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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8年修正案》视角下被劫持海员的权利保障分析与中国因应

时间:2024-07-24 16:30:02 来源:网友投稿

彭宇 周楠

摘要:为保障被海盗或武装劫持海员的基本权利,分析《〈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8年修正案》(以下简称《2018修正案》)生效的影响,采用“事实分析+理论归纳”以及比较分析的论证方法,总结被劫持海员在权利保障方面现存的主要问题,从海员被劫持后的就业协议效力、工资支付和遣返保障等3个方面分析《2018修正案》较之国内法的完善内容,阐述《2018修正案》在中国适用存在的利与弊。通过分析《2018修正案》转化适用的法律基础和具体方式及各方履约措施,研究中国因应。本文为制定保障被劫持海员权利的中国方案,积极履行国际公约要求的义务,妥善行使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利,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海事劳工公约;

海盗;

被劫持海员;

海员权益

中图分类号:  D998.2文献标志码:  A

Analysis on right protection of hijacked seafarers and Chinas response from perspective of Amendments of 2018 to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

PENG Yua,b, ZHOU Nana

(a.School of Law; b.Institute of Maritime Law,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Shanghai 201306, China)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basic rights of seafarers hijacked by pirates or armed force, and to analyze the impact ofAmendments of 2018 to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Amendments of 2018) coming into effect, this article adopts “factual analysis and theoretical induction” and the argumentation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to summarize the existing main problems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hijacked seafarers, to analyze the improvement of Amendments of 2018 compared with the domestic law from three aspects of the validity of the employment agreement, the payment of wages and the guarantee of repatriation, and to elaborate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application of Amendments of 2018 in China. Through analysis on the legal basis and specific method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Amendments of 2018 as well as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all parties, Chinas response is researched. Itprovides useful references for formulating a Chinese plan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hijacked seafarers, actively fulfilling the obligations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properly exercising the rights gran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Key words: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pirate; hijacked seafarer; seafarers right and interest

0 引 言

海洋領域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影响国家经济发展与国际友好关系的重要因素[1]。海盗作为危害海上安全最常见的非传统安全问题,近年来又有卷土重来的迹象。由国际商会特设的国际海事局(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IMB)2021年发布的《全球海盗活动报告》显示,2020年全球海盗或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事件(以下简称“劫船事件”)数量较2019年增加了20%,尤其是位于西非几内亚湾海域和新加坡海峡区域的增长最为明显,给途经船舶造成极大影响①。为应对日益严峻的海盗威胁,国际劳工组织三方专门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8年修正案》(以下简称《2018修正案》)以保障被劫持海员的基本权利;
国际海事组织确定2021年世界海员日主题为“为海员创造公平的未来”;
我国新《海上交通安全法》首次将船员权益保障写入国内法。基于此背景,本文重点分析被劫持海员的权利保障现状、《2018修正案》的生效将带来的变化,以及作为全球最大的海员国,我国是否应该批准该修正案并以何种方式加以因应。对上述问题的回应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 被劫持海员权利保障现状分析

1.1 劫船事件统计分析

索马里海盗是近20年来危害全球海洋安全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海事组织公布的数据看,2008—2013年索马里海域共发生海盗事件239起,有2 643名海员被劫持②,平均每起事件有11名海员被劫持,途经该海域的海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全球通力合作联合打击海盗的努力下,索马里海盗得到较好的控制,2018年以来连续三年在该区域未发生劫船事件。然而,最新的《全球海盗活动报告》显示,2020年全球共发生劫船事件195起,同比增加33起,共有169人遭到了劫持或绑架③,作为危害全球海上安全重要因素的海盗似乎又有卷土重来的趋势。

