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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研究综述(2012—2022)

时间:2024-06-04 15:45:02 来源:网友投稿

刘伟

2022年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周年。10年来,全国各级各类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公文理论与实务界各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对《条例》也给予了持续关注、阐释解读和研究剖析,形成了诸多成果。本文分别通过“题名”“关键词”“主题”“篇关摘”等路径,对中国知网、维普中文期刊服务平台等主要数据库2012年7月—2022年7月期间收录的《条例》研究相关文献进行检索,并通过人工分析筛选,剔除工作动态、书讯等不相关文献和重复文献,最终得到93篇文章作为本文研究样本。希望通过对《条例》研究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分析,进一步推动公文处理法规的日臻完善和深入贯彻落实。

公文处理法规的颁布事关社会方方面面,必然受到法规执行落实、教学培训、理论研究等各有关研究机构和个人的关注。从近10年来对《条例》的研究群体来分析,这93篇文章由72位来自各界的作者完成。为了细致了解研究群体分布状况,这里主要从作者的职业、工作领域、所在地区、贡献度和参与度等方面进行剖析。

从作者的职业维度来看,从事公文处理实务的有18位,占比25%,主要代表有刘文森、苏武荣、郎益伦等,其中不乏参与国家公文法规起草修订等方面的专家;
从事专业教学的有51位,占比70.8%,主要代表有张冠英、赵建伟、张松祥、姜英伟等;
从事公文理论研究的有3位,占比4.2%,主要代表有栾照钧、岳海翔等。

从作者所在单位性质维度来看,来自党政机关的作者有10位,占比13.9%;
来自大中专院校的作者有53位,占比73.6%;
来自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的作者有9位,占比12.5%。

从作者所在地域维度来看,72位作者分布在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5位及以上作者的省份有江苏、福建、湖南、河南、上海、广东;
论作者研究成果数量,则以福建、江苏、河南、辽宁等省份居多,分别占比18.3%、12.9%、10.8%、9.7%。

表1 《条例》研究文献地域分布前十省份

从作者贡献度来看,10年间发表相关文章在4篇及以上的有栾照钧、刘文森、苏武荣、赵建伟等,其研究成果都有“分布在不同年份、发表在不同刊物”等共同特点,即说明其对《条例》的颁布及实施情况一直密切关注,并保有持续研究热情和志趣。

从作者参与度来看,93篇研究文章以个人独立完成的为主,有80篇,占比86%;
两人或多人合作完成的有13篇,占比14%,比如栾照钧、栾瑞光合著的《从新〈条例〉对文种适用范围的规定看文种使用和阐释方面应注意的问题》(2012),姜英伟、高原合著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文种解析》,刘伟伟、洪威雷合著的《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更加科学——〈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2012)。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作者开展了商榷式或互动交流式研究,这方面的文章有11篇,占比11.8%。比如,2013—2016年,郑彦离和赵建伟围绕公文格式要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应否取消问题,展开了多个回合的论争;
2018—2019年,田煜和范铮针对取消公文上行文“签发人”格式要素可行性问题在《档案管理》《秘书之友》也进行了多轮争鸣。又如,苏武荣的《浅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键词》(2012)一文刊登后,受到同行广泛关注,针对读者来电、来函和电子邮件提出的相关热点疑点,又撰文《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应把握好几个问题》(2013)作了及时回应。再如,陈妙云发表《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思考》(2016)一文后,引起了《条例》起草修改参与者刘文森的注意,并就前者提出的许多文秘工作者在公文处理中共同关注且亟待解决的问题专门撰文作了互动沟通探讨,对于更好推动《条例》的学习贯彻起到了积极作用。

某项研究的热度往往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与相关时事热点(如新法规的颁布实施)密切相关。以《条例》为例,相关研究成果的推出一般与《条例》的颁布紧紧相随,研究热度总体呈递减趋势。

从研究成果推出的数量而言,《条例》颁布的头两年,社会各界关注度和参与研究热情最高,仅2012年7—12月,半年时间各相关期刊便刊发研究成果31篇,迅速掀起高潮;
随着法规的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执行,2013年的研究热度不减,推出的相关研究文章有23篇;
之后便进入相对平缓期,2014—2016年间的研究成果维持在每年9篇左右;
2017年后的几年间,相关研究文章则出现明显下滑势头。2012年以来,《条例》研究成果数量和研究作者数量发展情况如图1所示,从中我们可以大致看出10年间的研究热度和变化趋势。

