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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的宪法多少条四篇

时间:2022-05-25 11:55:03 来源:网友投稿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9新的宪法多少条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2019新的宪法多少条4篇

第一篇: 2019新的宪法多少条

新!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的宪法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七、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新增内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9月通过的《国歌法》规定相衔接〕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本决定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第二篇: 2019新的宪法多少条

宪法重点法条20条

重点法条1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详解】��

1、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国体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在我国,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民主专政直接体现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宪法序言指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自己的特色,它体现在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上。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2、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包括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教育制度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它已显示出了资本主义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体现。��【例题】(XXXX年试卷一第19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哪项规定充分表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A、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C、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D、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答案]A��重点法条2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相关法条】《宪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详解】��

这两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意不能说是人民代表大会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全部国家机构;��

3、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4、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我们的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取决于人民;第二,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第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间的关系。��【例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A�鄙偈�服从多数��B�奔�体行使职权��C�惫�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D�痹诠�家机关中,人民代表大会至上原则��[答案]C��重点法条3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详解】��

本条规定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问题。��

1、我国法制建设目标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3、宪法至上原则。��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特权存在。��【例题】(XXXX年试卷一第62题)��

XXXX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或适当的?A、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B、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D、依法治国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答案]ACD��重点法条4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详解】��

1、以上四个条文规定了我国基本的经济体制和分配制度,十分重要;又加之这四个条文都先后经过了宪法修正案的修正,故成为司考的重点。注意不要混淆: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与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区别;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区别,它们各为6个字,但是是不同的6个字,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鼓励、支持和引导”。��

2、第6条有以下几层意思:��(1)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里应区分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分配制度的差异。��

3、对于第7条,考生应注意:��(1)国有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同义语。��(2)国有经济的地位: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4、了解第8条第1、2款的规定,重点掌握第3款,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政策:鼓励、指导和帮助。��

5、重点掌握第11条:��(1)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支持和引导。��【例题】(XXXX年试卷一第58题)��

根据XXXX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下列有关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的文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惫�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B�惫�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C�惫�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D�惫�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答案]CD��重点法条5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详解】��

1、在我国,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而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经国家允许,可以划出一定范围由集体经济组织以至于个人使用,但他们不享有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宪法不仅强调保护自然资源,而且要求合理地利用资源。��

2、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应注意: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3、我国的土地分别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归农户长期使用,但是不属于农户私有。��

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要注意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公有制。

4、对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意: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5、注意XXXX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0条第4款所作的修改: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篇: 2019新的宪法多少条

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对宪法第10、13条修正案的若干理解

曹琼

【期刊名称】《理论观察》

【年(卷),期】2004(000)005

【摘要】财产权在现代社会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私人问题,而更进一步成为社会问题,对于财产权的两种不同的观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之争,一直贯穿于各国宪法对财产权保护之中,也因此而产生了不同的效果.我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加强了对财产权的保障,但没有规定实施的原则和程序,这就要求我们从各国理论和实践以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探讨,力求找出一套可行的方案.

【总页数】3页(83-85)

【关键词】财产权;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征用补偿

【作者】曹琼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公民财产权保障之宪法飞跃--宪法修正案第22条之划时代意义 [J],

2.宪法上公民私有财产权问题思考--兼论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 [J], 刘建军

3.论宪法财产权与经济自由的保障——修改宪法13条和明确公民经济自由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J], 曾植

4.宪法之财产征用、征收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第22条 [J], 吕晶

5.论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及其意义 [J], 陈云生; 马英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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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2019新的宪法多少条

新的宪法修改内容有哪些?

题要
宪法修改的亮点内容当中,包括充实和完善了我们国家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当中的内容,其次就是关于我们国家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并且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的具体举措也进行了修改。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讲究依法治国,可见我国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每一个民众的生活,都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所有的法律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虽然不是法律工作者也要时刻关注。新的宪法修改内容,今天跟小编一起学习。▲一、新的宪法修改内容的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二、新的宪法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

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1、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主要考虑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2、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3、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

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4、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我们作为民众,应该时刻关注国家的法律修订。这作为我们的行动准则,规范着我们的行为,让我们在生活中,有一个明确的准则,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我们每一年都会对相关的法律进行认证,进行相关的修改,新的宪法修改内容,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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