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道发
(安庆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安庆 246133)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着眼“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问题、新特点,充分重视宪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把宪法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围绕宪法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科学的宪法理论体系。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从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坚持依宪治国、怎样坚持依宪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根本遵循、指明前进方向,呈现鲜明的实践本色、深厚的人民情怀、突出的政治品格等基本特征。
实践是理论的基础和源泉。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在品格,一切科学理论的实践性主要体现在能够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被称之为科学的理论体系,是因为其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倡导脚踏实地、行动至上的工作作风,作为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相结合的最新产物,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既从实践创新的土壤中汲取丰富营养,又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强大作用,是“行动着的马克思主义”,蕴含丰富的实践思维,具有鲜明的实践本色。宪法问题是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在现实中解决。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既立足中国国情,又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宪法实施,以解决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面临的现实问题为目标,充分体现了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实践本色。
(一)立足中国国情
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1]59这一重要论断中“正确”一词,就是强调在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立足我国国情。古往今来,很多国家在选择政治道路的时候,由于没有从具体的国情出发,最终导致社会陷入动乱、国家四分五裂、人民遭受苦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2]265“三个是否”明确了社会制度的评价标准,“是否符合国情”是基础和前提。符合国情的制度才是好制度。对于宪法而言,以什么样的思路和方法来谋划与推动法治建设,发挥宪法根本法的作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统筹考虑历史和现实因素,进行了深入思考。
立足中国国情,要坚持宪法规定的国之根本不动摇。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这是国家发展的根本前提,是我国的最大国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重要原则,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1]159。简言之,在法治的实践中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重大战略部署为立足国情明确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的具体体现和发展。它们不是两个独立的存在,而是一个共同的指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信心,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信心。”[2]216因此,立足中国国情,首先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如果动摇了这个根本,那么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就会因失去方向而遭遇重大挫折。法治建设当然也不例外,也会走错路。
立足中国国情,要突出实践特色,善于总结党领导宪法建设的实践经验。中国共产党自登上历史舞台之后,就把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展制定与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2]211。从苏维埃政权到陕甘宁边区政府,我们党就领导人民结合革命的需要制定一系列宪法性文件,在局部执政地区取得宝贵的实践经验。夺取全国政权后,制定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新中国成立之后,党领导人民制定社会主义宪法,是真正的人民宪法。历史已经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是一部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好宪法。在法治建设实践中,要善于总结党领导宪法建设的经验,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运用好宪法,坚定宪法自信。
立足中国国情,并不意味着盲目排外,而是要积极学习借鉴。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既是立足国情,也是吸收借鉴的结果。虽然我国在历史上很早就有了国家法律,但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却是西方国家先制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3]118这在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中有着明显的体现,比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他还指出:“在一百四十二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九十七个。”[2]94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就是对国外优秀法治经验的吸收。但是,吸收借鉴的一定是其他国家优秀的方面,用来不断完善和丰富自我的地方,而不是以自我否定为目的。对于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把握非常精准,认识尤为深刻,论述十分精辟,强调“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抄照搬”[3]118。这一科学论断中的三个“不能”为吸收国外法治经验提供了根本遵循。只有坚持三个“不能”,才能在全球化进程中保持我国法治建设的独立性、自主性,坚定走出一条既符合国情又面向世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之路。
(二)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问题是时代的号角,而实践就是吹响号角、解决问题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4]坚持问题导向是习近平关于宪法重要论述的鲜明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直面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中的突出矛盾,深刻回答了党大还是法大的陷阱问题、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人民的法治需求与法治建设的矛盾问题,推动宪法实施进入新境界、步入新台阶。
关于党大还是法大的陷阱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5]34说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它们根本就不属于同一个范畴,不能简单比较。党是一个特殊的政治组织,而法是一套规范体系,没有任何的可比性。比较这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就会落入别有用心的人的话语陷阱中。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法治建设也不例外。在我国,无论是什么人还是组织,都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这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党自身也必须以宪法作为活动的根本准则,带头遵守宪法。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2]217当然,说这个问题是一个伪命题,是从党在国家生活中所具有的领导地位的角度来阐释和论证的,而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的党组织或者党员干部。对于他们来说,权大还是法大是一个真命题,每一项权力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关于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反复强调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5]36。这是党中央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法治领域的重大战略部署,突出强调宪法在法治建设中具有的核心作用和统领作用。但是,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认为这在实质上表明我国对西方“宪政”理念的认同,甚至言辞凿凿地把“依宪执政”简称为“宪政”。如果仅从字面意义来理解,“宪政”一词好像就是根据宪法来施政,与依宪治国差别不大。但是在西方的政治语境中,“宪政”一词有着特定的内涵,主要包括三权分立、多党制、普选制、司法独立等基本内容,是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安排,体现的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段时间以来,有的人认为我们的宪法不如外国宪法,甚至经常拿外国宪政模式来套我们自己的制度。这不符合我国历史和实际,也解决不了中国问题。”[2]216因此,把依宪治国等同于西方“宪政”是极大的误解,是对我国宪法制度的故意歪曲。
关于人民的法治需求与法治建设的矛盾问题。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重大转变,随之而来的是法治建设的实践也在发展变化,人民对民主、法治和公正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些都包含在依宪治国的实践、任务和目标之中。法治建设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方方面面。因此,法治领域的问题必然涉及法治运行全过程。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系统谋划、全面推进。习近平总书记专门论述了每一领域、每一环节、每一方面的问题。在立法领域,他指出:“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2]95在执法、司法领域,他强调:“主要是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5]70对于这些问题,老百姓感受最深刻、反应最强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2]204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以我国当前法治建设各方面、各领域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加强宪法实施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加强宪法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工作,反复强调宪法的生命和权威都在于实施,把宪法实施工作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他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6]138这一科学论断深刻阐明宪法实施的重要性,不仅在理论上奠定法治建设的逻辑基础,而且在实践中抓住法治建设的要害。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是推动宪法实施的基本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依法治国为主题,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1]160作出专门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这就体现了立法在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1]140。宪法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的源头,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宪法确立的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都需要通过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法律法规来贯彻和落实。
