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剑云
(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 湖南 长沙 410138)
网络社会的崛起,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社会交往方式。风险社会的到来,则为社会控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及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犯罪网络化和网络犯罪新型化变得愈发突出,犯罪数据化、智能化和职业化特征更加明显,犯罪控制也变得更为困难。各类涉网犯罪不断高发,不仅对公安机关的犯罪控制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而且也逐步演变成了社会不稳定的乱源之一。近年来,为应对犯罪活动的不断变化,我国侦查机关经历了情报引导侦查、信息化侦查、大数据侦查等不同侦查阶段,并逐步进入了智慧侦查阶段①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侦查模式大致经历了传统侦查阶段、信息主导侦查阶段、大数据驱动侦查阶段,目前已经进入“智慧侦查”阶段。参见:翟海,江平.大数据时代的智慧侦查:维度分析及实现路径[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3):58-63。。智慧侦查是一个崭新的概念,目前学者探讨还不够深入,还有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认真研究。本文拟就智慧侦查模式相关问题做些分析,供学界和实务界参考。
2.1 模式与侦查模式含义新解
2.1.1 模式含义新解
对于模式的理解,部分学者根据《辞海》对模式的定义“一般指可以作为范本、模本、变本的式样。作为术语时,在不同学科有不同涵义,……在认知心理学中,指信息加工的过程,或事物的有组织的结构,……在社会学中,是研究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同时也是一种思想体系和思维方式”,将模式理解为一种具有内在逻辑的观念或理论体系。如有学者认为行政法认知模式是指以一定的方法和假定为前提,通过对行政法现象和本质的观察与思考,而达成的关于行政法的、具有内在逻辑的观念或理论体系[1]。这种理解注意到了模式的观念体系或认知功能特性。另有部分学者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对模式的解释“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将其理解为一种标准样式,如有学者认为是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2],这种理解强调了模式的行为表现形式特征。吊诡的是,基本上没有学者将上述两种理解统一起来,从而导致对模式的理解不是只重于外在的行为表现,就是只看中其内在的观念体系,导致认识上的顾此失彼。
笔者认为,模式含义应从认知特性和行为特性两个方面来进行综合把握。从认知特性上看,模式是一种被抽象出来的、突出了某个观点或其中部分观点的众多观点的认知体系,是对某类现象或活动开展认知的逻辑思路或思考路径;
从行为特性上看,模式是经过抽象出来的,在外在表现上应该是一种可以模仿、借鉴或效仿的行为标准样式,它具有合理的内在结构,对某类活动的未来发展具有规范作用。这种理解比原有的理解更加全面,对侦查活动的分析也更加深入。
2.1.2 侦查模式含义新解
关于侦查模式的含义,有学者将之归纳为两大流派[3]:一是侦查行为模式,“是学者和实务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经验总结,在以后的侦查活动中可以参照这种行为模式。”;
①如有学者认为“侦查模式是指研究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对抗过程中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理论范式和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方案。”参见:尹军.试论侦查模式的转变[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1):9-12。也有学者认为“侦查模式是侦查主体进行侦查活动时所采用的行为模式。”参见:马忠红.刑事侦查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34。还有学者认为“侦查模式是对侦查活动的若干基本特征进行类型化概括与抽象的结果,即通过考察不同的侦查活动,将内在本质相同的侦查活动概括为同一类型。简而言之,侦查模式并非对侦查活动全面、细致的描述,而是对侦查活动若干基本特征进行概括与抽象得出的类型和样式。”参见:杨婷.论大数据时代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的转型[J].法商研究,2018(2): 25-36。二是侦查程序模式,“是构成侦查程序的标准元素及其结构、组合样式,即侦查程序中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地位、组织及其相互关系。”②如有学者认为“侦查模式又称侦查结构,是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哪些权力、采取何种侦查手段受到哪些权力制约等制度的总称。”参见:吕萍.中外侦查模式之比较[J].公安研究,1999(3):74-78;
李晨华.刑事侦查模式之比较[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47-49。有的学者认为“侦查模式是侦查制度系统的结构特征和侦查运行程序的表现形式,侦查模式不是侦查制度系统和侦查运行程序本身,而是对该类系统的特征和运行的规律的提炼和抽象。”参见:韩德明,陈志军.论侦查模式和侦查目的[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24-29。虽然后来不少学者还对模式进行了再定义,但基本上都没有超出这两种类型的理解范畴。
上述两大流派的侦查模式定义从行为过程或诉讼过程的角度对侦查模式进行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强调了侦查模式作为行为模式的特性,但偏离了模式作为认知模式的基本功能,并没有真正揭示模式本身的含义。如前所述,模式是认知方式和行为样式的统一体,侦查模式同样应该具有这些特性,而不能仅仅抽象出其行为标准样式,忽视其作为认知方式的基本特性。笔者认为,侦查模式是侦查主体开展部分侦查活动时所采用的,具有一定标准化、示范性、规律性的认知模式和行为模式。
一是侦查模式是对部分侦查活动行为特征的抽象,并非对所有侦查活动所进行的抽象。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理想类型是“通过单方面地突出一个或更多的观点,通过综合许多弥漫的、无联系的,或多或少存在、偶尔又不存在的具体的个别现象而成的,这些现象根据那些被单方面地强调的观点被整理成一个统一的分析结构。”[4]侦查模式作为一种抽象出来的认知方式和行为样式类型,主要描述的是立线侦查、现场勘查、技术侦查、犯罪情报分析、确定侦查方向、收集犯罪证据、寻找和抓捕犯罪嫌疑人等侦查活动的一般性、规律性行为特征,但并不包括侦查讯问、侦查询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侦查行为的行为特征。因而在侦查认识上,不能将之神话为能够囊括一切侦查行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律性认识。
