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义双
(宁夏大学法学院 宁夏 银川 750021)
在市场秩序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趋势下,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得到较好的改善,此时,公司内部的治理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国有企业由国有股控股,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其公司治理的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同时,呈现出来的问题也较具复杂性与共通性。本文以五粮液公司为例,通过对五粮液公司在“五粮液事件”中所遇到的困境的阐述,分析其治理失败的原因,以进一步提高其治理水平与效果,同时对其他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提供借鉴,希望对国有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难题提供些许解决的思路或者建议。
2009月3月初,经济界的著名刊物《证券市场周刊》连续报道了有关五粮液的事件,“秘密投诉:五粮液过亿巨资私存两券商达8年”“揭露五粮液上市公司在亚洲证券存放资金违规委托理财”。针对上述报道,五粮液集团回应称,“本公司及其所控股的子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该报道纯属子虚乌有,望公众周知。”紧接着,《证券市场周刊》又刊登了“五粮液内幕:7500万元秘密流入亚洲证券利益机密”,该篇报道进一步对五粮液公司造成影响,使广大中小投资者与社会公众对该事件的真实性的质疑进一步被激发,并对《证券市场周刊》的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有着激烈的讨论。而在此次之后的一个月左右,五粮液公司的4名小股东以五粮液集团涉嫌造假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院并没有予以受理。
《证券市场周刊》的相关报道再加上小股东的诉讼,使“五粮液事件”持续发酵,最终在社会媒体与中小股东的双重压力下,中国证监会、四川省国资委等监管部门陆续调查该事件。
之后,一份关于五粮液集团的官方调查公告又使五粮液集团进退为难,这份通告发布于2009年9月9日,报告内容称五粮液集团因其涉嫌在证券交易中存在违规操作而接受证监会的例行调查,此事项既在预料之外,又在预料之中,五粮液集团因此遭受重大的打击。自当日公告通告后,该公司股价严重下跌,直至跌停,以每股22.60元收盘,股票在当天下跌了6.22%。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事件调查之后,于2011年5月27日下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五粮液集团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说明了五粮液的违规违法行为,直指其信息披露有重大遗漏,隐瞒投资等相关情况,并给予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董事相应的惩罚措施[1]。
公司治理问题关系着公司发展的命脉,而通过该事件暴露出的五粮液公司的内部治理问题,笔者通过该事件的阐述与相关文献的查阅,认为总共有以下三点,接下来将一一进行分析。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由国有股一股独大
公司改制的潮流始于20世纪90年代,我国现行公司制度起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集中度高,同时国有股的广泛存在,导致股东导向的价值突出[2]。而在国有企业中,国有股不仅属于广泛存在,而且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这就意味着作为大股东,可以对公司的股权甚至日常的经营管理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本文中的五粮液公司依然逃脱不了这样的命运,由国有股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绝对控股。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难免弊端丛生,而“五粮液事件”的发生,可以说是提供了某种程度的预警。
(二)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式机制
五粮液集团由于国有股的绝对控股,往往以其大股东的意志为实际意志,使股东大会的决议以其意思而左右,不利于公司决策的科学性。这在公司治理中表现在没有对大股东意志的程序性的限制,难以形成公开透明的程式机制。甚至由于国有股的特殊背景,公司章程的规定无法得到贯彻,形同虚设。“命令式”、“指令式”的形式乐此不疲,实际上使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受到了挑战。
1.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多头决策、权责不清,内部管理有失序之虞
在没有法定程式的约束下,使得多数的组织运作实质上属于“黑箱”层面。在五粮液事件中,如果没有《证券市场周刊》的报道,不知道五粮液集团的“黑箱”什么时候才能得以打开,使广大中小股东与社会公众知晓。
总的说来,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来说难谓妥适,但在国有企业中这样的情况又似乎不可避免,这样的矛盾也体现在五粮液公司中,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治理与公司的效绩。而在此次五粮液事件过后,五粮液的路在何方,依然值得我们去探讨。
2.董事会内部机制不完善
董事会历来有“公司枢纽”之称,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定位下,董事会拥有着业务经营与事务管理的权力[3]。在国有企业中,董事会依然作为核心职能部门,其地位举足轻重。董事会不仅具有公司战略部署、公司决策制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职权,更重要的是,还能够直接对经理的任用与考核产生影响,这些都足以说明董事会对公司的重要意义。
令人遗憾的是,部分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建设尚未达到应有的期待程度,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的高效与科学等。如在五粮液事件中凸显出来的五粮液集团的董事会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内部董事没有尽其忠实勤勉义务,隐瞒相关情况,未使公司的信息及时有效地向外公布,导致五粮液集团利益受到损害;
外部董事占比较低,独立董事并未发挥其真正作用,使得本该在源头得以制止的问题,成为一颗“定时炸弹”,在五粮液事件中发生爆炸。而这也是中国证监会在对五粮液集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董事唐桥、王国春等作出处罚的原因。这些都足以表明,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管还是有一定的震慑力,至少可以引起公司内部的重视,社会公众也可以为之放心。
