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宝辉
2022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对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上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一定的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6月底,由此征信“断直连”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按照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并重原则,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细化征信业务的合规要求,规定征信市场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为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指引。
明确信用信息定义。《征信业务管理办法》采用“描述+类举”的方法定义信用信息,有效消除市场对政策的不确定性预期,鼓励市场主体增加征信基础设施投资,不断满足市场对征信产品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强化持牌经营理念。目前,借贷信息以外的数据被统称为“替代数据”,采集和应用“替代数据”评价信息主体信用状况已经成为金融领域的趋势。《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将“替代数据”应用纳入征信监管,把新兴征信活动纳入法治监管轨道,有利于促进征信市场公平。
规范业务全流程管理。为最大程度保护征信活动中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围绕信用信息采集、对外提供、加工使用、信息安全等重点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对征信业务全流程进行了具体规范。
加强征信行业合规监管。为降低征信市场参与各方的合规风险,《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注重强化行业合规监管,明确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提升征信市场参与各方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水平。
新规的影响与落实问题
随着办法的出台,互联网数据平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将发生变化,从直接数据交互变为须经征信机构认可,金融业务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将重新回到金融机构。长期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落地实施有助于打破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垄断地位,提高征信牌照的市场价值。
征信“断直连”的潜在影响
从数据供给侧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过渡期满后,互联网数据平台只能通过持牌征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金融机构也只能与符合资质要求的征信机构合作获取征信服务。以个人征信机构为例,目前市场上符合条件的仅有2018年3月成立的百行征信、2020年12月成立的朴道征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后,多数金融机构将不得不选择个人征信机构作为数据传输通道,与外部数据公司“断直连”。同时,征信机构基于自身特殊地位,一般不会培养竞争对手,与互联网数据平台业务合作空间不大。因此,征信“断直连”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征信牌照含金量,间接推高了征信机构的市场地位。
从数据需求侧看。2004—2010年,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了以零售业务优先发展战略为特点的第一次零售转型;
2010—2019年,完成了以提升金融产品创新与精细化业务管理水平为特点的第二次零售转型。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拉开了以提供全面“非接触”金融产品与服务、实现全面线上化转型为特点的第三次零售转型大幕,客户线上化趋势已不可逆转。对于大数据的分析应用,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大多围绕主体交易类数据与客户信息类数据展开,数据类型主要包括信息主体身份信息、债务信息、行政司法信息等,大多以信用评分、反欺诈评分、信息核验结果、黑名单等形式呈现,一般按查询次数计费。因此,征信“断直连”将从获客、风控、成本等多方面影响金融机构业务。
落实征信“断直连”的问题
征信市场发展不均衡、不充分制约政策落实进度。按照《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如果没有征信牌照,就不能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传统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业务空间很小。以个人征信机构为例,市场上仅百行征信、朴道征信符合政策要求。持牌征信机构数量过少,集中整改期难以满足市场需求。过渡期内,持牌征信机构面临对接需求、研究方案、联调测试、数据切换等诸多工作,所需时间周期较长,部分环节可能无法在过渡期内完全整改到位。
征信“断直连”一定程度推高金融机构运营成本。征信“断直连”后,新的数据服务模式下金融机构需要的数据种类和数据交易环节增加,势必抬高数据应用费用。与企业征信机构相比,个人征信机构收费高、可选机构少,预计金融机构数据使用费用将提升15%—25%。此外,外部数据公司具有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征信“断直连”后,金融机构可获取的数据多样性降低,业务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将有可能受到影响。
金融机构对征信机构技术水平和产品实效存疑。目前,金融机构个贷业务具有明显的小额、高频、线上化特征。过渡期内,征信机构面临大批整改对接诉求,对其征信系统数据处理能力、系统稳定性和持续性是一个严峻考验。同时,与传统互联网数据平台相比,个人征信机构成立时间不长,征信产品尚未得到市场充分验证和广泛认可。而可选持牌征信机构太少,也无法对其征信数据和产品开展交叉验证。
少数金融机构担忧对个人征信机构依赖性过高。征信“断直连”过渡期满后,金融机构必须选择与持牌征信机构合作,才能获取征信信息服务,势必导致金融机构对征信机构的数据依赖性逐步提高。实践中,采取何种方案、如何对接均由征信机构确定,金融机构对数据管理、模型设计、风险处置的控制力度将会有所下降。
政策建议
当前,信贷信息共享已经较为充分,“替代数据”共享是构建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的难点,《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为“替代数据”共享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新形势下,如何在不影响金融服务质效的前提下,贯彻落实好《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是征信工作的一项重要挑战。
加快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培育发展征信市场,适时增加持牌征信机构数量。在市场需求有保障、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前提下,推动信用信息依法依规采集和使用。指导持牌征信机构创新征信产品,优化征信服务,强化征信系统建设,提升征信有效供给水平,满足社会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征信需求。
分类推进政策落实。加强业务指导,结合金融机构实际,分类制定对接方案、数据标准和接入规范,提高整改对接效率。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的,应给予一定宽限期。同时,指导持牌征信机构做好业务承接工作,调整优化项目的实施安排。
强化征信行业监管。加强征信市场监管,规范征信机构商业行为,引导征信机构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平衡好利润最大化与公共服务平台职能的关系。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防控体系,提升風控的独立自主性,降低对外部数据的过度依赖,持续提升自身的场景建设能力。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2023年6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过渡期结束,针对征信机构、金融机构、数据公司等市场主体普遍关注的问题,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市场各方正确解读和贯彻落实《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以偏概全、缺乏真实性的报道及时予以解释,避免造成负面舆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杨生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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