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论文第1篇一、目前中职语文课堂的困惑1.孤独无助的主角从当前中职语文的课堂来看,教师仍然扮演着这出独角戏的主角。由于语文文本的特殊性,教师使用传统单一的教学模式仍占主要地位。传统的教学方法如讲授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本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
基本论文 第1篇
一、目前中职语文课堂的困惑
1. 孤独无助的主角从当前中职语文的课堂来看,教师仍然扮演着这出独角戏的主角。由于语文文本的特殊性,教师使用传统单一的教学模式仍占主要地位。传统的教学方法如讲授法、练习法等独领风骚几十年,不曾有退让的意思。这样缺乏新意的教学方法使课堂气氛沉闷不堪,学生学习效率大打折扣。而且教师在课堂上缺乏创新性教学方法的渗透,对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和自主学习习惯的养成有很大的阻碍作用。
2.冷漠疲劳的观众中职学生本身的文化课基础较薄弱,学习的探索欲望不强,自主学习能力较差。学生经历了初中应试教育的“洗礼”,早已对教师狂轰滥炸般的教条式教学感到思维上的疲劳和情感上的厌倦。学生的主体地位无法在课堂上得到体现。教师忽视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忽略了学生的个体差异及不同的学习愿望与要求,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不到发挥,自然而然地对语文学习失去兴趣。
3.无米之炊的“盛宴”中等职业学校注重学生专业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因此文化课就像是束之高阁的“金丝雀”,地位十分尴尬。对于农村职业学校而言,传统课堂里主要运用的教学设备为多媒体。从黑板粉笔过渡到多媒体课件,虽有进步,但仍然无法满足开放型、智慧型课堂的实际需要。中职学生对于网络较为喜欢,热衷于从网络查找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但是老师预设的教学成果对于他们来说并没有一个自我寻觅、自我消化的过程,所以获取知识的求知欲并不强烈。因此目前的教学条件、环境限制了学生在课堂上自主地获取教学资源,使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学习能力的培养大受影响。
二、创造性教学法的特点
所谓创造性教学法就是教师依据学生的认知水平、教材内容在教学过程中创造性地使用一些方法的教学策略,以此来调动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从而培养学生对语文学习的浓厚热情,进而激发思维发展、审美鉴赏、文化传承的核心素养目标。打破传统课堂教与学的关系。传统的课堂用教师的“一桶水”去填灌学生的“一杯水”,被动的学习方式无法让课堂具有生命力和延展性。所以在中职语文课堂中,我们需要一种动态的、掷地有声的教学模式。把创造性教学法运用到语文教学中,使教学形式异彩纷呈,使教学内容不受时空所限,使教学情境不拘一格,真正调动了学生们语文学习的动口、动脑、动手能力,对专业学习、就业创业和未来职场的迁移学习打下良好基础。突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创造性教学法强调在教学中以学生自主体验、合作学习、主动探究为主体,表现为重视学生的实际生成和实践操作能力,使学生的口语表达、语言运用与思维能力方面得到不断提升,重视学生的感受和情感体验。发散性思维目标。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特点,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传承、吸收优秀文化的同时,要学会运用和实践。中职语文新课标要求我们从“学会”向“会学”转变。点燃思维的火花,刮起头脑的风暴为创造性教学法的开展创设条件。因此创造性教学法的运用,让学生不受课文内容的局限,掌握语文学习的一般方法,提升思维深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创造性教学法应用于中职语文课堂的显著优势
第一,新颖生动的教学活动。伴随着创造性教学法的运用,教师的教学理念会不断更新和转变,教学策略会呈现多样化。学生由原来的反应冷漠到热情参与,个性得到释放和肯定。互助的合作学习加强了交流与反馈,在有限的课堂空间展开了无限的思维能力的培养,在阅读与欣赏、表达与交流、语文综合实践等活动方面得到了更深层次的拓展。第二,活泼热烈的教学氛围。在创造性教学法的实际运用过程中,讨论是我们经常会选用的一种课堂模式。教师针对一个问题或多个问题向同学们“发难”,以相互间的探讨来深挖知识点,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语文学习不追求绝对的“真理”,学生讨论的过程也是“吹尽狂沙始到金”的过程。第三,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创造性的课堂将教师把学生的参与分为三个阶段:课前准备、课上表现、课后反馈。每个阶段制定相应的评价准则,多步骤、多角度的评价机制重视学生在每个教学环节的参与,多结构的综合评价体系有利于及时把握学生掌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全面评价教师的整体教学效果,捕捉亮点,反应缺陷,帮助教师更好地反思和总结,全面统筹学生的学习成果。
四、创造性教学法在中职语文教学中的实际运用
1.教学理念的转变社会的高速发展影响着人们的需求,使之发生形态各异的变化。
学生也在日新月异的变化中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教师从事的是育根的事业,只有根扎得深,才能收获丰硕的花果。因此创造性教学法赖以实践和推广的前提是教师能充分认识到创造性的教学理念是改变传统教与学模式的关键。跳出凌驾型“教什么”的模式,切身从中职学生的角度思考“学什么”,从基础学,往专业靠,更低起点,更多满足。中职语文教学的目标是为了提高学生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和提升语文综合素养,而创造性教学法的教学理念正好契合了这一要求。理念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着教师的教学活动,也为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提供了可能性。通过教师教学理念的转变,学生的语文素养在自主创造的学习中被慢慢渗透、熏陶,语言文字的综合运用能力也通过创造性的思维得到不断强化和深化。
2.教学策略的突破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依据学生的认知水平、个性特征、兴趣取向广泛利用各类教学资源,博采众长为课堂服务。根据中职学生喜好网络的特点,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充分遨游网络,抢占信息爆炸的制高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多渠道地扩充语文学习的内容;
云班课、雨课堂等移动课堂崭露头角,教师利用移动终端展开相关教学任务,用方便、快捷、学生喜爱的方式打破传统课堂的壁垒;
微课、幕课等微视频以短小、精练的特点受到信息化课堂的青睐,教师或学生可自行选择教材知识点制作相应的微视频,并在课堂上进行呈现。师生以教材为蓝本,突破教材本身的限制,因时制宜地选择、重整教学资源。学生可通过自主选择、整合完成对教材的解读和提炼,真正实现内化于心。
(2)创造性的课堂要多采用小组合作、团队竞争的形式来调动学生的课堂积极性。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合作的方式让学生在自主学习的同时又能培养起团队意识,加强合作,为日后走上职场打好基础;
竞争的形式刺激着不同个体的欲望,对能力强的学生是展现个人风采的好机会。这样的形式可以唤醒部分学生“沉睡”的自信心。中职学校的学生太需要在课堂中获得自我的成就感和他人的认可。创造性的课堂诠释了以学生为主体,生生互动、师生互动、线上线下互动等“多位一体”的教学策略。
(3)中职语文教学实践的综合性,要求教师要构建大语文的课堂范畴,走大语文教育之路,用生活化的课堂点亮中职学生语文学习的美好愿景。我们可以融合德育生活、职业特色、审美提高、基本能力等几个方面,开展不同形式的实践活动。如我爱记诗词、职来职往、头脑王者、朗读者等,鼓励每位学生依据兴趣和能力特点,参与到相应的活动中去。创造性教学法引领下的语文综合实践活动重视对语文资源的开发,不断拓展学生语文实践的空间,增加学生实际运用语文的机会。