二是所谓标准化,并非一成不变,只是在一些关键要素上的相似性或相同性,在侦查理念、机制及方法上具有可复制性。所谓示范性,也只是对侦查的认识活动和行为模式具有一定的指引性,并不能完全替代所有的认知和行为模式,即便是存在某种为主的侦查模式,也并不排斥其他类型侦查模式的存在。这种标准化和规范性,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并不需要侦查人员绝对服从。
三是侦查模式既是一种能够反映侦查思维的认知模式,同时也是对侦查活动具有引导性的侦查行为模式。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两者不能割裂开来。
四是侦查模式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其所面临的犯罪态势不同,也会产生出不同的侦查模式,因而侦查模式必须与时俱进,与时代特征相适应。
2.2 智慧侦查模式的含义
关于智慧侦查的含义,已有少数学者从不同视角作了一些归纳。有的学者从侦查行为运行角度出发突出了智能关联串并的特殊意义[5]59,有的学者从侦查实践工具视角出发强调了大数据分析、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和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6],有的学者则从社会安全治理角度出发强化数据智能应用、实现主动识别打击[7]。学者们虽然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智慧侦查内涵的一个侧面,但却并未完全阐明其作为模式和侦查模式的基本特征。如前所述,模式或侦查模式应该是一种标准化、示范性、规范化的认知方式和行为样式。因此,对其进行界定应着重突出其最为核心的内涵,即它应该是一种带有规律性的认知方式和行为样式。同时,也应该充分汲取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避免差异过大,令人无所适从。在借鉴了上述学者定义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智慧侦查模式可以做如是理解:大数据社会背景下,以智慧侦查认识论为指导,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依托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侦查工具,对犯罪活动所进行的带有示范性、标准化的智能预警、智能拦截、智能获取、智能识别、智能分析等活动的一种认知方式和行为样式,目的在于提升公安机关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在这一概念含义中,提出了智慧侦查认识论问题,强调了现代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同时也突出了智慧侦查的智能化认知方式和行为样式的示范性、标准化的问题。只有把握好以上几方面的含义,才能真正把握智慧侦查模式的本质。
研究新型侦查模式意义,不仅可以实现与原有的各种侦查模式进行比较的理论构建功能,更重要的是实现不断推进侦查工作体制和侦查能力现代化的实用目的。目前,原有的各种侦查模式在应对新的侦查对象,即传统犯罪网络化和网络犯罪新型化的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无所适从的情形。当前,“平安中国”建设面临诸多新型的犯罪风险和危害,遏制或消除这些犯罪危害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不革新侦查思维,创新侦查方式,提高侦查效率,势必导致侦查工作无法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因而在侦查系统自身和侦查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积极展开对新型侦查模式的研究,对于提升侦查认识水平,提高侦查工作效率,更进一步推进平安建设工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学界尚未对“为什么说现在已经进入智慧侦查阶段”作出明确回答,但学者们关于模式转型的理论研究,对回答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学者们主要从外部原因解释了侦查模式转型的推动力,涉及社会转型、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犯罪不断发展等,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侦查模式转型的动力机制①学者认为,大数据时代以智能型、网络型犯罪为表征的犯罪趋势迫使公安机关侦查模式转型。参见:陈华.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侦查模式的转型[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6):33-38。有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由于信息技术与生俱来的弥散性,犯罪工具与手段借此加速更新。为回应人民的安全期待,侦查权范式及功能由“回溯调查”跳向“犯罪治理”。参见:商瀑.人工智能时代的侦查变革及其法治图景[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65-72。有学者认为,以大数据技术为导向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实现了对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多重突破:转变了侦查场域、升级了侦查手段、转换了侦查破点、改变了侦查范式,这些变化可以有效地刺破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提升职务犯罪侦破效率,降低职务犯罪黑数。参见:夏军营,邢源恒.大数据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与构建研究[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21(3):81-91。。但这些解释对侦查模式转型的内在推动力(如侦查基本要素)的分析还不够深入。内因是关键,外因是条件。推动侦查模式转型的关键性力量应该主要从内部原因方面寻找,当然也不能忽视外部因素的重要能动作用。因此,探究智慧侦查模式转型的推动力必须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着手。从外部方面来讲,社会转型是导致智慧侦查模式转型的重要条件;
从内部方面讲,是原有的各种侦查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侦查目的的需要,侦查诸要素无法实现既定或已经变化了的侦查功能和价值,必须向一种更高级别、更有效的侦查模式转型。
3.1 社会转型是催生智慧侦查模式转型的重要推手
