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怡
网络带货主播个人纳税现状
直播带货行业现状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行业出现了井喷式发展。根据相关数据,2021年我国网络直播市场的收入总规模高达1844.42亿元,网络主播账号累计达到1.4亿,且规模还在持续扩大。直播电商作为在线直播的一个分支,其2017年国内市场交易规模为196.4亿元,2021年国内市场交易规模为23615.1亿元,如此迅速的增长趋势不仅与消费者需求增加相关,而且与国家政策支持密不可分。主播的收入主要是提供直播所得的收入。由于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签约方式不同,主播的收入来源多种多样,包括打赏、广告、底薪和分成等。该行业的收入两极分化严重,正如二八法则一样,像李某、黄某等头部主播只是凤毛麟角,大部分主播并没有这么光鲜亮丽。
主播个人纳税现状 当下,网络直播行业野蛮生长,其销售额随之骤增,主播的收入也是与日俱增。主播有如此高的收入无可厚非,只要依法纳税即可。但是近年来,带货主播偷税漏税事件频频曝光,金额从几千万到十几亿元,涉案金额骇人听闻。例如,2021年11月,朱某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计6555.31万元。2021年12月,网络主播黄某在2019年至2020年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某做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网络主播属于新兴行业,为国家税收提供了新的税源,且知名主播收入丰厚,更是拓展了国家财政收入空间,有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然而,有些主播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为国家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给税务机关带来了征管风险,同时也扰乱了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为了整治该行业问题,税务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
对主播个人收入进行征税的必要性
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是我国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源泉,为国家开展基础设施投资提供了基础。2021年全国税收收入172731亿元人民币,占公共预算收入的85.28%,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13993亿元人民币,占比为6.91%。以上数据表明,税收财政收入支撑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但是近年来,网络带货主播个人偷税漏税事件频频发生,他们在充分享受直播行业上升期发展红利的同时,忽视了依法纳税的义务,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对国家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量能课税原则是纳税最大效益的根本要求,是社会最大效益在纳税方面的主要表现。量能课税要求收入多者多缴税、收入少者少缴税,以此解决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保证社会公平正义。而这些网络主播享受着时代红利日赚百万,无疑成为高收入人群,但是他们通过偷税漏税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使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效果大打折扣,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规定合法合理的税收原则 网络主播的收入无论是何种方式,都符合“劳务报酬所得”范围,因此,对网络直播的收入进行征税是毋庸置疑的。网络直播与其他社会主体相同,在享受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同时履行纳税义务,承担相应的税费,网络主播要积极承担法律义务,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按时缴纳税费。
税务部门与网络主播之间的监管博弈分析过程
理论分析 在博弈过程中,网络带货主播个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决策会相互影响。税务部门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网络带货主播个人采取何种决策,同样,网络带货主播个人的决策也会影响税务部门的进一步选择。无论是网络带货主播个人还是税务部门,都会在博弈过程中谋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对于网络带货主播个人而言,目标是税收支出降到最少;
而对于税务部门而言,正常的税收收入和杜绝偷税漏税现象是其追求的目标。因此,网络带货主播个人与税务部门的目标不同,下面将用静态博弈模型来分析网络带货主播个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道德风险。
模型假设 假设一:税务部门与网络带货主播个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且只要税务部门对网络带货主播个人进行监管即可查出其是否逃税。