劫船事件多发生于海运要道及咽喉区域。2020年劫船事件全球分布图显示,劫船事件多发生于低纬度地区,尤其在东南亚海域、马六甲海峡周围、西非几内亚湾地区最为严重④。东南亚海域及马六甲海峡是连接东亚与欧洲海上运输的必经之路,同时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通道;
而西非几内亚湾地区是经过好望角的船舶驶往欧洲以及西非的唯一通路,并且随着中非贸易交往的日渐频繁,这条航路在贸易中将承担越来越重的运输任务。为应对潜在海盗威胁,船队或加大航速迅速通行,或更换航线绕航,或申请护航。劫船事件不仅造成途经船舶财产损失,威胁船员人身安全,也使绕航船舶的航运成本增加,航运环境恶化,对国际航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传统海盗以盗窃船上物资或海员私人物品为主要目标。但随着海盗武器的升级,海员在应对袭击的过程中难以形成有效反抗,使得海盗能轻易登船,进而劫持船舶威胁海员生命安全。因此,以劫持船舶及海员索要赎金作为首要目标的现代海盗显著增加,海员安全受到严峻挑战。

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现阶段完全控制住海盗为时尚早。为减轻海员在面对劫船事件时的威胁,在积极做好相应防范措施、升级船舶应急设备的同时,更应当保障被劫持海员应享有的权利,提高海员职业的吸引力,从而留住海员,带动航运业的良性发展。

1.2 海员被劫持后的权利保障困境

案例1:2010年6月28日,新加坡籍货船“金福”号在亚丁湾被索马里海盗劫持。在经过4個多月的多方救援后,被劫持海员于2010年11月6日获救,其所属公司上海鼎衡船业集团给予每名获救海员1 000美元的补偿,并承诺发放被劫持期间的工资。

案例2:2010年12月25日,台湾渔船“旭富一号”的26名海员(包括13名中国籍海员)被索马里海盗劫持。2012年7月17日海员获救,劫持时间长达571天。船舶被劫持后,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劳务中介公司以船舶所有人没钱支付为由,不再发放工资,也未给予劳动补偿费。

案例3:2012年3月25日,台湾建昶渔业公司的渔船“NAHAM 3”及29名海员(包括10名中国大陆海员、2名中国台湾海员)被索马里海盗劫持。在经过4年7个月的救援后,有3名海员(包括1名中国大陆海员、1名中国台湾海员)不幸遇难。海员被释放后,船舶所有人既未支付海员被劫持期间的工资,也未补偿海员提出的精神损失费。

上述3个案例显示了我国对被劫持海员的保障水平参差不齐且总体保障水平较低的现状。案例2和案例3中海员不仅未能获得精神损失补偿和劳动补偿费,也未能要回其在被劫持期间的工资。案例1中船舶所有人虽承诺支付获救海员被劫持期间的工资及1 000美元的补偿,但未明确工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对1 000美元的性质也未作说明,难以评估该笔补偿是否能补偿海员在被劫持期间受到的伤害。

综上,笔者认为目前被劫持海员的权利保障存在如下问题:海员被获救后工资支付存在障碍;
我国海员立法对被劫持海员的权利无详细规定;
对海员的救济水平仍旧较低。

2 《2018修正案》的生效及其影响分析

我国尚未制定单行的《海员法》,与海员相关的规定分散于各类法律中,但由于各类法律的制定者不同,对海员的规定各有侧重,且制定时间跨度较大,因此容易出现各类规定互相冲突的问题。并且在具体实施中,高位阶的法律对海员保障规定不完善,低位阶的行政规章虽规定全面但难以得到有效履行与实践。因此,在现有法律体系之下海员权利保障存在困境,急需寻找一剂解决海员权益保障难题的良方。

《2018修正案》为解决国内法下海员权利保障问题提供有益启示。该修正案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第3个修正案,共修正守则部分3个条文:标准A2.1海员就业协议①、标准A2.2工资②、导则B2.5.1遣返权利③。《2018修正案》完善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的定义,扩大了对海盗问题的适用范围,通过对目前海员权利保障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力求给予被劫持海员最高标准的权利保障与尊重,以真正实现体面劳动[2]。

