但随着对诬告陷害打击力度的增大,部分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者被判刑。前述某地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诬告者是党员公职人员,可以按照纪律处分条例追究,严重的可以根据政务处分法进行职务违法的责任追究。若情节特别严重,便能适用刑法的诬告陷害罪。
“今年年初,南充市纪委监委按照四川省纪委监委统一安排部署,制定了打击诬告陷害的工作方案,要求各地方加大打击诬告陷害力度,一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南充市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人说。
不仅是四川,全国多地在为被诬告者澄清正名的同时,制定出台相关措施,惩治诬告陷害者。
黑龙江建立问题线索同级双向移送机制,即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信访举报、查办案件中发现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公安机关对诬告陷害行为查证属实,发现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同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浙江宁波出台了《宁波市关于处置检举控告中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试行)》,其中明确了公检法及组织、司法、信访等单位工作职责,全面规范诬告陷害行为认定、处置启动、线索移送、案件调查、审查起诉等工作流程。
“从产生源头上看,诬告陷害受到举报人心理动机、诬告成本较低、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多重影响,但最为关键的解决方案在于建立一个系统联动、彼此配合的制度体系,将检举控告权利行使、举报案件审查核验、澄清结果及时反馈等过程严格限制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院长、廉政研究院副院长马雪松提出。
为清白者撑腰,对诬告陷害者就决不能不予追究或轻描淡写。康元冰认为,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积极探索建立诬告陷害人“黑名单”制度,也会起到使诬告陷害人心存戒惧、知耻知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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