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华(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广东 深圳 518000)
当前,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而作为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迫在眉睫,急需探索出一条有效治理的路径。臭氧污染超标已成为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首要因素。2022年1月—10月,全国臭氧浓度同比上升了6.4%,是常规监测6项污染物里面唯一不降反升的污染物,且受长时间高温、干旱等不利条件的影响,多个省市的臭氧浓度创出历史新高,臭氧污染已成为制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首要因素,而VOCs污染是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在2022年11月4日,第十一届全国VOCs减排与控制会议上,生态环境部指出,当前我国VOCs治理主要表现为源头控制、污染治理、规范管理、监管能力四个“不到位”,VOCs治理工作基础较薄弱,是大气环境治理领域最明显的短板,必须高度重视,提高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空气环境质量改善受制于臭氧污染。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经济中心城市,近年来,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22年9月份,接连受到“轩岚诺”等4个台风影响,整个广东省珠三角城市出现了极为罕见的大范围、长时间的臭氧污染过程,其中工业企业排放的VOCs贡献最为突出,累计超标达16天,单月超标天数突破近5年记录。由于臭氧污染超标,直接导致空气环境质量无法达到国家和广东省年度目标要求。
为此,遏制臭氧污染、削减VOCs排放,已经成为摆在面前亟待解决的大事要事。此次调研,选取深圳投诉量较多、排放量大于3吨的300家重点企业作为调研对象,其中采取现场调研和问卷调研形式,围绕VOCs产排量核算、源头减量路径、过程收集效率、末端治理技术适用、治理监测效果、企业运行管理能力等进行深入调研[1]。
1.1 VOCs产生量和排放量核定存在偏差
一方面,产排量计算方法不一致,监测法和核定法计算企业排放量差异较大。根据《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工业企业VOCs去除量主要以监管系统的监测法和总量减排的核定法进行计算,因两种算法的收集率和去除率“两率”选用依据不同,核算“两率”差异过大,在多家调研企业中,部分企业的VOCs排放量计算偏差在0~20%、20%~50%和超过50%情况。另一方面,企业VOCs原辅料统计不全,底数不清。因部分企业未设立废气管理环保专职岗位,专业性差,少报漏报情况突出,调研企业中存在原辅料使用量填报少报漏报,无法完整提供原辅料VOCs含量信息。
1.2 VOCs源头减量力度不足
一是企业源头减量积极性不足。部分行业印制电路板、表面喷涂、电子元器件等,已经具有较成熟的源头减量的替代生产工艺,但受成本、产品质量、客户要求等因素影响,现有替代率仍较低,普遍在25%以下。二是原辅料VOCs含量检测达标率低。存在抽样油墨、清洗剂、胶粘剂、涂料VOCs含量不合格。三是基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计算的VOCs含量偏低。原辅料实际组分占比情况与企业提供的原辅料相应MSDS所描述的组分占比存在一定程度差异,部分VOCs含量被低估,高活性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原辅材料使用还较多。
1.3 前端收集与末端治理不到位
一方面,企业废气收集效果普遍不佳。因老旧工业园区厂房基础设施较差,基本无法同时满足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难以实现密闭的生产环境,同时,又缺乏统一、科学、全面的VOCs收集系统设计规范,大部分企业废气收集系统设计不合理(如废气管道存在十字型、T字型等影响收集效率的连接方式),导致废气收集效果较差,多数企业车间不能够形成微负压状态,多组集气罩控制风速不合格(未达到0.3 m/s)。另一方面,企业废气治理工艺单一、低效。采用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老三样”的低效治理设施占比高。目前公认高效的治理设施为燃烧法造价高、能耗大,运行费用高,规模不大的企业难以承担,而新治理技术研发难度大、投入成本高,且缺乏政策支持及推广应用,导致“老三样”市场占有率高,同时还存在活性炭吸附工艺治理效率受运维影响大,存在活性炭吸附包长期不更换或更换不及时、活性炭质量差等问题。再一方面,企业运营能力不足,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维护不规范不到位。企业专业知识薄弱,在废气治理设施建设过程中,过分依赖第三方,未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在自主验收过程中把关不严甚至不把关,导致程序不规范、内容错漏;
在运维过程中,大部分企业未建立环保组织架构和岗位责任制度,仅50%的企业配备环保主任,运维人员缺乏VOCs污染防治的专业技能和技术经验,废气治理设施“先启后停”不到位,巡检基本依赖人工。
1.4 现有补贴政策无法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
生态、工信、发改、科创等多部门出台的激励政策过于分散,未形成系统性、针对性的补贴激励机制,企业无法全面了解各类激励政策,同时,企业申请补贴流程繁琐、周期长,“事后”补贴风险大,企业改造完成后申请补贴存在无法审核通过的风险。对比香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补贴,建立专业技术团队服务商库,提供事前事中事后“一站式”指导,企业改造审核“零风险”,同时香港对在深的港资企业也纳入补贴范围,扶持企业较为彻底。
综合全国各有关省市,在VOCs治理方面具有可借鉴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2.1 VOCs源头替代政策配套
浙江省、成都市出台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南和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等政策配套文件,明确低挥性原辅材料要求,以及替代要求、替代技术和管理要求,划分企业化分为I、II、准II三级替代级别,针对替代级别I、II级给予相应源头替代资金补贴和优惠激励政策;
上海市积极推进低VOCs替代示范项目,搭建低VOCs替代项目库和技术交流平台,宣传行业优秀案例,传递先进技术信息和工艺经验,促进VOCs治理企业和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的全方位合作搭建桥梁,实现“政府搭台、企业唱戏”[2]。
2.2 VOCs污染治理及监管
