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界依王阳明“意之所在便是物”“心外无物”“以其明觉之感应而言,则谓之物”等说,形成了意义论、价值论、感应论等观点,而对阳明“身心意知物是一件”之说则甚少留意。“身心意知物是一件”表明,“物”为心、知、意、身之聚集,并构成了源初的存在场域:本心之感应而有良知之明觉,良知之明觉而有意识之发动,意识之发动而有事物之呈现,事物之呈现而有身体之感触。这种身—心—意—知—物所共同构成的源初场域,即是物之“自体”;
经由意识之对象化而为身体所感触者,则为物之“现象”。而基于主体间性的作用,“物”也具有客观实在性。但是,意识在自我象化的同时往往存在着小我的执着,遂使身—心—意—知—物的源初场域破裂,“物”成为外在于人的存在者,而人亦为外物所役使。故而,格物的重点在于诚明工夫,物来顺应而不为物所役,最终回归源初的存在场域。究言之,阳明所论之“格物”,超越了单纯的事物认知而成为道德的工夫,“不诚无物”说也就获得了存有论的阐明。
关键词:阳明心学 心外无物 格物
作者龚晓康,贵州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大学中国共产党人“心学”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高端智库研究员(贵州 贵阳 550025)。
“物”作为一个哲学的概念,在先秦时就得到了深入的讨论。《老子》第16章谓:“致虚极,守静笃;
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也就是说,在虚静之际观照万物之造作,芸芸之众物则能复归其根,最终复归于清静之天命。庄子有“齐物”之论,既主张以道观物,“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又主张万物与人同一,“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儒家关于“物”之言说,则具有伦理的性质。《性自命出》一方面谓“凡见者之谓物”,“物”为感知之对象;
另一方面谓“所好所恶,物也”,“物”为伦理之对象。思孟学派以“诚”而言“物”,人若不“诚”则无“物”存在。《中庸》谓:“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孟子·尽心上》曰:“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那何为“诚”呢?《中庸》谓:“诚者,天之道也;
诚之者,人之道也。”相似的说法也出现于《孟子·离娄上》:“诚者,天之道也;
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含有天道与人道贯通的意义。这也表明,“物”并非是外在于“人”的客观存在者,而是与“人”存在着内在的关联。迨至宋明理学,对“物”之问题亦有所留意。朱熹谓物“只是眼前事物”,其释“不诚无物”时谓:“若诚实,方有这物。”王阳明则从“心”“意”“知”等角度来言说“物”,其对“格物”之理解也就与朱子大异其趣。
如何理解阳明对于“物”之规定,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其一,多数学者持意义论的观点。陈来认为意识具有一种对对象的指向性质,而“物”只是“作为意的对象”才有意义。杨国荣认为“意之在物”既是“意指向对象”的过程,又是“主体赋予对象以意义”的过程。其二,一些学者持价值论的观点。陈少明认为“心外无物”命题意指任何事物若离开人心的关照,则其与人的价值关系也就无法确立。乔清举认为“心外无物”说乃是为了达到与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境界,从而使“自身的价值”和“世界的意义”得到澄明和提升。其三,还有些学者持感应论的观点。林丹认为“物”不是对象化的“客观实在”,而是境域之中显发出来的“活物”,它具有直接的“可领会、可体验性”。杨虎认为心物之间存在着原初的“感—应”关系,而这种感应结构具有“时间性”与“情境化”的特征,从而成为“世界呈现的存在论基础”。赵晓芳、陈迎年认为阳明所讨论的心物之间的“感应之几”,揭示了人“本己的生存结构”。
然而,无论是意义论、价值论还是感应论,都必须面临这样的问题:阳明既然从“心”“意”来言说“物”,那“物”究竟有无客观实在性呢?陈来认为阳明的“心外无物”说,并不能完满地回答“关于外界事物独立于人的意识的客观实在性问题”。杨国荣也认为“心外无物”说,不但使“对象的自在性往往容易被淡化”,亦使“作为对象的客体无从定位”。本文拟基于阳明心学的文本,对以下问题作出尝试性的回答:“物”如何呈现于“人”?“物”如何取得客观的性质?“物”如何成为伦理的对象?