2.1 《2018修正案》与国内法的比较

2.1.1 关于海员被劫持后就业协议效力比较分析

《2018修正案》A2.1是关于海员就业协议效力的规定。该条文确保海员在被劫持期间就业协议持续有效。即使就业协议已到期或者任意一方当事人已发出通知中止或解除合同,就业协议效力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在海员被劫持后就业协议约定的劳动期限到期后将会自动延长,并且该权利是船舶所有人不能剥夺的。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享有单方解除权的6种情形,劫船事件不包括在内。因此,在现行国内法体系下,船舶所有人仍有可能在劫船事件发生后解除合同,从而损害海员权利。相比之下《2018修正案》A2.1修正部分更加重视就业协议的效力问题,赋予被劫持海员主张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从根本上解决被劫持海员权利实现的先决问题。

2.1.2 关于海员被劫持后工资支付问题比较分析

《2018修正案》A2.2是对海员工资权利的规定。该条文保证海员在被劫持期间继续享有其就业协议所规定的工资及其他权利,直至海员获释并被妥为遣返。若海员在被劫持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船舶所有人只需支付从被劫持开始到海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为止的工资。综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A2.2工资部分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应按不超过一个月的间隔依照集体协议向海员按时支付工资,同时需为海员提供便利,可将其收入的全部或部分转寄给其家人、被扶养人或法定受益人。由此可见,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更偏重给予海员家属生活保障,使其能在海员被劫持后仍能维持在海员未被劫持状态下的同等生活水平。我国法律对海员工资也作了相似的规定:《劳动法》第50条规定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以及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船员条例》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向海员支付工资需要“按时”与“足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7章具体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应当至少每月向海员支付一次工资,书面告知海员工资账目,为海员转寄工资提供便利。相较之下《2018修正案》更加强调船舶所有人支付工资的连续性,即在海员被劫持后,不论海员是否参与本职工作,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海员在被劫持期间死亡的,船舶所有人仍需连续不间断地向海员提供的账户汇入工资款项。该规定更能满足保障海员家属正常生活的要求。

2.1.3 关于海员被劫持后遣返权利比较分析

《2018修正案》第3部分规定替换原条文B2.5.1第8段的遣返规定①。原条文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海员未申请遣返的,将丧失遣返权利。现条文在此基础上增加一种例外情况:因劫船事件海员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起遣返请求的,依然享有遣返权利。《船员条例》与《管理办法》同原条文规定一致,只有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提起的遣返请求,船舶所有人才会对此做出安排。但是,该规定未考虑到在特殊情况下海员权利受到限制,主张遣返权利的实现存在现实障碍,因劫船事件海员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起遣返请求而丧失遣返的资格,不仅有违遣返条款设计的初衷,也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内在要求。因此,《2018修正案》对该条款的修正是合理必要的。

综上,我国现行法律已基本满足《2018修正案》的履约要求,但在劫船事件发生后《2018修正案》在船员就业协议效力、工资支付、遣返保障等方面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因此,在履行《2018修正案》的过程中,应注意对上述条文的转化与吸收,以充分达到符合《2018修正案》规定的履约要求,从而进一步保障被劫持海员权利。

2.2 履行《2018修正案》的意义与问题

就被劫持海员权利保障问题而言,国内法的规定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具有较强的一致性,《2018修正案》是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基础上做出的修改,也不存在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规定,这为《2018修正案》在我国的履行提供了可能性。而履行《2018修正案》后能否对我国产生正向效益是《2018修正案》在我国能转化适用的先决条件。

2.2.1 有利于国际海员保障标准的建立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规则在海员领域的重要实践,其主旨为维护与保障海员权利,实现海员体面就业。《2018修正案》是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补充与修正,其精神与主旨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一脉相承。不同于一般劳动者,海员职业跨地域性的特点使得不同地域的海员在国际间的交流更加频繁与普遍。为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与争执,要求在处理不同地域海员问题时一视同仁,尽量满足公平的要求[3]。《2018修正案》的履行有利于协调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在劳工法律领域的差异,有利于实现在海员问题上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融合,有利于推进国际安全问题的国内化解决[4]。

2.2.2 有助于国家形象建构

《2018修正案》尊重被劫持海员的权利,体现人道主义精神。《2018修正案》传递的精神与我国长期奉行的以人为本的主张相一致。《2018修正案》在我国的有效履行将有助于改变国外对中国的刻板印象,有助于构建一个富有人文关怀的大国形象,同时有助于提升国家在国际法领域内的国际话语权[5]。