3.比较方法的善用乌申斯基曾经说过:“比较是一切理想和思维的基础,我们正是通过比较了解世界上的一切的。”比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认识、分析问题的思维方式,是确定异同关系的思维过程。因此在创造性教学法运用的课堂中,教师和学生要善于运用比较法。例如在中职语文诗歌的教学中,我们经常会把不同的诗歌或诗人不同时期的诗歌进行比较,从背景、意象、情感等方面来进行比较,使学生在欣赏同类诗歌时能引起共鸣,找到差异,进而提高诗歌的鉴赏能力。此外,比较法运用于中职语文阅读教学中还有助于拓宽学生的阅读面,提升学生的阅读层次。学生在比较阅读中完成了量的积累,加深了思考,实现了“横宽”“纵深”的全面提升。这既培养了学生的阅读思维,又提高了对阅读文本的鉴赏水平,从而实现了语文学科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实现了核心素养的培养目标。德国哲学家雅思贝尔斯曾说过:“教育就是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在中职语文教学的沙滩上,创造性教学法就是其中的一颗璀璨石子。这颗石子投入学生的心湖,荡起层层涟漪。如何让这一方法在中职语文的教学中用得出彩、走得更远是需要我们不断反思的;
与专业课程的共融共通也是我们职业学校教师下一步思考的方向。
参考文献:
基本论文 第2篇
摘要:“对价”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是“换取允诺的代价”。我国司法实践中隐含了“对价”的许多应用。我国政府应用“对价”产生于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对价”被解释为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与此相适应,我国会计界开始对“对价”进行确认与核算。然而,“对价”的普遍应用始于我国2007年1月1日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
文章从会计角度论述了对价的由来及定义、对价的会计确认问题、对价在会计实践中的应用问题,揭示了对价的会计确认方法。
关键词:对价;
对价理论;
对价确认;
对价交换
2007年1月1日实施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中,基本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股份支付准则、企业合并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每股收益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共8个准则以及收入准则讲解都使用到“对价”这一概念。而国际会计准则中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准则、收入准则、企业合并准则等也运用了“对价”概念。何为对价?对价从会计角度看有哪些理论?不同会计准则中的对价会计如何确认?本文就此谈一些看法。
一、对价的由来及定义
对价,英文为consideration。我国会计界最初将此概念译成“补偿物”。例如,我国一些学者将1993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9条译成“收入应以其已收或应收的补偿物的公允价值来计量”①。显然,“补偿物”不能准确揭示对价的内涵。
经过考察,我国学者发现,consideration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使用的概念,我国法学界译为“对价”。1875年英国最高法院在柯里诉米萨案(CurrieV.Misa)的判决中定义对价为:合同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简单地说,对价就是“换取允诺的代价”(胡成蹊,2007)。而《牛津法律大辞典》给对价所下的定义是:“对另一方的许诺或行为作出的承诺,如给付、提供劳务或放弃权利”,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2000年7月,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翻译的《国际会计准则2000》,将consideration译为“对价”。例如,将1993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9条译成“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②。
会计界“对价”的含义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进行以下两步分析:
一是要借鉴西方法学“对价”概念的精髓。以英美法系为例,这些国家长时间研究对价并经过实践运作,对“对价”总结为以下六项规则:(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凡是以法律禁止的物或行为作为对价都是无效的。(2)错觉允诺和道德允诺不是有效的对价。合同条款中表达得不太清晰,实际上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履行责任,这样的允诺无效。(3)对价必须是源于受允诺的人。被允诺人付出的代价才是对价,相对应的,对某个允诺付出对价的人才可以请求法律强制执行该允诺或给予其他救济。(4)期后对价不是有效对价。即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作出允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受诺人的行为先于允诺发生,因此这个行为不是日后允诺的对价。允诺人的允诺因为没有对价而不受约束。(5)事先已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有效对价。已有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不能作为新允诺的对价。(6)强调对价的存在而不关心其是否充分。法官一般只考察对价是否存在而不会对对价的充分性进行考察。
以上六项规则的精髓可通过我国的一些法律辞典予以提炼,即将对价定义为:“普通法系合同中的一种制度,意指在合同中应明确表示,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所负的义务为基础,双方应互有权利与义务”③。
二是研究我国司法实践和会计实践提炼“对价”含义。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的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
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直接付出财产或劳务。我国会计实践应用“对价”概念产生于我国股权分置改革。2005年11月,财政部颁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主要是对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了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所用的“对价”概念,指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对价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其他共同认可的形式。股权分置改革应用的“对价”有三层特殊涵义:(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2)对价的标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3)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
根据以上两步分析,笔者研究确认的对价含义是:对价是交易双方以权利义务为基础所允诺认可的价值。理解这一概念的两个基点如下:
首先,对价是在有偿合同约定生。企业跟企业之间签订交易合同,涉及到交易标的物的价格,交易双方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讨价、出价与还价,最终达成一致,对价即产生。因此,对价是交易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渡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