北京市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达标治理及执法监管,将单一低效的废气处理技术设施及其组合列入VOCs重点监管名单。成都市有序推进重点园区和工业聚集区VOCs“绿岛”、共享喷涂中心、活性炭再生中心建设;
开展家具、制鞋、印刷及汽修行业VOCs第三方治理运维服务试点工作,并出台小微企业VOCs治理技术指引。上海市试点VOCs协议减排和VOCs 减排量置换制度。鼓励企业、集团或集群主动开展自愿减排工作,与政府签订VOCs减排协议;
针对行业或区域制定科学合理的整体减排方案,在确保总体减排效果不降低、不缩水的情况下,允许其内部进行减排量的自主置换调配。
2.3 补贴政策激励及专项扶持
上海市配套实施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每减排1吨VOCs补贴10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支出。浙江省、成都市将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作为重要的考量指标纳入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
原辅料替代级别为Ⅰ、Ⅱ级,给予贷款利率定价优惠、实行保险费率差异化定价、优先采购经绿色产品认证或绿色包装的产品、优先安排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和大气专项资金补助。
3.1 全面保障核算与监测数据质量
补充原辅料未如实填报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细则,建立常态化原辅料填报工作机制,加强企业原辅料统计情况执法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处罚,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探索研究在满足国家现有标准方法下的监测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同时,对现有快速检测设备进行梳理研究,明确相对精准的快检设备应用规范,力争快检结果与实验室分析结果基本吻合,并具备良好的灵敏性和重现性;
探索研究在楼顶空间和安全限制的情况下,明确企业设置采样口及采样平台规范要求,并加以推广实施。
3.2 大力推行源头替代源头减量
建立各地本地化VOCs含量源头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同时,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面向全社会征集适用不同行业的低VOCs含量原辅料,鼓励行业协会建立绿色原辅料应用示范库;
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作用,对重点行业,特别是印制电路板、表面喷涂、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的先进生产工艺进行梳理,制定推荐工艺清单,大力推广生产工艺替代;
加大源头低挥发性替代和工艺替代补贴力度,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鼓励企业自主减排。
3.3 稳步提升废气收集治理效率
第一,在废气收集方面。结合现有国家集气罩有关规范,制定工业废气从产生到治理的全过程收集系统安装技术指南或设计手册,并及时发布实施,大力引导企业落实改造,力争做到改造一家达标一家,逐步消除“无组织”排放乱象;
实施园区和集群综合治理,构建集约化的产业园区,引导新建企业进园区,强化统一管理,加强资源共享,探索实施废气集中收集、集中治理,树立标杆。
第二,在废气治理方面。对现有高效废气治理设施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分析,确定有效性,针对不同VOCs组分,建立相应治理技术清单,同时,加大试点力度,注重高效、经济、低碳、适用等特点,大力研发、引进新技术、新工艺,试点成功后动态更新治理技术清单并及时公布;
相关技术工艺成熟后,加强推广应用,逐步淘汰水喷淋、UV光解等低效治理设施;
针对目前广泛运用的活性炭吸附工艺,制定活性炭吸附式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规范,明确活性炭质量及更换周期等要求,探索规划建设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
第三,在运营管理方面。提升VOCs污染防治能力。编制VOCs污染防治指南(试行),指导企业建立环保组织架构和岗位责任制度,建立环保主任管理制度,组织VOCs污染防治培训考核;
提升运行管理水平。编制VOCs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指南,明确运行维护和台账记录要求;
引导企业安装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连锁装置,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先启后停”改造,提升运行率;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第三方单位白名单评分制度,加强设计、施工、验收、运维、检测等第三方单位的监管。
第四,全方位实施激励措施。建立健全VOCs治理专项补贴激励机制。发改、科创、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强化协同,联合出台VOCs治理补贴和激励办法,推动VOCs企业治理纳入绿色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绿色产业链发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作用。按照“应补尽补”原则,将原辅料替代、生产工艺与设备清洁化、收集与治理系统提效改造、自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等项目纳入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
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工业企业VOCs排放特征与减排技术科研攻关,搭建科研交流平台,汇聚国内VOCs治理的优势研发机构、专业治理公司,探索研究不同行业企业原辅料、生产工艺、治理技术的减排路径和治理方案,加大科技创新补贴支持、产品应用推广等各项科研保障工作;
提供政策补贴“一站式”服务指导。借鉴上海、香港等经验,明确推荐升级改造路径,支持推荐类升级改造补贴;
借鉴香港经验,组建专家帮扶团队,对企业开展补贴宣传、申报项目、改造过程的全流程“一站式”服务指导[3]。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目标,新时代历史使命,聚焦当前环境空气环境质量的突出短板。在确保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进一步推动VOCs、NOx协同减排,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推动臭氧浓度尽快进入下降渠道;
改善温室气体和臭氧污染,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