侦查活动只是社会活动之一,侦查活动的变化受制于社会生活的变化。社会生活发生转变,必然会引起侦查活动的转变。社会转型引起智慧侦查模式的转型是多方面的,也是极为深刻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社会转型对侦查活动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 一方面它通过对犯罪活动的剧烈影响间接地对传统侦查活动形成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 另一方面, 社会转型直接对侦查价值、侦查目的、侦查模式、侦查手段、侦查权力、侦查程序、侦查规则、侦查质量及侦查主体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标准和要求。”[8]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由此引发的情报导侦、信息化侦查、大数据侦查等模式变化,说明社会变化对侦查工作所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大数据标志着人类在寻求量化和认识世界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过去不可计算、存储、分析和共享的很多东西都被数据化了。拥有大量的数据和更多不那么精确的数据为我们理解世界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社会因此放弃了寻找因果关系的传统偏好,开始挖掘相关关系的好处。”[9]有学者甚至断言,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是时代的必然选择[10]。笔者看来,大数据时代的纵深发展所带来的方方面面的社会新变化,推动着原有侦查模式不断向智慧侦查模式方向的转型,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1 侦查政治环境变化的要求
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分析,政治安全是根本。维护政治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打击犯罪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极为重要的一环。这要求侦查机关必须不断增强犯罪打击能力,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当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科技安全等非传统安全已经成为影响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因素。为了更好地满足国家政治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必须在获取社会不稳定因素情况、国家安全情报、反恐情报等工作方面,加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侦查模式向智能化快速转型。建立智慧侦查新模式,就是希望能够通过综合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使侦查工作的手伸得更长、眼睛看得更远、脚跑得更快,从而更好地为推动侦查工作、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服务。
3.1.2 侦查经济环境变化的推动
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贫穷落后的国家一跃成为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第二的国家。与此相对应的经济安全问题不断出现,各种新生的经济犯罪类型层出不穷,网络传销、套路贷、网络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非接触型犯罪有增无减,这要求侦查机关必须采取新的侦查模式予以应对。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安机关的经费也愈发充足,已经有足够的经费来开展侦查业务建设,改善侦查技术装备,以满足智慧侦查模式运行的实际需要。
3.1.3 侦查社会环境变化的支持
传统的无数据或小数据时代,公安机关主要是依赖于自建的封闭型信息系统和侦查机制完成侦查任务。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安机关封闭型的自身系统和机制已经难以完成信息化工作目标和任务,公安机关逐渐倚重社会公共大数据资源开展侦查破案,与社会各领域、各阶层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当今时代,社会大系统所获得的大数据资源更为丰富,这些已经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资源。
3.1.4 侦查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
科技的不断进步是推动大数据时代不断发展的基础。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大数据的产生、运用和存储提供了基础,人工智能和云计算则为大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准备了条件。在万物互联互通的前提下,侦查工作不能置身事外。科技力量的迅猛发展深刻影响着侦查工作自身的变化,侦查工作伴随科技的每一步发展而变化。从侦查发展的历史看,侦查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和正规化,科技进步是最为重要推动力。统计学发展为实证犯罪社会学的发展提供方法,而且还形成了早期侦查中的重要理论——人体测量学;
物理、化学等学科的发展推动了痕迹物证、微量物证技术的进步;
数字技术的发展使侦查影像技术从胶卷照相发展到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
生物学、医学的进步促进侦查中DNA应用的发展,如Y库的运用等。可见,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侦查破案所起到的作用愈发突出。现代信息技术的出现,已经全面渗透到侦查工作,原有侦查模式已经到了不得不向智慧侦查模式转型的时候。
3.2 侦查系统自身变化要求侦查模式转型
从系统观点看,侦查系统具有自组织功能。也就是说,侦查系统一经形成,就会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结构化组织,在这一组织结构内部各要素受内部各种结构关系的影响而自发地发生变化,以实现自组织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系统并非是完全封闭的,它具有开放性特征。“一个与环境没有任何交换的封闭系统不可能出现自组织行为,对环境开放即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系统才可能产生自组织运动。”[11]因此,侦查系统发生自组织变化,是在同外部环境发生各种联系的条件下发生的。但侦查模式转型的真正力量还是来自侦查系统的自组织功能的展现,而侦查系统自组织功能是通过内部基本构成要素的相互作用来实现的。侦查系统的基本要素包括侦查主体要素、侦查行为要素、侦查主体从事侦查行为的条件要素、犯罪行为要素、侦查主体间及侦查主客体间的关系要素[12]。这些要素在内部和外部力量的推动下发生变化,就必然会引起侦查系统的自身变化及侦查模式的不断转型。
3.2.1 侦查主体要素质量的提高
侦查主体涉及侦查人员和侦查组织两个方面。