2.2.3 促进海员立法的推进

《2018修正案》的生效与履行将促进我国海员立法的推进。长期以来对海员职业的冷漠与偏见导致海员职业吸引力较低、海员归属感不强、社会保障不足等诸多问题。《2018修正案》的提出为海员权利保障提供有益经验。此后,交通运输部联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制定了包括拓宽海员培养渠道、提升海员职业素养、强化企业责任主体、优化海员服务、完善海员权利保障制度以及培育航海文化等6个方面共19条措施;
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也首次将船员权利保障写入国内法律。《2018修正案》的履行将进一步推进国内海员相关立法,为国内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提供方向。

2.2.4 有利于海员职业发展

《2018修正案》有助于吸引并留住人才从事海员工作。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海员供给国,但目前也存在海员短缺、流失率高的问题[6]。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不仅在于海员职业对年轻人群体的吸引力逐年下降,也在于现有的海员政策及相关的保障措施不能滿足海员对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考虑到未来船舶数量将持续增加,船舶大型化趋势将愈演愈烈,适应国际航行的海员的缺口将越来越大[7]。《2018修正案》通过保障被劫持海员权利解决海员的后顾之忧的方式,吸引并留住符合国家战略要求以及国际航运需要的海员,从而实现海员职业的发展以及国家航运水平的提高[8]。

2.2.5 加重船舶所有人的负担

该修正案在给予被劫持海员权利保障的同时,未充分考虑船舶所有人的实际情况,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依照《2018修正案》的规定,船舶所有人除需支付海员被劫持期间的工资外,还可能为接回海员安排额外的船舶或按照非约定的航线、地点去接人而增加履行海员遣返义务所负担的费用。然而,在一起劫船事件中,船舶所有人面临的损失除上述方面外,还包括:(1)船舶所有人需承担船舶无法使用的营运风险。若其同时又是承租人,还需依照租约支付大笔租金。(2)船舶所有人将可能支付海盗赎金。(3)船舶所有人可能需承担一部分救助责任。因此,机械地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2018修正案》规定的义务对船舶所有人而言并不公平,且容易深化海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矛盾。被劫持船舶所有人同样也是劫船事件的被侵权人,仅仅强调船舶所有人承担所有责任,而不给予与其义务相匹配的保障措施及相应补偿,对船舶所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且影响是巨大的。

2.2.6 对被劫持海员本身造成的伤害难以救济

《2018修正案》对被劫持海员的保障依然是不足的。劫船事件不仅可能会使海员身体受到伤害,而且可能会造成海员长期性的精神创伤[9]。据统计,获释后仍有25.77%的海员产生创伤性应激障碍或心理疾病,严重的将难以继续参加船上工作[10]。因此,如何评估和补偿被劫持海员受到的精神损伤,依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但《2018修正案》对此未做进一步规定。

综上,《2018修正案》的实施在为我国海员立法、海员权利保障、国家形象建设等带来好处的同

时,也可能为航运企业尤其是中小型航运企业的发展带来额外负担。为降低航运风险,国家需加强对《2018修正案》的研究,适当选择履约标准,在满足强制性标准A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地适用导则B部分。同时,船舶所有人应积极通过海盗险等商业行为,分摊履约造成的额外负担,以实现《2018修正案》实施下整体利益最大化。

3 《2018修正案》生效下的中国因应

3.1 《2018修正案》的适用

3.1.1 《2018修正案》转化适用的法律基础

《2018修正案》的适用,应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相一致。我国《宪法》《立法法》《缔约条约程序法》等法律未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做出明确规定,只有一部分程序法、少数公法以及一些民商事法律中有关于国际条约是否可以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规定,而其他的国际条约是否能在我国适用及如何适用是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11]。从中国现有法律的规定看,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主要有“纳入”和“转化”2种方式。只有在国内法中通过专门条款规定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或明确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可优先适用时,才可完成国际条约在我国的直接适用,即完成“纳入”。纳入式适用方式虽然效率高,但存在不够灵活、影响法律稳定性的问题,因此,更多的条约是通过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完成在国内的适用的。

