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卓甫,陶小平,丁继勇,李啟常,田君芮
(1. 河海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1100;
2. 江西省赣抚尾闾整治有限公司,江西 南昌 330025;
3. 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51)
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EPC)方式是工程总承包的经典方式,早在20世纪80 年代就开始在国外流行,1999 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首次出版工程合同条件,并于2017 年修订[1]。进入21世纪,我国开始积极推行EPC 方式[2]。住建部等部门于2011 年发布、2020年修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也于2011 年发布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3],以推动EPC 方式的应用;
2019 年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了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20年水利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中提出,对条件具备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这些政府政策文件或规范性文件,对处理工程发包方与总承包方之间的关系有明确规定或指导意见,对推进工程总承包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我国长期以来工程设计与施工市场各自独立发展,住建部发布的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均将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分别管理。工程总承包方如何组织项目实施,在现有政策文件或规范性文件中均未具体涉及,而对采用EPC 方式的项目(简称EPC项目)客观上要求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已成为普遍共识[4]。此外,国际流行的EPC 方式采用“总价”计价方式以驱动总承包方优化工程。但应认识到,“现场数据”不确定性较大的项目采用此计价方式又将面临较大经济风险[5]。因而如何合理构建EPC 项目计价方式,以及如何促进EPC 项目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等,即优化EPC项目交易治理结构[6],是我国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推行EPC方式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1 经典EPC项目交易治理结构
经典EPC 项目的特征:一是采用总价合同,即工程“总价”的计价方式;
二是设计施工总承包方为一个主体。与设计施工相分离的DBB(Design Bid Build)项目相比,经典EPC 项目交易治理结构主要优势有如下两点:
(1)经典EPC 项目传统采用“总价”的计价方式,可增强工程总承包方优化工程的驱动力,因而理论上具有强大生命力。但也应注意到,这一优势主要适用于“现场数据”较为确定的工程或其子项工程的组合;
对“现场数据”不确定性较大的工程或其子项工程的组合,工程发包方或总承包方可能会由于“现场数据”不确定性较大面临较高的经济风险[7,8]。
(2)对经典EPC 项目,负责实施的主体是集设计与施工于一体的现有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为项目而成立的项目企业∕联营体,由其全面负责工程设计与施工,保证项目统一配置资源、统一管理设计施工事项;
可实现减少项目管理层次、简化项目管理程序、缩短项目决策时间等目的[9]。与DBB 项目相比,其可提升项目实施效率,特别对结构复杂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子项工程关联程度高的情景,项目实施效率提高的程度将更加明显。
1.2 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对EPC方式的适应性
(1)重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对EPC 方式的适应性。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复杂、子项工程多,特别是枢纽工程的子项工程多、联系紧密,以及实施过程相互影响,干扰多。因而从子项目工程联系和实施相互影响的视角看,重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采用EPC 方式可提升项目实施效率。但要注意到,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部分子项工程“现场数据”的不确定性大,如部分基础子项工程,对其采用经典EPC 方式的“总价”计价方式会给工程发包方或承包方带来较大的经济风险。
(2)我国水利水电建设企业对EPC 项目的适应性。20世纪后半叶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我国走的是设计、施工相互独立的专业化发展路线,项目实施也采用DBB 方式。尽管21 世纪后我国积极推广EPC 方式,并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但受到发展路径依赖和工程特殊性的影响,培育效果并不明显,在水利水电建设行业,到目前均鲜有能承担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进入新世纪后,一些水利水电工程探索将水电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承包,然而设计与施工呈“两张皮”现象,即各司其责,并以联合体协议为纽带,由联合体牵头方协调项目中出现的问题,但其效果并不理想。
显然重大水利水电工程采用EPC 方式潜在优势明显,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也十分清晰,急需优化EPC 项目治理结构,即优化“现场数据”不确定性大的子项工程的计价方式和联合体的合作方式。
在重大水利水电工程中,“现场数据”不确定性较大的子项工程主要有:地下工程、基础工程和边坡加固工程等。这些工程的特性用“勘察→试验→统计分析”获得的“现场数据”描述,而这种“现场数据”总有局限性,对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这种局限性将更加明显。因而,许多学者针对这种局限性,提出多种工程计价方式,如目标费用计价方法、限定最高价计价方法和基于单价的激励计价方式等[10,11]。借鉴这些研究成果,以工程设计提出的子项工程的数量V0和承包方投标时提出的相应单价p0,即以工程量清单的基本价C0(=V0p0)为基础。若工程实际工程量为V1,则该子项工程带有风险分配特性的结算价C1为:
式中:α为激励系数;
β为实际工程量超初步设计工程量的比例。为在不影响工程功能、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激励工程承包方优化工程,根据子项工程实际情况,可按一定规则分段确定激励系数α,参考式(3)。
式(3)中,参考水利水电工程标准合同条款,以及多个工程的实践,当β在±3%范围内时,工程价不调整;