近年来,侦查人员发生了较大变化,涉及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从数量上讲,公安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随着侦查组织的增多,侦查人员有了一定数量的增多。20世纪90年代末期,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职能除涉及维护国家安全之外,基本上由刑侦部门单独承担。随着犯罪形势的变化,尤其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实施之后,不少侦查职能逐步分离出来,单独设立的侦查部门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食药环案件侦查部门、反恐部门、毒品案件侦查部门、网络安全部门等,此外,治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等也承担了部分侦查职能,部门的不断增多,侦查人员的数量也相应得以增加。从质量上看,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有了明显的提升。在学历方面,2000年之后全国各省公安院校大部分都升格为本科院校,生源质量、教育质量都得到了提升,这些本科院校毕业生绝大部分都充实到了各地公安机关,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学历层次得到了明显改观,普通民警的学历基本上都达到了本科水平以上。这些侦查机关的新生力量是在网络社会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不仅对网络社会的变化有着深刻感悟,同时也能够熟练地运用网络技术开展网络侦查工作,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理解已经远远超过了原有的侦查人员。
从侦查组织变化看,侦查组织越来越专业化,刑侦、经侦、禁毒、有组织犯罪案件侦查、食药环案件侦查、交通肇事案件侦查、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侦查等,都已经分散在不同的专业部门开展,侦查组织划分越来越细,协作要求越来越多,侦查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侦查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组织机构的专业化,为智慧侦查模式的转型提供了智力、理念和组织支持。
3.2.2 侦查行为要素的变化
侦查行为特征包含由法定主体实施、法律制度限定和形态上的专门调查活动和强制措施三个方面[13]。在这三个要素中,对转型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专门调查活动和强制措施的变化。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变革,侦查机关所采取的专门调查活动和强制措施在深度和广度上有了较大变化。比如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之前,技术侦查基本上被神秘化;
修订之后,技术侦查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运用上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虽然还有不少学者对技术侦查的实践多有诟病,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侦查手段已经更深层次地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比如网络数据挖掘,当前已成为侦查机关和不少的互联网公司公开的“秘密”。人们在对之表现出无奈之余,已逐步从心理上接受或容忍这一方式手段的存在,而更多地是希望能够对之进行规范,避免对人民群众的人权、隐私的侵害。网络侦查行为的大量出现,事实上已经极大地改变了侦查机关的侦查认识和行为模式。
3.2.3 侦查条件要素的变化
侦查条件是侦查主体实施侦查行为必须凭借的工具或资源,包括侦查投入的侦查技术资源配置和刑事侦查基础工作资源要素等。公安机关专业系统的建立已为侦查工作开展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无论是人员查询、车辆查询、物品查询及各种生物识别的比对系统,都已从原有的人工查询比对向网络、远程查询、比对和自动识别转变,计算机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算法的不断进步直接促进了侦查行为模式的变化,“审讯靠嘴、查证靠腿”“跑断腿、说破嘴”的侦查行为模式被根本性地扭转。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侦查人员可以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途径获取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的信息资源,在短时间内获取侦查对象相关情报信息,并对之进行组合分析和深入挖掘[14],从而改变了原有人工密集型侦查行为组织形式,个人独立或集体协作开展网络侦查变得更为普遍。
3.2.4 犯罪行为要素的变化
传统的无数据或小数据时代,侦查对象活动空间比较狭小,行为模式比较单一,痕迹物证比较显性,侦查工作相对而言比较粗放、简单。而进入大数据时代,网络社会的跨时空互动性、去中心化、信息共享、沟通中过滤性、兼容性和张扬个性、开放性、自由性等特征[15],已经深刻影响到侦查对象的社会行为,侦查对象的活动体现出非接触性、隐蔽性、涉及范围广、时间不固定和因果关系不明显等特征。这些犯罪活动已经大数据化,表现出一种复杂的非线性分布状态。而分析研究这些复杂的非线性数据,要求侦查机关必须改变以往的人工密集型侦查认知模式和行为模式。
3.2.5 侦查关系要素的变化
侦查系统的不同要素相互联系组成了侦查系统的关系要素,关系要素体现为不同的结构形态,可以分为构成关系和非构成关系。构成关系是指系统发挥功能必不可少的关系,非构成关系则是指不影响系统功能的发挥或对系统功能发挥影响不大的关系。在侦查关系要素中,因果关系是最为重要的构成关系,其他的则可以看作是非构成关系。在传统侦查中,侦查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寻找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这一构成关系来证实犯罪。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侦查工作已经从寻找因果关系入手逐步转变到从寻找相关关系入手,原有众多的犯罪人与犯罪对象之间的非构成关系,即各种相关关系变得愈发重要,有的甚至成为了侦查破案的关键线索,成为了解决侦查僵局的钥匙。在传统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主要集中力量收集与案件有因果关系的线索和证据,而今则是主要利用相关关系,从看似与案件无关的海量信息中,通过数据碰撞等方法整合分析挖掘出相关的数据信息作为刑事侦查的线索,大大扩展了获取案件线索的途径,从而更好地引导侦查人员全方位分析案情、寻找突破口[16]27-31。
4.1 智慧侦查认识论的变革
作为一种认知模式,其支撑的基础应该是一种新的认识论。具有新的比较成熟的认识论,才有可能以一种新的方式指导认识实践,才有可能对认识活动具有示范性和引领性。而智慧侦查模式不同于传统侦查、信息化侦查等模式的重要特征,正是指导智慧侦查模式的认识论有了新的发展。传统侦查模式、信息引导侦查模式都是以寻找因果关系为认识目的的认识方式,侦查逻辑都是建立在因果律的基础之上。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这种以因果律来认识世界的偏好发生了极大改变,人们“开始挖掘相关关系的好处”。当然,“在把握大数据相关关系方法论原则时需要清楚地看到,大数据背景下探求事物规律、强调相关性并不是抛弃或排斥因果性,而是在大数据面前无法找到因果关系时,人们沿着大数据认识的新通道,通过寻求相关关系来发现事物间的规律,实现在肯定因果性的同时完成现实超越。”[17]作为智慧侦查的一种新的认识论,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侦查认识本体论从物质本体论向数据本体论转变。传统侦查、信息化侦查模式的一个基本信念是任何物质或信息都存在交换,在物质信息交换的同时就必然会留下犯罪痕迹。这种建立在物质论和可知论基础之上的认识基础是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当进入大数据时代之后,面临各种复杂巨系统及社会产生的无穷无尽的海量信息时,前述信念要得以实现,必须展开对复杂巨系统和海量数据的分析。系统关系及数据关系有时是线性的,但更多时候是以非线性状态体现出来的,认识这些关系有其特有的认识方法和途径。大数据时代,认识论的认识基础并非都体现为一种物质形态,而是体现为一种更为直观的数据形态及其相互关系。虽然数据及其相互关系在抽象意义上讲也是一种物,但与传统意义上侦查中的痕迹物证等物质差异巨大。大数据社会增强了“万物皆数”的信念,物质被数据化的程度已经越来越高,数化万物已经实现了在数据本体论上的意义。数据本体论推动了大数据社会条件下新的认识论的建立。有学者将这种认识论称为“大数据认识论”,并指出大数据认识论对实践的指导,是通过物的数据化,数据镜像下的数据特征库建构、大数据作用论下的特定关系组合以及大数据认识论指导下的事实创构三个环节来完成[18]。笔者认为,这种理解还只是对数据思维的一种静态思考。如果从智能化角度看待数据认识的话,应该从动态上进行把握,笔者将它称之为智慧侦查认识论。其不仅包含了对数据转化为社会事实的重构问题,还应该体现为以一种智能化的方式进行转化,以快速地在侦查认识活动和侦查行为中展现出数据与犯罪活动的对应关系,从而为认识、揭露、证实犯罪活动提供思考方法和认识路径。
