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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联合执法和宣传力度有效遏制电毒炸鱼违法行为

时间:2024-10-22 17:15:02 来源:网友投稿

李 泓

(河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 郑州 450044)

近年来, 随着我国各地禁渔制度的出台实施和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现象有明显下降趋势,案件由多发逐年减少。

电鱼、毒鱼、 炸鱼对渔业资源是毁灭性和不可再生的捕鱼方式, 大小规格鱼类和水中的水生生物都被毁灭性杀死,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对水域生态环境危害极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在各地实施的禁渔期禁渔区、或者是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用这种方式捕捞是处罚的加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于公安局(派出所)依法抓获并侦查查明的电毒炸鱼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通过委托有关单位或专家就案件有关渔业损害和生态修复补偿问题给以鉴定评估,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既判刑,又罚款,对“电毒炸”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

1.1 电鱼的危害

在我国许多地方, 个别人员从市场上或网上购买到大功率蓄电池和逆变器及电线类产品自行组装成“电鱼机”是很容易的,空闲时候划鱼船、带上捞鱼的网兜到河道、湖泊和水库中“电鱼”,既能改善生活, 多余的到集市上销售。

电鱼装置是根据逆变原理,利用逆变器把低压直流电池变为脉冲高压。

带有脉冲电的电极在水里面会形成一个圆形的电流场,当鱼遇到电流场的时候中枢神经受刺激而丧失判断危险和逃生的能力, 同时身体会在电场的作用下顺着电流线的方向本能地弯曲, 在具备被动逃逸能力时加上鱼鳔充气的作用, 会不断的往水面方向盘旋式的运动,最终浮出水面而被捕获。

这种电捕鱼方式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极大, 给水域内的水生生物造成严重的长期影响。

鱼的神经传导是通过其自身组织完成的,遭遇强烈电击刺激后,其体内组织腺体会发生变化,一般情况下,幼鱼被电后会当场死亡,一些被电流电过的个体较大的鱼即便能逃脱, 也会导致畸形,电流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导致其不育,不能进行子代繁殖活动。

另外电捕鱼还会对水域中栖息的浮游生物、底栖生物造成严重伤害,使鱼的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

1.2 毒鱼的危害

毒鱼的目的不同,投放的药物种类就不同。

有投毒破坏渔业资源的刑事类案件, 投放药物的种类是各种农药, 因为投入水中一定量的农药都能杀死鱼类;
有投放鱼藤精、生石灰、漂白粉、茶籽饼等药物杀死野杂鱼和水生生物病原体的“清塘”行为,这是池塘养殖过程中的必要环节;

有通过向水域内投放鱼藤精、 甲氰菊酯和磷化铝药物将鱼毒死后的非法捕捞行为。

投放鱼藤精只损害鱼的神经系统, 但是对人无毒。

水中的浓度达到0.025 mg/L以上时,鱼类很快就会致晕漂浮,只要尽快捞上来放入清水中清洗,这种鱼还能食用。甲氰菊酯属于菊酯类农药,水生生物对其很敏感,鱼类一旦接触就会作用于神经系统,导致晕厥、漂浮、死亡。

磷化铝属于高毒性农药, 其毒性作用机理主要为遇水、酸时则迅速分解,放出吸收很快、毒性剧烈的磷化氢气体。

在水体里投放较大剂量磷化铝农药,磷化铝遇水迅速分解出大量的磷化氢有毒气体,当鱼经过水体呼吸的时候受到毒害和刺激而丧失判断和逃生的能力,致晕、死亡。

用农药毒死的鱼最好不要食用, 尽管对人体毒性小,但药物残留在鱼肉中,食用后对人体是有危害的。

在公共饮水备用水源地毒鱼容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根据法律条款将会重罚重判。

毒鱼和电鱼一样,也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 对河道内的水生生物会造成严重影响,遭遇强烈有毒气体刺激后,鱼的神经传导就不能通过其自身组织完成,其体内组织腺体会发生变化,大量鱼类会致晕、致死,存活的鱼类也会导致不能进行正常繁殖活动,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破坏极大。

1.3 炸鱼的危害

向水体中投放雷管、鞭炮、炸药类爆炸物,通过爆炸, 炸死在爆炸冲击波范围内的鱼类和其它水生动物的行为即为炸鱼。爆炸物爆炸过程中,炸药的威力来源于瞬间化学反应产生的气体膨胀, 爆炸产生气体物质的量是炸药成分的几倍到十几倍。

