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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的工作重点是什么(精选范文3篇)

时间:2022-05-25 10:50:02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办学校的工作重点是什么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民办学校的工作重点是什么3篇

民办学校的工作重点是什么篇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汝州市爱心学校

登记证号

单位代码

业务主管单位 汝州市教育体育局

所属领域类型 教育类

登记日期

申请日期 2015年3月1日

河南省民政厅 监制


填表说明及要求

表内所填项目要如实。“盖章”应着红色印油。“签名”应由本人亲笔签字。本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提交本表的同时交电子文档一份。


民非登记表格一

汝州市爱心学校登记申请书

关于成立 汝州市爱心学校的登记申请

汝州市民政局:

为解决农村尤其是山区留守儿童上学难的问题,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为我市的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汝州市蟒川镇爱心学校设施已到位。

汝州市爱心学校位于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占地面积4000多平方米,一期工程建筑面积1400多平方米,拥有教室6间,教职工7人,爱心学校开办资金及活动经费均有樊变个人筹措。

办园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举办者:樊变,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中师文化程度。

开办资金:自筹资金3万元

我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师资力量雄厚,开办资金到位。目前,汝州市爱心学校已被汝州市教育体育局(汝教[ ] 号文)批准,具备了成立登记条件。

业务范围:

1、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汝州市教育局批准,领取办学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

2、幼儿园的办学形式为全日制。

3、学校的办学范围是小学教育,招生对象为6岁—12岁适龄学生。

为提高我园的整体素质,实现公办、民办并举,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初等教育,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请予以批准。

举办单位(或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正文内容应主要阐明举办该单位的申请理由、筹备情况、宗旨、业务范围等。筹备情况包括人员、场所、基本设备设施、经费等落实情况。此页写不下的可另加页。

民非登记表格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说明:“从业人员”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执业人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具体专业工作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民非登记表格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说明: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证明并加盖公章。

民非登记表格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

说明: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证明并加盖公章。

民非登记表格五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情况表

说明:1.“单位领导成员”,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所任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主任(校长、所长等)、副主任(副校长、副所长)等的人员,其中“拟任职务”栏应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任的上述职务;2.“内设机构”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办事机构(如办公室、财务室等)。

民非登记表格六

汝州市爱心学校执业人员登记表

说明:应将每位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面。

民非登记表格七

汝州市爱心学校(法人)章程

说明:“章程草案”,应按民政部制定的章程示范文本草拟。可另加页印制。

民非登记表格八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民非登记表格九

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书

说明:请在此页粘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

              民非登记表格十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说明:本证明,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属“个人无偿提供”的,需再提供个人房产证书复印件;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或“租赁”的,请再提供相关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民非登记表格十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消防许可证明

     说明:民办学校、医院、福利院及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请在此处粘贴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许可证复印件。

                           民非登记表格十二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说明:请在此页粘贴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民非登记表格十三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批表

民非登记表格十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印章备案表

汝州市学心学校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樊变,女,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中师文化程度,目前人事关系在汝州市蟒川派出所,没有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个人简历:

1982.8-1999.7 蟒川镇半西小学 教师

1999.8-至今 蟒川镇爱心幼儿园 园长

汝州市爱心学校

二0一五年 月 日

民办学校的工作重点是什么篇2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培训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太原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校的名称是 。办学场地: 。

〔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门及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校的性质是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校办学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引导从业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学校办学规模是 人,办学层次是中等 (文化、艺术),办学形式是 (全日制、业余面授、函授等)。

第五条 本校的行政审批部门是太原市教育局,法人登记与管理部门是太原市民政局。收费标准的备案与管理由物价部门负责,收费票据与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和开办资金

第七条 本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校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和监事;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置董事会或理事会,下同。〕

(三)有权查阅董事(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第八条 本校开办资金为 万元,出资者为 ,属个人投资。学校存续期间,开办资金不得被抽逃、挪用,只能用于学校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校设理事会,理事会的组成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人组成,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核学校工作活动计划与工作报告;

(三)审核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预算外经费投入、校舍的新建和修缮等项;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校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审核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校长和副理事长作为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三)校长聘任与解聘;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校设立监事会〔或者设立监事〕,其成员为 人。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组成在举办者、本校教职员工中产生或更换。必要时吸收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人员。监事会中的教职员工代表由学校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校的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本校财务;

(2)对本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本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校专职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校要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建立健全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发展。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校长

第二十七条 本校校长为 ,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活动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3)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4)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校副职管理干部和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学校教职员工;

(8)核定教职员工薪资待遇;

(9)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劳动权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能担任本校的校长: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公安机关通缉的;

(4)不具备校长职业资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校长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业务审批机关,管理、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等事项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理事长、理事变更、修改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章程,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校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制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举办者(理事长)召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重新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

举办者:

太原 学校

年 月 日

民办学校的工作重点是什么篇3

2006中国民办大学排行榜100强

《大学》杂志

中国校友会网作为我国著名的民间高校评价机构之一,自2002年起连续5年开展中国大学评价研究工作,截至2007年1月共发布5个中国大学排行榜,2006年还推出我国首个中国独立学院排行榜和中国民办大学排行榜。2006年7月,中国校友会网与有关机构科研人员联合成立“大学评价课题组”,专门负责中国大学排行榜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与制定、依据统计数据对评价结果进行鉴定和分析、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的编撰工作等。《2007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刊登在《中国高等教育评估》杂志2007年第1期,读者想了解《2007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全部内容请在中国校友会网(cuaa.net)等网站下载。   

2006年5月,中国校友会网和21世纪人才报·大学周刊发布我国首个反映民办普通高校综合办学能力状况的研究报告-《2006中国民办大学评价报告》,2006中国民办大学排行榜在指标设计上突出重点,分出层次,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兼顾质量指标与数量指标,侧重质量指标。评价指标体系有办学设施、人才培养和综合声誉等3个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23个三级指标,与2005年相比增加了“省市级、校级重点学科专业与精品课程”和“学生获国家级、省部级各类大学生竞赛奖励”等体现民办高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指标。《2006中国民办大学评价报告》主要分为“2006中国民办大学评价报告”和“2006中国民办高校报考指南”两大部分,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和高考考生选择高校具有参考价值。

《2006中国民办大学评价报告》显示,经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办学条件、相当数量的办学规模和较为规范的民办高等教育体系。从对我国民办普通高校综合办学能力统计结果分析来看,我国部分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综合办学能力已经超过同层次公办普通高校,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品牌竞争”时代。

中国校友会网2006中国民办大学排行榜100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