图1 《条例》研究成果年度变化趋势

《条例》的颁布是党政办公厅(室)系统的一件大事。参与《条例》研究、阐释、解读相关工作的作者,相关研究成果的承载平台主要有如下几类:一是秘书、公文类期刊,这是《条例》研究成果刊发的主阵地,如《应用写作》《秘书之友》《秘书》《办公室业务》等,共刊发文章58篇,占比62.4%;
二是档案类期刊,如《档案管理》《档案学通讯》《兰台世界》《档案与建设》等,这类期刊因开设有秘书或公文类栏目,也刊发了不少优质研究成果;
三是学报类刊物,如大连大学、中州大学、开封大学、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湖南科技学院、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长春教育学院、辽宁行政学院等有关高校的学报对《条例》研究成果作了呈现。此外,《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福建教育研究》《企业研究》《现代语文(教学研究版)》等期刊也收录了相关研究文章。相关研究成果发表载体分布情况如图2所示。

图2 《条例》研究文献发表载体分布情况

综观这些研究成果,可谓选题新颖、视角各异、点面结合、正反兼顾、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启发性和参考互鉴价值。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作出正面解读与阐释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当代公文法规建设进程中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革,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和跨越,是公文处理历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研究样本中,对《条例》进行正面解读和阐释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多,为《条例》的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营造了良好氛围。

1.针对《条例》颁布的背景、意义进行解读

《条例》的出台往往有着诸多的历史背景、现实意义、重要考量,对于广大公文工作者、理论研究者等特别是基层受众而言,仅通过学习相关条文本身,往往难以达到学深悟透的理想效果,需要通过法规制定参与者、实务界和理论界专家学者的研究解析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期间,不少研究者围绕《条例》颁布的背景、意义作了不同角度的解读。比如,林显云的《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解读》(2012)一文介绍了《条例》出台的历史背景,认为《条例》“结束了党政公文在写作、处理过程中的混乱现象”,“对于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①林显云:《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解读》,《福建教育研究》2012年第4期。。栾照钧、栾瑞光在《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发展看新〈条例〉出台的历史必然性》(2012)文中,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经历的漫长发展过程进行全面回顾,提出了“试行探索,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各自完善,在互补互促中发展——积弊凸显,在前进中寻求改革——殊路同归,在新时期实现突破”②栾照钧、栾瑞光:《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发展看新〈条例〉出台的历史必然性》,《秘书之友》2012年第7期。的“四阶段说”,帮助广大公文工作者理清了发展脉络,更好地认识公文处理工作步入统一规范新阶段的重要意义。王安应、李会平在《文律运周日新其业时运交移质文代变——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体会》(2012)文中阐述了《条例》发布的重大意义,认为这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党政职能重叠或交叉行文困惑的需要”“克服行文中党政不分顽症的需要”“实现公文工作标准化的需要”③王安应、李会平:《文律运周日新其业时运交移质文代变——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体会》,《秘书之友》2012年第7期。。郎益伦的《新条例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改进和创新》(2012)一文揭示了《条例》对实现党政公文统一要求、统一规范、统一格式所具有的很强指导意义,认为《条例》的实施“开创了我国公文工作的新时代”,“将实现党政公文按一个模式、一个标准运行,理顺公文体式,是我国公文处理工作历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和里程碑”④郎益伦:《新条例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改进和创新》,《秘书》2012年第8期。。余戎、罗清萍在《从公文处理新〈条例〉看公文改革方向》(2013)文中,阐明了《条例》从“更趋民主化和科学化、更趋制度化和规范化、更趋简明化和实用化”⑤余戎、罗清萍:《从公文处理新〈条例〉看公文改革方向》,《应用写作》2013年第1期。三个方面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文发展的方向,有利于帮助广大公文工作者把握新规定的基本精神、认清公文改革的趋势。邵明媚在《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发布看党政公文的统一》(2012)文中谈到,“党政公文从形式到内容,实现了全线统一”⑥邵明媚:《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发布看党政公文的统一》,《办公室业务》2012年第10期。,具体从文种、格式、处理流程、管理外延、概念、原则等方面的统一作了阐述。这些作者从不同角度对《条例》进行解读,对于推动新的公文法规在基层贯彻落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2.针对《条例》的特点、亮点进行剖析

