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欢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备受学界关注的问题,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明确法律与道德两者的关系,合理确定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减少冲突的发生,更好的将两者结合,为法治社会做贡献,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冲突;界限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具有民族性、历史性和时代性,其历史性体现为不同的时代性,不同的时代性汇聚成为其历史性。道德具有自律性,与法律不同,道德义务需要行为人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主动的律己,而不是被动的服从,从而将外在的道德要求转变为自身内心所遵从的自主行动。道德的这些特性又决定了道德的模糊性、多元性和缺乏外在强制力的特征。因而,非道德不好,而是道德不能,在某些具体情况下,道德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和道德在产生方式、表现形式、实现方式、调整范围、评价尺度、权利义务的特点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只有更好地将两者相结合才能促进社会的更好的发展。
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不得怎样行为以及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几个方面规定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这一特征使其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其他社会组织、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区别开来。当法律与道德、宗教、政策等发生冲突时,法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同时,与道德规范以及主要通过精神约束的方式遵守的宗教规范不同,法律有着特殊的强制性和操作的程序性,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是国家的强制力,这一特征也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渗透。道德可以促进法律的实施,且在法律建设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弥补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不足。法律将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将一部分道德上升为法律义务,体现了对道德一定范围的确认,这是道德法律化的体现。它不仅能够有效地促使人们自觉地遵守道德的信念、原则,维护社会秩序,而且推动了道德更新与进步,改善了社会的精神风貌。但是我们对于法律道德化,应该把握一个有限的度。道德法律化应当在道德曲线上采用一个“中庸”的标准,即照顾和反映普通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要求,为社会普遍认同,既不可拔高也不可降低道德标准。
二、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体现
一般情况下来看,符合道德的行为通常不会违反法律,符合法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违反道德。但由于两者调整范围的不完全一致,两种社会规范本身的差异,使得法与道德时常处于相互冲突之中。随着社会发展加速,这类冲突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尤为明显。
(一)道德与法律在立法上的冲突体现。法律的合法性不能够过度依赖合乎道德的程度,但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又不得不对法律的正义性进行考虑。如今,道德法律化的趋势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表现的越来越明显。这是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正在发生着大的变革,道德范围也在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作出调整。一系列类似道德绑架,道德滑坡这类词频频出现。2008年《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中规定,乘客应主动让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如果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并予以罚款。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存在“义务”属性,“道德义务”一词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本身不应存在。2012 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而2013 年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将“常回家看看”规定为了一项法律义务。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其中保障救助义务的好人法再次引发热议。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可能带来好的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一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但也不一定会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有可能会带来“道德强制”。若无限地夸大法律的作用,用法律手段过多的干预道德行为,反而会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
由此可见,将道德法律化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度,我们应当合理的把握好这个度,既要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适当的法律强制力,进一步强化、实现、维护道德规范,又要防止法律过度干预道德。适当的将道德法律化的行为的本质在于“扬善”,侧重于将美德传承和发扬光大,而不应该侧重于用法律规制不履行“道德义务”的人,使其受到惩罚。法律是否应当维护道德?法律应当是尽量对社会中投机行为的抑制而非纵容。国家和法律在很多道德价值问题上应该是中立的,不应以法律或政府政策的形式去强制推行任何一种意识形态、宗教信仰、道德教化或世界观、人生观。