因此,在讨论《2018修正案》的适用问题时,可以优先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的实践,具体而言可参考《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另行制定法律规章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选择性地转化为国内法,以达到间接适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目的[12]。不同的是,对于《2018修正案》的转化无须再单独制定法律而需将相关法律进行修改。

3.1.2 《2018修正案》转化适用的具体方式

从狭义的法律层面分析,《民法典》第12条、《劳动法》第50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2、44、45条已满足《2018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要求。因此,我国已具备相关法律准备,无须再进行专门立法。

从行政法规层面分析,《船员条例》第27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未对船员就业协议的解除和终止做出详细规定。《船员条例》第29条也规定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因此,《船员条例》没有需要修改的内容。

从部门规章层面分析,与《2018修正案》相关的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是《管理办法》。该办法第6章是关于海员遣返的相关规定,第7章是关于海员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第8章是关于海员上船协议的相关内容。上述3个章节与《2018修正案》的规定联系密切,建议修改如下:

(1)在现有第6章遣返条款第32条中增加新一款内容“海员在被海盗或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后释放的”。

(2)在现有第7章工资支付第39条后插入新的条款:“当海员遭遇海盗或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而被扣留时,不管扣留地点是否在船上,船舶所有人应继续按照就业协议向船员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等,直至该船员被释放并正式遣返。一旦海员在被劫持期间死亡,该协议有效至适用的法律法规确定的死亡日期。”

(3)在现有第8章上船协议第45条后增加新一款内容“上船协议不能被终止的条件”。

从具体实践层面分析,《中国船员集体协议》需要作如下修改:

(1)在第3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第14条后插入:“当海员遭遇海盗或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而被扣留时,海员根据《海员就业协议》、集体谈判协议或适用的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工资和其他报酬,应在被劫持的整个期间连续支付,直至该海员被释放并正式遣返为止。一旦海员在被劫持期间死亡,该协议有效至适用的法律法规确定的死亡日期。”

(2)在第11章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第55条后插入新的条文:“船员遭遇海盗或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而被扣留时,船舶所有人不应解除就业协议,不论就业协议的终止日期是否已过,或任何一方已发出中止或解除该协议的通知。”

(3)在現有第10章遣返第49条中增加新一款内容“海员在被海盗或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后释放的”。

在完成上述规范性文件关于海员就业协议效力、工资支付、遣返保障的修改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已包含《2018修正案》的全部内容,已基本完成立法层面对于《2018修正案》的生效准备。

3.2 中国履约措施

3.2.1 《2018修正案》履约声明

通常情况下国际条约在生效之后,我国可以通过发布履约声明的方式以宣告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然而由于《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19条规定的对正文条款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的修正程序,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的修订可以通过默认接受程序来进行,即修正案将在规定期限结束之后6个月内对所有未表达异议或虽表达过异议但已撤销的缔约国自动生效。

《2018修正案》的异议期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我国在此期间未递交对《2018修正案》的异议,且未提出对于《2018修正案》推迟生效的说明,故《2018修正案》在我国将自动生效。然而考虑到实际需要,国家行政部门仍应当发布公告确认《2018修正案》在我国生效,对外主动向国际海事部门做出回应,对内引导行业积极履行《2018修正案》的规定。

3.2.2 主管机关履约措施

《2018修正案》已于2020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国家主管机关需就劫船事件做好如下4方面的准备:

(1)在海事治理领域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中国既是航运大国,也是海员大国。尽管劫船事件较少发生于中国领土内及周边,但由于一方面中国籍船舶(含中资方便旗)及中国籍海员均可能成为海盗袭击的对象,另一方面我国正积极参与全球海事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所以面对海员被劫持这一全球性非传统安全挑战,我国应加强在海事治理领域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发展和涉外法治建设,妥善行使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利,积极履行国际公约要求的义务,以负责任大国形象不断参与国际海事规则的制定,以提升国家在全球海事治理中的话语权。