《条例》作为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的第一次“合体”,从形式到内容都呈现出诸多的新特征、新变化,自然引起了广大研究者的关注。比如,刘文森撰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十大亮点》(2012),对《条例》作了较全面的考察,阐明了新法规在谋篇布局、版式格式规范、内容继承创新等方面呈现出的十个引人注目的新亮点。苏武荣撰文《浅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键词》(2012)用“统一、规范、优化、包容、保密”①苏武荣:《浅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键词》,《应用写作》2012年第9期。五个关键词高度概括了《条例》的创新亮点,并对相关章节和条款作了简析。曹琳琳、张林华在《刍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新特点》(2012)文中指出,《条例》与原有公文法规相比,更加适应时代的要求,表现出“适用范围更加广泛、条理更加清晰、内容更加细化”②曹琳琳、张林华:《刍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新特点》,《秘书》2012年第9期。等特点。陈祖芬在《探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新变化》(2012)中指出,“要坚持宏观认识和微观比较相结合,学习领会新文件的精神”③陈祖芬:《探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新变化》,《档案学通讯》2012年第5期。,要从文件名称和结构变化上把握新《条例》的修改思路、从公文写作的角度把握新《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变化、从公文办理和管理方面把握《条例》第五章至第七章的变化。马国金在《党政公文处理规范统一后机关公文的形式变化》(2012)文中指出,《条例》作出的成文日期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取消主题词标引、强化发文机关署名及标题三要素的要求、发文机关印章要与署名机关相符等新规定,将使某些一直困扰着公文工作者的问题迎刃而解。王佳撰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初探》(2012),剖析了《条例》“语言更精练、层次更鲜明、表述更严格、标准更统一、系统性更强”④王佳:《〈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初探》,《秘书》2012年第9期。的特点。王茜在《试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特点》(2012)文中指出,新条例有效解决了旧条例、旧办法中“五不一致”⑤王茜:《试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特点》,《开封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的问题,呈现出通用性、科学性、严谨性、实用性、简洁性、平和性等特点。胡明波在综合比较新旧公文处理法规的基础上,发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特点研究》(2012)一文,认为《条例》具有首创性、简约性、规范性、先进性等鲜明特点。吴亚才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准确性赏析》(2013)文中,就如何从公文准确性维度学习《条例》作了归纳梳理,指出《条例》“概念更加准确、层次划分更加准确、表达更加准确、用词更加准确”⑥吴亚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准确性赏析》,《秘书之友》2013年第6期。。

3.针对如何做好《条例》贯彻落实进行引导

一部好的公文处理法规,关键在于贯彻落实。不少研究者特别是公文处理实务领域的同志,围绕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发表了系列研究成果,起到了积极引导和推动作用。比如,王永鉴在《贯彻新条例把握着力点》(2013)中,针对新《条例》实施一年多来有些单位对法规还不熟悉、执行不到位,甚至有少数单位根本不知道有新条例,还在按老一套做的情况,提出“增强规范意识、提高公文质量、完善运行机制、加强业务培训”⑦王永鉴:《贯彻新条例把握着力点》,《秘书》2013年第12期。的着力方向。陈苏梅撰文《新〈条例〉实施背景下的公文写作教学改革》(2015)指出,在实施新《条例》的背景下,高校公文写作教学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及时修订公文写作教材;
教师应及时掌握新规定、新要求,根据新《条例》进行备课、授课,确保学生掌握正确的党政机关公文写作知识和格式规范。张冠英、杨芳、李彬也先后撰文《适应科学发展的重大整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学习札记》(2012)、《〈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视野下的公文写作教学初探》(2013)、《公文写作教学的新变化——解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6),从教学的视角探讨了推动《条例》贯彻落实的问题。栾照钧的《解读新〈条例〉不能误导读者——对新出版的三部公文“全书”文种阐释指讹纠错》(2012)、罗锋的《学习贯彻新〈条例〉精神做好高校公文处理工作》(2013)、尹一伊的《新规范下农业科研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4)、王彬的《谈财政部门贯彻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公文格式的几点认识和体会》(2019)等,分别阐述了如何推动《条例》在图书出版、高校、科研单位、政府职能部门中更好落地实施的问题,通过分析现状、增进认识、制定对策等,积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4.开展新旧《条例》比较研究

