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tiáo zhěng,意思是调整价格,重新调配整顿,使适应新的情况和要�,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4篇
【篇一】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
新预算法解读:取得5方面重大突破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
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在预算管理上,力争做到预算完整,公开透明,科学有序,执行有效,纪律严明。新预算法反映了上述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因此,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近年来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专项转移支付设置过多、配套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五)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推动建设廉洁政府,新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强调,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为此,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财政改革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制度。为体现这一改革成果,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二,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总之,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三,做好新预算法实施与深化财税改革的协调推进工作。
这次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它认真总结并继承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预算管理实践的经验,同时也明确了今后预算管理活动的方向,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在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同时,我们要做好各项财税改革具体方案与新预算法的衔接工作,做好新预算法配套制度建设与财税改革具体方案的衔接工作,相互协调,同步推进,坚持用制度引领和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制度。
新《预算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解读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日前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回应百姓期待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传递出怎样的改革动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本周接受记者采访为公众详解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折射下一步改革方向
楼继伟说,1995年开始施行的原预算法在今天已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预算法。
他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此次修改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政府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遵循预算公开原则,强调预算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更加符合经济规律,拓展预算审核重点、完善地方债管理等多处修改,传递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
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楼继伟说,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条款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楼继伟认为,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楼继伟说,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亮点五:严格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相比原预算法,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楼继伟说,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局部存风险隐患。
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亮点六:“勤俭节约”入法违纪铁腕追责
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等。
楼继伟说,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2、93、9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将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
新预算法即将施行,贯彻实施如何不打折扣至关重要。楼继伟表示,关键要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他指出,中央层面需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可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总之,要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篇二】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
新预算法解读:促进预算公开透明 加强审查监督来源:法制日报
导读:历经四次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
四次审议完成法律修改
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预算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预算法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有必要修改完善。
2011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于当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2012年6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进行二次审议。随后,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征集到大量的修改意见。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三审。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回应了社会关切,修改得较好,同时对一些问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加强基层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等问题到北京、浙江调研,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地方人大的同志对草案的意见,并就草案的主要问题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随着不断修改完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也日臻成熟。
值得一提的是,在草案提请第四次审议之前,2014年8月11日至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财政部门等方面的代表,就修正案草案主要修改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证评估。总的评价是:草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与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衔接较好,有利于增强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预算执行,强化政府债务管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各项规定符合实际,具体、明确、可行,是一部比较成熟的法律案。有的会议代表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增加了预算公开透明度
财政预算公开,对于保障群众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如何增加预算的透明度,管好政府的“钱袋子”一直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焦点。
修改后的预算法将“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写进了总则。
