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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视角下家庭农场融资的法治路径

时间:2024-08-07 13:45:02 来源:网友投稿

张诗晗琪

(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

2019 年9 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这份文件对我国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作了总体部署。为了保证家庭农场融资工作的顺利展开,推动家庭农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地方政府还需重视加强家庭农场融资的法治保障力度。

现阶段,家庭农场所能获得的金融资源无法满足其自身经营的资金需求,首先,家庭农场的资金需求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和时效性。家庭农场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营活动,其资金需求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的季节,如购买种子、饲料等。这一资金需求只要在特定时期得到满足,才能及时进行农业生产,否则可能会“颗粒无收”。但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并没有季节的特殊性,这加大了家庭农场融资困难。其次,金融供给的高风险性。家庭农场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较大,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因此,金融机构在为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服务时,也面临着较高的风险,这也使得很多金融机构不愿为家庭农场提供贷款服务。再次,金融供给的服务方式、期限等无法满足家庭农场的需求。大部分金融机构为家庭农场提供的贷款规模较小,且贷款时限较短,且一般仅限于贷款服务,根本无法满足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

综上可知,家庭农场对融资有着较高的需求,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持,但目前金融机构所能提供的金融服务仍旧有限。这一矛盾催生了家庭农场法治的建设。加快建立并完善家庭农场融资的法律机制和法治途径,增强对家庭农场和金融机构融资相关程序的法律支持,是解决家庭农场融资需求的必要途径。

(一)信贷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作用机制

农业信贷是一项受法律强制力约束和体系化监管的合法化金融服务模式。在其运作模式中,家庭农场是重要的项目融资主体,而商业银行则主要作为其授信主体并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金融手段,为项目融资主体提供信用担保和资金支持。尽管依托政府口碑资源,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更容易获得融资主体青睐。但由于其缺乏体系化的信息管理能力,商业银行无法针对投资者的经济现状、信用表现等作出合理化的信用评估,因此并不能对模式内资金运转进行有效的监管。当商业银行采取不合理的衡量标准设定借贷利率时,也会进一步导致借贷风险升级。因此,为降低借贷风险等级,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信贷提供者应当针对当前农业投资内容与结构进行系统性评估,并通过等价物品抵押的方式,增强融资主体与授信主体间的信任度。

基于家庭农场融资的本质出发,其融资过程实际上就是家庭农场获取信用授权的活动。在形成一定的融资基础后,家庭农场将以现代化农业发展为导向,在积极引进先进农业技术的同时不断塑造符合自身经营的现代化农业产品,以此不断扩大自身投资效益。而且,在此模式下,家庭农业投资收益与否将直接影响商业银行信贷是否面临违约风险。综上所述,农业信贷支持机制是联系家庭农场投资体系各要素关系的重要集合。

(二)保险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作用机制

在现代化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农业保险是保障其健康运行的关键因素。而且农业保险依托保险体系的稳定性与可靠性,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日常农业生产中的经济损失,也能针对家庭农场的核心风险提供合理化保障,因此保险支持对家庭农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国家层面出发,国家应当充分利用农业保险合理化布局家庭农场产业,不断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以此推动家庭农场高效发展。除此之外,农业保险也具有普适性。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家庭农业生产将面临复杂内外部环境的挑战,而农业保险则能通过自身特有功能进行合理应对。其功能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首先,风险转移。风险转移的本质就是将农业主体可能面临的风险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转移至为其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上的过程。通过此种方式,不仅能够保障家庭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基于国家层面也有助于稳定粮食储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其次,收入稳定功能。通过经济补偿和保险赔偿等,农业保险能够降低农业生产因内外部环境变化而产生的经济损失风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农业收入。最后,促进生产功能。

农业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也激发家庭农场投资者的冒险精神,有利于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产生和推广。综上所述,在家庭农场的发展过程中,农业保险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财政补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作用机制

财政补贴支持是保障家庭农场顺利发展的重要动力,而且随着政府财政补贴和政策保障日益趋向多元化、系统化,财政补贴支持在维护家庭农场稳定生产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愈发明显。一方面,应当充分认识财政补贴政策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推进作用,以保护农场用地、扩大农业收入等作为目标不断建立健全补贴政策和农业管理办法。另一方面,以家庭农场为试点积极推进主体目标收入补贴制度,通过建设农业保护区等手段,保障家庭农场经营效益。除此之外,通过建立合理化的财政补贴政策,也有利于升级家庭农场规模,使之朝向体系化的产业园、科技园方向发展。而且通过对财政补贴主体、监管、产品等方面优化,不仅能够提升财政补贴的促进效果,而且也能充分调动相关利益者参与到家庭农场融资建设中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家庭农场高效稳定发展。

(一)明确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

目前来看,无法与普通农户相区分,是家庭农场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如果以为普通农户提供信贷服务的标准来服务于家庭农场,是不足以满足家庭农场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的。所以,必须从全局性和长远性角度思考,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

第一,明确家庭农场市场准入的认定标准。在对家庭农场进行认定时,应坚持以下标准:首先,农村地区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雇工的数量不得多于家庭成员。其次,应重视实现一定的规模效应,但这一规模并非越大越好。根据家庭农场的实质,家庭农场不应进行过大规模的生产,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立家庭农场的规模上限。再次,应确立规范的认定程序,应尽量避免层层审批的繁杂认定流程,做好简政放权工作,尽最大可能的减少审批环节。如,可将县级农业职能部门的审批改为备案制,县级农业职能部门可对家庭农场审批流程进行随时审查等。同时,还应积极推行家庭农场注册制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积极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可获得相关资质证明,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可允许经营者凭借农业行政部门的认定允许其进行注册登记。此外,还应重视保持经营的稳定性。不同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的实际情况是不同的,所以在对土地经营权进行规定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一般不能低于5 年。最后,还应确立多样化的家庭农场组织形式,允许家庭农场经营者自主选择经营形式,在经营形式上,可以是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商户等。