其次,对价是交易双方的接受价值,不是公允价值。打个比方,A花了100元买了一张桌子,现在B看上了这张桌子,愿意出150元把桌子买走,A同意按150元成交。这150元就是交易双方接受的价值,就是对价。如果A不好意思多收B的钱,仅仅按100元价格卖给B,假设这100元价格正好就是这个桌子被公认的价值——公允价值,那么,这张桌子的交易是“等价交换”的交易。因此,对价是双方同意基础上的“利益交换”,不是公平尺度下的“等价交换”。“对价”和“公允价值”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概念内涵不同。对价是对另一方的许诺或行为作出的承诺;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④。两者虽然都强调“双方自愿”,但后者更突出“公平”这个前提。二是衡量的尺度不同。对价往往难以找到公认的价值评价尺度,就好比上述那张桌子,B觉得值150元,A觉得值100元,原因在于评价尺度不一样。而用公允价值进行的等价交换,是取得价值和使用价值相等条件下的交换,就像上述那张桌子那样,取得价值和使用价值都为100元,评价的尺度客观、公正。因此,等价交接包含了社会公认价值判断的成分,而对价更多的是强调交易双方的认可。
二、对价的会计确认问题
(一)对价一般表现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11条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价表现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收入的金额即已收或应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然而,当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的流入需递延时,对价的公允价值可能比收到或应收现金的名义金额要少”。
例1,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商品的现时成交价格是800万元,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约定,销方提供商品后,购方分五年等额付款,每年付款200万元,五年共付1000万元。会计确认收入时,要将未来的1000万元按市场利率折算为现时的现金等值800万元入账。这时“对价”的公允价值800万元要比未来“长期应收款”1000万元少200万元。因此,对价一般表现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二)入账对价是现在或将来交易价值的.现值
英美法系规定对价规则时突出了两条:一是期后对价不是有效对价。即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作出允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受诺人的行为先于允诺发生,因此这个行为不是日后允诺的对价,允诺人的允诺因为没有对价而不受约束。二是事先已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有效对价。这两条明确告诉我们,对价不是已经发生了的交易行为。我国《经济法学辞典》阐述对价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对价必须是现在或将来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能是过去已经完成的作为或不作为”⑤。将这一条件用在会计上,入账对价就是现在或将来交易价值的现值。强调现值是考虑到对价通常表现为现时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等值需要。例如,企业合并时付出资产的价值确定,应以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依据或以现在合并时付出资产的现时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等值为依据。
(三)入账对价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
对价必须具有真实性,即一方当事人应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提供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能以虚假的交易为基础;
同时,对价必须合法,即不允许存在欺骗、胁迫、不道德或标的不当等情况。这不仅是对价的法律要求,也是会计坚持“真实性”、“合法性”的充分体现。
三、对价在会计实践中的应用问题
我国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使用的对价术语有:“付出的对价”(基本准则第42条)、“合并对价”(2号准则第3条,20号准则第6、12、18条)、“作为对价进行结算”(11号准则第2条)、“支付(的)对价”(20号准则第18条,22号准则第28、29条,37号准则第11条)、“收到的对价”(23号准则第12、15、17、18条,37号准则第11条)、“应收对价”(34号准则第6条)、“作为对价发行”(34号准则第6条)。这些对价的基本含义与“合同允诺价值”、“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现在或将来交易价值的现值”相关,其会计处理一般都比较明确。但一些有争议的会计处理问题有必要作一下剖析。现以分期收款业务为例说明对价的会计确认与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其应用指南进一步解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认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按此规定,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公允价值又是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未来应收款的现值);
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未来价款——名义金额确认“长期应收款”,两者差额分期列入各期损益。这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准则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的精神相一致。如例1,未来5年应收对价1000万元,将其折算为现值800万元,会计按应收对价的现值800万元确认收入。
然而,我国《收入》准则并未规定销售所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的。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中介绍“长期应收款”科目账务处理时,仅仅提到:“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当销售和增值税销项税关联时,对价又如何确认入账呢?如例1,未来5年应收对价1000万元,其中,价款854.70万元,增值税145.30万元,将其折算为现值800万元,其中,价款683.76万元,增值税116.24万元,折现率为7.93%。目前,此业务主要有五种处理方法:(1)最后一次收款时计交增值税的确认方法;
(2)销售成立时计交增值税的确认方法;
(3)销售成立时增值税全额挂账的确认方法;
(4)分期收款时计交增值税——价款挂账的确认方法;
(5)分期收款时计交增值税——价税挂账的确认方法。前三种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是计交增值税不符合税法规定;
后两种处理方法比较科学,它可以用“对价”理论予以说明。
一是以税法为依据,使会计处理同计税纳税相吻合。这是对价“合法性”内涵所提出的要求。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即例1每年年末收取200万元款项时,应按其中价款170.94万元计交增值税销项税29.06万元。
二是“长期应收款”是反映未来五年全部应收对价1000万元,还是仅反映应收价款854.70万元?从理论上讲,反映1000万元更合适,因为对价“是交易双方的接受价值”,是写在合同上的“约定价值”,笔者称之为“价税对价观”。但是,如果从简化的角度讲,反映应收价款854.70万元也行,因为它是双方约定的价款价值,笔者称之为“价款对价观”。
三是“主营业务收入”要反映未来五年应收价款854.70万元的现值683.76万元。这是“对价是现在或将来交易价值的现值”含义所要求的。
