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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信托化趋势下农村居民收入结构优化研究

时间:2024-10-21 13:00:03 来源:网友投稿

管延芳 张紫雯

摘要:农地信托化是新一轮土地制度变革的必然趋势,在推进过程中会改变农村居民收入结构。本文提出农村居民收入的“四元结构”,从理论上分析农地信托化对农村居民收入结构的影响机理,基于2000年至2021年数据,运用对比分析方法,从实际出发分析农村居民收入规模变化和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变化,得出结论:优化农村居民收入结构才能提高农民收入的韧性,随着农地信托化的发展,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得到优化,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进一步优化。最后,提出优化建议:破除路径依赖,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打破小农意识,重建土地情结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
注重农民文化素质教育,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全覆盖,提高社保缴费灵活性。

关键词:土地信托化 农村居民 收入结构 土地流转

*基金项目: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吉林省农村金融助推农村土地流转机理及异化效应研究”(项目编号:2023J23)。

一、农地信托化的必然性

农地信托化是借用广义信托的涵义,泛指农民将农地委托给他人的行为。信托关系中主要包括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农民作为委托人,以信任为基础,以农地经营权为信托财产,以“三权分置”为政策保障,受托人为可实现农地规模种植、深挖农地潜在价值的农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式为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等多种形式,受益人为农民或其家人,收益則表现为租金或一定比例的土地经营收入等。

农地信托化从理论上来看有其必然性。从农民角度来看,农地信托化可以免除农民禁锢于自家的农地,或可以凭借自身的种植经验受聘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获得更高的工资报酬;
或携着租金或土地收益去城镇谋求非农工作,在一定的政策性职业培训基础上提高技能,获取可观的工资性收入,从而也可以为后代寻求更好的教育资源,获得更全面的社会保障,改变生活方式,实现教育公平。从农业企业的角度来看,农地信托化可以促进农业企业进一步扎根农村,拥有更多的土地经营权,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还可以雇佣更多具有农业种植经验的农民人才为本企业服务,延长农业产业供应链。从国家角度来看,农地信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单个农户一盘散沙式的传统土地种植模式,有利于整合耕地资源,推动农业规模种植,有利于农业基础设施的整体筹划与配备,推动农业现代化,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农民转型,促其创业与再就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推动城乡一体化。

农地信托化在实践中也呈现出其必然性。1998年的宪法修正案就已经给予土地流转合法性,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2005年农业部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农业农村部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行为;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多种粮、种好粮,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在一系列政策法规的支持下,农地信托化有序推进。据农业农村部及土流网等网站数据显示,土地流转面积逐年增加,2007年仅为0.64亿亩,2016年为4.7亿亩,2020年为5.3亿亩;
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比例也不断提高,从2007年的5.2%上升至2020年的34.1%;
2020年,土地流转市场总数高达1589个,其中县级的市场总数有1474个。

二、农地信托化影响农村居民收入结构机理分析

(一)优化农村居民收入结构的重要意义

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农村居民的利益,即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保障农村居民稳步增收,而这又与农村居民收入结构息息相关,根据新形势、新需要优化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居民收入结构是指依据收入来源的不同对农村居民收入进行划分,各部分收入的数值及在农村居民收入中占据的比例。农村居民收入结构是检验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消费水平的重要指标,既反映农村居民收入的量的变化,又反映其质的变化。在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量与质同等重要。农村居民各部分收入的数值总和增加,是量的增加,只能称作增收,但如果各部分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中占据的比例不够优化,韧性将不足,一旦出现突发或意外事件,将不能保障稳步增收,甚至可能会出现收入减少。

综合来看,优化农村居民收入结构才可以促进农村居民稳步增收,提高收入的韧性,这样才能有利于补齐“三农”短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缓解不平衡不充分,缩小城乡差距,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整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农村居民收入的“四元结构”

农村居民收入一般是按生产要素报酬计算的收入,而土地和劳动力是农村居民最基本的两大生产要素,因此源于这两种生产要素的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部分。国家统计局在采集相关数据时,根据城乡统一的一体化住户调查情况,不断规范指标名称、分类和统计标准,因此农村居民收入相关的指标名称有所变化。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13年之前,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名,其构成细化为人均的经营纯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自2013年开始,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名,其构成更进一步精确为人均的经营净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这里统一采用新指标名称,形成农村居民收入的“四元结构”。