有的研究者将《条例》与1996年5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下称旧《条例》)、2000年8月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称旧《办法》)等进行比较研究,通过新旧条文对照,以便于更好理解和执行最新法规。比如,谷显明、杨惠怡撰文《新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比较》(2014),将新《条例》与旧《条例》、旧《办法》进行对照,从公文文种、公文格式、公文处理程序、公文行文规则等方面作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比较,并阐述了《条例》颁布的积极作用和时代意义。王协舟、徐慧姣、高晶晶、刘柯吟合著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政策解读——基于五个新旧文本的分析(一、二)》(2013)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以公文处理工作的五个新旧政策文本为分析对象,围绕处理原则、公文文种、行文规则、处理流程和公文管理等不同视角,对《条例》进行了政策解读,为广大公文工作者学习、领会与贯彻新的文件精神,纠正实际工作中的惯性思维提出了参考建议。乔卫星在《浅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修改变化——以公文种类、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为例》(2012)中,谈到“公文文种变化,增强准确性;
公文格式变化,增加规范性;
行文规则变化,增进指导性”①乔卫星:《浅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修改变化——以公文种类、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为例》,《应用写作》2012年第8期。,逐一对各相关要素的变化情况作了介绍。张南平侧重从文种数量增删和文种用途调整两个维度,对比新旧公文法规的异同,撰写成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文种数量和用途方面的变化分析》(2012),逐一对《条例》明确的15个法定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调整变化情况作了梳理和比较。史灿方的《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语言文字规范要求》(2015)则主要探讨了《条例》相比原有公文法规在语言文字规范要求方面的修订情况。比如,文中提到《条例》“把公文处理的‘要求’上升为‘原则’表述,更强调突出了公文语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公文格式’中增加了语言文字方面的要求,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公文拟制中对语言文字表达的要求和审核重点概括精当,清晰明了”②史灿方:《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语言文字规范要求》,《兰台世界》2015年第12期。,并作了详细例证。

(二)指出缺憾和不足

任何一部法规的出台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总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条例》自然也不例外。从这些年的研究成果来看,各有关研究者从理论和实践、宏观和微观、内容和形式等层面,客观地指出了《条例》有待健全完善之处。

1.《条例》自身存在的缺憾和不足

有的研究者围绕《条例》的发布形式、程序规范和内容表述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栾照钧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缺憾瑕疵探析》(2013)文中,认为《条例》的发布形式值得商榷、有关文种适用范围的个别表述存在缺憾、个别标点符号的使用存在瑕疵,并逐一指出和分析。比如,援引《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关于“较长的主语中间、谓语中间或宾语中间”应当使用逗号的规定,认为“新《条例》个别标点符号的使用与之不符,如对决定文种的规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对此语句进行句法结构分析,‘适用于’后面的部分为较长的宾语成分,故中间的顿号均应改成逗号”①栾照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缺憾瑕疵探析》,《秘书》2013年第4期。,同时认为新《条例》对命令(令)、通报和函等文种的规定,也存在类似的瑕疵。王金星在《从“条例”看中国公文规范之规范》(2014)文中探讨了《条例》在制定发布、语法逻辑、文种功能揭示等方面存在的“规范中的不规范”问题,比如“印行《条例》的《通知》未能按规范要求使用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割线,而是沿袭旧制,在分隔线中加进了红五星”②王金星:《从“条例”看中国公文规范之规范》,《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张松祥撰文《论〈条例〉中印章使用规定的不切性——基于文本表述、强制属性、司法判定的角度》(2014),从《条例》的文本表述、党政机关公文的强制属性和伪造公文的司法判定等多个角度,专门剖析了无发文机关署名公文、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不加盖印章情形的不切性,并发出“党政机关公文加盖印章应该成为一项铁律”③张松祥:《论〈条例〉中印章使用规定的不切性——基于文本表述、强制属性、司法判定的角度》,《档案管理》2014年第3期。的呼吁。李力则先后撰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制化与精细化建设——兼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之不足》(2013)和《论行文程序——兼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程序性规范之不足》(2016),分别从加强公文处理工作法制化与精细化建设、行文程序性规范的角度,指出了《条例》存在的不完备、不具体之处。比如,认为“新条例中的某些规定就相当地模糊、不明确”,并以“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等条文为例,指出“‘根据需要’、‘重要行文’、‘必要时’均是模糊词语,如果不加以精确、具体、详细地规定就无法做到有效控制发文数量,解决不了滥发文、乱发文的问题”④李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制化与精细化建设——兼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之不足》,《档案与建设》2013年第10期。,颇具现实针对性。朱丹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若干表述之我见》(2018)文中,从表意更加准确、逻辑更加合理的角度,对《条例》相关条款的表述和结构层次等提出了优化建议。比如,指出《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宜改成“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和整理归档”,并相应调整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与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的顺序,认为“这是因为有发才有收,发在前,收在后;
由发文到收文再到整理归档,这才是合理的公文办理程序”⑤朱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若干表述之我见》,《应用写作》2018年第8期。。