(2)与境外国家分区域合作,实现对海盗的打击。全球合作为海盗治理带来新的动力与方向。海盗流动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海盗治理需要区域合作甚至全球合作才能取得有效的成果[13]。因此,各國之间需明确各自的义务与职责,建立区域间海盗治理体系,加强各国法律上的联系[14]。同时在联合国的组织下,广泛开展政府间合作对话,积极开展区域间应对劫船事件的联合演习,发现现有响应机制的不足,提升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15]。

(3)支持并保障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2018修正案》的实施或将船舶所有人利益置于不利的处境:不但无法获得营运收入,还需支付大笔海盗赎金、海员工资、租金、遣返费用等。因此,主管机关应更加重视对被劫持船舶所有人的保护,支持船舶所有人购买海盗险,给予船舶所有人保险补贴,鼓励并协助船舶所有人尽快完成海盗赎金支付,以尽快救出被劫持海员,并在必要的情况下,为船舶所有人恢复原有经营活动水平提供便利。

(4)提供被劫持海员后续保障。劫船事件对被劫持海员的精神损伤往往是不可估量的。据统计,近30%的海员在被海盗劫持后患上了相应的心理疾病,其中部分获救海员难以继续参与到与航海相关的工作。这些由劫船事件带来的潜在伤害是难以评估的,即使办理了与海盗相关的保险,也远远不能补偿劫船事件对海员的损害。因此,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应发挥其兜底作用,通过给予海员经济补偿、提供就业机会、培训就业技能、提供心理辅导等方式,倍加关注被劫持海员的心理健康,中和被劫持海员受到的潜在伤害,引导被劫持海员走出阴影。

3.2.3 船舶所有人履约措施

为了有效履行《2018修正案》的要求,作为实际履约者的船舶所有人可以从以下5方面采取措施:

(1)修改海员就业协议。船舶所有人应根据《2018修正案》及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参照修改后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修改海员就业协议,增加3个方面的内容:①海员在被海盗或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期间就业协议继续有效,明确船舶所有人不能以此为由解除或中止与海员签订的就业协议;
②当海员遭遇海盗或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而被扣留在船上或非船上时,海员根据《海员就业协议》、集体谈判协议或适用的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工资及其他报酬,应在被劫持的整个期间连续支付,直至该海员被释放并正式遣返为止,一旦海员在被劫持期间死亡,该协议有效至适用的法律法规确定的死亡日期;
③海员在被海盗或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释放后依然享有遣返的权利,不应因《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有关申请遣返的合理时间过期而失效。若海员在《2018修正案》生效之日依然在船服务,则可以采取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署符合要求的就业协议以完成合同的更新。

(2)申请签发新的海事劳工证书或海事劳工符合证明。船舶所有人应按主管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签发新的海事劳工证书或海事劳工符合证明。

(3)向海员告知并解读《2018修正案》内容。船舶所有人在与其雇佣的海员签署新的就业协议时,应明确告知海员就业协议新增加的条款,明确其权利与义务。

(4)主动询问海员是否在发生劫船事件时改变工资支付方式。海员被劫持后,可能几个月甚至几年不能获得释放。如果船舶所有人仍按照先前约定的支付方式向海员支付工资,海员家属很可能无法得到这笔工资,从而给海员家庭带来经济困难。因此,船舶所有人应提前询问海员是否在发生劫船事件后改变工资支付方式,海员若同意改变支付方式,则船舶所有人应将该协议内容订立到合同中,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5)强制购买海盗险。购买海盗险可有效减轻被劫持船舶所有人的经济负担,尤其对于经过海盗多发地带的船舶,应要求船舶所有人强制购买海盗险,以保证发生劫船事件后可以快速筹集海盗赎金以换取海员安全,从而最小化海员受到的伤害。

3.2.4 海员履约措施

在《2018修正案》保障下,海员方面应做好以下4项准备:

(1)与船舶所有人重新签订就业协议或补充协议。在船舶所有人未要求更换就业协议时,应主动联系船舶所有人签订新的符合《2018修正案》规定的海员就业协议或补充协议,以保障海员自身的权利。