四是“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确认:在“价税对价观”下,该科目要反映未来五年全部应收对价1000万元与应收对价的现值800万元的差额200万元,即同时反映价款和增值税未来“货币时间价值”;
在“价款对价观”下,该科目仅反映未来应收价款(不包括增值税)与其现值的差额170.94(854.70-683.76)万元。
经过上述分析,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时的财务处理有两种:一是在“价税对价观”下,应收对价1000万元包含了全部增值税,计入了“长期应收款”借方,同时要增设“递延税款”科目或“递延增值税负债”科目来调节会计计税处理与税法纳税处理的差异,“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价税合计200万元。二是在“价款对价观”下,应收价款对价854.70万元计入“长期应收款”科目的借方,“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价款170.94万元。因此,运用对价理论核算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应按以下两种方法做会计分录。
(1)按“价税对价观”编制发出商品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1.17)683.76万元
递延增值税负债(683.76×17%)116.24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200万元
(2)按“价款对价观”编制发出商品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1000÷1.17)854.7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1.17)683.76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170.94万元
参考文献:
[1] 胡成蹊。对价理论的新思考[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07(3):25-27.
[2] 上海报主持人。什么是“对价”[EB/OL]。网址:/050518/131,1352,1273344,00.shtml,2005-5-18.
[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 朱学义。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含税账务处理辨析[J]。,2008(1):28-31.
[5] 林爱梅,姜浩。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和计量[J]。财务与会计,2009(6):36-37.
基本论文 第3篇
一、激发兴趣和求知欲望
1.巧设悬念,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教师应根据课文的内容而巧设疑问,以悬念来激起学生学习兴趣。如在教授平面内有n个点,任意两点连接成一条线段,问总共能连多少条线段时,首先提出假设:假如我们毕业已10年了,现在大家又见面了,每两人之间都要握一次手,问总共握多少次手?让同学们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实际操作,得出结论,然后再提出以上问题,这样不仅能帮助学生对问题的理解,同时提高了学生的兴趣。
2.创设问题情景,激发学生的数学创造思维
亚里士多德作过这样精辟的阐述:“思维从问题惊讶开始。”“创设问题情境”就是在教材内容和学生求知心理之间创造一种“不协调”,把学生引入与问题有关的情境中去,学生创造性思维往往是由解决问题而引发的,因此,精心创设问题情境是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必要途径之一。例如,“一元二次方程”的概念教学,首先出示两个问题:(1)一块四周有宽度相等草坪的花坛,它的长18m,宽15m,如果花坛中央长方形的面积为154平方米,那么草坪的宽度是多少?(2)某地在发展农业经济时,如果要使2006年无公害蔬菜的产量比2004年翻一番,那么2005年和2006年无公害蔬菜年产量的平均增长率应是多少?尝试由学生解决(独立完成或分组讨论)列出方程;
其次,通过观察实际问题列出的方程,对照学过的“一元一次方程”从而给出“一元二次方程”的命名;
然后,引导学生讨论:二次项系数为什么不等于零?一次项系数、常数项是否也有限制?再请学生自编几个一元二次方程,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通过一系列问题的讨论、探究,将一元二次方程概念纳入学生已有的知识结构中去……
二、让思维插上创新的翅膀
一般地,解决一个数学问题可以是先联想后猜想,联想越丰富,猜想就越合理,解决问题的思路就越明确。
美国数学家G?波利亚说“在你证明一个数学定理之前,你必须猜想到这个定理内涵,在你完全作出详细证明之前,你必须猜想证明的主导思想”。由此可见,引导学生联想和大胆地猜想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想像力开发智力,发展创造性思维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例如,已知三角形ABC中,∠A、∠B、∠C的对边分别是a、b、c且∠B=2∠C,求证b2=c(a+c)。
联想1,由b2=c(a+c)联想到b/c=a+c/b,猜想到可以把b、c、(a+c)变为以b为公共边的两个相似三角形的对应边,从而通过“相似三角形对应边成比例”这一性质得证。
联想2,由b2=c(a+c)联想到b×b=c(a+c),猜想到b、b、c、(a+c)是在圆内相交的两弦分成的四线段,可以通过“相交弦定理”得证。
联想3,由b2=c(a+c)联想到b是从点引出圆的切线长,(a+c)为从同一点引出的圆的割线(圆外部分为c),可通过“切割线定理”得证。
三、不设标准答案,鼓励求异
求异是创造的先驱。教师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求异思维,促进学生思维的多向性发展。要允许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鼓励学生寻求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在形成求异思维过程中学习知识,在学习新知识的过程中培养思维的多向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同一个任务,鼓励学生寻求不同方法完成。如在解决希腊数学家丢番图墓碑上记载的问题时,首先让学生分小组讨论如何列方程,当学生列出方程后,看谁能用最快的速度给出答案!有一个同学给出了正确答案:84。他说:我认为,人的年龄应该是正整数,而且这个正整数肯定能被方程中每个分母整除,而方程分母的最小公倍数是84。所以我认为是84。这样的练习很能刺激学生的思维,从而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
2.同一个问题,引导学生进行不同的理解或表达。如在教授代数式的实际意义时,鼓励学生尽量列举与自己生活有关的或是自己身边的事例,但不少于3个,且不能是同一个事例。这样让每个学生都有话说,而且能对代数式的实际意义更加领会。
3.适当安排一些具有不确定答案的练习,如:现有A、B两名学生,A的六次测试成绩为:60、65、69、78、83、92;
B的六次测试成绩为:85、83、89、91、87、94。问:你认为谁的成绩好?请说明你的理由。这样问题的设计,其目的是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利于发展学生的思维。
基本论文 第4篇
1.问题性
创造性教学主要是教师引导学生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过程,所以它发端于问 题,行进于问题,终止于问题。学生对问题产生困惑并产生求解过程的强烈愿 望,是创造性教学的前提。正是由于问题激发学生去观察、思考,他们在教学 过程中才能表现出能动性、自主性、创造性,积极探索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力 图克服一切困难,发展其创造性人格。这就对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师应善 于从教材中发现问题,创设积极的问题情景。所谓问题情景,就是在课堂教学 中设置一种具有一定的困难,需要学生努力克服,而又是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 又是教学过程发展的动力。因此,问题情景的创设成为教师进行创造性教学的 关键环节。