一、物之“呈现” [见英文版第69页,下同]
一般认为,“物”乃是独立于人之心灵的客观存在。在胡塞尔现象学看来,这种观点其实只是一种自然主义的态度,没有去追问“物”是如何呈现的问题。阳明并不像朱熹那样,将“物”视为“只是眼前事物”,而是提出了“身、心、意、知、物是一件”的说法。
先生曰:“惜哉!此可一言而悟!惟濬所举颜子事便是了,只要知身心意知物是一件。”九川疑曰:“物在外,如何与身心意知是一件?”先生曰:“耳目口鼻四肢,身也,非心安能视听言动?心欲视听言动,无耳目口鼻四肢亦不能,故无心则无身,无身则无心。但指其充塞处言之谓之身,指其主宰处言之谓之心,指心之发动处谓之意,指意之灵明处谓之知,指意之涉着处谓之物:只是一件。”
“身心意知物是一件”蕴含了这样的意义:“物”在身体、本心、意识、良知的共同作用下得以呈现,故非为外在于人的存在者。究竟而言,身、心、意、知、物之间并非隔别之存在,而是存在着内在的关联:身体为本心之充塞凝聚,是为“其充塞处言之谓之身”;
本心身体感官作用之主宰,是为“其主宰处言之谓之心”;
本心之流行而有意识之发动,是为“心之发动处谓之意”;
意识之思虑源于良知之明觉,是为“意之灵明处谓之知”;
意识所指向之对象即是事物,是为“意之涉着处谓之物”。“身、心、意、知、物是一件”,意味着五者之间相融相即,也可表明这样的观点:“物”与身、心、意、知四者皆存在着内在的关联。下面分别论述之:
首先,心之流行感应,而有物象之生生不已。当然,这里的“心”并非指人的心理活动,而是心之本体的灵明感应。阳明谓:“以一身之动,万感之应,必枢机于是,此心之所由命名也。”心為感应之枢机,其感应之徼向,有“象”之呈现,是为“物象”。阳明有言:“今夫茫茫堪舆,苍然然,其气之最粗者与?稍精则为日月、星宿、风雨、山川;
又稍精则为雷电、鬼怪、草木、花卉;
又精而为鸟兽、鱼鳖、昆虫之属;
至精而为人,至灵至明而为心。故无万象,则无天地;
无吾心,则无万象矣。故万象者,吾心之所为也;
天地者,万象之所为也;
天地万象,吾心之糟粕也。”至灵至明者为“心”,“心”之流行为“气”,“气”之精粗为“象”。不过,此时之“物”,尚非为有形者,而只是感应之徼向,故可谓之为“象”。“万象”呈现为“万物”,“万物”汇集为“天地”。故而,天地为万象之显明,万象为本心之流行。简言之,万象只是本心的流行发用,天地只是万象的现实呈现。因此,我们不能说有外在之物为人所感应,而是说本心在感应过程中有了物象的呈现,这也是一个由幽隐而显明的过程。基于此,阳明谓心能生成万物:“夫人心本神,本自变动周流,本能开物成务。”“物”既然不能离于本心,故阳明有“心外无物”的说法:心之感应呈现为天地万物,天地万物不外于心之感应。在这个意义上,“心”为宇宙万物的本原。
其次,心之虚灵明觉,而有良知之开显万物。心体的虚灵明觉,阳明谓之为良知。良知之收敛凝一与妙用发生,则有天地万物之隐遁与开显:“夜来天地混沌,形色俱泯,人亦耳目无所睹闻,众窍俱翕,此即良知收敛凝一时。天地既开,庶物露生,人亦耳目有所睹闻,众窍俱辟,此即良知妙用发生时。可见人心与天地一体,故‘上下与天地同流。”天地万物之“隐遁”,不过是良知之“收敛凝一”;
而天地万物之“开显”,乃是出于良知之“妙用发生”。故而,阳明谓良知为“乾坤万有基”,并以之为造化的精灵,“这些精灵,生天生地,成鬼成帝,皆从此出,真是与物无对”。不过,此时之“物”也还没有被对象化,只是良知之感应明觉:“以其明觉之感应而言,则谓之物。”良知为本心之虚灵明觉,其所感应者也只是“物象”而已。
再次,心之主宰发动,而有意识之认知万物。良知的妙用发生需依于人之发窍,并在意识的作用下得以对象化:“意之所用,必有其物。”意识作为心之发动者,必有其活动的内容。而意识活动含有的内容,即是其指向的对象。意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即是为人所呈现的“物”,故阳明谓“意之所在便是物”。显然,阳明注意到,意识具有自我对象化的功能,“物”不但是意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也被视为外在的现成存在者。那“意”与“物”究竟有无内外之别呢?这应当辩证分析。一方面,“意之所在便是物”,“物”不能离开意向性的作用,故而不能外在于意识;