第二,完善家庭农场管理制度,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管理。农业和工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管理,一方面,除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外,还应构建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使银行能够及时获取相关认证信息,以便于及时为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服务。另一方面,还应重视及时传达家庭农场相关法律政策要求,并及时提供给家庭农场经营者,保障经营者知晓国家政策。同时,在融资方面,应为家庭农场经营者提供政府提供风险补偿基金的合作金融机构的名称、融资要求等。还应鼓励家庭农场之间加强合作,建立家庭农场协会,积极实现协会融资、协会管理等。

第三,构建动态的家庭农场认定制度。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在发展中处于资源动态配置的状态,也应构建起完善的动态认证制度。例如,2018年4 月,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印发了《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提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逐级审核、限额推荐、择优认定的办法,并实行有进有出、等额递补的动态管理”。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初期,我国会制定一系列积极的支持政策,帮助家庭农场进行融资。但鉴于家庭农场的动态性,需要及时对家庭农场的发展状况进行公示,确保政府的扶持资金真正被用于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

(二)健全农业信贷法律制度

农业信贷法律对家庭农场融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政府应重视完善合作金融制度、优化新型农场金融组织,构建起高效的农业信贷法律制度。

第一,优化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设计。合作金融在提高农村金融发展效益,降低农村金融交易成本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需要对农村合作金融法律的地位进行界定和明确。当前,各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的相关制度和法律并不完善,银保监会制定的所谓的“农村合作金融法”也未能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因此,为保障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承认“农村合作金融法”的地位,保障农村合作金融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其次,应完善组织运行机制。农村合作金融应坚持“自愿参加、封闭管理”的原则,一方面,所有参与农村合作金融的社员都应具有一定的产权,且是合作金融的唯一客户来源,即农村合作金融只针对内部社员,不会进行外部吸储及放贷等服务。另一方面,实行民主的管理与决策,由全体社员民主投票决定各项事宜。同时,农村合作金融的盈利除一部分作为内部积累,其余全部分配给社员。再次,应完善监管模式,应进一步明确合作金融的就爱你管机构,考虑到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实际,在保障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应适当放宽监管要求,给予农村合作金融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

第二,完善商业性金融机构农业信贷体系。针对农村地区商业金融发展的现状,我国需要及时对《商业银行法》中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明确规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在农村地区贷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一方面,可以由政府牵头,联合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除此之外,给予商业性金融机构一定的再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等方面的优惠以鼓励它们为农村信贷提供支持。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监管,不断强化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逐步实现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定化。

第三,完善新型农场金融组织。首先,应保障小额信贷企业的发展。一方面,银行和银保监会应给予一定的支持,鼓励人民银行将支农贷款发放给小额信贷企业,同时立足实际情况给予小额信贷企业一些利率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相比于传统农业,家庭农场对资金的需求量更大,应适当放宽单个借贷主体的资金数额限制。同时,应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加入到小额信贷企业行列,拓展小额信贷企业资金来源。其次,应规范村镇银行的运营机制。出台明确法律,承认村镇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地位;
加强对村镇银行农业贷款业务的监管,保障村镇银行能够更好地为家庭农场提供资金支持。

(三)完善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

现阶段,唯有重视解决农村地区传统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诸多不足,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抵押、信用融资、融资保险等制度,才能更进一步提升家庭农场的融资能力。

第一,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对于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条款,要及时补充完善,如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土地承担经营权的可抵押性,给予土地承包权一定的自由。其次,应重视优化物权登记法律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产权确认和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向权利人发放产权证明材料。最后,设立完善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各地区可以以县为单位,建立正规、完善、合法的土地产权流转平台;
也可以进一步确立抵押贷款额度,通过构建完善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及时公布土地经营权价格区间,保证交易的规范。

第二,构建家庭农场信用评级制度。例如,2018 年4 月,成都市蒲江县提出全面开展家庭农场信用评级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是解决家庭农场融资难、融资贵和财政奖补不配套等问题。首先,在评级主体方面,结合我国家庭农场尚处于发展初期的实际,应构建以由金融机构及政府主导的评级体系。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做好区域内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工作,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等形式,建立详细的家庭农场信息档案,从而更充分的进行信用评级。其次,在评级客体方面,应对家庭农场的家庭自然情况、收入情况、经营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价。再次,评级具有时效性,家庭农场时刻处于发展之中,家庭农场的信用评级也要及时更新。可允许家庭农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申请相关部门对自身进行再次评级;
也可由相关部门确立信用评级的有效期,有效期后要再次对家庭农场进行评级。公示后评级结果,要及时录入专门的家庭农场信用库,并重视实现信用库信息的共享,金融机构可以评级结果为依据,为家庭农场提供贷款服务。

第三,完善家庭农场融资保险制度。首先,政府可在保费、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提供家庭农场融资保险服务。其次,应进一步明确责任与风险分担机制,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应共担风险,具体的担责比例可通过协商决定。政府也应设立一定的风险补偿金,给予损失过高的机构或保险公司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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