由于反应过程放出大量热,更加速了气体体积膨胀。膨胀过程以爆点为起点对周边介质产生强烈的高压, 造成冲击波效应。当冲击波经过鱼体时,鱼体中腔室内的气体会被高压压缩,等到冲击波过去之后,被压缩的气体突然膨胀,形成一个小的“爆炸源”,直接撕裂机体,导致鱼体内的毛细血管与内脏壁爆裂或变形、致死。炸死的鱼的鱼鳔大部分都裂破了,就是被这种内爆效应撕裂的。即使是鱼当时被震晕没有被炸死,但过段时间以后还是会死掉。

水中爆炸, 有二次冲击波,威力巨大,因为水作为液体,压缩比远远的小于空气,冲击波衰减非常慢,而其密度又比较高,冲击波的破坏力要远远大于在空气中爆炸的效果。

2.1 创新渔政管理机制

为有效遏制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要构建“政府主导,各级联动,部门协同,民众参与,齐抓共管”的渔政长效管理机制,层层建立责任制,保护天然水域渔业资源。

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

市级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全市(区)的渔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统一协调指挥全县的电鱼、毒鱼、炸鱼执法工作,渔政、公安、食药、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部门的职责配合做好渔政执法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 认真梳理渔政执法工作情况,制订长效防控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巩固渔政执法工作成果,确保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不反弹。

建立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工作属地管理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监管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开展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指导各重点水域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 采取群防群控的措施,对辖区河流进行分段管理,禁止违规违法捕捞。

2.2 标本兼治,突出重点

积极探索渔政执法新思路,在治本上下功夫,着眼于严防严控、群防群治,从源头上早发现早制止,将违法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在打击方法上, 实行“陆上严管严控,水上严查严打”,全面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

2.2.1 清查摸底工作

对于临近河道、湖泊和水库的重点县区,要尽可能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清查摸底工作,掌握村民、渔民的渔船情况、是否从事过电鱼、毒鱼、炸鱼情况,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

辖区的政府、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从事非法制造、销售电鱼机、毒鱼药物和爆炸物窝点摊点进行稽查,摸清底数。

2.2.2 收缴电鱼设备和毒鱼药物

在调查摸底和掌握情况的基础上, 组织联合执法队伍,进村入户,依法逐户逐船拆除、收缴和依法销毁私藏家里和安装在船上的电鱼设备和毒鱼药物,对有关重点人员进行教育,要求他们作出以后不再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的书面承诺,以此形成强大的监管氛围和打击高压态势。

2.2.3 加大打击力度

对一般非法捕捞行为,依法没收非法捕捞工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严堵非法购货渠道,依法取缔制造、销售电鱼设备、毒鱼药物、爆炸物等窝点。

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案件,从快从重依法移送公检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禁渔期及禁渔区内进行非法捕捞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非法捕捞人员给予震慑。

2.3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有关单位要拓宽平台,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等媒体,利用标语、板报、宣传单、会议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及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鱼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2.4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经费,抽调专人参与,将电鱼、毒鱼、炸鱼等渔政执法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确保渔政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为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强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规范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的鉴定评估,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农办渔(2020)24号)。文件确定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包括直接损害评估和间接损害评估,明确了损害内容、评估标准和价值损害计算方式;
按照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明确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主体及修复措施。

对于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非法捕捞行为,文件特别明确强调:“除捕获的渔获物外, 直接损害还应综合当地渔业资源状况, 评估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 其价值可按照实际查获渔获物价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同时,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十倍计算间接损害”。

根据《渔业法》《刑法》《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法规,渔业主管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在办理电毒炸非法捕捞行为案件时, 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可以通过委托渔业行业的科研、推广和教学单位,或渔业行业的专家团队,开展渔业资源损害和资源修复鉴定评估。

3.1 鉴定评估依据

鉴定评估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农办渔(2020)24号)和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 21678-2018)。

3.2 鉴定评估内容

鉴定评估内容主要有鉴定非法捕捞工具种类和工作原理及危害,鉴定涉案水生生物种类,计算渔业资源损失量和损失额, 给出渔业资源损害修复方法专家意见。

3.3 鉴定评估办法

鉴定评估办法主要有专家团队到非法捕捞地点现场实地勘察、查看和确定违法工具、查阅委托部门提供的有关案件的问询笔录、有关照片、禁渔期、禁渔区公告、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当地水域滩涂规划等有关材料。分析非法捕捞工具种类、工作原理和对渔业资源及环境的危害, 确定损害水生生物的种类和重量,确定计算损失额价格的方式和单价,计算渔业资源损失额,计算渔业资源损害修复总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及各地天然水域增殖放流的要求,对修复方法提出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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