另一方面,“意未有悬空的,必着事物”,意识生起时必有其意向对象,而当这种对象被客观化之后,也就仿佛外在于意识而存在。关于这一点,后文还将有所论述。
最后,心之凝聚充塞,而有身体之感触万物。阳明既谓身为心之“充塞”,亦谓身为心之“形体运用”。依于身体之感官,而有“物”之声、色、味、变化呈现于人:“是天地万物之声非声也,由吾心听,斯有声也;
天地万物之色非色也,由吾心视,斯有色也;
天地万物之味非味也,由吾心尝,斯有味也;
天地万物之变化非变化也,由吾心神明之,斯有变化也:然则天地万物也,非吾心则弗灵矣。”一方面,基于人之感官的作用,而有物之声、色、味、变化的现实呈现;
另一方面,物之声、色、味、变化的现实呈现,实为本心依于感官的发用流行。
至此,我们可以简单概括一下“物”之于人的呈现过程。本心作为创生之本原,感应不已而有种种徼向,即有物之“象”。物之“象”为本心所感应,亦即“良知”之明觉。本心与良知皆可视为万物生成之源。不过,此时的“物”处于前对象化阶段,并不能为感官所见闻觉知。只有在意识的对象化作用之下,“物”才能成为人之认知对象,从而成为现成之存在者并为身体所感触。质言之,“物”并非现成地存在于世界之中,而是在本心感應、良知明觉、意识认知、身体感触的共同作用下,最终以“物”的形态呈现于人。
基于以上理路,我们可对“南镇观花”作一分析。
先生游南镇,一友指岩中花树问曰:“天下无心外之物,如此花树,在深山中自开自落,于我心亦何相关?”先生曰:“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心同归于寂。你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便知此花不在你的心外。”
依阳明友人的见解,花树在深山中自在地开落,故与人心并无任何关联。不过,友人所理解的“心”,并非创生性的本心,而是心理意义上的心。在阳明看来,人若未能来看此花时,此花既不能为人所感知,亦不能与人有所感应,故花与心同归于寂。但当人来看此花时,即能有本心之感应、良知之明觉、意识之认知、身体之感触,故此花能“一时明白起来”。概言之,此花之呈现,不离于本心,故不在心外。当然,这里存在着两个层次,就“心”而言,花为“心”所“感应”,此“即明觉感应而为物”;
就“意”而言,花为“意”所“明白”,此为“意之所在便是物”。但是,我们可以说本心生成了花,却不能说花为意识所生成。“心者,天地万物之主也。”“心”才是本体性的概念,为万物生成之本原,故可说“心外无物”。“意”则为经验性的概念,仅是指个体生命的心理活动,“意之所在便是物”,并不能说意识生成了事物,或者说意识吞没了事物,而只能说意识指向了事物。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阳明并不是从宇宙论的角度去探讨“物”之生成问题,而是从本体呈现的角度去讨论。在本心感应、良知明觉、意识认知、身体感触的共同作用中,“物”以现实的形态呈现于人,而人则以“物”构成了世界。这说明,“物”并非现成地存在于世界之中,而是不离于人的存有论建构。当然,阳明并没有说明“物”之呈现何以具有时间与空间的属性,也没有说明“物”之呈现何以具有因果的秩序,而这些问题在康德那里得到了理论上的阐明。
“物”既然是在本心、良知、意识、身体的共同作用下呈现,那也就意味着其不过是一种因缘的聚集,并始终处于不断的“生成”之中。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阳明特别强调“物”即是“事”:“自意之所着谓之物,自物之所为谓之事。物者事之物,事者物之事也。”阳明以“事”言“物”,无非是要表明,“物”并非凝然之现成者,而是处于动态的生成之中。
二、物之“聚集” [72]