2.《条例》与《格式》衔接中存在的缺憾和不足

《条例》与《格式》是公文处理工作中相互支撑、彼此配套的两份文件,一个是党内法规,一个是国家标准,二者之间的衔接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文处理实践的可操作性和顺畅度。就二者衔接中存在的缺憾和不足而言,张岩在《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看国家标准执行问题》(2014)文中,对《条例》及与之配套的《格式》存在的不尽人意之处同步作了分析,认为“内容上不够全面、表述上多处不严密、个别概念内涵不明或概念前后不一、局部层次安排欠妥当、个别图示与文字表述不符”⑥张岩:《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看国家标准执行问题》,《大连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针对《格式》与《条例》在个别环节衔接上存在缺乏严密性的问题,赵建伟撰文《浅析新〈条例〉与〈格式〉衔接中的若干问题》(2015),就《格式》与《条例》配套实施的适宜性、“公文的送印机关”的释义等问题作了深入探讨;
范铮撰文《谈〈条例〉与〈格式〉衔接的严密性问题》(2016),列举了张贴式通告等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要求、发文字号中“发文机关代字”的格式规范、党政机关广泛应用的电报(内部明电)格式规定等《格式》和《条例》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从避免实践中造成理解困惑或应用失范的角度,提出建议“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对实践应用中发现的二者衔接不严密问题作出解释或加以明确,待条件成熟时组织对《格式》国家标准作必要的修订”①范铮:《谈〈条例〉与〈格式〉衔接的严密性问题》,《秘书之友》2016年第6期。。魏成春的《试析〈条例〉〈格式〉中的错误与空白》(2017)一文对《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和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存在的“已有相关规定但表述不准确”和“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逐一作了例析。比如,文中提到“《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格式》对标题的编排规则只涉及字号字体、位置等问题”,而“标题是否可以‘由发文机关(或会议)名称和文种组成’”,“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名称如何编排”,“事由部分是否可以使用标点符号”②魏成春:《试析〈条例〉〈格式〉中的错误与空白》,《秘书之友》2017年第12期。等公文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问题却并未涉及。

(三)提出贯彻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条例》的贯彻落实是一个动态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在法规执行落实层面不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10年间,公文理论和实务界的研究者们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条例》施行过程中各级各类机关反馈的困惑和棘手难题进行了诸多思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1.《条例》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如何应对的问题

这方面研究成果涵盖面较广,既有涉及办公环境变化带来的公文保密问题探讨,也有涉及公文流转层面常见难题的应对之策研究,还包括公文处理工作质量考评体系建设的深入思考等。崔成前在《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带来变化的分析与建议》(2012)文中,结合很多党政部门已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的新形势,提出《条例》应对网络化时代背景下公文如何上网、网上公文如何保密、涉密电脑如何使用、联网涉密如何解决等问题尽快予以明确规定。袁士祥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新变和“实践难点”研究》(2013)文中,就多个签发人、联合行文加盖印章、不加盖印章的公文、“附件”的具体编排等实践难点问题作了详细探讨,并将相应的编排要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归纳出来,具有较强的便于记忆性和可操作性。比如,针对“联合行文加盖印章”的具体编排问题,为了便于工作实践中操作和熟记,作者将其概括为四句话:“每排最多3个章,不得超出不相交,最后一个章居中压,成文日期右空4。”③袁士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新变和“实践难点”研究》,《应用写作》2013年第4期。计富祥则进一步延伸研究触角,聚焦《条例》赋予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职能履行问题,围绕公文处理工作从哪些方面建立评估指标、如何开展质量评估等,分别撰文《论党政机关办公厅(室)公文处理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2015)、《论党政机关办公厅(室)公文处理工作质量评估体系的构建》(2016),积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比如,依据《条例》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的规定,就建立公文拟制评估体系,细化提出了公文起草、公文审核、公文签发评估指标,在公文起草评估指标中又详列了“(1)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公文内容是否简洁,主题是否明确,观点是否鲜明,结构是否严谨,表述是否准确,文字是否精练;
(3)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
(4)公文起草的其他手续是否符合要求”④计富祥:《论党政机关办公厅(室)公文处理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秘书之友》2015年第11期。等具体标准。刘文森围绕深入基层所了解到的《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撰文《管“红头文件”的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之我见——写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三周年之际》(2016),条陈“重视程度有高有低、宣传力度不够、文山现象仍然突出、公文格式标注各行其是、行文关系错乱”①刘文森:《管“红头文件”的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之我见——写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三周年之际》,《海峡通讯》2016年第1期。等不可忽视的问题,并剖析背后原因、提出解决之策。

