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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时期的宪法制度探索及其启示

时间:2024-07-23 08:30:01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中国共产党宪法制度探索与实践,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时期的宪法制度,明确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建立了层级清晰的权力机关、职能完备的行政体系和职权分明的司法体系,是人民宪法的雏形。中央苏区时期制定和颁布的以宪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训令,充分展示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思维、法治能力,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系统思想,为新时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和启示。

[关键词]中央苏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宪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23)02-0079-07

[收稿日期]2023-03-09

[作者简介]梅黎明(1962—),男,江西遂川人,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红色基因传承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为中共党史、党的建设。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文献集成与研究(1921—1937)”(立项批准号:20ADJ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1]这是新时代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中国共产党宪法制度探索与实践是同党的百年法治建设紧密相连的。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苏维埃运动中,中国共产党领导苏区人民建立了工农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相应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成为党的宪法制度建设的源头。

一、中华苏维埃运动对宪法制度的探索实践提出了紧迫要求

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赣南考察时指出,要从瑞金开始追根溯源,“深刻认识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2]大革命失败后,在中国革命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中国共产党在武汉召开了八七会议,提出了实行武装斗争和开展土地革命的总方针,要求全党必须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根据会议决定,毛泽东在湘赣边界领导发动了秋收起义,引兵井冈,成功创建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并提出要把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向农村,开辟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 的井冈山道路,引领中国革命走向胜利。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以后,特别是党的六大以后,红军和苏维埃运动处于大发展阶段,经过一系列的残酷战斗和艰辛探索,全国红色区域遍布江西、福建、湖南、湖北、广东、安徽、广西等省区,逐步形成星火燎原之势。1929年1月,红四军主力下井冈山,在开创中央苏区的过程中,先后建立了于都、兴国、宁都、永定、龙岩、闽西、赣西南等红色政权。到1930年夏,全国已建立大小十几块农村根据地,红军发展到7万多人,连同地方武装共约10万人,建立了若干个比较大的苏维埃政权。特别是1930年冬到1931年秋,红军采取诱敌深入的作战方针和机动灵活的战略战术,连续三次粉碎了国民党反动派的军事“围剿”,使赣南、闽西根据地连成一片,形成了以瑞金为中心的全国面积最大、最具影响力、最具代表性的根据地——中央革命根据地,全国其他根据地也发展迅速,这为建立全国性的苏维埃革命政权,召开全国性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创造了良好条件、准备了有利时机。

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简称“一苏大”)在江西瑞金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一个与国民党南京政府抗衡的新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苏维埃运动的蓬勃发展中,毛泽东等中央苏区领导人清醒认识到,红军是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它有别于其他的军队,它必须同时进行打仗、宣传、组织、教育,它除了建军,还要建设边界的党,以及建立革命政权。这样,红军要建立一整套党的组织原则、制度规定等,做到既民主又集中,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只是“司令部对外”等等。为此,苏区根据地必须建章立制、开展法制建设,以保障苏维埃共和国这一来之不易的革命成果。

在开展苏维埃运动建军建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为宪法制度的探索实践提出了紧迫要求。比如,1930年4月,张怀万巡视赣西南后,在向中央的报告中写到:“干部问题是目前赣西南唯一严重问题,因为工作的开展,一时创造不出来这样多干部。”[3]P210当时,党员干部质量上的问题主要是思想上的问题,即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并且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落后的迷信思想、自私的家庭观念、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以及攀比享乐、损公肥私、男尊女卑、“黄赌毒”等各种封建陋习带入了党内和苏维埃政府内,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力。受陋俗恶习的影响,加上苏维埃政权法规制度的不完善,极个别党员干部整天坐在办公室里,甚至走上贪污浪费、腐化堕落的道路。这些现象明确表明,必须加强立法立规,及时清除封建官僚残毒对红色政权和党政干部的腐蚀,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党执政的认可。

二、中央苏区时期宪法制度探索实践的历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诞生是一个现实的政治实体,它规划了行政区域,建立了各级苏维埃政權和制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章,让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以治理国家姿态出现在政治舞台上。