前文已论及,天地万物为人所呈现,遵循如此之逻辑:本心感应之,良知明觉之,意识思虑之,身体感触之。由此而言,“物”并非纯然自在之存在者,而是本心、良知、意识、身体之聚集。身、心、意、知、物之间实存在着相互映照相互生成之关系,我们以“声”为例说明:本心感应而有声音之“象”,良知明觉而有声音之“觉”,意识发动而有声音之“知”,身体感触而有声音之“听”。最终,身、心、意、知之聚集,而有声音之现实呈现。身、心、意、知、物共同构成了源初的存在场域,“物”则为心、知、意、身之聚集。此说实可与海德格尔的天、地、神、人四重整体说相参照,“这种居有着的映射把四方中的每一方都开放入它的本己之中,但又把这些自由的东西维系为它们的本质性的相互并存的纯一性”。身、心、意、知、物五者之间相互映照,而共同构成了“身—心—意—知—物”为一体的源初存在场域。
“身、心、意、知、物是一件”,也就意味着人与万物同体:“大人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者也,其视天下犹一家,中国犹一人焉。”故而,这种源初的存在场域,实为人之宇宙性生命,“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莫非己也”。因此,这种源初的存在场域,正是与物同体之“大体”。
“物”既为心、知、意、身之聚集,那就不能离于“心”,是为“心外无物”。这是否就意味着“物”停留于人之主观性之内而无法获得客观的性质呢?其实,在阳明这里,“物”虽然不能外在于本心,但却能获得客观的性质。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用现象学的主体间性理论加以说明。
首先,人人皆有同一之本心,这是“物”具有客观性的本体根源。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个体生命,但所有个体生命都源于同一本心,“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既然人人皆共有此本心,那人人皆有本心共同之感应。依于这种共同的感应而有共同的“物象”,这也就为事物的客观性奠定了本体基础。
其次,人人皆有共同的良知,这是“物”具有客观性的觉性基础。阳明谓:“这良知人人皆有。”而良知之明觉感应,实为心之安与不安:“顺天地万物之理则心安,不顺天地万物之理则心有不安,安与不安之际,其名曰‘知。”良知作为心之安与不安,即有所谓的善恶判断。而且,这种善恶判断有着确定的标准,即是否顺于天地万物之理。既然人人皆有良知,那也就意味人人皆能有共同的善恶判断,由此,善恶之“物”也就具有了客观的性质。
再次,人人皆有相通之意识,这是“物”具有客观性的心理条件。意识发动而指向对象,故人与他人可拥有同一對象。人还能与他人拥有共通的思虑作用,“一人之思虑,其变化若是矣,凡天下之有心知者,同是神明也”。人既然能与他人共同思虑同一个对象,那这同一对象也就具有了客观的性质。
然后,人人皆有共通之感官,这是“物”取得客观性的生理条件。依心学所论,人人皆有同一之本心,皆有耳目口鼻等感官,故能有相通之感知,“吾一人之视,其色若是矣,凡天下之有目者,同是明也”。只要我所看到的事物的颜色是这样,那天下有眼之人皆能看到同样的颜色,既然大家看到的事物的颜色是一致的,那这种事物的颜色就具有了客观的性质。同理,天下之有耳者“同是聪也”,天下之有口者“同是嗜也”,人之视、听、尝的感官功能相通,故而,其所得的物之色、声、味亦相同,由此,物之色、声、味也就具有了客观的性质。
最后,人人皆有统一之语言,这是“物”取得客观性的现实条件。人们依于共通之感觉,而谓此物为此、彼物为彼。当这种认知为他人所认可时,此物即获得了客观的性质,正如《庄子·齐物论》所说:“物谓之而然。”“物”只要进入了人的语言系统,就不但能为自我所理解,也能为他人所认可。这样,对某一事物的认知,就不再停留于个体的主观层面,而是获得了主体间性的客观意义。