合宪性审查是推动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7]38。这是“合宪性审查”首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8]291-292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就是要让宪法规范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切实有效遵守,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够及时纠正。
加强宪法解释是推动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加强宪法解释工作。”[2]20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安排,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1]160。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动宪法解释制度化、充分发挥宪法解释作用提出明确要求。从“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到“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充分说明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体现党中央对这项工作的密切重视和持续关注。
深厚的人民情怀是贯穿习近平关于宪法重要论述的一条主线。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政治立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人民”出现的次数最多、频率最高。作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人民性是我国宪法的本质属性,是区别于其他类型宪法的主要标志。在关于宪法的系列论述中,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我国宪法是人民的宪法,深刻阐明我国宪法的人民属性,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重要论述的人民情怀。具体来说,就是要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过程中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前提,以发挥人民主体作用为途径,以保障人民主体利益为归宿。
(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主体是马克思主义真理性和价值性统一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条原则之一。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依据,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6]139这一重要讲话深刻揭示我国宪法的人民属性,确立了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为了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坚持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
立法为民,就是要立人民拥护之法,回答了“为谁立法”这一至关重要的根本性、方向性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7]38-39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5]43判断一部法律是不是良法,关键看它是不是以宪法为根据,是不是体现了人民的利益诉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6]140立法居于法治的源头,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备前提。只有源头“为民”,才能为法治运行各环节的“为民”奠定制度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当然就包括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内容,要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2]206-20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1]160,这是在强调任何一项立法活动都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使法律真正反映人民意志,回应人民关切,做到立法为民,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执法为民,就是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回答了“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原则性问题。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执法的基本遵循[9]。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贯穿执法过程的始终,体现执法的人民情怀。行政机关是执法的重要主体。我国行政机关承担着绝大部分法律法规的执法工作,是执法的主要主体。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能否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直接反映国家的人权现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出现行政机关暴力执法、野蛮拆迁、钓鱼执法等,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执法活动中违反宪法的典型体现。因此,执法人员应时刻不忘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真正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只有把人民时刻放在心上,才能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体现为民情怀。
司法为民,就是要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人民立场,让老百姓真切地感受到公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宪法的精神内核。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认为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6]148。如果这个防线没有守住,那么人民的公平感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会大大降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司法就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6]141。宪法是国家法律的总依据,“依法”首要的是依据宪法。司法为民既要有为民情怀,更要有为民行动。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关切和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使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10]。
(二)发挥人民主体作用
马克思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11]人民群众既是历史活动的主体,也是历史的决定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是人民书写的,一切成就归功于人民。只要我们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就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风雨无阻,奋勇向前。”[12]这一重要论断充分揭示党的力量之源,回答要“依靠谁”的根本问题,旨在告诫共产党人要牢记依靠人民,从人民中汲取前进的不竭力量。正是我们党始终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才能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开创了以宪法引领和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局面。全面依法治国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个政党的事情,而是涉及十几亿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十几亿人民群众谋福利的事业,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依宪治国更是如此,必须发挥人民主体作用,紧紧依靠人民来推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6]140这一重要论断鲜明地体现人民在加强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人民的伟大力量来推动依宪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解决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问题,也就解决了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中要“依靠谁”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6]139这一科学论断深刻揭示宪法对于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性。事实上,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正是我国宪法的逻辑起点和价值追求,这在我国宪法中关于国体和政体的规定上得到充分体现。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色,这不仅是我国的制度优势,而且是与西方国家法治之间的本质区别。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法治的本质要求,要在发挥人民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坚持依宪治国。
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6]4这不仅是刚刚当选为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代表全党向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而且是我国坚持依宪治国的核心价值所在。我国宪法不仅体现着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而且维护着每一个个体的合法权益。宪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只有宪法得到有效实施,才能为人民的美好生活提供宪法保障。宪法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支持,又是推动宪法实施必不可少的力量。如果每一个人不仅能做到自觉尊崇和维护宪法,而且敢于批判任何对宪法不利的言行,那么必将凝聚推动宪法实施的磅礴力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115唯有如此,才能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推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汲取源源不竭的强大动力。