二是侦查认识方法论从还原论向整体论拓展。一般认为,侦查认识活动都是一种回溯性思维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还原犯罪活动,从而为收集证据和寻找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和方向。这种侦查思维活动比较注重对犯罪活动细节的抓取,但有时却忽略了对犯罪活动整体的把握,从而有可能导致侦查方向错误。比如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侦查中,一些公安机关只注重其中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经营、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个案侦查,而忽略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整体的查明,导致部分案件定性错误;
在串并案件中,基于物质、人力条件及数据共享机制不畅等原因,也往往无法将发生的所有类似案件进行串并等。虽然一段时期以来公安机关大力提倡合成化作战,综合运用各种方式手段开展侦查,但总体来看,还是受到人力、物力、财力不足及认知方式等方面影响,致使侦查效能不能充分体现。因而,从系统论角度看,在注重还原论下微观分析的同时,也应该注意从整体论角度把握犯罪活动,即在分析案件时不仅要从具体的痕迹物证、数据关系等细微处着手,而且还应将某个或某类犯罪活动进行整体宏观分析,从而寻找到犯罪的规律,掌握侦查破案的一般方法。
4.2 智慧侦查认知中介的发展
传统侦查模式中的侦查认识工具主要是一般的物质性认识工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活动物质细微特征,如显微镜、照相机、化学试剂、生物识别技术等。这些工具在原有侦查活动中对于认识犯罪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非接触型犯罪日益增多,犯罪活动主要通过网络虚拟环境完成,留下的不再是物质痕迹,而主要是数据信息等痕迹,原有侦查学理论中基于物质接触发生物质交换的原理,在面对这一犯罪现象时遭遇解释困境。大数据处理技术尤其是AI技术的发展,为认识这一现象提供了新的认识工具。基于网络开展的各种网络侦查活动,如网络数据收集,网络数据挖掘、分析、识别及运用,网络现场勘查等,都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或AI技术实现智能化处理,其效率和正确性都远高于传统侦查模式中,一般的物质性工具所体现出来的侦查效率和准确率。
在观念性工具方面,智慧侦查模式的观念性认识工具同样出现新的变化。原有侦查模式主要依据的概念、判断及推理等形式逻辑,围绕着因果关系来开展对案件的分析判断。而以大数据为本体的新认识论的基本认识思路,已经与原有侦查模式的认识思路有了很大的不同,它必须将物质数据化和数据物化,通过对特定数据关系的把握实现对犯罪事实的转化。当犯罪事实反映到数据世界,往往表现出一种离散性和碎片化的数据相关关系。虽然这种相关关系隐藏着犯罪活动的因果关系,但不会像以往利用传统手段进行的犯罪那么明显。侦查主体必须通过对数据相关关系的全面分析去寻找案件线索,由此不断回溯梳理出犯罪事实点与点之间、犯罪事实场域与场域之间、犯罪事实场域与犯罪事实点之间的因果联系,进而完成对案件事实的重构和认知[16]35。
此外,在语言工具方面,智慧侦查模式运用的认识语言也与原有侦查模式有很大不同。原有侦查模式的认识语言一般来说就是我们的通话语言,虽有不同语种甚至出现隐语、黑话,但也离不开现有语言的基础。智慧侦查模式的认识语言则发生了很大变化,更多使用的是一般人员难以掌握和理解的计算机语言,如C语言、python语言等,这些语言不经专业学习和训练是难以掌握的,这也给侦查认识主体认识犯罪活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也使得侦查工作不得不向专业化发展。
4.3 智慧侦查行为模式的形成
侦查活动是一种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的实践活动。从哲学视角来看,实践运行过程一般包括实践目的方案确立、实践主体作用于实践客体过程、检验评价实践活动结果、反馈修正实践目的和方案等环节[19]。侦查活动的运行过程同样包含了侦查目的和方案的制定,依据目的和方案实施侦查行为,最后完成侦查活动并对结果进行评价和反馈等环节。在智慧侦查模式下,侦查目的和方案主要是围绕着大数据收集、分析、判断及利用来制定和安排,运用大数据思维、互联网思维、人工智能思维等思维理念,依托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侦查行动,采用的侦查技战法主要是数据化、网络化的侦查技战法,侦查结果主要是依据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等数字化证据来予以证明,从形成了一套有别于以往侦查行为模式的新的行为模式。智慧侦查模式虽与传统侦查行为模式并行运行,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特有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
5.1 智慧警务和智慧侦查的发展历程
智慧侦查是伴随着智慧警务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而智慧警务又是在科技强警理念指导下逐步展开的。
早在1996年3月3日,公安部出台的《“九五”公安工作纲要》中指出“坚持走科技强警之路”,这是“科技强警”战略首次以文件形式提出。2003年以来,北京市公安局探索运用业务数据常量指导警务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日常警务工作运行机制,推动了首都公安工作向定量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转变。2010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开始了“智慧警务”建设实践。浙江公安机关开展了以数据大整合、大融合、大应用为标志的“智慧浙江公安”建设。2012年,山东公安机关启动了山东警务云计算中心建设工作,利用云计算技术形成了大共享格局,提升了部、省、市、县(区)、所五级数据共享和信息联动的工作效率。2014年,作为警务云重要标志的“警务千度”实战运用工具正式开通。2013年,山西公安机关开通了“山西公安便民服务在线”平台,探索出了一条省、市、县三级网络全覆盖的电子政务发展新模式。2014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民生服务平台”正式启动。2014年10月吉林省公安机关推行“点对点指挥”“扁平化指挥”“可视化指挥”,完善情报综合分析管理和集中会商研判机制,健全警务资源联用机制,实现专家人才共享、警种实战协作共训、专业装备公用,全面构建合成化作战工作大格局[20]。2016年云南昆明发布《昆明市“十三五”科技强警规划》,规定了建设信息融合、警务云、大数据等9大重点项目,着重运用大数据挖掘技术,充分挖掘数据价值,服务实战。2018年,公安部在刑侦工作三年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开展“智慧刑侦”建设,此后提出建设“智慧新刑技”,智慧侦查工作由此逐渐走上发展快车道。