在一般教学活动中,学生通过做作业、做习题等形式解决问题,但他们解 决的并非是创造性活动意义上的问题,更多的是在复现老师所教的知识、技能 和方法,并没有真正发挥他们的创造能力。创造性教学通过创设问题情景引导 学生发现问题,通过对所学知识进行分析、综合、加工、组合,达到创造性解 决问题的目的。
2.探究性
传统的教学活动以传授为主,以“告诉”的方式让学生“占有”人类已有 的知识经验,造成了学生被动接受的学习方式。这种教学思想不承认学生的认 识也是一种具有巨大潜在力的能动反映,从而抹杀了学生在求知过程中主动探 索、积极思维的潜在能力。创造性教学是师生共同探索求知的过程,学生的探究活动需要教师进行探索性的引导。探究意味着独辟蹊径、求实创新,也意味 着尝试错误、克服困难。在此过程中,学生的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理性活 动与非理性活动协同发挥作用。在智力因素中,敏锐的观察力、持久的记忆力、 丰富的想象力、灵活创新的思维力对学生的探究活动作用重大。在创造性思维 中,应注重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发散思维与聚合思 维的互补。学生的非智力因素中,强烈的好奇心、求知欲、冒险精神、创造学 习的热情、克服困难的毅力以及持久忍耐力,有助于学生的探究活动。教师引 导学生对未知领域进行探究活动时,必定经历一个由模糊到清晰的过程,其间 有探究、尝试、挫折到豁然开朗,对于学生以知、情、意为基础的创造性人格 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3.个性化
传统教学实行班级授课制,给予学生共同的知识教育,共同的思想教育, 共的体质训练,共同教育的背后是学生的潜能存在着明显的个别差异。反映在 智力上,有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思维力方面的差异;
反映在个性特征上, 有兴趣、爱好的不同,性格、气质、意志品质的差异,学生的差异是创造性教学注重个性化的前提。创造过程是复杂的,美国心理学家华莱士在《思想的艺 术》一书中提出了创造过程要经历准备、酝酿、明朗和验证四个阶段。其实, 科学家、文学家进行创造的过程是各不相同的,灵感的突发有时在睡梦中,有 时在游玩中。学生的创造力正处于发展阶段,程度不一,教师的指导存在质量 高低,对知识经验、先天素质本来就千差万别的学生实施创造性教学,形成的 创造能力、创造性人格一定各不相同。因此,创造性教学在注重学生整体素质 提高的基础上发挥专长,促使学生将来在各自的生存。
基本论文 第5篇
学士学位论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来说,授子学士学位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一是要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二要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这两个条件,不仅是获得学士学位的要求也是撰写学士论文的要求。根据《条例》要求来说,学士论文只是考察“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初步能力”,因此论文的题目不宜太大,论述的范围不宜太宽,只要对某个问题有一定的创见,即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新看法,就是一篇好的学士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条例》规定,授子硕士学位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一要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要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论文的要求比学士论文高,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基本应达到发表水平。硕士论文的选题应遵循先进、实用、可行三项原则,其既可山导师在研究方向上指定一个范围,山研究生自己选择具体的研究课题;也可山导师指定研究题目。
博士学位论文:《条例》规定,授子博士学位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一要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要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是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生是我国学位培养的最高层次,其学识水平、科研能力和创造性的成果主要通过论文来体现。博士论文有以下特点:创新、系统深入和独立完成。
基本论文 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学位论文分为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三种。学位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其在格式等方面有严格要求。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及标准格式: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应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学位论文应当用规范汉字进行撰写,除古汉语研究中涉及的古文字和参考文献中引用的外文文献之外,均采用简体中文撰写。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相关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接受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二、学位论文的一般格式
学位论文一般应依次包括下述几部分:
1. 封面(参见附件1)。
2. 版权声明。
3. 题目:应准确概括整个论文的核心内容,简明扼要,让人一目了然。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4. 中文摘要:内容摘要要求在3000字以内,应简要说明本论文的目的、内容、方法、成果和结论。要突出论文的创新之处。语言力求精炼、准确。在本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5个)。
5. 英文摘要:英文摘要上方应有题目,内容与中文摘要相同。在英文题目下面第一行写研究生姓名,专业名称用括弧括起置于姓名之后,研究生姓名下面一行写导师姓名。最下方一行为英文关键词。参见附件2。
6. 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
7. 序言(或序论、导论):内容应包括本课题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述评,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论文运用的主要理论和方法、基本思路和论文结构等。
8.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选题情况,可以有不同的写作方式。但必须言之成理,论据可靠,严格遵循本学科国际通行的学术规范。
9.注释:可采用脚注或尾注的方式,按照本学科国内外通行的范式,逐一注明本文引用或参考、借用的资料数据出处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严禁抄袭剽窃。
10. 结论:论文结论要明确、精炼、完整、准确,突出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应严格区分本人研究成果与他人科研成果的界限。
11. 参考文献:按不同学科论文的引用规范,列于文末(通篇正文之后)。外文用原文,不必译成中文(参见附件3)。
文献是期刊时,一般书写格式为:作者、篇名、期刊名、年月、卷号、期数、页码。
文献是图书时,一般书写格式为: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月、版次、页码。
12. 附录:包括正文内不便列入的公式推导,便于读者加深理解的辅助性数据和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缩略语,程序全文和有关说明,其它对正文的必要补充等。
13. 作者的致谢、后记或说明等一律列于论文末尾。