为了做到预算公开、透明,修改后的预算法细化了相关规定。法律明确,“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的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前述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这些规定,对于促进预算公开,增强预算透明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此次预算法修改加强了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为了让代表更好地看明白预算报告,此次预算法修改在实践的基础上,对预算编制提出了细化的要求。与此同时,强化了人大对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如,增加规定: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对上述意见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修改后的法律还注意在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发挥基层人大的作用,密切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修改后的预算法增加了一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此外,对于人大在审议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应重点审查哪些内容,修改后的预算法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债务
修改后的预算法进一步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问题。
在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预算法对地方债务的规定,应当从有利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角度出发,从严、从紧管理,严格规范。
为此,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举债的方式、用途、偿债资金等作出规定;明确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对违法举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法律还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修改后的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法律还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篇三】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
学习贯彻新《预算法》提高科学依法理财水平
——新《预算法》解读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经过十年时间最终完成修订,于8月3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重新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全面了解新《预算法》,依法依规做好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提高科学理财水平,县政府办组织县财政局,对新《预算法》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和整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供县领导参阅,并希望借此增强各预算单位对预算工作的认知度,积极配合做好全县预算编报和执行工作。
一、预算的定义及我国预算制度由来
所谓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它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或地区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中国的国家预算制度产生于清朝末年。光绪三十三年(1907)颁布“清理财政章程”,拟由清理财政局主持编制预算工作,而中国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最早产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1937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是建立预算制度的重要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3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形成了统一的国家预算。
二、《预算法》修订情况及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大幅修改,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其中修改53条、新增28条,直接保留未变的仅20条,不足新《预算法》总体内容的五分之一。
从这次修改来看,充分反映了我国在财政改革上秉承的公共财政理念,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新法的立法宗旨,由过去的“强化预算的分析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转变成现在的“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这标志着《预算法》从“授权法”到“限权法”的转变,即由过去的政府管理法变成了规范政府、管理政府的法。
三、新《预算法》的主要变化
总体来讲,重新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可以用“四个全”来概括:一是全纳入,规定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全规范,对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等进行全过程规范;三是全公开,强调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信息;四是全监督,强化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全程监督和审查。同时,新法还对预算行为主体和违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明确。
(一)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原《预算法》框架下,政府的收支只有一部分在法律的笼子里,还有许多游离于监管外的各级政府的“第二财政”。对此,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全面增强预算的完整性,这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一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所谓全口径预算,简单地说,凡是凭借政府行政权力取得的收入和为行使行政权力所安排的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管理,而此次《预算法》修订最为重要的就是将预算外资金纳入了预算管理。原《预算法》只是规范了预算内的资金,对于政府掌握的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管理范围,这样不符合预算的完整性要求,不能反映政府财政资金全貌,也不利于人大监督。新《预算法》在规定“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的同时,删除了老法第29条的相关内容和第76条。这样,就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的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既有利于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以及管理活动,又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同时,也使自1952年出现,已经使用60余年的“预算外资金”概念,从法律制度上成为历史。
二是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融资机制、预算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市县级政府如何举借新债务进行了明确:首先,只能采取政府债券方式,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规模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第二,举债主体只能是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并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第三,地方政府债务要细化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需要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来源,并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同时,对存量债务,新《预算法》要求“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各相关部门、单位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并确保在新旧《预算法》过渡期内,严格控制任何形式的新增债务。
三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新《预算法》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出台增减财政收支的政策和措施,切实维护预算刚性。第二,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数目和金额,并提前30天报人大进行初审,调整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再次调整。第三,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进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但须向本级人大报告。可以看出,新《预算法》对预算追加调整设置了诸多限制。因此,在年初预算编制时要将大事要事考虑全面,不能寄希望于预算追加,尽量减少执行中的预算调整。