(2)妥为履行海员瞭望及报告义务。据统计,在绝大部分船舶被劫持事件中,海员自身未尽到合理的瞭望义务和及时的报告义务是海盗事件发生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海员应履行好自身的义务,做到及时发现、快速通知港口当局,将劫船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3)加强紧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在现有的基础上需要加强对海员的培训与管理,积极开展海盗劫持等由非传统安全威胁引起的紧急事故演练,提高海员处理危急事故的临场反应能力,提升面对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以实现在劫船事件中能快速做出反应。

(4)加强海员工会的建设以维护被劫持海员的权利。中国海员建设工会是目前我国最大的海员组织,其在组织与团结海员群体,维护海员合法权利,争取海员利益最大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劫船事件中,工会应更积极地同政府、船舶所有人之间展开三方协商,实现救助资源的有效调配,从而尽早救出被劫持海员。同时工会应加强其社会保障功能,利用影响力为获救海员重新安排工作,辅以心理疏导,帮助海员重拾信心。此外,工会应加强同他国海员工会的交流,通过分享各国间有益经验,以实现海员利益最大化。

4 结 论

海盗问题余烬复起,致使海员远洋航行风险增加。被劫持海员权利保障体系缺位与国内法保护力度不足,导致被劫持海员应享有的权利在实践中难以被保障。《〈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8年修正案》(简称《2018修正案》)的生效为被劫持海员的权利实现提供参考。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修改,实现《2018修正案》在国内的转化适用,将为被劫持海员权利保障的实现提供现实的法律依据,为国内海员立法体系的构建提供新的元素,为国家参与国际海事对话与问题治理搭建新的桥梁。从法的指引作用分析,我国有效履行《2018修正案》也有利于营造社会广泛尊重与认同海员群体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让海员群体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职业待遇与社会保障。同时应当注意,我国在海员权益保障领域仍需继续深化研究,既应不断完善我国海员立法体系,协调交叉、冲突、空白、分散等方面问题,又需积极跟进《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修正工作,持续加强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及其修正案的衔接,为保障海员合法权益,创造海员体面工作的良好环境,增强海员职业荣誉感,不断发展壮大我国海员队伍,建设海洋强国与航运强国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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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赵勉)

收稿日期:
2021-08-03

修回日期:
2021-11-08

基金项目: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2018EGL015);
上海高水平地方高校创新团队(海事安全与保障)项目

作者简介:
彭宇(1987—),男,江苏徐州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船员发展与权益保障及海上货物运输法,(E-mail)ypeng@shmtu.edu.cn

① 该统计数据来自IC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 Report for the Period 1 January - 31 December 2020(以下简称Report 2020)第6页。

② 该数据来源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海盗与武装劫持事件的GISIS数据库。

③ Report 2020, 第6页。

④ Report 2020, 第65页。

① 标准A2.1新增第7段:“各成员国应确保海员就业协议在由于海盗或者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等行为导致的海员被劫持期间的持续有效,不管这个海员就业协议是否已经到期或者任何一方申明暂停或者终止合同。该条文中术语的定义为:(a)海盗一词的含义与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完全一致;
(b)武装劫持船舶的含义是除海盗行为以外的任何采取暴力、滞留或者破坏船舶或针对船上海员或财产的非法行为,该行为发生在国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者任何煽动或者意图促进上述事件的行为。”

② 标准A2.2新增第7段:“一旦海员因海盗或者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等行为导致海员被俘在船或被劫持离船,其海员就业协议及其相关集体协议或适用的国内法中的工资和其他权利,包括依据本标准第4段所述的固定所有家庭汇款,在海员整个被劫持期间也应该持续地得到支付,直至海员依据标准A2.5.1被释放或者被适当地遣返。一旦海员在劫持期间死亡,该协议有效至适用国内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死亡日期。该条款中的海盗和武装劫持船舶与标准A2.1第7段的含义一致。”

③ 导则B2.5.1替换原来的第8段:“除了由于海盗或者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等行为导致海员被俘在船或被劫持离船等原因,相关海员如果在国内法律、法规或者集体协议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未提出遣返要求,其应享有的遣返权利可能失效。该条款中的海盗和武装劫持船舶与标准A2.1第7段的含义一致。”

① 本条款属于非强制性条款,缔约国可充分考虑导则B部分列出的方式履行其责任,也可以选择不适用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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