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壮大,始终贯穿着建章立制的努力。早在1922年,党的二大宣言中就要求:要“引导工人们帮助民主主义的革命运动,使工人和贫农与小资产阶级建立民主主义的联合战线”,并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在这个联合战线有七个奋斗目标,其中之一就是“制定关于工人和农民以及妇女的法律”。[5]P133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拟定了《劳动法大纲》,维护工人罢工、结社、集会等权利,同时规定保护女工、童工、保障工人最低工资、实行8小时工作制、享受劳动保险等。1925年6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了省港大罢工,成立省港罢工委员会,制定了《会审处办案条例》等革命法规,建立了革命法庭,开创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革命法律和司法的先例。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独立自主建军建政,在根据地创建人民当家做主的苏维埃政权,探索建立中华苏维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制度,为建立新型国家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最初的实践在井冈山斗争时期,三湾改编确立了党指挥枪的原则,红四军专门制定了《党代表工作大纲》,规定了党代表的工作任务、职责、工作方法。当敌人缴到《党代表工作大纲》时,也在感叹:“‘匪军党代表之职权甚大,连长须受连党代表之监督,同时党代表之工作及能力亦可表率其众,敌人组织如此,吾人应加猛醒”[6]P442。1928年1月,红军打下遂川县城,建立了遂川县工农兵政府,颁布施行了《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24条内容几乎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金融、税收、法律、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军事,等等。[7]P27-28这开启了中国共产党在一个县域范围内政权治理的先河,对当今都具有影响。井冈山斗争时期,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规定,“竹木在五十根以下,须得乡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下,须得区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上,须得县苏维埃政府许可。”[8]P362这是对农民享有权利的具体规定。

中央苏区时期在治国理政方面做了许多开创性实践,特别是探索建立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反腐倡廉等制度,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根据地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据统计,中央苏区时期以“苏区宪法”为母法,先后颁布130多部法令、法律,初步建立起代表工农阶级性的、具有苏维埃时代特征的法律体系,并基本组建了较为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有效保障了苏区广大工农群众翻身做主人、参与民主政治的权利。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就是制定与施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之前,中共中央提出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但该草案的9条内容,只是条纲式地明确了宪法条文的一些重要原则。这个草案于1931年11月电传到中央苏区。苏区中央局收到电传后,成立以毛泽东等为成员的宪法大纲起草委员会,根据中央电传的9条原则,抓紧完成了宪法大纲起草工作,并于当年11月11日完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起草制定工作。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一苏大”在瑞金召开。期间讨论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土地法》《劳动法》等法律文件。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文件共17条,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正式成立,同时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毛泽东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被选举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主席。1934年1月21日,“二苏大”在瑞金沙洲坝开幕,毛泽东再次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新诞生的中华苏维埃政权依据宪法大纲,两次选举毛泽东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选举领导人、依法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的法理思维。其意义重大,改变了人民被剥削、被奴役的历史,赋予了工农群众民主权力,同时,也孕育了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新形态。

三、中央苏区时期宪法制度是人民宪法的雏形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历经两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會审议通过,明确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建立了层级清晰的权力机关、职能完备的行政体系和职权分明的司法体系,为中国共产党建立新中国后领导制定的人民宪法进行了开创性的伟大实践。

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宪法大纲在前言和第一条中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任务是: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在全中国的胜利;
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
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
等等。二是明确提出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概念。宪法大纲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等等。[9]P109-110三是建立了层级清晰的政权机关。宪法大纲规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两年召开一次。“全苏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地方苏维埃政权中,省苏维埃代表大会是省最高政权机关,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为闭会期间的全省最高政权机关。四是建立了职能完备的行政体系。在“一苏大”时,中央执行委员会设有九部一局,在“二苏大”后,设十一部一局,即增设了粮食人民委员部和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将之前的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改成了工农检查委员会,同时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成立审计委员会。五是建立了职权分明的司法体系。中央设立了最高法院,地方省、县、区设立三级裁判部,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司法组织系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意义及价值在于:中国共产党独立建军建政后,通过流血牺牲争取到的成果,用宪法大纲这一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指明了革命奋斗目标和发展方向。这是中国历史上由工农兵政权机关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第一部工农民主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的一大创举。它是人民宪法的雏形。其确立的原则大纲,一直沿用到抗日战争时期制定施行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特别是被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广泛吸纳和运用。

在宪法大纲作为母法实施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婚姻法》等130多部代表人民意志、符合革命利益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训令,从而建立了以宪法大纲为主体的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体系,这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法制建设的源头。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政治制度体系建设方面。中央苏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立和规范了各机构的关系,初步形成了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比如,先后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组织法》《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条例》,等等。当时,苏维埃机构依据这些法规条例,实行机构人员精简,较好适应了革命斗争需要。