四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新《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在一般公共预算中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年度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其中,由于市县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不得列赤字,所以其超收收入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也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通俗地讲,就是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首先要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结余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同时,对于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它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措施还不能实现平衡的,可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这样,既确保了年度预算平衡,也从法律上切断了超收收入和结余资金随意转化为支出的可能性。
(二)按照全面、准确、细化、高效的要求编制预算
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起点,也是确保顺利执行、减少追加调整和及时有效公开的前提,因此,编制好年初预算尤其关键。新《预算法》主要对预算编制的四个方面进行了强调。
一是“四本”预算的编制。就是要编制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不列赤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将向特定对象征收或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二是重点支出预算的编制。对于重点支出保障方式,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的总体要求,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重点支出。因此,各部门重点支出能否得到保障,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充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否具有足够的政策支持,是否能够及时规范地执行。因此,预算申报质量尤为关键,申报重点项目时要及时提供政策依据,以确保重点支出的优先保障。
三是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财政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间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新《预算法》首次在法理上提出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明确了预算管理要求。首先,在编制转移支付预算时,提出应“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注重规范、公平、公开。同时,要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第二,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30 日和60 日内下达,这将杜绝以往12 月31 日晚还在下专款的问题。第三,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不再只增不减,避免部门利益的固化。
四是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国务院从2013 年起推进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其主要目的,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企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需要说明的是,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只是改变了原有预算项目的执行方式,其资金来源仍为原有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并非财政另增加安排一部分资金开展此项目。
(三)及时、主动、规范地进行预算公开
在国家《政府信息公司条例》2007年出台以后,各级政府和部门一直按此文件开展工作。本次预算公开纳入新《预算法》,使此项工作的依据由原来的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级别,直接提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约束力大大增强。
在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限上,新《预算法》第14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将经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在批准后的20日内进行公开;预算部门要将经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在批复后的20日内进行公开;审计部门要将“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需要说明的是,部门预算公开主体,包括党政群团及其他相关组织,也就是说,除涉密事项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公开预决算。同时强调,预算公开时限的20日,是指20个“自然日”,而非原来习惯的20个“工作日”。
在预算行为的责任主体上,新《预算法》对各个预算事项都赋予了行为责任主体,除了保留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活动的总体组织实施职能外,着重强化了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主体责任。新《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由此可见,各部门是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如果不按新《预算法》的要求实施预算行为,责任追究的就是部门相关人员。同时,新《预算法》集中规定了20 种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惩戒方式均是先责令改正,再到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降级、撤职、开除等相应的处罚。其中,以第94 条最为严厉,对违反新《预算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直接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严格落实人大审查监督要求
新《预算法》在人大审查监督方面,大大提高了其内容和程序的细化程度和可操作性,使人大对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审查监督更加规范有力,这是新《预算法》约束力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对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提出的更高工作要求。
在监督程序上,一是由原来只对预算草案的一个初审,扩展至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四个初审。二是每个初审草案的报送时限,都提前至本级人代会举行的30 天前。三是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在常委会授权下进行预算审查。四是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明确了八项重点审查内容。五是政府对人大审查意见提出反馈意见,还要一并送交各个代表审议,人大代表关于预算方面的建议会更多。六是县乡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前,要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七是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要抄送人大。以上各项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如果不严格执行,就是违法,新《预算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审查内容上,新《预算法》第48 条,规定了人大“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八项重点审查内容:一是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二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规定;三是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四是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五是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六是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七是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八是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以上八项内容,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的重点,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进行预算初审的重点。
四、对预算编制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如何贯彻实施好新《预算法》,是当前地方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建议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级财政及各预算部门开展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是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落实新《预算法》即依法理财,依法理财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必须树立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理念。职权法定,是指实行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权责统一,是指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多大权利就有多大责任。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讲,对于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落实新《预算法》,也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要敢于担当,又要防止不作为或乱作为。