经营净收入是以农村居民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其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社会服务业等获得的净收入,是将生产经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和税赋扣除后剩余的经营收入。对于农村居民来说,由于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因此农业收入占比较大,如:2012年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农业收入为2106.83元,在人均经营纯收入中的占比近60%。

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村居民或其家庭成员受雇于集体组织、企业或个人等雇佣者、从事自由职业、兼职或零星劳动等获得的劳动报酬。这是劳动力生产要素的价值体现。

财产净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依托一定的财产,向机构或个人出让一定的财产权利而获得的总收入,再扣除相关费用后得到的净收入。一定的财产一般包括金融资产(储蓄、保险、股票等)、非金融资产(住房、设备等)、自然资源(如土地经营权等)。因此,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带来的租金收入属于财产凈收入之列。

转移净收入是转移性收入与转移性支出的差额。转移性收入一般包括退休金、救济金、救灾款、保险赔款、政策性补贴、赡养收入、他人赠送等。转移性支出一般包括缴纳的税款、赡养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对外捐款、赔偿性支出等。

(三)农地信托化对农村居民收入结构的影响机理

农地兼具生产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信托化带来的人与地关系的调整必然引起经济和社会的变革。究其实质,农地信托化是社会财富的流动、重新分配与洗牌,在这个过程中实现生产要素的全新变革及最优化配置,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农地信托化必然对农村居民的收入结构带来影响。从农村居民收入的“四元结构”来看,农地信托化会使得农村居民的经营净收入减少、工资性收入增加、财产净收入增加、转移净收入增加。

农地信托化会使农民对农地的依赖性减弱,经营净收入减少。如果采用出租、转让、转包等形式,则意味着在一定期限内农民自愿选择放弃农地的经营权,在此期间农民将不再获得关于农地的经营收入,经营净收入相应减少,但同时也获得了租金和务工的机会;
如果采用入股、土地信托等形式,则依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土地经营收入,但与完全自己经营相比,其经营收入会有所减少,特别是现金入股合同不够规范等问题的存在,农民难以获得经营收入的高比例分配。

农地信托化会带来农民的流动,使得工资性收入增加。农民之所以会选择放弃农地经营权,其根本原因就是寄希望于外出务工带来的高额工资性收入。农业投入高、风险大、边际报酬递减,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着农民职业培训体系的日益完善,工资性收入不断提升,因此农民在农地经营收入与工资性收入之间权衡利弊,初期会选择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回乡务农,但极易出现撂荒或“老爷爷老奶奶农业”现象,随着农地信托化的发展,更多的农民会选择出让土地经营权而专心务工,居住地等也流动到城镇中,工资性收入也就随之不断增加。

农地信托化中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财产净收入增加。相对于城镇居民,农民所拥有的财产少且价值低,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政策下农民所特有的一种财产权利,农民可通过转让土地经营权而获得土地租金,财产净收入会随之增加。土地租金是土地承包者以转让土地经营权为代价,而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规模经营收入中获取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土地租金的多少影响着财产净收入的变化幅度,它是在一定经验基础上,由土地市场状况、土地流转双方的意愿及流转方式决定的。

农地信托化对以上三方面的影响是直接的,而对转移净收入的影响是间接的。土地流转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大大减少,在社会层面实现了土地的最优化配置,同时也可以促进农民进一步挖掘自身的比较优势,通过职业培训从事新工作,就业单位会为其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另外,随着工资性收入的提升和土地租金带来的财产净收入的增加,其收入水平将出现大幅度提升,这样农民就可以利用增加的收入来购买一定的保险等来保障自己的生活,其转移净收入也就会提高。此外,随着农民融入城镇,其知识水平、文化素质也将提升,传统的、落后的思想意识也将得到改善,会主动合理安排收入为自己提供保障,为转移净收入的提高提供持续动力。

三、农地信托化趋势下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变化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居民收入规模变化

基于农地信托化影响农村居民收入结构的理论分析,进一步结合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等网站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为保障数据的可得性、可比性、典型性,选用2000年至2021年数据,22年间基本跨越了从土地流转提出到有序推进的过程,具有代表性。

