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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视角下流媒体音乐版权的优化路径

时间:2024-07-31 13:45:01 来源:网友投稿

于慧 陈玉嫱

流媒体是边传边播的媒体,它属于多媒体的一种。边传边播是指媒体提供商在网络上传输信息的“同时”用户一边不断地接收并观看或收听被传输的信息。“流媒体”的“流”指的是介质的递送方式也就是这种媒体的传输方式(流的方式),而并不是指介质(媒体)本身,并且是文件下载的替代。

现在在网络上传输音频的多媒体信息主要由下载和流式传输两种方式,而流媒体音乐指的就是利用流式传输的这种方式传播的音乐。“流”这个概念的提出,使网络媒体处理信息的方式发生巨变。

一、流媒体音乐版权发展现状

随着数字音乐产业不断发展,资本角逐下市场中出现了抢夺独家版权、平台盗版侵权等恶意竞争行为。独家授权是指一种商业模式,即数字音乐版权的独家代理,网络音乐服务商与唱片公司或著作权人订立委托代理协议,音乐服务商作为出资方,在独家代理的同时,版权方一般会在独家授权协议中规定其转授的义务。版权方将作品独家授权给这几个头部音乐服务商,此时,他们由出资方变为分发方,将数字音乐作品的使用权转授给竞争对手。理论上网络音乐服务商要想获取独家音乐版权,可以从词曲作者或唱片公司处直接获得,实践中基本是与唱片公司协商取得,音乐服务商代替用户向著作权人支付版税。在独家代理模式下,多家音乐服务商争夺版权,授权价格水涨船高,音乐服务商为了避免用户流失,增加用户黏性,往往会接受更高溢价的版权费用,转授时因其具有的独家性,额外的成本也会转嫁给其他竞争平台和用户。

但是独家授权模式带来的垄断风险会使整个版权交易市场的竞争秩序会受到破坏。特别是平台经济在互联网形式下,这种特殊的经营模式下,拒绝转授行为对市场竞争的不良影响比在通常线下市场更为严重。而音乐用户会更直观地体会到可供选择的流媒体音乐平台数量很有限,从而体会到不自由交易环境、以及对流媒体音乐平台服务质量的不满意。再者,各个音乐平台之间存在壁垒,大大降低了用户的自由选择度,甚至音乐用户有时需要同时浏览好几个音乐平台才能找到自己满意的音乐,这就极大地削减了音乐用户对数字音乐商品的消费意愿,进而影响的音乐作品的传播度,但其实音乐作品需要传播广泛才能带来更多的价值。2021年4月,腾讯音乐成为市场监管總局对互联网垄断行为整治的重点对象,被责令解除独家授权协议并罚款50万元,这一例子表明在未来的发展中,有关音乐流媒体平台的相关政策和环境都将进一步发生改变,推动着流媒体音乐平台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建立健康、完整、可持续发展的数字音乐产业链,除了上游的头部数字音乐平台对版权的合法使用以及通过大数据拓展用户获取利润外,还应重视产业链下游与互联网、分发平台的结合,以孵化音乐IP,挖掘数字音乐版权的内在价值等方式带动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和数字音乐版权的良好发展。比如由老狼的经典歌曲《同桌的你》孵化的同名电影,将歌曲的内在价值发挥出了最大效益。

二、促进流媒体音乐产业良性发展的可执行路径

1.广泛采用科学技术

(1)利用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的本质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储存库,通过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共识机制和非对称加密技术来实现数据库自主管理。“区块”指独立储存数据的单元,“链”则表明了各个区块之间的关系。随着信息数量的增多,每个区块根据信息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相互链接,形成区块链。因此,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即数据难以篡改和去中心化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整体性发展提出了思路。但要想构建完善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体系就必须进行系统优化,将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增强系统要素的相互联系与合作,形成完善的整体机制。区块链+版权并不是一味地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在版权保护系统中,而是通过科学理论与实践案例相结合来解决版权产业面临的实际问题。

(2)运用大数据版权云技术

大数据是诸多技术和内容统称,是多种技术手段的集合,其存在海量的信息,形成了综合性的资源和技术“数据库”。“版权云”作为一种强大的信息存储系统和运算系统,主要依托大数据技术,将海量信息或者与之对应的信息等储存到运算平台中,从而在做好充分的准备后,增强运算的速度和效率,这种脱离主机储存大数据库的技术平台应运而生。因此,版权云技术能够对数字音乐在传播和推广过程中产生的造假行为、版权侵权行为或者模糊等权属问题展开分析和处理,其还具有便捷、准确和迅速等特征,能够对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或者滞后问题开展有效规避。

2.完善法律法规的监管:

(1)完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法律

首先构建良性的数字音乐产业链与健康的版权生态需要一个法律实施的良好机制,因此要建立良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刻不容缓。目前我国涉及对数字音乐版权进行直接保护的法律就是《著作权法》,同时我国也和世界接轨,签订国际性的条约对涉外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互联网科技的发展速度与之不同步,法律法规仍有未完善之处。可以尝试完善相关立法,从数字音乐作品的产生、出版、传播到维权的每个环节,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比如,2021年6月实施的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2)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和实践检验,已经比较成熟。以美国为例,其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已超百年,仍旧保持良好的同行之间的竞争氛围,各大集体管理组织均“术业有专攻”,专注于一至两项细分领域的集体管理工作。在美国版权法的最新变革中,对于已有的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没有变动,又设置了集体管理组织(MLC)这一新的岗位进行专门管理。美国多年的实践逐渐形成了自由竞争的良性局面,从而将整体实力保持在较高水平。

对于我国而言,在本土音乐产业尚未形成规模的时候,政府参与其中既能为产业发展搭建框架也有助于建立普适性的版权规则。但是今天,音乐版权的发展模式已经发生变化,各家互联网巨头都参与其中,市场竞争充分且复杂,其制定的规则已难以充分反映市场的需求,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音乐版权立法应逐步转变为允许自由竞争,开放个人或社会团体自行建立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和渠道以保证许可效率,同时将版税的定价标准交给市场或者交由版权人和平台自由协商,以帮助构建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制度。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将集体管理组织定性为“非营利法人”,强调集体管理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并引入管理费异议机制,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透明度。

总而言之,流媒体音乐版权的保护,不仅要考虑版权,还要从商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产业链角度来考虑。因为数字音乐市场中音乐消费观、音乐消费角色、音乐发展动力都在不断变革,已经形成了一个消费和市场产业链。在当下和未来的发展中,若积极调整版权体系、盈利模式、分拨利益和个性化服务,那么数字音乐产业的总体产值会大大提高。并且,当下我国正处于全球音乐产业由传统唱片向数字音乐专辑转型的背景下,面对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市场产业链布局的不断完善与创新中,从音乐版权的法律保护、版权与信息技术的结合、数字音乐商业模式的探索开发,我国数字音乐产业都在向世界展示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本土化魅力。

参考文献:

[1]王伟.平台独家版权集中的竞争损害及反垄断规制研究——基于腾讯音乐的考

察[J].管理学刊,2021,34

[2]杨倩莉.系统科学视域下区块链技术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中的应用价值分析[J].系统科学学报,2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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