(三)保障人民主体利益
对于前面两个方面而言,无论是地位的坚持程度还是作用的发挥情况,最终是要靠人民主体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来检验。趋利避害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准则。如果人民主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么人民主体地位和人民主体作用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不可能得到有效坚持和发挥。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法律体现剥削阶级的意志,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是压迫人民、保护剥削阶级利益的工具。宪法虽然是根本法,但是也具有一般法律的特性,因而阶级性是其具有的本质属性。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与其他剥削阶级宪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
保障人民主体利益是坚持依宪治国的本质要求。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人民利益的保障书。我国宪法以专章的形式具体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供根本的法律保障。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各种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都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制度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6]140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公民权利和宪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我国宪法是一部保障人民主体利益的好宪法,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的法治保障。
保障人民主体利益就是要依法保障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和充分的自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2]2“依法保障”就是强调要用法治手段来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从而实现人民主体利益,切实维护人民权益。这为我国法治建设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7]36。保障人民主体利益在本质上要通过加强法治建设,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保障人民主体利益还要防止公共权力对人民权益的侵犯。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由于权力运行的不规范、不透明侵害人民的利益。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权力能够得到正确行使,就会成为保护人民利益的利器;反之,如果权力被滥用,则会损害人民的利益,甚至会导致严重的灾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只有通过科学的制度,才能加强对权力的制约、规范权力的运行。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国家制度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明确规定了义务性规范。”[2]207从本质上看,宪法是把权力关在笼子里面的那个“笼子”。
突出的政治品格是习近平关于宪法重要论述的首要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最高政治原则,始终把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对坚持党的领导充满自信,强调无论哪个领域、哪个方面工作都要从加强党的领导开始抓。在加强宪法实施工作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不同场合反复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原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1]158的重要论断。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离开宪法的保障,法治建设就会遭遇挫折。因此,党的领导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首先就要依靠宪法[1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2]214与其他类型的宪法不同,我国宪法明确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从本质上来说,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的。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曾有过精辟论述,他认为这“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14]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即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
我国宪法序言部分通过历史叙事的方式明确党的领导地位。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一起共同构成完整的宪法典,二者都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与宪法正文一样,宪法序言同样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宪法序言记载了20世纪以来中国发生的四件大事,包括辛亥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确立、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除第一件大事外,其他三件大事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的。由此可见,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更不是强加的,而是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选择、中国人民的政治选择和中华民族的必然选择。同时,我国宪法序言还专门规定了国家的政党制度。我国政党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其他民主党派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政议政。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评价这一政党制度,将其称为“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15]。
进入新时代,为了在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意识,党中央决定启动新时代的首次修宪工作,明确把党的领导写进宪法正文,充分体现党的领导在国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肯定宪法的这一修改,认为这对强化党的领导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他指出:“这次修改宪法,……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2]223通过这次修宪,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得到更好彰显,有助于把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地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根本保证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是领导一切的核心力量,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方面亦是如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我国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2]214
从理论层面看,坚持党的领导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无论是坚持党的领导还是推动宪法实施,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近代史上,各种版本的宪法层出不穷,但是它们仅仅代表少数人的利益,是他们用来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而不具有人民性,不能给人民带来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2]213只有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才是真正的人民宪法。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宪法实施的正确政治方向,才能确保宪法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不动摇。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为人民服务是根本宗旨。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带领全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阶段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关键在于党始终将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并作为一切工作的价值遵循。我国宪法是人民的好宪法,确认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事实。“人民”两个字在宪法文本出现360多次,凸显宪法的人民性。
从实践层面看,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一直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2]211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就领导人民颁布了很多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这些宪法性文件虽然不那么完整和成熟,与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但是这些有益探索和实践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经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在宪法的不断发展中,我们得出结论:什么时候坚持党的领导,宪法发展就会比较稳定,宪法实施就能得到保证,宪法权威就能得到彰显;什么时候弱化甚至否定党的领导,宪法发展就会遭遇挫折,宪法实施就会失去根基,宪法权威也就无从谈起。
总之,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体现了鲜明的实践本色、深厚的人民情怀和突出的政治品格。只有准确把握习近平关于宪法重要论述的基本特征,才能正确认识宪法论述的科学内涵,推动宪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得到全面有效实施,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好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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