当β超出±15%时,超出部分可按工程变更处理。
由式(2)和式(3),当工程优化,且β= -0.1 时,承包方可以得到原工程价5%的奖励,即分享相应的工程优化收益;
而工程量增加,且β= 0.1时,承包方将承担原工程价4%的风险。这体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又对激励和分担风险的力度有所区分,体现遵从人性的基本特征和增强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力度等原则。
在我国水利水电建设行业,鲜有同时具备承担重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建设企业,因而只能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组建的联合体承担工程总承包任务。调研发现,联合体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两类,它们在项目实施中的项目组织结构、项目责任主体、项目文化建设、项目资金筹措、项目运作机制、员工薪酬体系、设计施工融合程度等方面差异较大,如表1。
表1 表明,紧密型总承包联合体具有明显的优势。主要原因在于:紧密型联合体为合营企业[15],能做到项目实施前期的项目统一决策、统一实施计划、统一资源配置,促进工程设计施工的深度融合;
项目实施过程中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薪酬体系,减少了管理层级,保证设计施工的深度融合,可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市场潜能。
4.1 雅砻江杨房沟水电站工程总承包的成功实践
(1)工程概况。该工程主要包括前期工程和枢纽工程两部分,其中挡水建筑物为混凝土双曲拱坝,最大坝高155.00 m,电站总装机容量1 500 MW,安装4 台375 MW 的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多年平均发电量68.6 亿kWh。进场公路等前期工程采用DBB 方式,大坝、厂房等枢纽工程采用了EPC 方式。2016 年1月正式开工。
(2)EPC 项目交易治理结构。枢纽工程采用EPC 方式:由以中电建水电七局为牵头方、华东勘测设计院为成员方构建总承包联合体;
工程整体采用“总价”计价方式,对边坡处理等“现场数据”不确定性较大的子项工程采用“单价”计价方式。双方中标后以投标确定的《联合体协议》为基础,制订《联合体章程》,成立股份制、无法人地位的合营企业,并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经营管理制度,统一资源配置、统一工程实施、统一薪酬和经济核算,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总承包联合体。工程发包方除按传统聘请施工监理外,同时还聘请工程设计监理[12,16]。
(3)工程实施效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目标控制在计划范围内;
第一台机组和最后一台机组分别比计划提前半年和一年发电,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若电价按0.3 元∕kWh 计,工程提前投产将产生约15 亿元间接经济效益。
4.2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隧洞子项总承包联合体组织方式比较
(1)工程概况。该工程虽属水利工程,但隧洞工程结构与水电工程的隧洞完全类似。该工程输水线路总长269.67 km,其中隧洞长度占工程总长的44%。隧洞工程实施中有4 段采用EPC 方式,长度分别为9.85、15.38、16.55 和13.82 km,均位于进度控制的关键线路。
(2)EPC 项目交易治理结构。隧洞EPC 项目均采用“总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发包方除按传统聘请施工监理外,同时还聘请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方组织模式为:4 条隧洞均为联合体承包,其中3 条属松散型联合体;
但长度为16.55 km,由唐县至尚市的隧洞采用紧密型联合体,按股份制模式构建董事会和无法人地位的合营企业,风险或利益按股份比例分配。合营企业内设机构相关人员由联合体成员分别选派,但根据项目管理需要统一配置。项目实施中,合营企业以项目为中心,统一管理,并发挥各自在设计或施工中应起的作用。
(3)工程实施效果。4段隧洞工程,其施工质量均达到了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在建设工期上,紧密型联合体所承担的唐县至尚市的隧洞工程按合同要求按时完工,其他3段隧洞工程均有不同程度的延误,并呈现联合体合作越松散,工期越滞后的现象[17]。
4.3 经验与启示
(1)两个工程的EPC 项目均采用“总价”的计价方式,有利于调动工程总承包方优化工程积极性,即发挥市场潜能。但对隧洞工程等“现场数据”不确定性较大的子项工程,存在较大的风险;
雅砻江杨房沟水电站工程对“现场数据”不确定性较大的子项工程采用“单价”的计价方式,其可降低由于工程量变化过大而引起的经济风险,但并不利于激励承包方优化工程,若采用式(1)~(3)计价,既可控制经济风险,也有激励优化工程的作用。
(2)采用紧密型总承包联合体∕合营企业,对充分发挥市场潜能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建设工期上。两个案例均极大地缩短了工程建设工期。这可解释为,设计、施工深度融合后,减少了管理层次、缩短了管理周期、提升了项目实施过程的决策效率。此外,设计方在设计时听取施工方意见,即施工方参与工程设计,可提升设计成果的“可施工性”,并有助于降低施工成本。
(3)两个工程的EPC 项目不仅聘请了施工监理,也增聘了设计监理,这是有必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并存在较多的隐蔽性工程,更关键的是不可能在工程完工时通过试运行验证工程功能和质量水平,因此有必要对工程实施过程监管。在EPC 方式下,承包范围包括了工程设计,存在承包方过度优化工程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工程设计实行监管。
(4)对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项目,有必要就采用紧密型联合体作出制度安排。根据我国建设市场发展现状,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也难以出现以总承包企业为投标主体的局面,紧密型总承包联合体是唯一选择。因此,在政府有关政策或标准招标文件中应对相关要求作出安排。目前可在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构建紧密型总承包联合体提出要求。
与DBB 方式相比,国际流行的EPC 项目治理结构的主要优势是采用“总价”计价方式和设计施工一体化。我国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推行EPC 方式的主要障碍是部分子项目“现场数据”不确定性较大,并缺少承担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对此,本文针对不确定性较大的子项目,提出了带有风险分配功能的计价方式;
针对总承包联合体应用现状,提出了构建紧密型联合体∕合营企业的方案,以及工程发包方如何推进合营企业建设的建议。与此同时,也充分肯定了在两个EPC 项目案例中聘请工程设计监理的做法,以进一步完善EPC项目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