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全媒体记者 李辽
2022年12月,知网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8760万元。至此,引发舆情高度关注的“知网垄断案”迎来终曲,展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张力,也说明了反垄断合规建设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聚焦反垄断执法,2021年高潮迭起,2022年稳中有进,在倡导公平竞争制度和公平竞争文化的同时,警示市场主体要重视反垄断合规工作,推动企业建立体系化、有效的反垄断合规机制。2月3日,上海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周万里接受《法人》记者专访,就相关话题进行分享。
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需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才能实现生产要素或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反垄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制经济垄断、行政垄断,确保市场自由竞争,提升消费者福利。
《法人》:国家强化反垄断的时代背景是什么?
周万里:改革开放后,反垄断改革取得积极进展,法律体系框架逐步形成。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为企业的自由竞争保驾护航,使消费者享受到市场竞争带来的福祉。
近年来,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垄断对创新构成了较大影响。网络效应、行业集中和平台崛起,传统的竞争格局打破,新进者较难撼动行业巨头地位甚至难以生存,市场赢家牢牢限制住创新的出现。为让经济增长更具包容性,让大多数人享受到发展红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加强了对市场经济核心机制——竞争的关注,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和执法。2022年,反垄断法完成第一次修订。
▲周万里 资料图片
《法人》:2021年以来,中国多家互联网巨头、产业巨头接受反垄断调查,这是否说明垄断行为基本集中在大型企业,或者说反垄断只针对大型企业?
周万里:反垄断具有普遍性,涉及所有性质、类型和规模的境内外企业,并非只反“大”。行业协会、中小企业等实施垄断行为,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期,某地方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信用建设促进会、水泥协会、大米协会等组织会员企业统一商品销售价格、转售价格,限制生产、销售数量等,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构成了本身违法的“核心卡特尔”(“卡特尔”指横向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而参与垄断协议的会员企业,多是地方中小企业。
反垄断的普遍性还体现在涉及众多行业。近几年,受限于反垄断执法资源,民生保障、公共事业、数字经济领域,是反垄断执法重点关注的对象。如2021年,扬子江药业因实施垄断协议被罚7.64亿元;
今年年初,东北制药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1.33亿元。
此外,企业商品或服务的研发、合作、定价、销售及宣传等各个方面,均会涉及反垄断问题。反垄断争议解决方式也体现出普遍性。反垄断案件目前主要放在行政处罚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中处理,包括反垄断仲裁,但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及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会逐渐增强。
《法人》:为何数字经济领域垄断案件频发?
周万里:数字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是数据,典型形态是平台经济,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成为推出、优化产品或服务的新技术。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呈现出平台经济、双边或多边市场、直接或间接的网络效应、注意力经济、“倾斜效应”等特点。动态性、创新多、跨界竞争,使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尤为激烈,导致一些大型平台企业采用“二选一”、针对性优惠条件、平台规则等排他性措施,打击已有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
企业应该拥有平等竞争环境,加强反垄断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阻碍企业发展,恰恰相反,是为了让企业健康持续运行,对所有企业都提供平等保护。随着经济形态的迭代升级,反垄断监管发生着变化,企业也面临新挑战。
《法人》:近期反垄断案件呈现出何种特点?
周万里:首先,经济分析或效果分析的权重在不断增加。从相关市场界定到市场力量分析,再到消费者福利分析及竞争效果的预测等,全需要借助现代经济学工具。数字经济反垄断案件的经济分析更加复杂。其次,前面提到我国行业协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的案件较多。另外,一些企业对反垄断法及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地方民营企业,应对反垄断调查的态度很消极,甚至有的企业对抗反垄断调查。最后,反垄断案件的罚款金额很高。阿里巴巴集团在2021年的垄断案中被罚182.28亿元,知网在2022年被罚8760万元。高额处罚即便对跨国公司而言,也具有较大震慑力,如芯片巨头高通公司在2015年垄断案中被罚60.88亿元。
《法人》:反垄断监管的最新趋势是什么?
周万里:据我观察,未来5年,民生保障、公共事业、数字经济领域等是反垄断监管的重点。另外,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六十条增加了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第六十七条明确某些垄断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去年,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结合最高检自2020年3月推动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反垄断刑法及涉案企业反垄断合规崭露头角。
《法人》:企业面临哪些新的反垄断合规风险?
周万里:反垄断合规风险是企业违反反垄断法承担不利后果的合规风险。值得关注的是,新反垄断法增加了几个新的反垄断合规风险:首先,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和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增加。
其次,未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依职权调查,法律的可预见性变弱,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方面,企业面临更大被罚风险。
再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面临100万元以下罚款风险。一般而言,明确、强化企业管理者个人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往往能够激励企业开展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
最后,不容忽视的还有企业的声誉风险。新反垄断法明确规定,有关处罚会被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这会给违法企业的声誉造成很大损失,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和跨国企业,在招投标、供应链运行、信用评价等方面,或将处于竞争劣势。
另外,新规定的反垄断刑事责任及反垄断公益诉讼,其具体规则还在探索中,相信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铺开的大环境下,涉案企业反垄断合规将会成为刑事司法的一个亮点。
合规不是新事物。有观点认为,合规源自美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电气行业企业开展的反垄断合规管理。经过长期积累,反垄断合规的最佳实践得以形成。
《法人》:针对新的监管趋势,企业的反垄断合规要点是什么?
周万里:首先,企业要认识所在行业及所采用的业务模式可能面临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其次,企业治理层、管理层支持和承诺反垄断合规,并推动全体员工实践反垄断合规。最后,企业应定期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包括典型案例展示,增强管理层、员工、商业伙伴的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
以上三点是反垄断合规的起点。当然,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还需要建立、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做更多的合规管理工作。
《法人》: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建设具体应该怎么做?
周万里: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建设存在多种动机,可能是自发的,也可能出自外部压力。在自发情况下,可以通过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即基于国家或国际标准《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推动企业建立体系化的反垄断合规管理;
参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及其系列指南是次优的选择;
更为具体的是,企业可以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开展反垄断合规建设;
2013年发布的《国际商会反垄断合规工具包》,也值得境外经营企业参考。
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建设,如果出于外部压力,如反垄断监管机关的要求,可参考全国工商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该办法虽针对的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涉罪企业,但它们的逻辑相通。
反垄断合规属于商业行为合规范畴。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建设,除了刚才提到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分析、企业高层重视、合规培训的措施,值得推荐的是区分“与竞争者的关系”“与供应商和分销商的关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并购”四组场景,重点关注商业合同、商业合作、分销政策、协会活动等反垄断“红线”行为,判定反垄断合规制度并做好反垄断调查的应对方案,基于外部反垄断政策变化,持续改进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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