2.《条例》本身规定上的模糊性,导致操作过程中不好把握的问题

这方面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公文格式规范及其应用操作层面的探究。许宏伟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几点执行建议》(2015)文中,列举了“公文版头中对红色分隔线高度无具体设定、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无明确规定、信函格式使用范围无界定、页码插入的形式不具体、加盖印章说明不清晰”②许宏伟:《〈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几点执行建议》,《兰台世界》2015年第8期。等因《条例》未予明确或难于执行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建议。施发笔在《新〈条例〉和新〈格式〉配套解释与说明的出台问题思索》(2016)一文中指出“新《条例》、新《格式》规定本身存在的模糊性问题需要进一步阐明”,列举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系列困惑,比如“命令(令)中‘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的针对性问题”,“公报适用范围中的‘重大事项’与决定、公告适用范围中的‘重要事项’的划界问题”③施发笔:《新〈条例〉和新〈格式〉配套解释与说明的出台问题思索》,《办公室业务》2016年第6期。等,分析了针对《条例》和《格式》出台配套解释与说明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展望,以期解学习、教学、研究及应用的燃眉之急。曹红结合《条例》实施四年多来收到的有关反馈情况,撰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实践中的应用》(2017)指出,“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公文法规缺少上位法的统一协调,亟须制定上位法”,“《条例》对公文处理工作的某些执行标准表述较为粗放,应进一步规范”,“《条例》整合原有公文法规的同时,遗漏了某些现实需求较大的内容,亟待补充”④曹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实践中的应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年第2期。。刘凤通过对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优秀公文文本的阅读和对地方党政机关公文使用不规范现象的梳理,针对公文写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来发现《条例》在贯彻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发表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践难点研究》(2018)一文,对个别文种辨别选用难、有些格式要素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作了详细剖析。比如,文中认为《条例》“统一了以往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体现出鲜明的进步性”,鉴于实践中各地、各单位并没有统一限定处理时限、程序及处理方式,以至于推诿扯皮、文件旅行、效率不高等现象时有发生,提出建议“对当前新《条例》中规定不明晰的地方尽快进行解释,对于一些规定粗疏、笼统、不具体的地方应尽快细化,制订出相关的标准,以实现公文处理的精细化与法制化”⑤刘凤:《〈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践难点研究》,《应用写作》2018年第4期。。

3.《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或处理办法参差不齐的问题

这方面研究成果侧重于针对《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出台情况的全面梳理和对比分析。栾照钧、刘伟撰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出台情况综述(上、下)》(2016),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条例》出台实施细则的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盘点,对各地各部门的细则内容做了横向和纵向比较研究,指出了其中的瑕疵,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比如“没出台《细则》的不必强求,可严格执行现行规范”“《细则》不宜简单重复《条例》,内容应当紧密联系实际”“《细则》不能违背现行规范,否则应适时作必要矫正”⑥栾照钧、刘伟:《〈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出台情况综述(上、下)》,《秘书》2016年第4-5期。等。

《条例》的颁布实施和研究分析是良性互动关系,颁布实施为《条例》的研究分析提供基本素材和源头活水,研究分析反过来将促进《条例》的动态优化和修订完善。从10年来的研究实践来看,《条例》作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领域的最高依据,指导权威性强,受众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通过一系列研究成果,增进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沟通交流。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公文处理法规不断健全,对《条例》的研究也必将是永远在路上。放眼未来,《条例》研究应当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公文处理实务中的热点难点焦点和前沿问题,开展深入探讨和前瞻思考。坚持面向基层一线,有什么问题就研究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攻关什么问题,在推动公文处理法规与实务有序有效衔接上下功夫、出成果。《条例》研究群体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公文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研究者之间,党政机关与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的研究者之间,可以加大联动研究力度、拓展合作研究深度,扬长避短、互通有无、优势互补,促进理论与实践养分彼此融合,不断提升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层次,从而推动以《条例》为主干的公文法规体系日趋丰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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