假设二:网络带货主播个人应纳税额M,逃税额T。
假设三:税务部门对网络带货主播个人进行监管需要成本C,网络带货主播个人逃税后罚款率D,0.5≤D≤5。
假设四:网络带货主播未被查出逃税时,税务部门给予的奖励为R(R 假设五:精神奖励为P,并且给税务部门和网络带货主播个人带来的收益是相等的。 假设六:网络带货主播个人选择策略集为{逃税,诚实纳税},其选择策略“逃税”的概率为x(0 模型建立与求解 基于以上假设,得出网络带货主播个人与税务部门的收益矩阵如下表: 博弈结果分析 网络带货主播个人是否诚实纳税取决于税务部门检查概率和均衡时检查概率Y的大小。如果税务部门检查的概率小于Y,那么网络带货主播个人最佳选择是逃税;
如果税务部门检查的概率大于Y,那么网络带货主播个人最佳选择是诚实纳税;
如果税务部门检查的概率等于Y,那么网络直播个人随机选择偷税或诚实纳税。根据X可以看出网络带货主播个人选择策略“逃税”的概率与C成正比,与(DT+P+T+R)成反比,因此,提高罚款率加大了网络带货主播个人偷税行为之后的损失,面临着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的风险,降低了其期望收益,逃税的概率也会随之减少。加大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会增加网络带货主播个人的期望收益,也能使逃税的概率降低。同时,税务部门加大检查力度也可以起到同样的效果。如果网络带货主播个人逃税的概率小于X,那么税务部门的最佳选择是不检查;
如果网络带货主播个人逃税的概率大于X,那么税务部门的最佳选择是检查;
如果网络带货主播个人逃税的概率等于X,那么税务部门随机选择检查或不检查。根据Y可以看出税务部门选择策略“检查”的概率与T成正比,与(DT+P+T+R)成反比。当D值越大,处罚越重时,税务部门检查的概率就越低,即税务部门进行检查需要进行的频率和人数会相应减少,而网络带货主播个人认为税务部门检查概率会相对减少,存有侥幸心理,增加了逃税的风险,所以严厉的处罚制度未必能遏制逃税行为。此外,由于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会降低网络带货主播个人逃税的概率,同时也会降低税务部门的检查概率。
完善主播征税制度的相关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网络直播属于新兴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完善,比如,收入的来源、收入的归属、平台与网络直播个人的关系界定不清等导致网络带货主播个人怀有侥幸心理。因此,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网络带货主播个人建立统一的税务缴纳标准,提高整个行业的纳税规范意识,从根本上减少网络带货主播个人的逃税行为。此外,还应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网络带货主播个人纳税的积极性,还可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有序发展。
加大处罚力度 当罚款力度不足时,对偷税者起不到威慑作用,同时对促进纳税人诚实纳税的作用微乎其微。然而,加大罚款力度在短期内虽可以呈现出减少逃税率的作用,但从长期来看,这会使税务部门的期望收益降低,产生思想懈怠,导致检查概率降低。而且,在检查率较低的情况下使用最严厉的处罚制度会加剧社会不公。所以,加大处罚力度一定要在适当范围内。合理有效的惩罚力度不仅可以增加纳税者心理上的负担,在选择是否逃税时有所顾忌,并且可以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推行业务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当监管成本越高,税务部门选择检查时获得收益下降,导致监管力度减小,纳税人逃税的概率越高。因此,提升征管质效是必不可少的。首先,科学设计纳税流程,在方便纳税人纳税的同时降低逃税的隐蔽性;
其次,加强纳税人纳税信息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纳税数据化、监管数据化。
给予适当物质激励 实现网络带货主播个人诚实纳税仅采用负激励机制设计是远远不够的,还是要从制度入手,在税制设计中融入正激励机制设计,在正、负双激励机制下逐步向诚实纳税迈进。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正激励措施,包括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奖励可以降低网络直播个人的逃税概率和税务部门的检查概率,减轻税务部门检查压力,但是也降低了税务部门的期望收益。所以,即使引入物质奖励也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不然过度使用物质奖励会导致税务部门无法履行筹集财政收入这一基本职能。
重视精神激励 由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知,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有最基本的物质层面的需求还有更高层次的情感、荣誉以及自我实现的追求。因此,要使纳税人诚信纳税还需要一定的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比,精神激励不仅可以调动税务部门的积极性,而且还能在不破坏税收的财政职能的前提下达到降低逃税概率的目的。
降低监管成本 税务部门的监管成本降低有利于促使网络带货主播个人缴税。随着数字化时代发展,利用互联纲大数据平台可以达到以数治税的目的,这样不仅可以降低税务部门的监管成本,减轻税务部门的经济压力,而且有助于税务系统信息共享的实现。
作者单位:河北地质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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