我们还可进一步说,“物”不但具有客观的性质,而且能具有客观的理则。“物”之“理”呈现了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之而构成了人之知识系统。不过,阳明认为“物理”并非源于事物自身,而是源于本心之流行,“理也者,心之条理也”。本心流行于物之上,而有事物之理,“此心在物则为理”。当“物”被客观化之后,“理”也就被客观化了。因此,阳明并不否认“理”之客观性,只是阳明认为这种客观性源于“心”“知”“意”“身”乃至“言”的主体间性建构。
需要注意的是,“物”之客观性只是就物之“现象”而言。那究竟有没有“物自体”呢?依阳明心学而言,物自体不仅真实存在,而且还能为人所体证。所谓的物自体,就是物之在其自己,亦即“身、心、意、知、物”所共同构成的源初场域。这种源初的场域虽然超越于语言,但毕竟为天地万物得以呈现的真实存有,并不能如康德那样将其视为一种理论设定。
因此,在阳明这里,“物”有着现象与本体的双重性质,而这取决于观察角度的差异。阳明有言:“道无形体,万象皆其形体;
道无显晦,人所见有显晦。以形体而言,天地一物也;
以显晦而言,人心其机也。”就物之自体而言,其无形而为晦暗者;
就物之现象而言,其有形而为显明者。不过,这种晦暗与显明只是“心”之不同面向。究言之,在阳明这里,“世界”只是一个,依于本心、良知所开显者即是本体世界,依于意识、身体而开显者即是现象世界。这两个世界是一而二、二而一之关系。正如牟宗三所言:“识心之外无现象,真心之外无物自身。”进而,我们可以说,物之自体为本心之感应与良知之明觉,乃是“物”之超越意义;
物之现象为意识所认知与身体所感触,乃是“物”之经验意义。
一般之讨论,先是承认“物”为经验世界中的现成存在者,进而追问这个现成存在者背后的本原。其实,这种由主体间性所建构起来的“客观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自在物”,其并不能脱离人之本心、良知、意识、身体乃至语言的作用:一方面,这种被建构起来的事物只是意识的对象,意识活动虽然可以认知却不能随意改变事物;
另一方面,这种看似独立于个体意识的事物,在根本上却不能独立于本心。如果要去追问自在之物的存在,那就落入了朴素实在论的态度。当然,我们可以说有独立于意识的自在之物,那也只能说这种自在之物独立于意识,而不能说其独立于人之本心。
可见,阳明也承认“物”之客观性。只是他认为这种客观性其实只是一种主体间性的建构,并没有能离却人之存在的纯然客观物。究竟而言,物之自身为本心之感应与良知之明觉,物之现象为意识所认知与身体所感触。但是,当事物被客观化之后,也就有可能逸离“身—心—意—知—物”之源初场域,而成为与心、知、意、身相对者,仿佛能独立于人而客观存在。阳明注意到,意识之建构有着虚妄的可能,以物之现象为真实而溺于物,乃至遗失本心与良知。这就需要以诚明之工夫,破除意识之虚妄而回归本体。
三、物之“诚明” [75]
依前文所说,“物”为本心之感应、良知之明觉、意识之认知、身体之感触所共同呈现,因此具有场域化的特征。在“身、心、意、知、物是一件”的源初场域中,人与天地万物本为一体。然而,这种自他无别之“一体”却面临着被打破的可能。这是因为,“物”不但能被对象化,也能被实在化。如此,则带来三重后果:一是事物外在于人之意识,而成为人所静观的对象;
二是事物丧失源初的存在场域,而成为各自有别的现成存在者;
三是物理不再是本心之条理,而成为事物自身所具有者。这样,人往往落入自然主义的态度,以“物”为外在于人的存在者,乃至陷溺于物欲而为物所役使。
其实,不但“物”成为对象化的存在,就是“人”自身亦是如此。阳明有言:“心失其正,则吾亦万象而已。”当人落入非反思性的自然态度之中,则以身体与意识所构成的小体作为自我,从而与天地万物处于对待之中,“可知充天塞地中间,只有这个灵明,人只为形体自间隔了”。人既以生灭之身体与无常之意识作为自我,也就从天地万物一体之境界中脱落出来,而落入了自别隔别之“小体”。如此,自我也就成为一个有限的存在者。为了突破自我的有限性,人总是追逐他者以求满足,这就是私欲产生的根源。这种源初性存在场域之破裂,也即意味着宇宙性生命的丧失。当“我”与“物”皆成为现成者时,“我”即成为抽象的概念而为“物”所拘获,“今眼要视时,心便逐在色上;