可见,智慧侦查模式发展适应了当前社会信息数据海量化的客观现实,我国网络科技力量已经足以支持智慧侦查工作的发展,智慧侦查已经逐步成为了侦查实践中最为主要的侦查模式。
5.2 智慧侦查模式实践类型
5.2.1 智慧侦查认知模式的实践类型
认知模式的实践,指的是侦查机关已经有意识地运用某种侦查模式中特有的认知方式、方法及路径来开展侦查活动。这种认知模式必须通过一定的实践反映出来,并对侦查实践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考察智慧侦查认知模式的实践,可以从以下几种思维模式的实践运用得以印证。
(1)“大数据”思维模式的实践运用。大数据是智慧侦查的基础,没有大数据,智慧侦查就失去了其借以开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面对犯罪活动不断数据化,通过对犯罪关联数据的物化认识处理,侦查机关已经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大数据思维来开展侦查工作。一是加强公安机关自身系统的数据采集提取存储,以夯实智慧侦查的认识基础。通过道路交通卡口、交通违法系统、天网工程、雪亮工程行动等网络化末端感知系统的建设,大量采取各类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不断充实“智慧公安”警务云数据中心的大数据量级,为指导实战、服务实战提供分析的基础。二是树立“以数据为中心”的新型侦查思维方式,侦查思维理念转变加快。从获取线索到抓捕犯罪嫌疑人,从刑事立案到侦查方向确定到案件定性决策,都能够比较充分地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开展侦查工作,基本上做到了“让数据说话,让数据决策”。三是高度重视相关关系原则拓展运用,在观念性认识工具上进行了创新。利用相关关系原则分析案与人、案与物、案与事等的关系,全方位、多角度地搜寻破案线索、分析判断案情、理清侦查思路、划定侦查范围、合理配置警力,实现侦查工作由点到面、由扁平到立体、由个别到整体的有效转变。
(2)“互联网+”思维模式的实践运用。互联网是大数据流动的通道,大数据是静止的,只有通过互联网才能产生融通,才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当前,互联网已融入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领域,生产制造、交通物流、商业零售、文化娱乐、餐饮住宿等行业已经实现互联互通,社会大数据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促使公安警务模式不得不转型升级。目前侦查机关已经基本树立起了“互联网+”思维,有意识地利用“互联网+”开展侦查破案工作,积极主动地从社会大数据网络系统中寻找犯罪线索、调查收集证据、发现犯罪嫌疑人,以及采取网络侦查措施等,逐步实现了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深度融合。
(3)“人工智能”思维模式的实践运用。人工智能是完善智慧侦查模式的关键。大数据时代,大数据知识的获得关键在于利用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大数据智能分析。随着我国高性能计算机的研发,侦查机关已经开始利用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开展侦查破案工作,如疫情防期间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开展智慧追逃工作,运用AI机器人开展警务巡逻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等,运用人工智能逐步实现犯罪空间、犯罪特征、犯罪形迹追踪和嫌疑对象识别筛查的智慧化。2017 年,上海市有关部门研发了一款包含故意杀人、电信诈骗等多种案件证据模型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初步实现了人工智能识别、校验,证据综合审查等功能,确保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标准,提高了办案质量效益[21]40。
(4)“人权保障”思维模式的实践运用。在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之中,侦查机关越来越重视人权保障理念的贯彻落实。近年来,侦查机关在网络数据收集、挖掘、分析利用中已较为充分地注意到大数据信息的保密问题,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严禁利用大数据和各种网络平台泄露个人隐私,加大了对利用网络数据泄露个人隐私和侵犯个人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反制侵犯人权的各种网络行为,实现了对公民人权的有力保护。
5.2.2 智慧侦查行为模式的实践类型
如前所述,行为模式包含了方案制定、执行、评价和反馈等环节。大数据时代,考察智慧侦查行为模式的实践运行,应重点考虑侦查行动的逻辑起点、运行过程等内容,从而观察不同侦查行为模式的实践运行情况。在传统侦查模式中,侦查的逻辑起点主要涉及人、事、物所形成的运行过程,行为流程主要包括从人到案和从案到人两大类。在智慧侦查模式下,侦查的逻辑起点在人、事、物的基础上,增加了数据要素,因而其侦查行为模式运行流程也会出现新的特点。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根据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人权保障等侦查思维开展智慧侦查,逐步形成了更为丰富的侦查行为模式,包括由人到案、由案到案、由物到案、类案侦破、串案侦破等[5]61,这些侦查行为模式已经不再是从现实的现场犯罪现场出发所形成的由人到案或由案到人的侦查行为运行模式,而是以数据为逻辑起点或媒介,以智能获取线索、智能分析案情、智能判断决策、智能获取犯罪证据、智能寻找抓捕犯罪嫌疑人等为主要特征的智能型侦查行为模式。
(1)由人到案行为模式的实践。在智慧侦查模式下,案件侦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案件现场的束缚,能够以立体化、全景化视角智能化地采集数据,通过视频图像侦查、手机基站信息碰撞、人像比对等方式手段,先行确定嫌疑对象,以该嫌疑对象为起点开展侦查,通过对人所涉及的事件、物品、车辆、时空轨迹等数据,根据相关性原理进行发散性关联比对、碰撞分析,由此确定嫌疑对象与犯罪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实现由人到案的侦查目的。如在某毒品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首先根据网络手游数据发现,有5 名人员在IP地址区域相同的地方连续玩网络游戏超过20小时,这种长时间的玩家形迹十分可疑。侦查人员根据以往类案数据分析,判断可能是精神亢奋所致。经查证,发现了一隐藏极深的吸贩毒窝点[22]98。