经济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在战争状态下,中国共产党十分注重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1934年4月,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颁布《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强调厂长对于全厂的生产和行政负有绝对的责任,但厂长在决定处理重要问题时,应事先与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任会商,尽量取得他们的同意。当时还发展合作社。1932年以后,中央苏区先后颁布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发展合作社的大纲》《合作社工作纲要》《消费合作社标准章程》《粮食合作社简章》《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信用合作社标准章程》《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等文件。这些制度的制定,极大地推动了苏区各类合作社组织的规范、快速发展。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十分注重健全经济核算与审计制度。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成立了财政审查委员会,后来还有专门的审计委员会。1934年2月毛泽东签发《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共19条,提供了中央苏区审计工作的基本法规和政策依据。中央苏区实行审计独立、审计公开,首先到中央总务厅、财政部、国民经济部等中枢单位审查财政预算、开支、决算,以及计划等干部群众关注问题。

文化教育法治建设方面。毛泽东制定了苏维埃文化教育的总方针,颁布了《苏维埃教育法规》,发布了一系列“指示”“命令”“布告”“训令”等,使文化教育逐渐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中央苏区到1933年底,全部实现了区区有高级小学、乡乡有初级小学,还有日学、夜校、补习班、识字班等。埃德加·斯诺在《西行漫记》里描述:“在有些县里,红军在三、四年中扫除文盲所取得的成绩,比中国农村任何其他地方几个世纪中所取得的成绩还要大,这甚至包括晏阳初在洛克菲勒资助下在定县进行的‘豪华的群众教育试验。在共产主义模范县兴国,据说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有文化的——比那个有名的洛克菲勒资助的县份还高。”[10]P164

医疗卫生法治建设方面。针对流行病肆虐,中央苏区专门成立了中央防疫委员会,全面负责防疫工作,1933年2月,制订出台了《苏维埃区域防疫条例》,3月制定出台了《苏区卫生运动纲要》,高度重视苏区卫生防疫工作,保障苏区群众生命安全。各地将居民编成卫生班,定期开展卫生大扫除和卫生运动竞赛。成立检查组,负责督促检查。检查结果在报刊上公示和通报。经过努力,苏区的医疗卫生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状况大为改善。

民事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具有三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男女结婚;
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其夫同意;
在通讯便利的地方,经过两年夫无信回家者,或者在通讯困难的地方,经过四年夫无回信者,其妻始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这些民事法规制度的制定,让广大妇女的政冶、经济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能够与男子一样参加社会劳动,同工同酬,改变了妇女依赖男子生活的无权地位。特别是保护军婚,对于稳定军心,免除前方军战士的后顾之忧,激发斗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中央苏区时期宪法制度探索实践的现实启示

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坚守初心使命,进行现代国家构建的重要尝试,制定和颁布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训令,充分展示了法治思维、法治能力,也体现了治国理政的系统思想,为新时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和启示。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毛泽东提出,党的正确领导是红色政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一个要紧的条件”[11]P50,强调“党要执行领导政府的任务”[11]P73,“应该把苏维埃法令政策的彻底与忠实的执行移在全部苏维埃人员的肩上去”[12]P140-141。毛泽东的这一系列重要论述,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最初形态。

在“一苏大”召开前夕,中国共产党就公开宣言,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民主专政,共产党是苏区政权的领导者,所以,中央苏区时期的宪法制度探索實践,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1931年11月,关于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指出,在苏维埃红色政权之下,共产党的任务是“要在正确的阶级路线之下领导并组织所有工农群众来巩固并发展苏维埃政权与红军,保证党对政权红军及其他武装组织和群众组织的绝对的领导作用”[13]P62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立法体制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长期的立法实践证明,只有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有效破解立法工作的难点、堵点问题。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首先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由党中央统一领导全国立法工作,研究决定国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立法权的地方党委,要加强对本地立法工作的领导,推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的主导地位,是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要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编制上的统领作用。健全完善人大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更好发挥人大在审定立法选题、组织法案起草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政府是立法工作的重要主体。要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提高行政立法工作效率,防止因部门意见不一致导致立法项目久拖不决。各方参与是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要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当前,必须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刻认识党的二十大召开的历史意义和世界意义,深刻领会并切实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党的二十大所标记的历史方位中思考和谋划新时代的法制建设工作,以忠诚拥护“两个确立”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落实到治国理政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强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党的八七会议确定了以土地革命为中心任务,所以,立法领域就将土地立法作为重点。比如在1927年至1928年期间实行的土地革命政策,主要是以湘赣边界《井冈山土地法》为依据,其中明确,“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8]P361,而不只没收地主土地。后来在《兴国土地法》条文中进行了调整,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及少田的农民耕种使用”[8]P364。到了1930年,赣西南《二七土地法》实施,把土地分配的原则,除了抽多补少之外,还采用了抽肥补瘦的办法。[8]P377-378到了1931年11月,中央苏区通过并在1931年12月1日公布执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一些内容就更加完善和具体。比如第九条,提出“没收地主豪绅的土地及财产,同时,必须消灭口头的及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8]P461,宣布废除高利贷债务和苛捐杂税,解放农民。