14.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授权使用说明(导师和作者本人均需签名)。
15. 封底。
三、学位论文的打印和装订要求
1. 学位论文要用规范的汉字打印。封面统一用我校印制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封面。封面上各栏目必须认真、正确填写。
论文一律打印。打印论文装订后的.尺寸为285mm×205mm(版心尺寸为240mm×150mm)。
2. 论文要求字迹和标点符号清楚、工整、正确。凡层次不清,错别字较多,语句欠通顺者,应予认真返回修改。
3. 论文中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或分章)编号。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论文中的公式编号,用括弧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
4. 学位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要求装订、剪切整齐,便于使用。
四、学位论文应打印和报送的册数
1. 硕士学位论文应按导师、学术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每人1本,校图书馆2本,院(系、所、中心)留存册数,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要求,确定打印或复印的册数,一般应有10-15本。
2. 所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按图书馆的要求提交答辩通过后的正式论文,并且印刷版与电子版在内容与形式上应完全一致。电子文本的文件格式为DOC或PDF文件,完整的电子文本包括封面、版权声明、中英文文摘、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致谢或后记、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授权使用声明(具体要求请参见北京大学图书馆主页——北京大学学位论文远程提交)。
3.经研究生院确定为保密的学位论文,提交一本标有密级字样的印刷本论文,同时出具一份盖有北京大学保密委员会印章的《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通知》。无须提交电子文本。
基本论文 第7篇
浅谈创业者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
创业是由个人或若干人联合创办企业并掌握所有权。从广义上来说,创业是创立基业、创办事业,通过开拓性思维、创造性劳动建功立业。创业能否成功,与创业者的素质关系很大。根据我国的创业环境及众多成功案例,笔者认为创业者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能力素质。
一、创业者应具备的心理素质
1.强烈的创业意识
有了创业必备知识并不等于创业能成功,创业成功的因素很多,因素之一就是要有强烈的创业意识。俗话说,一切靠自己。这就要求创业者挖掘自己大脑的潜力,对创业产生强烈欲望,形成强烈的思维定式,营造创业的氛围,积极为创业创造条件。
2.自信、自强、自主、自立的创业精神
自信心是一个人相信自己的能力的心理状态,自信心关系着一个人的成功与否,没有自信心是很难成功的。创业者要认真学习“潜能教育理论”和“成功教育理论”,培养和坚固自己创业的自信心,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潜能,成就自我,享受人生。创业者还要有自强、自主、自立精神,要通过多种形式学习创业成功者的优秀品质,深刻领会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经历的风险。
3.竞争意识
天地万物无不生存在竞争之中,是生存的竞争促进了生物的进化,是残酷的发展竞争孕育了现代社会的文明。人类正是在生存竞争之中学会了制造使用工具,不断丰富发展了自己的大脑。没有竞争就没有发展,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没有竞争就没有优胜劣汰。
4.强烈的责任意识
没有责任感的员工不是优秀的员工。创业者要将责任根植于内心,让它成为脑海中一种强烈的意识,在日常行为和工作中,这种责任意识会使创业者表现得更加卓越。责任感是由许多小事构成的,但是最基本的是做事成熟,无论多小的事,都能比以往任何人做得更好。对自己的"慈悲就是对责任的侵害,必须去战胜它。创业者要立下决心,勇于承担责任。
二、创业者应具备的身体素质
身体是完成一切任务的基础,只有拥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才能使人心胸宽广、拥有一往无前的魄力。如果想创业,就必须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锻炼身体,方式很多,以对身体锻炼有效的项目为主,其他项目为辅,要有坚定的意志和志向。人能攀多高,不要问双手,要问意志;
人能走多远,不要问双脚,要问志向。有志攀山顶,无志站山脚。
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在教学中有过这样一件事发生,在开学的第一天,苏格拉底对他的学生们说:“今天我们只做一件事,每个人尽量把手臂往前甩,然后再往后甩。”说着,他做了一遍示范。“从今天开始,每天做300下,大家能做到吗?”学生都笑了,这么简单的事,谁做不到呢。可是一年以后,苏格拉底再问的时候,他的全部学生却只有一个人坚持了下来,后来这个人继他之后成为新一代思想家,这个人叫柏拉图。要锻炼好身体,关键在于要有坚强的意志和坚持不懈的毅力。
三、创业者应具备的能力素质
1.专业技术能力
专业技术能力是创业者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进行专业生产的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的形成有多条途径:一是在学校里从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
二是请创业成功者做专题报告;
三是利用项目教学法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四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搜集有关创业专业技术的知识。平时注意积累分类做好记录,如创业计划书的撰写、融资知识、如何选定行业、如何确定产品等等。
2.社会交往能力
交往能力是指能够妥善地处理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以及能够协调下属各部门成员之间关系的能力。每个人的交往能力是不同的,但只要在职业实践中刻苦努力,交往能力不但可以获得发展和提高,还有可能挖掘出潜能。交往能力是通过参加各项活动、游戏、联欢会、演讲比赛等形式逐步培养起来的。与同事和谐相处,互帮互助,善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会使自己的交往能力逐步提高。
3.决策能力
决策能力是创业者根据主客观条件,正确地确定创业的发展方向、目标、战略以及具体选择实施方案的能力。决策是一个人综合能力的表现,一个创业者首先要成为一个决策者。创业者要考察众多的行业及产品,对创业的行业及产品进行分析、判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能从错综复杂的现象中发现事物的本质,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从而正确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创业者具有良好的分析能力,同时还要有判断能力。判断是分析的目的,良好的决策能力是良好的分析能力和果断的判断能力的综合。通过分析判断,提出目前最有发展前景和将来大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决定创业的行业和产品。
4.经营管理能力
经营管理能力涉及人员的选择、使用、组合和优化,也涉及资金聚集、核算、分配、使用、流动。经营管理能力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综合能力,是运筹性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的形成要从学会经营、学会管理、学会用人、学会理财几个方面去努力。