(2)由案到案行为模式的实践。通过大数据排查,寻找到与现案有关的案件,从中发现侦查线索,确定侦查方向,从而实现由案到案的侦查目标。如某市公安机关在命案追逃工作中,发现逃犯杨某夫妻20年前带着一名只有2、3个月大的女婴逃到了新疆某县,随后没有了踪迹。侦查人员以20年前的这一案件线索作为原点,开展户籍排查,以此查找犯罪嫌疑人的下落。通过推断女婴年龄,查找年龄相同或相近的户籍人口,通过排查户籍信息中民族成分、籍贯地址、户信息,确定了当时那名女婴,进而查找到其父母,最终排查出逃犯杨某藏身之处[22]100-101。逃犯所涉案件虽然发生在20年前,但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判断,最终锁定逃犯,实现了从案到案的侦破过程。
(3)由线上到线下行为模式的实践。智慧侦查模式大多从网上大数据入手,但最终还是要落地到线下,完成侦查破案的目标和任务。在实践中,实现网上落地并非易事,必须通过大量的查证才有可能实现。如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分局侦破的特大涉外网络诈骗案就是比较典型的一例。花都区王某的业务邮箱被网络黑客侵入,黑客利用该邮箱冒用王某名义向外国客户发邮件,通过更换收款账户诈骗外国客户4.4万余美元。经侦查,涉案账户属于湖南省邵阳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公安机关立即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侦查人员通过前往邵阳市摸排,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黄某及其外籍男友,通过大数据发现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并将其抓捕归案。该案从涉案账户入手,确定并抓捕犯罪嫌疑人,从线上到线下,实现了网上网下的有机结合。
(4)类案、串案侦查行为模式的实践。类案侦查在传统侦查中也经常使用,但在智慧侦查模式下的类案,不再局限于对人员、车辆、现场痕迹物等犯罪人员和犯罪物品的串并,而是通过大数据分析此类案件的基本特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活动区域等,从而破获大量类案。如2018年3~7月,西安市公安局利用全息作战平台发布“并到案、准到人”的“小案”研判指令253条,开展“小案侦查模式”,破案263串,抓获犯罪嫌疑人118人,打掉犯罪团伙21个。2020年8月,山西临汾尧都警方运用大数据抄底,强化串并案侦查,集中收网,成功打掉一个流窜作案的盗窃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破获案件百余起,起获被盗物品数百件[23]。
(5)犯罪预测行为模式的实践。智慧侦查不仅能够通过大数据分析揭示以往犯罪活动情况,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来犯罪活动趋势开展预测。通过对一定时期一定地区犯罪活动涉及的人员、时间、频率,以及犯罪工具、犯罪动机等方面的概率统计、定量分析等预测方法,可以预测某段时间或某个空间区域内可能发生案件的发展趋势,为科学使用警力提供决策依据,从而实现违法犯罪的精准预防。如广州公安利用犯罪拼图系统、苏州公安利用PPS犯罪预测,比较准确地预测了本地犯罪的基本趋势,极大提升了预警分析的前瞻性和实效性[21]61。
6.1 完善智慧侦查模式理论,以理论带动实践发展
6.1.1 智慧侦查模式说法本身的科学性问题
智慧侦查是一个崭新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目前都还不太确定,该提法是否具有科学性,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证明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从理念层面来看,以相关关系为核心的大数据侦查理念也无法对以因果关系为核心的传统侦查理念进行替代;
从功能上讲,大数据侦查只能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凭借技术优势为传统侦查提供和分析更多的数据,却不能替代传统侦查进行证据收集,大数据侦查尚不能智能化到,能将虚拟数据与现实空间的物理介质或行为进行映射[24]。这一观点虽然是站在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上看问题,但确实引人深思。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背景下,侦查主体的侦查行为会时刻受到刑事诉讼法等领域研究者的严苛审察和批判,基于侦查认识规律与审判认识规律的差异,部分法学学者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多有诟病。即便如此,从侦查学者的角度出发,建立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基础之上的智慧侦查,在侦查认知的出发点、认知顺序、认知目标上、侦查行为的运行程序上,都同以往的传统侦查模式有了很大不同,因而提出一种新的侦查模式即智慧侦查模式是完全必要的,而且对实践也是具有指导意义的。
笔者认为,智慧侦查模式这一称谓,是对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主要分析手段的侦查模式的最为合适的称谓。而为何要抛弃现今大家都在使用的“大数据侦查”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因为这一概念从表面看,似乎只关注到了大数据这一静态事实,并没有把现行侦查运行的“智能性”特征真正表现出来。采用智慧侦查模式概念,不仅在于从字面上理解智慧侦查比大数据侦查更能够反映侦查活动的动态变化,而且,更因为智慧侦查从认识的基础、认识的工具和认识的方法上已经超越了大数据侦查认知模式。
6.1.2 智慧侦查认识论的构建
作为一种认知模式,认识论的构建极为重要。现有部分学者已经注意到了大数据侦查认识论的问题,提出了大数据物化和物化数据的犯罪事实创构认知论[16]35。这是对“大数据侦查尚不能智能化到能将虚拟数据与现实空间的物理介质或行为进行映射”的一种回应。但应该注意到的是,认知模式是认识主体通过一定认识中介对认识客体的反映过程,大数据物化和物化数据的犯罪事实创构认知论仅仅说明了客观事实的转化过程,却并未揭示认知主体的认识过程,也没有深入分析认知中介的具体作用,因而这一认识论还需要进一步丰富。智慧侦查认识论不否认前者的认识过程,但应该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思维过程、思维形式、认知中介等认识问题的认识,对侦查实践的认识比大数据认识论具有更强的理论解释力。从认识基础上看,智慧侦查认识论的基础比大数据侦查的认识论基础更加宽泛,不仅仅是大数据这个事实基础,而涉及大数据形成、流动、存储及其与现实世界的关系等系统性的社会事实,从而避免了以静态的眼光去观察大数据的不足。在认识工具上,会更加强调机器学习与人脑结合的问题,而不仅仅局限在对大数据静态、机械性的分析利用。从认识方法上看,更加突出了人的主动性甚至机器的认知能力,突出了智慧侦查思维的重要性,而不是把大数据本身看作是认识无所不能的唯一基础,导致认识上的形而上学。
6.2 大力加强智慧侦查实践,以实践推动理论完善
智慧侦查实践包含了侦查主体、侦查对象、侦查行为、侦查条件、侦查关系等要素,以及目标确定、行为运行、结果评价反馈、侦查改进等多个环节。目前上述要素和环节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如整体规划缺位、侦查人才管理制度欠缺、重要机制体制遗缺、数据融合贯通能力欠缺、侦查实战的人工智能水平还有待提高、集中统筹力度还需加强等。因此,大力加强智慧侦查实践,对于完善智慧侦查模式理论,发挥智慧侦查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6.2.1 提升智慧侦查主体能力