(二)道德与法律在司法上的冲突体现。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同样也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且表现的越来越明显。例如,在我国,安乐死目前还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我国并未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如何处理安乐死的案件随之成为了我国一个较大争议的问题,法院对安乐死案件的判决也未有一个确定的标准。1986年我国发生了第一起安乐死案件,即1986年6月23日王某杀母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无罪。另一起安乐死案件2012年孝子杀母案,2011年5月16日,邓建明因为给不堪忍受病痛折磨的母亲购买农药助其安乐死而成为全国媒体的关注的焦点。2012年5月30日,时隔一年多,被告最终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这两起案件均发生在我国,但我们可以看到两起案件的最终判决一起是无罪,而另一起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电影《我不是药神》票房过亿,这个电影取材真实的故事原型的主人公陆勇应代购仿制药被检察院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两个罪名提起公诉。后几百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对其免于处罚,检察院最终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且法院认为若认定陆勇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因而作出准许裁定。
2018年深圳研究人员贺建奎曾宣布2018年11月将在中国“健康”诞生一对基因编辑婴儿。这一消息一经公布便引发了群众的强烈质疑。科学技术正在为人们带来巨大的便利,也增加了人们的幸福感,以及对未来生活的美好向往。但是,科学家们的科学研究一旦涉及到生命安全与伦理道德,则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学术规范、学术伦理,不可跨越雷池一步,否则,对人们带来的危害是難以预料的。科学技术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相应的风险,其应用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规范,在科学伦理前止步。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前沿科技的深入研究,完善法规并加强监管。
三、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而道德从文化孕育而来,是人们内心遵从的规范。每个人遵从道德底线的标准不同,一个行为在不同的道德观念下会有不同的结论,这都取决于具体社会的道德观念和认同,很难笼统地说它就属于法律问题或道德问题 。
界定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不仅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稳定,还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的伦理道德,防止所谓的“道德滑坡”、“道德绑架”等等行为,使得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有意识去履行道德义务。道德与法律的界定主要就是指这个“度”应该如何划分,如何把握好这个“度”,既要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适当的法律强制力又要防止法律过度干预道德。而这个“度”,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在个案中考察分析,在具体案件中确定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界限时,应当以社会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标准。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当然道德也对社会稳定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道德则更偏向于对社会伦理关系的维护。一个行为是否归入到法律中去,必须考虑的是不实施该行为是否对社会最基本的秩序产生影响。如果一个行为的实施并不会影响到社会基本秩序,我们则不会将其归属到法律义务中去,此行为则很可能被归入到道德义务的范畴。
二是道德义务的履行完全出于行为人自愿,这一点不同于法律义务,法律义务则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不应当过多干预道德义务,可以采用教育、宣传、嘉奖等方式鼓励道德义务的履行。法律是成文的規范,具有权威性,应当保持其特有的特性,不能机械地将法律义务上升为道德义务,对道德义务的履行强加干涉。但是可以使用加强道德教育和建设,对履行道德义务的行为进行奖励,表扬先进树立榜样,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例如,前几年发生的见老人摔倒无人救助事件、“小悦悦”事件中人们不予救助的行为,人们可以对其进行道德谴责,但法律无法对不履行道德义务的行为进行限制。
三是应当考虑社会的总体效果。判断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认为一个案件中该不该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时,应当考虑社会总体的效果评价,法律与道德的界定应当将预期社会总体效果考虑在内。例如,陆勇一案的处理结果,沅江市检察院最终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且法院认为若认定陆勇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因而作出准许裁定。
在此案件中,这里撤回起诉的决定不仅是考虑了一定的人文道德因素,同时也考虑到了社会的总体效果,陆勇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挽救数百名身患白血病的患者,出发点是挽救多名白血病患者的生命,如果司法机关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恰恰是违背了法律的初衷,没有真正做到良法善治,人们会对法律感到失望。因而,笔者认为界定两者界限的同时,社会总体效果这一因素应当被考虑在内。
四、小结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只会愈来愈密切,分清两者的界限而非模糊两者范围,对我国立法以及司法等方面的完善,以及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只有将法律中的道德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规范性道德,才是顺应社会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综上所述,实现国家和社会的依法有序治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进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必不可少的“有力武器”,两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法律作为一个国家的治国方略和手段,是具有其独特性和排他性的,我们既要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规范社会生活的指导方针和根本准则,同时又要重视道德的重要性。因而,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的同时也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才能实现社会的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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