由图1可知,从规模变化来看,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其各构成部分的数值均不断上涨,且2005年土地流转政策出台后其上涨态势迅猛。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78年仅为133.57元,2000年为2282.1元,2021年为18931元,2000年至2021年年均增长率高达10.7%;
经营净收入,1978年仅为35.79元,2000年为1453元,2021年为6566.2元;
工资性收入,1978年仅为88.26元,2000年为696.7元,2021年为7958.1元;
财产净收入,1978年仅为9.52元,2000年为45元,2021年为469.4元;
转移净收入,2000年仅为78.81元,2021年为3937.2元。从“四元结构”的规模对比来看,转移净收入位列第三,财产净收入位列第四,2000年至2014年,经营净收入多于工资性收入,2015年,工资性收入达到4600.3元,反超经营净收入4503.6元,工资性收入位列第一,经营净收入位列第二。

(二)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变化

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并非一成不变的。改革开放之后,虽然农村居民收入规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之增加,但受家庭财产基础薄弱、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影响,特别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推行后,其收入结构失衡,如:1983年经营纯收入占比高达73.5%,工资性收入占比为18.6%,两者之和高达92.1%,其他收入占比仅为7.9%。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两者的占比之和都高达90%以上,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占比极少。由图2可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构成部分占比变化较大。经营净收入占比呈下降状态,2000年为63.67%,2021年下降至34.68%,工资性收入占比呈上升状态,2000年为30.53%,2021年上升至42.04%,两者的占比之和降至76.72%,但依然是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财产净收入占比变化不大,始终徘徊在2%~3%左右,2000年为1.97%,2010年为3.23%,2021年为2.48%;
转移净收入占比呈上升状态,2000年仅为3.45%,2021年涨至20.80%。对比“四元结构”占比情况,2000年至2014年,经营净收入占比高于工资性收入占比,自2015年之后,工资性收入占比高于经营净收入,成为“四元结构”中占比最大的部分。转移净收入的占比在2013年出现一次跳跃式上升,从2012年的8.19%,上涨到2013年17.47%。从2021年“四元结构”各部分占比情况来看,从大到小依次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

四、主要结论及优化建议

(一)主要结论

1.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既要追求农村居民收入的规模增长实现量的突破,也要优化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实现质的飞跃,提高收入的韧性。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农村居民稳步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农地信托化对农村居民收入结构的影响问题,其机理分析与实践结果是相契合的。理论上,农地信托化可以改变农村居民收入的“四元结构”,即:经营凈收入减少、工资性收入增加、财产净收入增加、转移净收入增加;
与此相对应,在实践中,经营净收入的占比减少,其他部分的占比增加。

3.在农地信托化趋势下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但还需进一步优化。在农地信托化趋势下,从经营净收入占比最大到工资性收入占比最大,同时转移净收入也有所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使收入来源多元化、平衡化,提高了韧性,这优化了农民居民收入结构,但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抗风险能力较强,韧性较大,有利于提升优化水平,但这两者所占的比重较小,尤其是财产净收入增长较少。经营净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韧性相对较弱,容易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和农民自身知识、技能的限制,其所占比重又较大,一旦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其收入规模会大幅度减少,出现土地逆流转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完善、小农意识与土地情结、职业培训落实不到位、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等。

(二)农地信托化趋势下农村居民收入结构的优化建议

1.破除路径依赖,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在农村居民与土地之间存在两个层次的路径依赖,一是部分农村居民将自身固封于土地上,依赖土地生存,不愿或不能土地流转,如:2016年土地流转面积仅占家庭承包面积的35.1%,土地流转工作推进缓慢;
二是即使是参与了土地流转,其流转形式和流转去向也存在路径依赖,如:2020年全国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形式中,出租(转包)占比高达89.25%,流转去向中农户占比高达46.76%。破除路径依赖,根本途径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程以及国家对“三农”发展的统筹规划,继续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让土地流转的每个环节有法可依;
继续将土地确权工作推向细微处,尤其是明确经济落后地区的土地权属,确保覆盖每一寸土地,避免土地纠纷,保障有据可依;
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扶持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搭建土地银行、土地资产证券化等土地流转创新方式的落地平台,推动土地流转形式与流转去向的多元化;
为农户提供免费土地流转法律援助,消除农民顾虑,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监督和保障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的规模和稳定。

