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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利弊集合3篇

时间:2022-05-25 12:0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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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利弊3篇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利弊篇1

党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议事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关于自治区中小学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乌什县国庆中学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总支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校长积极主动、负责地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总支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的工作。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职能;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循教育规律,切实提高治校能力;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等各项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一、党总支的领导职责

校党总支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把好方向,总揽全局;抓好大事,谋划思路;管好干部,协调各方。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努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校党总支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学校的稳定。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八)校党总支通过总支会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校长的职权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决议、决定,坚持集体讨论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中层干部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力量对学校事业的支持,代表学校接受各种捐赠。

(六)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对下列涉及学校全局的工作,校长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订初步方案并提交校党总支会或教代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一)提名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人选,经党总支考察、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签署任免决定。

(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重大事项的确定与调整。

(三)教职工队伍建设总体方案及学生德育工作实施方案。

(四)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大额度经费的使用。

(五)重要基建项目、校办产业重大投资项目。

(六)学校土地和其它重要办学设施的租售或征用,住房、医疗及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等。

校长通过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三、工作制度与工作原则

为了坚持和贯彻党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建立如下会议制度:

(一)党总支会议

(二)校务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议

上述会议的议事和运作,均严格依照各自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进行。

上述会议的召开要本着“精简会议,提高效能”的原则,从工作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合理安排,转变会风,务求实效。要认真处理好党政关系,搞好党政的分工与合作。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校党总支首先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指导意见和工作原则,校行政则应据以拟订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经党总支会议讨论通过后负责实施。党总支要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行政工作的指挥权,不包揽具体行政事务。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根本制度。党总支会议、校务会议、书记办公会议以及校长办公会议在议事过程中,都必须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事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校总支会议讨论决定。

(二)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和班子成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学校日常工作在集体决策之后,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及社区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领导问责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等。

坚持和完善党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在于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班子成员之间的通力合作。

(一)党总支书记作为“班长”,全面主持党总支工作,在集体领导中负有重要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总支书记和校长都必须坚持原则,把握全局,团结同志,相互支持,加强修养,以身作则,依法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校。在学校重大问题上,党总支书记和校长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全局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配合协作意识,把精力用于学校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三)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领导集体负责。副校长及校长助理协助校长做好分管的行政工作。书记和校长要尊重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上述有关人员既要在书记、校长的领导下做好分管的工作,又要从全局出发,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并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领导干部都要严守工作纪律。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遇有重要问题要主动报告,提请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可以提请复议,或可以向上级组织(机关)报告,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机关)作出新的决定以前,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责任。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议事过程中,凡讨论涉及到本人以及与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类人员的利益问题,如职务升降、工作调动、工资调整、考核评定和党纪政纪处理等问题,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事后,对会议讨论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除决定传达贯彻的会议决议、决定外,其余讨论内容及其讨论过程不得向参加会议以外的人员泄露,违者按有关纪律严肃查处。

四、检查与监督

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以及党政领导班子每一位成员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学校党总支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的监督;纪检委员每年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把有关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党总支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报告。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总支要教育和监督各级干部坚持廉政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总支和校长要支持纪检委员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检委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调查(检查),并向党总支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要努力推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学校的经济活动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党总支要引导并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利弊篇2

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作者:张 晶
来源:《湖北教育·领导科学论坛》2010年第06期

        通常意义上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质是指党委在政治、思想、组织等关涉高校重大问题上居于核心领导地位,同时充分发挥校长在日常行政工作方面的能动领导地位,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笔者以为党委“集体”领导与校长“个人”负责之间的冲突是虚假冲突,二者在逻辑上是周延的辩证统一的。

        一、该制度是对宪法内核的展开

        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对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所确立的体制在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展开,是被长期实践检验了的一种有效的运行模式。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首要的就是坚持党委的领导,这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教育事业强有力的注脚,贯彻我国宪政体制内容的内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党委领导”的主要内涵:第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第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第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第四,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第五,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这是对《宪法》规定的坚持党的领导内涵的细化,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内的拓展。

        二、校长负责不是对权利(力)义务的分离

        “校长负责”的实质性内涵大抵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确立,即:第一,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组织教学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第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第四,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可见,校长负责的大抵为行政事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利弊篇3

高校贯彻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

桑秀藩

【期刊名称】《党政论坛》

【年(卷),期】2006(000)10S

【摘要】我国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长期探索和发展的历史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重要特征之一。进入新世纪,面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如何坚持教育创新,特别是教育理论创新和教育制度、体制创新,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已成为实现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的重大课题。在这一课题的探讨中,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面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与时俱进的思想方法和精神状态,求得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新见解和新思路。

【总页数】2页(P.28-29)

【关键词】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跨越式发展;改革和发展;高校;内部领导体制;社会主义大学;高等教育

【作者】桑秀藩

【作者单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25

【相关文献】

1.高校贯彻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 [J], 桑秀藩

2.新时代高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现状及对策 [J], 江茂森; 申冬梅

3.对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的党委领导的思考 [J], 吴洛夫

4.对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的党委领导的思考 [J], 吴洛夫

5.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党委领导”权责探析 [J], 徐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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