五粮液作为国有企业,内部董事会建设必然要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五粮液事件中,给相关中小股东造成了大量的损失,不仅违背了上市公司的宗旨,也使得国有企业的形象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其董事会机制的不健全可归为其原因之一。
(三)信息披露不完全,社会责任感缺失
在五粮液事件中,五粮液隐瞒了投资与受损失的情况,并未履行好其重大信息应予披露的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披露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的规定,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信息披露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五粮液在此事件中,难谓其社会责任得以充分履行,难谓其对社会公众有所贡献。
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认为公司治理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重要变量,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同一般。公司内部治理的健全,降低了企业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成本,使企业管理层、相关中小股东、社会公众及政府机关的利益达到平衡,有益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质量的提高[4]。而在五粮液事件中,因其信息披露不完全,社会责任感有所缺失,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明五粮液集团的内部治理并不完善。
公司治理对公司的发展意义重大,厘清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对早日解决问题甚有助益。通过上述分析,透过五粮液事件,笔者总结出五粮液集团在其公司治理中存在有三方面的问题,即一股独大、董事会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完全而导致的社会责任感缺失。在面对这些问题时,笔者有三点相应的建议:
(一)合理构建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带来的问题多样复杂,但要清楚的是,股权结构过于分散显然也难谓正途,到底股权结构应该怎样构建,还是应该实事求是地根据不同情况与需求而制定。具体而言,在国有企业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是普遍的,尽管知道其对公司治理会造成较大的困扰,但是依然不能下“猛药”祛除之。
从目前来看,在国有企业中要求国有股进行减持是不现实的,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办法进行改善。笔者认为,在现有的股权结构下,可以允许适度的交叉持股。允许“交叉持股”对于增强经营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既可以稳定股权结构,又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减少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从比较法来看,日本就是采取交叉持股的方式来解决此类问题,效果比较明显[5]。但是,交叉持股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其积极意义,也不应否认其同时带来的消极意义,比如妨碍正常的交易秩序,形成行业垄断等。笔者主张允许“适度”的交叉持股正是基于此点的考虑,在实践中应尽可能地发挥其优势,而避免其劣势。
(二)健全董事会机制,落实独立董事监督机制
通过五粮液事件,折射出五粮液公司的管理层权责不清、缺乏监督,而这也是国有企业的通病。应明确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使其能够独立地发挥其作为公司“枢纽”的地位,不受其他外部因素的干扰。对内部董事而言,更应尽其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其次对外部独立董事而言,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国有企业中的监督作用,所谓“独立”,即是不隶属任何股东或者管理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股东而言,可以防止国有企业中由于一股独大而损害股东利益乃至公司整体利益的现象发生,维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有利于激发中小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对管理层而言,独立董事既能够对董事会的程式进行监督,也能够督促内部董事勤勉地履行其义务。
(三)将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结构
将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中,是考虑到“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而提出的。所谓“发展”,是指社会责任的落实对国有企业的发展的促进作用,所谓“稳定”是指履行社会责任对稳定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意义。将社会责任逐步落实到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战略决策中,使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也有利于公司从更高的站位拓展新的市场,谱写新时代国有企业发展的新篇章,这既是现今国有企业的发展要求,更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本文从五粮液事件入手,对五粮液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阐述,剖析出五粮液公司在此事件中暴露出来的公司治理失败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一股独大、董事会机制不完善、社会责任感缺失。又通过对这三点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针对一股独大的现象,笔者认为应该适度允许交叉持股,稳定股权结构;
针对董事会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应对内部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加以强化,对外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予以落实;
针对社会责任感缺失问题,应该将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以实现国有企业的长远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