2.打破小农意识,重建土地情结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个别农村地区,地理位置偏远,经济相对滞后,与城市甚至是新型农村之间存在难以跨越的数字鸿沟,同时受知识文化水平的束缚,依然存在小农意识,祖祖辈辈都是依靠自己的双手满足物质需要,满足于自耕自作、无约束、无协作的生活,安于现状,处于低欲望状态。从个体而言没有任何问题,但若从集体的角度看,这已经阻碍了土地的发展,没有实现土地的规模经济。另外,还有很多农户有浓厚的土地情结,宁愿“忙时务农,闲时务工”奔波,也不愿舍弃土地。对此提出如下建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程中,对落后地区要有针对性地扶志、扶智,从打破后代的小农意识开始,以代际沟通带动老一代农民打破循规蹈矩的农耕生活,产生对新生活的向往;
缓解相对贫困问题,通过经济补贴、科技帮扶、互联网普惠化等多种途径提高农村数字化水平,弥合数字鸿沟,创建新型农业种植讲座与土地流转知识宣传的平台,让农户看到、意识到土地流转的有益之处;
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打造土地流转大数据平台,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以农业种植经验为优势进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以此为资本获得一定比例的土地种植收益,可以在不割裂土地情结的前提下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

3.注重农民文化素质教育,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一些农民虽有土地流转意愿,但受自身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限制,往往置于“进不去的城市,回不去的农村”的两难境地。对于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自己种植,则成本高、收益不稳定、风险大;
如果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去城市务工,则面临工资低、工作不稳定、自由度低,还有被拖欠工资的顾虑。对此,应提高农民文化素质水平,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具体建议如下:设置爱心教室,免费、定期为农民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解读党的主要精神及国家“三农”政策法规,提升自信,由“我不行”到“我可以”,由被动变主动,改变“一眼望到头”的农耕一生,寻求全新的职业规划,学习新知识为自身转型发展奠定基础;
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作用,让农户意识到自我种植与规模种植之间的差距,认识到土地流转的必然性,使其感受到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的紧迫性,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抓住一切机遇提高自身技能,使其在进城谋生后有更多的选择权,提高工资水平;
在职业技能培训的全过程中,务必保证专人持续管理,培训教师有能力且认真负责,培训技能符合市场实际需求,避免走马观花应付式培训行为。

4.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全覆盖,提高社保缴费灵活性。农村居民收入结构中的转移净收入虽有大幅度提高,但必须认清其主要来源是农户中劳动力成员的社会保障资金。农户中的部分外出务工者能够与工作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而从事临时工作的农民不仅工资收入低,也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另外,外出务工者一般还要承担着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重任,有限的社会保障金在人均后更显匮乏,这些无疑都拉低了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对此提出一定建议:构建就业择业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人力资源需求方提供更多可靠稳定的工作岗位,加强岗前职业培训,给农民更多的就业、成长机会;
针对农村地区特别是老人和孩子的社会保障安排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变物质、资金补贴为提供社会保险保障,给外出务工人员减轻压力,同时也可以针对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孩子的教育费用给予优惠;
创新社保缴费方式,以土地为依托进行制度设计抵补一定的社会保险缴纳的费用,同时也可以提高缴费灵活性,如缴费时间、缴费额度可根据农民的季节收入个性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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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optimization of rural residents income structure under the trend of rural land trust

Guan Yanfang Zhang Ziwen

Abstract:Rural land trust is an inevitable trend of the new round of land system reform, which will change the income structure of rural residents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on. Put forward the "four element structure" of rural residents income, theoretically analyze the impact mechanism of rural land trust on rural residents income structure, based on the data from 2000 to 2021, use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method to analyze the changes of rural residents income scale and rural residents income structure from the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and draw the conclusion that optimizing the rural residents income structure can improve the resilience of farmers incom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trust, The income structure of rural residents has been optimized,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that need to be further optimized.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optimization suggestions:
break the path dependence and improve the land transfer mechanism;

Break the consciousness of small farmers and rebuil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d complex and farmers income;

Pay attention to farmers cultural quality education, improve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system;

Achieve full coverage of rural social security and improve the flexibility of social security payment.

Key Words:Land trust Rural residents Income structure Land circulation

(作者單位:吉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

责任编辑: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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