5.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是人们应用发明成果开展变革活动的能力,这个变革活动是指包括从产生新思想到产生新事物再到将新事物推向社会使社会受益的系列变革活动。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创新是一种企业行为,也是一种个人行为。对创业者来讲,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首先要突破习惯,即自己要拿出勇气,突破原有的思维习惯、行为习惯和消极的文化氛围的束缚,坚持以新的思维、积极的行为来对待生活。其次要进行社会实践锻炼,要具体剖析企业内部的组织、技术、产品和经济等因素的构成及效能,在努力实施解决问题的方案与措施的过程中提高创新能力。
综上所述,创业者具备以上三种基本素质,创业的成功率就高。当然,在创业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困难,但只要创业者具备良好的基本素质,敢于应对困难,就不会在困难面前甘拜下风。
基本论文 第8篇
摘要:商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商法始终的根本规则。然而,目前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观点众多,可以说说各持己见。因此,我国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基础理论
商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商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对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商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构建商法统一规范体系的基础。一直以来,我国商法学界对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极为重视,并涌现出了大量相关研究成果。然而,纵观目前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可以说是各持己见,莫衷一是。这一方面昭示了近年来我国商法研究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不成熟。本文试图在检讨既有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营业”范畴的引入,对商法基本原则进行重构,以期对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的建设有所助益。
一、界定商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
1.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问题。民法是一般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民商两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律价值、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着若干差异。因此,商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商法所特有的原则,应当是商法独特性质的标志,将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实际上混淆了民法与商法的各自特质,是对商法独立性的无视与损害。因此,在确定商法基本原则时,我们不应将民法基本原则包含其中,虽然某些作为一般私法之表征的民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也适用于商法规范。
2.商法基本原则与商法具体规则的关系问题。商法的具体规则是仅存在于商法的某一制度或领域的准则,如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商法的具体规则仅作用于商事关系的某些类型或某些方面,而不作用于商事关系的所有种类或所有方面。因此,商法具体规则与商法基本原则不能等而视之,我们既不能将商法的具体规则人为地拔高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将商法的基本原则人为地贬低为商法的具体规则。
3.商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贯彻始终性问题。商法基本原则负载着我国社会商事领域的根本价值,应当对自始至终的全部商法规范都具有约束力,因此,效力贯彻始终性成为商法基本原则不可或缺的构成性要素。有学者主张,不要将商法基本原则效力的贯彻始终性绝对化,不能排除某些商法基本原则确实不能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商事法律关系,并且不同的商法规范在价值取向上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同的偏重。不可否认,任何法律体系中都存在着原则的例外规则,但是,反对将效力贯彻始终性绝对化并不意味着取消该特性。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主体人格的规范化创制和商事行为的规范化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基本原则至少应当贯穿于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两大部分,而不应该以“适用于商主体规范的基本原则与适用于商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为借口,以商主体的具体原则和商行为的具体原则来代替商法的基本原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既有观点的检讨
由于学者们采取的标准与分析问题的角度上的差异,对商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判定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林林总总,不下二十余种。概而言之,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二原则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包括两项,即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该说明显立足于商行为本位主义,仅仅针对商事交易确定商法的基本原则,而忽视了商主体法的根本性规定。
2.三原则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包括三项,即保障交易便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该说通过增加商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弥补了对商主体缺乏根本性规定的缺陷,但仍然未能全面地涵括商法的基础性规范。
3.四原则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包括四项,一种说法是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该说通过分别确定商主体法的原则和商行为法的原则来归纳商法基本原则,在我国商法学界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另一种说法是从商自由原则、企业维持原则、商事交易之便捷性原则、商事交易之安全性原则。该说补充列入从商自由原则是其一大亮点。
4.五原则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包括五项,一种说法是商主体法定原则、促进交易自由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促进交易便捷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该说与“四原则说”中的第一种观点基本相同,只是通过补充“促进交易自由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商行为法的原则。