耳要听时,心便逐在声上”。“物”既成为与自我相待之他者,也就成为意念认知与欲望追逐的对象。人若迷失物之自身而堕于物之现象,则将忘己以逐物,为物所役不得自在。
“物”究竟是外在于心还是内在于心,会导致两种不同的人生态度,阳明区分了“私吾之好”与“真吾之好”:“故夫名利物欲之好,私吾之好也,天下之所恶也;
良知之好,真吾之好也,天下之所同好也。”从于“私吾之好”者,为天下之人所厌恶,心劳日拙而忧苦终身,是之谓“物之役”;
从于“真吾之好”者,为天下之人所喜好,无入而不自得,故能不为物役。
那如何从于“真吾之好”而不为“物”所役使呢?这就涉及“格物”的工夫。在阳明这里,“物”为心、知、身、意之聚集而成为场域性的存在,然由于意识之执定而成为外在于人的存在者。人若溺于物而不知返,则将遮蔽本心与良知。故格物之重点不在于格得外在事物之理,而在于去除意识之执定,以恢复“身、心、意、知、物是一件”的源初场域。故而,格物并非求得事物之知识,而是为善去恶的道德践履。又,“物”既为心、知、意、身之聚集,故格物之工夫皆可就“物”而展开。阳明有云:“故格物者,格其心之物也,格其意之物也,格其知之物也;
正心者,正其物之心也;
诚意者,诚其物之意也;
致知者,致其物之知也。”格物乃是格那与心、意、知相关联之物,而正心、诚意、致知之工夫也皆不离于物。故而,不但身、心、意、知、物“只是一物”,格、致、诚、正、修也“只是一事”。
然格物之工夫,首在于诚意。阳明谓:“工夫到诚意,始有着落处。”因为本心与良知多为私欲所遮蔽,而意识则时时能为人所反观。“意”为什么需要“诚”呢?因为意识有虚妄执定,以物外在于本心而导致私欲的发生:“后之人惟其不知至善之在吾心,而用其私智以揣摸测度于其外,以为事事物物各有定理也,是以昧其是非之则,支离决裂,人欲肆而天理亡,明德、亲民之学遂大乱于天下。”“物”之所以不诚,实因“意”中有虚妄,故需真诚意念,“以其无妄而言谓之诚”。正因如此,阳明在解释何为“不诚无物”时,谓:“只是个诚意。”诚意,顾名思义,就是要真诚意念。在这里,阳明区分了意欲与诚意。他指出,“意欲温凊,意欲奉养者”,可谓之为“意”,而未可谓之为“诚意”。诚意乃是真诚意念,即在一念生起之时,能够不欺于本心,“必实行其温凊奉养之意,务求自慊而无自欺,然后谓之‘诚意”。这就是说,在意念萌动之际,需要行省察克治之工夫,以葆有意念之真诚无妄,“如一念发在好善上,便实实落落去好善;
一念发在恶恶上,便实实落落去恶恶”,一念无论为好为恶,皆应回归真诚而不落于功利算计,方能破除小我之虛妄执着。
阳明也注意到,诚意只是保持意念之真诚,绝非停止乃至去除意念。他认为《系辞》中所说的“何思何虑”,并非指人完全没有意识层面对物之思虑,而只是说“所思所虑只是一个天理,更无别思别虑耳”。因此,阳明所强调的诚意,并非废却意识的思虑功能,而是说不落入私意之安排,“诚意只是循天理。虽是循天理,亦着不得一分意”。意念之发动须是依循于天理,即随顺于本心的自然流行,“一向着意去好善恶恶,便又多了这分意思,便不是廓然大公”。若是意念中有所执着,便阻碍了本心的流行,难以做到廓然大公。
“诚意”虽为格物之下手工夫,但“意”之所以能“诚”,并不在于“意”本身,而在于“意”之本体——良知。故阳明强调诚意之根本,在于致得人之良知:“然诚意之本,又在于致知也。”又,良知之明觉即为“物”,故致知之工夫乃是提起对“物”之明觉,“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理”为本心流行于“物”而有之条理,致良知则是让此“理”得以现实呈现。而良知为人人先天所本有,若无自私意欲之昏蔽,则当体有虚灵明觉之功,是为“明”“诚”相生:
君子学以为己,未尝虞人之欺己也,恒不自欺其良知而已;
未尝虞人之不信己也,恒自信其良知而已;
未尝求先觉人之诈与不信也,恒务自觉其良知而已。是故不欺则良知无所伪而诚,诚则明矣;
自信则良知无所惑而明,明则诚矣。明诚相生,是故良知常觉常照。常觉常照,则如明镜之悬,而物之来者自不能遁其妍媸矣。何者?不欺而诚则无所容其欺,苟有欺焉,而觉矣;
自信而明则无所容其不信,苟不信焉,而觉矣。