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立法工作一定要跟上新的实践要求,切实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明确的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补强法律体系的空白点和薄弱点。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主要是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亟需,加快制定和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加快制定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方面的法律法规,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公共安全保障、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二是加强新兴领域立法。主要是加快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立法,以良法善治保障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區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得以健康快速发展。三是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主要是适应对外法治合作与斗争新形势新任务,补齐增强涉外立法短板,加快完善我国涉外法律规范体系。要加强执法安全合作、对外投资、对外援助、涉外法务、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等领域的立法,切实维护我国海外利益的安全;
针对美国等西方国家极限打压,完善反制裁、反干涉方面法律法规,推动我国依法对等反制,切实掌握涉外法治斗争的主动权。

(三)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统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中央苏区时期的立法工作,始终做到依据党的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依靠人民群众参与,达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效果,为新时代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做出了示范、提供了遵循。比如中央苏区实行劳动立法时,确立了劳动立法的原则,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工人的利益,改善人民生活,巩固和发展苏维埃政权。按照这一原则,中央苏区劳动法确定了主要内容,即适应范围、雇佣手续、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女工、青工、童工、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工会、其违反劳动法的处罚问题等条例。由于立法的科学性和实际有效公正司法,赢得苏区工人广泛好评。毛泽东在“二苏大”报告中指出,劳动法的制定和实施,使“工人的利益得到了完全的保护。他与过去的国民党统治时代及现在的国民党统治区域比较起来,具有天堂地狱之别”[8]P313。再比如《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第十条规定:“人民向控告局控告,可用控告书,投入控告箱内,或由邮件都可。不识字的,可以到控告局用口头控告,有电话的地方,也可以用电话报告控告局。”[9]P39这些方式方法契合了苏区群众的特点,提高了群众监督的实效性。

这深刻启示我们,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统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坚持科学立法。主要是从国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保证所立之法合情理、循法理、尽事理。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强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研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改进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加强对公众意见的数据分析,降低立法成本、提升立法效率、增强立法实效。二是坚持民主立法。把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贯穿立法全过程,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完善代表委员参与立法工作机制,邀请代表委员参加立法座谈、立法调研,以及法律通过前评估等立法工作。三是坚持依法立法。主要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切实注重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系统性,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协调统一。进一步规范立法提案、起草、论证、审议等程序,坚决杜绝立法部门化、地方化、私利化倾向。

(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实践中都能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

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是否公正、是否廉洁。在中央苏区,苏区干部不但夙夜在公,创造了第一等的工作,而且公正廉洁,成为干部作风的模范。苏区时期的法律法令,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心中,苏区的司法干部,依法公正地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这深刻启示我们,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的就是要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重要论述,特别是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为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法治中国建设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当前,重点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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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8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Abstract:The Constitution is the fundamental law of the state and the general constitution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The CPCs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can be traced back to the period of Agrarian Revolutionary War.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during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period defined the basic tasks and goals of the Chinese Soviet Republic,defined the state and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Chinese Soviet Republic,and established organs of power with clear levels,an administrative system with full functions and a judicial system with responsibilities and authorities clearly defined.It was the embryonic form of the peoples Constitution.A series of laws,decrees,regulations and directives with the Constitution at the core formulated and promulgated during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period fully demonstrated the thinking and ability of Chinese Communists on the rule of law,as well as their systematic thinking on governance,providing valuable experience and inspiration for improving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ith the Constitution at the core in the new era.

Key words:

Central Soviet Area;
Chinese Soviet Republic;
constitutional system;
legal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責任编辑:邱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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