5.六原则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包括六项,一种说法是利润最大化原则、经营自主原则、简便迅捷原则、安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另一种说法是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交易便捷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这两种观点都将诸如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民法基本原则纳入到商法基本原则之中,并且,也将严格责任这样的商法具体原则不加区别地上升为基本原则,违背了上述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纵观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既有观点,可以说各有千秋,同时也各有缺憾。目前在我国商法学界,得到大多数学者认可的商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商主体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但是,商主体法定原则仅仅涉及商主体法部分,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则只涉及商行为法部分,它们都各针对商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并不具有统辖性和效力贯彻始终性。这样便人为地将商法割裂为主体法和行为法两个部分,造成了商法各基本原则之间相互孤立,并未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可以说,在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中,主体法与行为法“两张皮”的现象非常明显。如何解决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如何让它们相互之间形成一个统一又具有开放性的体系?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三、以营业范畴为核心的商法基本原则罗列
营业是商法的基本制度(商人和商行为)的核心概念。以“营业”范畴为核心,可以将商法的基本原则界定为以下五项:
1.营业维持原则。所谓营业维持原则,是指现代商法通过各种法律手段确保营业组织的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维持商主体的法律人格,避免既存的营业组织因为某些瑕疵而归于消灭;鼓励商主体通过营业行为追求营利目的的实现,避免经营活动的无效后果的出现。营业维持原则的基本内容在于支持和鼓励营业。它在法律上声名:鉴于商事营业乃为一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与动力这一事实,商法必须以支持商事营业为第一位任务,作为与市场社会相对的政治国家也必须把支持商事营业作为其使命,把推行商事法治作为其职责。可见,营业维持原则不仅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而且还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
营业维持原则是现代各国商法所贯彻的重要原则之一,纵观各国的商法制度,作为营业维持原则之表现的主要有:商主
体创制瑕疵不影响主体存在的制度、商主体法律人格不得轻易否定的制度、商主体法律人格免受成员变动影响的制度、商主体法律人格重整更生的制度、营业财产得以维持的制度、营业行为法律保护制度和营业行为可超越经营范围的制度等。
2.营业自由原则。所谓营业自由原则,是指在法律无明文禁止的前提下,任何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地选择营业目的范围和预期利益目标,并实施相应行为自由进退营业领域和交易市场的资格和权利。营业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理念在商法领域的具体表现,目的在于为商事主体提供一个可以自我决定和自我发展的制度空间。营业自由原则在构建商事权利、确定商法本位、实现效益目标价值和创建商事制度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发挥着作为基点价值的功能。不仅它自身是商事权利的最原初形态,而且在商法体系内,还可以派生出如商事人格权、商事社员权、商事代理权等各种权利类型,甚至可以衍生出相应地救济性权利。因此可以认为,营业自由的外延不仅包括营业行为的自由,而且包括营业组织的自由。
在商法制度上,营业自由原则是通过体系构建和规范制定的具体适用得以体现出来的,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营业资格的平等获得、投资自由、商事结社自由、选择业种业态的自由、开业歇业自由、公平竞争的自由和内部经营管理的自由等。
3.营业法定原则。所谓营业法定原则,是指围绕商主体人格的规范化创制与商行为的规范化实施,为了维护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统一,商法明文规定出各种强制性规范,以排除商主体的任意创设和商事违法行为的发生的立法举措。营业法定原则是国家对于商事领域的干预,是对营业自由自由原则的限制与补充。商法在对营业自由进行确认与保护的同时,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是保障商事公平和营业安全的必需,同时也是营业效益持续化的保证。可以说,营业法定原则的确立,只不过是为了避免营业自由的滥用所产生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促进私人自治系统的提高与完善,是为了市场机制真正发挥资源配置的最佳效果。
营业法定原则在商法体系中的制度表现,整体上主要有商主体法定和商行为法定。前者具体包括营业资格法定(例如公职人员不得从商)、营业能力法定(例如各国一般都禁止童商)、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等;后者则具体包括竞业禁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欺诈等。
4.营业便捷原则。所谓营业便捷原则,是指商法贯彻众多的法律手段,力求减少商主体创制和商行为实施过程中的环节,加快营业的进程,促使商主体的营利目的得以高效率地实现。张国键先生指出:“商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谋达到此种目的,必须力求交易敏捷。因为交易敏捷,从事于商业之人,才能多次反复地交易,得以经济其时间之利用,而达到其营利之目的。”虽然张国键先生主要着眼于商事交易,而忽视了商主体创制过程中的便捷要求,但此论却也恰当地描述了营业便捷原则在商法中的重要地位。营业便捷原则是现代商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重要原则,虽然我国商法在此问题上还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营业便捷原则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商主体创制的便捷和商行为实施的便捷。前者主要体现于商业登记程序中,例如商业登记的准则主义、形式审查制度、市场准入的简便制度以及商业登记的电子数据化等;后者则主要包括交易定型化(交易形态定型化、交易客体定型化和交易方式定型化)、时效短期化和交易简便化等。
5.营业安全原则。所谓营业安全原则,是指商法通过众多的法律手段维护商事主体的创制人格,保障其交易行为的有效性,确保其人格与行为不被轻易宣告无效或撤销。虽然商事营业贵在便捷,但亦须注意安全。如果只求便捷而不顾安全,商主体的营利目的也不会得到实现。社会化的生产迫切需要一个安全的营业环境,这便要求商法规范从维护经济秩序出发,建立种种营业安全制度。可见,营业便捷与营业安全这两项原则应当在商法中和谐共存,相互补充,并以此谋求商主体正当利益的实现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营业安全原则在商法体系中的制度表现也分为两部分,即商主体创制的安全和商行为实施的安全。前者主要包括商主体强制登记制度、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商主体人格的表见和拟制制度等;后者则主要包括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要式制度、外观制度和无因性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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