良知为人人皆有的光明心体,而为虚妄之意念所遮蔽,故需以“明”之本体激发其“诚”,以“诚”之工夫显发其“明”,即是“明”“诚”之相互生成:若不自欺良知,则良知无所虚伪而真诚,良知之真诚即是良知之明觉;
若能自信良知,则良知无所迷惑而明觉,良知之明觉即是良知之真诚。故良知之真诚与明觉,实关联着“诚意”工夫:“凡意念之发,吾心之良知无有不自知者。其善欤,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
其不善欤,亦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
是皆无所与于他人者也。”对于人之意念善恶的判断,不在于意念自身而在于良知。这也意味着,善恶的最终标准来自良知,而非来自意念的认知。
如果说“致知”是恢复良知之自然明觉的话,那“正心”即是恢复本心的感应。如何为正心的工夫呢?一言以蔽之,即是恢复本心对天地万物之感应:见孺子之入井而有“怵惕恻隐之心”,见鸟兽之哀鸣觳觫而有“不忍之心”,见草木之摧折而有“悯恤之心”,见瓦石之毁坏而有“顾惜之心”。这种工夫的关键在于,了知至善即在本心,本心之条绪即是天理,亦即先天的道德法则。阳明谓:“至善只是此心纯乎天理之极便是。”在他看来,事亲之温凊之节与奉养之宜,绝非只是仪节求得是当,而是应基于本心的自然流行,仪节才具有真正的道德意义,否则,“即如今扮戏子,扮得许多温凊奉养的仪节是当,亦可谓之至善矣”。当然,这种“正心”工夫,并非离物而静观,而是“正其物之心”,故阳明所倡“养心”之法,“未尝离却事物,只顺其天则自然”。未尝离却事物,正是要人做事上磨炼之工夫。
事实上,针对“格物”之学,阳明做出了两重区分:一是致良知为格物,“吾教人致良知,在格物上用功,却是有根本的学问”;
二是致知识为格物,“世儒教人事事物物上去寻讨,却是无根本的学问”。在阳明看来,致良知才是第一义,而致知识则为第二义。当然,阳明强调致良知,并没有否定对知识的获取,他亦承认知识的独立地位,“夫礼乐名物之类,果有关于作圣之功也,而圣人亦必待学而后能知焉”。但是,所谓的知识,乃是将“物”视为客观的对象,而观察其间的因果关系,也就表明其具有相对性、客观性、动态性等特征。更为重要的是,知识只是对事物的认知性把握,其本身并不具有超越的力量,无法提供道德行为的动力。
阳明对于致良知与致知识的区分,主要的目的在于强调道德实践的重要性。他指出,知如何而为温凊之节,知如何而为奉养之宜,虽然也可谓为“知”,但不可谓为“致知”。那如何才是“致知”呢?“必致其知如何为温凊之节者之知,而实以之温凊,致其知如何为奉养之宜者之知,而实以之奉养,然后谓之‘致知。”致知不但是要知得温凊之节与奉养之宜之知识,而且是要将这种知识付诸实地的道德践履。原因在于,单纯地求取知识并不能获得道德行动的力量,只有致得良知才能为道德行为提供动力。故而,阳明强调“致知”不应停留于知识层面,而应以致良知为旨归。
概言之,“物”为身、心、意、知之聚集,故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只是一事。不过,诚意为工夫的入手处,即真诚人之意念;
而致知又为诚意之根本,即恢复良知之明觉。“诚则明矣”,“明则诚矣”,诸种工夫皆是让“物”能成其为“物”,即回归“身、心、意、知、物是一件”的源初存在场域,亦即回归“与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大化流行之境。
四、结语 [78]
综上所述,在阳明这里,“物”存在着多重的维度,本心感应之,良知明觉之,意识认知之,身体感触之。究言之,“物”乃是本心、良知、意识、身体所共同作用而形成者,故处于不断的生成之中,并不能以现成的存在者视之。“身、心、意、知、物是一件”表明“物”之两重性:就身—心—意—知—物的源初场域而言,“物”乃处于前主客化阶段,非能以对象性的方式把捉,此即物之“自身”;
