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1年福建厦门海沧区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已公布,为了方便广大家长的查阅,下面大海范文网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本次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具体事宜,希望广大家长及时关注,如有相关疑问,敬请关注大海范文网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厦门市2021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厦教发〔2021〕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1.招生原则
幼儿园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原则,组织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
2.招生对象
居住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小班适龄幼儿(即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符合预防接种及入园体检要求(以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健康卡、体检表为准)。
(一)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为招生片区内符合房户“两一致”条件的适龄幼儿,中、大班原则上不接收插班生;
(二)学前班招生对象为学前班所在村(居)户籍的适龄幼儿;
(三)民办幼儿园招生对象为持有本区户籍或居住在本区的非本区户籍适龄幼儿。其中属于小区配套的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配套小区内符合房户“两一致”条件的适龄幼儿,剩余学位按本意见关于民办幼儿园招生录取顺序自主招生。
3.报名时间
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采用“网络报名”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2日8:00-8月10日18:00。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公、民办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4.招生办法
(一)公办幼儿园、学前班和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
1.招生片区划分:
公办幼儿园、学前班和部分民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及一级园)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园,按照“片内招生,余额辐射”的原则组织招生。
(1)招生片区是由教育部门根据当年度幼儿园学位数和适龄户籍幼儿人数划定,片区内的“两一致”适龄幼儿是幼儿园优先招收的对象。招生片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2)余额辐射范围是幼儿园在录取完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幼儿后,公告剩余学位数,向周边一定区域范围开放招生。
招生片区和余额辐射范围划分详见本意见《海沧区2021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划片一览表》。(招生划片范围点击查看)
2.招生宣传:
公办幼儿园、学前班和民办幼儿园应于8月2日前在划定的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宣传途径发布。
3.招生对象确认:
(1)片区招生对象的适龄幼儿应符合房户“两一致”:幼儿与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即幼儿父(母)拥有片区内房屋产权,适龄幼儿及父(母)户口所在地与房产证地址一致,幼儿及父(母)应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
(2)片区招生对象户口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8日。超过报名期限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幼儿,不纳入片区招生对象。
(3)购置商品房落户的适龄幼儿父亲或母亲持有实际居住地的房屋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含50%)。适龄幼儿的父亲和母亲产权比例相加超过50%的,视同符合超过50%要求。若产权是适龄幼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且幼儿父(母)产权比例达50%(含50%)以上的,视同符合要求。
(4)若适龄幼儿及父(母)的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册,房屋产权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适龄幼儿的父(母)在厦确无房产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在厦无房证明,经查实后,可视为片区内的招生对象。
(5)若户口和住所分离是因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原因所致(以拆迁协议为准),可视为片区内“两一致”对象,拆迁户家长可自主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安置房所在地或自购房所在地)片区的幼儿园报名(只允许选择一次)。按其所选幼儿园的招生规则进行录取。
幼儿的父母属于被拆迁对象或幼儿本人属于被拆迁对象的,方可认定为拆迁户(以拆迁协议为准)。
(6)公办幼儿园片区内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同一套房产只能有一位适龄幼儿在该园的小班至大班阶段就读,属同一父母且子女多于一人的除外。
(7)因生活城区部分新建幼儿园投入使用,在部分小区试点“多校划片”,即一个小区划入多个幼儿园招生范围(招生片区或余额辐射范围),家长可自愿选择其中任意一所幼儿园报名,按照招生规则录取及调剂。
(8)因规划建设原因,海沧湾幼儿园(旧址位于海沧大道908号)于2021年秋季整体搬迁至东坑安置房小区新址。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镇幼儿园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发[2018]7号),优先招收东坑安置房居民子女入园。
(9)湖岸绘童瑶幼儿园(位于体育中心北侧),属国企公办性质幼儿园。该园第一志愿面向海沧区房户“两一致”幼儿招生。在完成第一志愿招生后若还有空余学位的,由该园自主招生。
(二)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应依次优先招收以下幼儿:(1)海沧区房户“两一致”适龄幼儿;(2)海沧区户籍适龄幼儿;(3)父(母)已在海沧区购房的适龄幼儿;(4)在海沧区居住的本市其他区户籍幼儿;(5)父(母)近一年在海沧区居住、务工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障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幼儿。
5.报名程序
(一)网络报名
1.家长须于8月2日8:00-8月10日18:00登录“i厦门”网站、APP或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报名。
2.幼儿园招生片区内的“两一致”对象,根据所划分的招生片区或余额辐射范围,填报幼儿园志愿。每人必须填报2个志愿,其中第一志愿可填报公办幼儿园或民办幼儿园,第二志愿为民办幼儿园。
3.非“两一致”对象(含海沧区寄挂户、集体户、厦门市其他区户籍、非厦门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可填报2个志愿,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均为民办幼儿园。
(二)注意事项
1.家长应如实提供报名登记所需的材料,如有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交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报名登记资格。
2.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络报名,超过报名期限未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6.录取
(一)公办幼儿园和部分民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及一级园)
1.幼儿园按照家长填报的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其中,第一志愿录取时,实行“招生片区优先,余额辐射范围补录”的录取规则。
2.8月12日,幼儿园开始进行招生片区“两一致”对象的第一志愿录取。若幼儿园在完成招生片区“两一致”对象的第一志愿录取后,还有剩余学位的,则根据余额辐射范围志愿填报情况进行补录。
3.第一志愿未录取的,将安排第二志愿录取。若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均未被录取的,由家长自行联系其他尚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幼儿园报名。
4.若当前录取阶段报名人数超出学位数的,将采取电脑随机摇号的方式产生录取结果。摇号时间另行通知。
5.纳入“多校划片”试点的片区,若所填报的幼儿园生源超出,则通过电脑随机摇号方式确定该所幼儿园的录取生源,未摇入生源将在片区内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随机调剂。
6.符合《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5〕32号)等文件规定的驻区部队现役军人、公安、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由教育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统筹入园。
(二)学前班
学前班可直接录取前来报名的本村户籍幼儿,剩余学位可面向周边其他村户籍幼儿招生,并在“i厦门”报名平台登记报名信息。
(三)其他民办幼儿园
其他民办幼儿园在对报名对象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应给予办理录取手续。
7.补助办法
1、本区房户“两一致”幼儿,通过“i厦门”报名平台录取到普惠性民办小区配套园(一级园)或非普惠性一级以上幼儿园的,按我市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政策,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保教费补助;财政补助一学期按4.5个月计算。
2、在我区普惠性幼儿园就读且符合分级补助条件的幼儿,按我市普惠性幼儿园分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8.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关入园条件。各幼儿园要按照本意见要求,严格审核招生对象的报名材料,在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招生片区适龄幼儿入园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对“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幼儿,幼儿园要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园。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各幼儿园应耐心解释,并做好指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未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对于被取缔的无证园,要做好原有幼儿分流工作。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额,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班生规模或增加班级数量,须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三)加强民办幼儿园招生监管。建立招生宣传材料报备制度,各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不实宣传,并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按规定及时将招生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按与区教育局协议规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限价收费,同时将审查结果报区教育局复核。幼儿园不得未审查先收费。
(四)做好残疾儿童入园工作。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应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五)加强招生服务工作。各幼儿园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指导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选择已批办的民办幼儿园入园,努力使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园。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以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招生工作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对入园儿童、家长进行测试或变相测试。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纪律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维护教育公平。
(七)各幼儿园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园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方案,并于8月1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
本《意见》解释权归海沧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