当前,智慧侦查专业人员还非常缺乏,来自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对于现代信息技术的掌握还不够深入,而来自普通院校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毕业生则对侦查业务知识理解尚存欠缺。培养侦查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不同学科知识融通型的智慧侦查人才,是侦查机关提升侦查能力的紧迫课题。一是大力培养知识融通型侦查复合人才。智慧侦查人才需要掌握侦查学原理、知识,具备侦查破案的能力,同时需要掌握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原理、知识,具备运用计算机科学和技术开展侦查相关工作的能力。因此,必须要大力培养具有数学、概率统计、数据建模、数据分析基础的视频图像侦查、信息化侦查、网络侦查等复合型人才。二是积极开展政企合作,汇聚社会优秀人才资源。要加强与先进网络科技企业合作,充分利用这些企业的科技和资源优势,为侦查机关培养人才、提供服务。
6.2.2 健全智慧侦查运行机制
智慧侦查运行机制的好坏决定智慧侦查最终的效率。侦查机制运行包括纵向型侦查机制运行、横向型机制运行和跨境型警务合作机制。如果能够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统筹国际国内的整体运作模式,智慧侦查机制的作用就会得以更大发挥。一是纵向侦查机制扁平化。传统纵向型侦查机制,基本上是通过按上下层级信息传递来实现。随着公安内部网络系统的完善,上下级的指挥体系运行主要通过数据远程传输来完成,实现了快速的扁平化指挥,克服了严格的上下等级管理体制弊端,使得侦查决策更加快速准确,执行更为高效。但应该注意的是,目前还是存在政出多门、指挥混乱、信息过量、执行不力等问题。因此,还必须进一步加大改进力度,尤其是对运行过程中执行不力、欺上瞒下等现象必须予以坚决处理,以保证机制的畅通。二是横向侦查机制协同化。横向侦查机制既包括同一公安机关内部侦查机构的横向协同机制,也包括跨区域公安机关相互协同机制。在公安机关内部协同方面,必须形成大侦查格局,打破业务范围壁垒,刑侦、技侦、网侦、图侦、情报等多部门联动,实现案件发动、综合研判、合成作战、共同打击的实时互动,最大限度地发挥侦查协同机制打击效能。在跨区域流窜犯罪打防控领域,要健全完善侦查协作机制,积极拓展协作渠道,不断提升协作效能。三是跨境侦查机制常态化。当前大量的涉网犯罪都存在跨国境或跨区域的问题,致使打击处理效果并不理想。虽然我国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联络官制度,但涉及具体个案的协作方面,由于各国各区域情况不同导致合作效果千差万别。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积极加强国际和区域警务合作、实现跨境跨区域侦查机制常态化是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方向。
6.2.3 创新智慧侦查行为模式
侦查行为模式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更多地表现为从人到案和从案到人等的侦查起点和终点的行为过程。在智慧侦查模式下,从人到案和从案到人的全过程都可以做出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的设定,从而达到不拘一格地开展侦查的目的。如从不同角度将侦查模式分为个案分析模式与整体分析模式,回溯型侦查模式和预测型侦查模式,原生数据模式和衍生数据模式,“人—数—人”模式和“案—数—案”模式,“案—数—人”模式和“人—数—案”模式等[25],这也是一种具有创新性的尝试。
6.2.4 改善智慧侦查资源条件
智慧侦查必须依托侦查资源和条件才能实现的。从侦查资源上看,虽然公安机关已经存储了大量的侦查资源,但更多的还是历史资源,实时性的资源还远远不够。因此,公安机关要借助于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建设的社会生活感知系统所收集到的各种数据资源,开展数据挖掘。同时加强建设集数据存储、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数据应用平台,不断增强公安机关自身的侦查能力,确保侦查目标的实现。此外,还应加快完善智慧侦查技术,如智能勘查技术、智能数据采集分析技术、计算机视觉技术、智能辅助技术等,为侦查员快速鉴别犯罪信息、获取线索、分析案情、查明犯罪事实等提供科技支撑。
6.2.5 完善智慧侦查数据保护
智慧侦查模式下,对大数据的查询、对比、挖掘、分析有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信息权和财产权。因此,合法利用信息技术、健全法制建设、加强对公民个人数据的保护是智慧侦查实践的应有之义。一方面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将智慧侦查涉及的数据存储、数据挖掘、智能分析、智能识别等有关措施列入强制性侦查措施,完善相应的审批程序,从而使在此模式下的相应侦查措施得到应有的规范。同时,引入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规范初查中的数据采集和大数据运用,构建数据转化为信息的具体适用规则,如刑事案件侦查特定性原则、穷尽其他侦查措施且损害较小原则、严格审批原则、分类处理原则、司法监督原则等。另一方面,强化技术反制措施,加强对公民个人隐私数据的技术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侵犯个人信息资源的行为,不断提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信息权和财产权的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
智慧侦查模式作为一种认知模式和行为模式已经初步形成。智慧侦查认识模式所包含的大数据思维、互联网思维、人工智能思维、人权保障思维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其所依托的相关关系观念工具在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已经突破从现实的犯罪现场出发所形成的由人到案或由案到人的侦查行为运行模式,逐步实现了以数据为逻辑起点,以寻找相关关系为切入点,以智能获取线索、智能分析案情、智能判断决策、智能获取证据、智能寻找抓捕犯罪嫌疑人等为主要特征的智能型侦查行为模式。当然,智慧侦查模式的成熟还需假以时日。要真正认识和掌握智慧侦查,更好地服务于侦查实践,需进一步加强智慧侦查认识本体论、方法论及认识工具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对日益智能化的侦查实践的分析,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共同发力,以使智慧侦查模式不断完善,从而成为指导侦查实践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智慧侦查模式对侦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必须审慎地对待这一模式的出现和发展。既要充分认识到智慧侦查模式给侦查破案带来的便利,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此模式可能因过度介入公民私生活而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的风险。所有人都愿意生活在没有犯罪的平安社会中,但所有人都不愿意生活在个人隐私时刻存在暴露风险的危机生活里。因此,理性发展智慧侦查模式,最大限度发挥智慧侦查模式有利的一面,消弭其不利的一面,应是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最有力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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