三是坚持依程序行政。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长期以来,一些工作中不讲程序、违反程序的事情时有出现,既影响办事效率和质量,又容易助长不正之风。新《预算法》本身就是一部程序法,程序要求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调整、监督、决算等各个环节,都设置了严格的规定流程,需要各级各部门预算管理事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是转变决策方式。以往一些部门在实践中,有拍脑袋出政策、编预算、上项目的情况,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和浪费;在预算执行中,只花钱不问效、一本糊涂账的事也时有发生。新《预算法》对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和程序、预算追加和调整、预算绩效评价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部门要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就必须改变旧习,转变以前简单决策的方式。通过决策方式变化,克服决策的任意、随意和短视,使决策更加科学、严肃、审慎。
五是改变习惯性做法。以往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过去的一些做法习以为常,不认为这么做是不合法的。如今按照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违法的,而且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未将所有的财政收支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支的,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该公开该说明的事项未公开未说明的,超时批复预决算的,违规开设财政专户、或者将国库库款放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的,等等。这些行为在过去时有发生,如果不克服这些旧习,就容易稀里糊涂地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和完善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又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推进,新《预算法》必将成为倒逼财税改革提速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学习读懂新《预算法》,是各级各部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前提和关键,希望通过此文提起大家的重视,增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做到科学理财、依法理财。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工作入口门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技能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自身安全。
2、培训要求
1)保安理论培训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保安工作性质、地位、任务、及工作职责权限,同时全面掌握保安专业知识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一般情况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2)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意义,熟知各种防火的措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3) 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保安树立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增强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4) 工作技能培训
【篇四】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
习题
【单选题】某公司在编制成本费用预算时,利用成本性态模型(Y=a+bX),测算预算期内各种可能的业务量水平下的成本费用,这种预算编制方法是( )。(2018年)
A.零基预算法
B.固定预算法
C.弹性预算法
D.滚动预算法
【答案】C
【解析】弹性预算法又称动态预算法,是指企业在分析业务量与预算项目之间数量依存关系的基础上,分别确定不同业务量及其相应预算项目所消耗资源的预算编制方法。而利用总成本性态模型(Y=a+bX)对应的是弹性预算法中的公式法。
【单选题】某企业制造费中油料费用与机器工时密切相关,预计预算期固定油料费用为10000元,单位工时的变动油料费用为10元,预算期机器总工时为3000小时,则预算期油料费用预算总额为( )元。(2014年)
A.10000
B.20000
C.30000
D.40000
【答案】D
【解析】预算期油料费用预算总额=10000+3000×10=40000(元)。
【多选题】运用公式“y=a+bx”编制弹性预算,字母x所代表的业务量可能有( )。(2011年)
A.生产量
B.销售量
C.库存量
D.材料消耗量
【答案】ABD
【解析】编制弹性预算依据的业务量可能是生产量、销售量、机器工时、材料消耗量和直接人工工时等。
【判断题】编制弹性预算时,以手工操作为主的车间,可以选用人工工时作为业务量的计量单位。( )(2017年)
【答案】√
【解析】编制弹性预算,要选用一个最能代表生产经营活动水平的业务量计量单位。例如,以手工操作为主的车间,就应选用人工工时;制造单一产品或零件的部门,可以选用实物数量;修理部门可以选用直接修理工时等。
【判断题】采用弹性预算法编制成本费用预算时,业务量计量单位的选择非常关键,自动化生产车间适合用机器工时作为业务量的计量单位。( )(2014年)
【答案】√
【解析】编制弹性预算,要选用一个最能代表生产经营活动水平的业务量计量单位。自动化生产车间以机器加工为主,所以适合用机器工时作为业务量的计量单位。
知识点——定期预算法与滚动预算法
【滚动预算例题】
【滚动预算与定期预算的优缺点】
习题
【单选题】随着预算执行不断补充预算,但始终保持一个固定预算期长度的预算编制方法是( )。(2015年)
A.滚动预算法
B.弱性预算法
C.零基预算法
D.定期预算法
【答案】A
【解析】滚动预算法是指在编制预算时,将预算期与会计期间脱离开,随着预算的执行不断地补充预算,逐期向后滚动,使预算期始终保持为一个固定长度的一种预算方法。所以,选项A正确。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滚动预算优点的有( )。(轻一)
A.能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未来始终保持整整12个月时间的考虑和规划
B.保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能够稳定而有序地进行
C.能使预算期间与会计期间相对应
D.便于将实际数与预算数进行对比
【答案】AB
【解析】CD属于定期预算法的优点。
【滚动预算套路分析】
【计算题】丁公司采用逐季滚动预算和零基预算相结合的方法编制制造费用预算,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2年分季度的制造费用预算如表所示。
项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合计
直接人工预算总工时(小时)
11400
12060
12360
12600
48420
变动制造费用
91200
×
×
×
387360
其中:间接人工费用
50160
53064
54384
55440
213048
固定制造费用
56000
56000
56000
56000
224000
其中:设备租金
48500
48500
48500
48500
194000
生产准备与车间管理费
×
×
×
×
×
资料二:2012年第二季度至2013年第一季度滚动预算期间。将发生如下变动:
(1)直接人工预算总工时为50000小时;
(2)间接人工费用预算工时分配率将提高10%;
(3)2012年第一季度末重新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新租赁合同中设备年租金将降低20%。
资料三:2012年第二季度至2013年第一季度,公司管理层决定将固定制造费用总额控制在185200元以内,固定制造费用由设备租金、生产准备费用和车间管理费组成,其中设备租金属于约束性固定成本,生产准备费和车间管理费属于酌量性固定成本,根据历史资料分析,生产准备费的成本效益远高于车间管理费。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车间管理费总预算额的控制区间为12000元~15000元。
要求:
(1)根据资料一和资料二,计算2012年第二季度至2013年第一季度滚动期间的下列指标:①间接人工费用预算工时分配率;②间接人工费用总预算额;③设备租金总预算额。
(2)根据资料二和资料三,在综合平衡基础上根据成本效益分析原则,完成2012年第二季度至2013年第一季度滚动期间的下列事项:①确定车间管理费用总预算额;②计算生产准备费总预算额。(2013年)
【答案】
(1)①间接人工费用预算工时分配率=(213048/48420)×(1+10%)=4.84(元/小时)
②间接人工费用总预算额=50000×4.84=242000(元)
③设备租金总预算额=194000×(1-20%)=155200(元)
(2)设备租金是约束性固定成本,是必须支付的。生产准备费和车间管理费属于酌量性固定成本,发生额的大小取决于管理当局的决策行动,由于生产准备费的成本效益远高于车间管理费,根据成本效益分析原则,应该尽量减少车间管理费。
①确定车间管理费用总预算额=12000(元)
②计算生产准备费总预算额=185200-155200-12000=18000(元)。
知识点——预算的编制程序
本节考点回顾
零基预算与增量预算
(客观题考查零基与增量预算的优缺点)
固定预算与弹性预算
(客观题考查弹性预算业务量的计量单位、公式法和列表法区分、业务量的含义)
定期预算与滚动预算
(客观题考查对滚动预算的理解、计算题考查滚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