就意识之认知与身体之感触而言,因为意识的自我对象化作用,“物”成为对象性的客观存在者,而有所谓的“现象”。不过,阳明虽然强调“心外无物”与“意之所在便是物”,但并不意味着物之“现象”仅仅停留于主观性之内。恰恰相反,阳明强调“物”为本心、良知、意识、身体的共同作用,依于人之主体间性即本心之同一性、良知之共有性、意识之相通性、感官之共通性、语言之统一性等,而有物之“现象”的客观性质与现实呈现。这样,阳明就不但贞定了物之“自身”,亦贞定了物之“现象”。
相较于西方哲人对于“物”之思考,阳明的观点有其殊胜之处。巴克莱的“存在即是被感知”,只是注意到了“物”之身体感触与意识认知层面,而忽略了本心感应与良知明觉层面,也就难以说明“物”的客观实在性问题。与康德将“物自体”视为一种理论设定不同,阳明认为身—心—意—知—物所构成的源初场域正是物之“现象”得以呈现的物之“自体”。物之自体乃是真实存在者,虽然不可通过主客分化之意识所认知,但却能通过破除意识之执着而体证。另外,阳明的“意之所在便是物”与现象学的意向性概念相似,“物”确实是在意向性中构造起来的。不過,阳明的“身、心、意、知、物是一件”的“真己”概念比胡塞尔的作为单个意识行为基础的“先验自我”概念内涵更为丰富。与阳明“物”论最为接近者,当属海德格尔的天地神人四重整体说,四方之间相互映射而相互依赖构成纯一之整体。其实,就儒学的传统说法而言,正是基于“天”之高明、“地”之博厚、“神”之莫测、“人”之灵秀,而有“物”之生生不已。只不过,阳明将天、地、神、人这种外在化聚集转换为了身、心、意、知的内在化聚集。
当然,中西哲学对于“物”之看法,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西方哲学更多的是从认知的角度去理解“物”,而中国哲学更多的是从道德的角度去看待之。在阳明这里,身—心—意—知—物构成了源初场域,表明天地万物与我本为一体,故可谓“万物皆备于我”。然由于人之意识的执定作用,“物”逸离于源初的场域,而成为独立于意识的现成存在者,进而成为认知的对象;
自我也不再与天地万物为一体,而成为现实的有限的个体生命。进而,人以物在心外,逐物而迷心,此即是谓,人遗忘了物之自体,而溺于物之现象,舍心逐物而为物所役使。那如何才能“物物而不物于物”呢?这就需要回归“身心意知物是一件”的源初场域,“诚意”以破除意念之执定,“致知”以提起良知之明觉,“正心”以恢复心体之感应,最终达至“与天地万物为一体”之境界。故而,在阳明这里,“物”不仅是思维认知的对象,更是道德践履的对象。究言之,“格物”并不能仅仅停留于对事物的认知,而应经由工夫的践履以破除对事物之执定,回归“身、心、意、知、物是一件”的源初场域,不为物役而能顺应于物,这就是心学意义上的“成物”之道。由之,阳明建构起了整全的本体工夫合一的修证体系。
(责任编辑:张基强 责任校对:王紫玥)
猜你喜欢格物论王阳明的“格物”思想西部学刊(2022年13期)2022-08-08心、意、知:王阳明“格物”之内在意蕴西安航空学院学报(2021年4期)2021-11-21从道德“格物”到政治“格物”——荀子“义”论的新进展邯郸学院学报(2020年3期)2020-10-27王申勇:“格物”的精神与“动情”的演绎艺术品鉴(2020年3期)2020-07-25人格物在民法上的保护探析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7期)2019-12-30——兼与朱子之比较">心学视阈下王阳明格物论探微——兼与朱子之比较教学研究(2018年5期)2018-11-30——王阳明与罗钦顺的论辩">“格物”之异
——王阳明与罗钦顺的论辩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4期)2018-02-06朱子阳明格物观比较黑龙江史志(2017年6期)2017-08-23人格物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3期)2017-02-23——高攀龙格物思想平议">折衷朱王 去短合长
——高攀龙格物思想平议江海学刊(2014年5期)201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