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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手册【五篇】

时间:2022-05-25 10:30:03 来源:网友投稿

选举(Selection 中国古代选举)是从统治者候选人中选择统治者。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择。“选举”的对立面是“委任”。委任是自上而下的选择。我国选举人大代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手册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手册5篇

【篇一】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手册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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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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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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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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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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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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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一)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1、酝酿推荐候选人:不管是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都要实行差额选举。酝酿推荐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 20% 。其推荐方法如下:① 党的机关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②新建机关党委、党总支、支部候选人的确定,由主管部门党组拟定候选人名单。

2、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一是时间;二是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三是选举办法及差额选举的比例;四是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3、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换届的筹备事宜。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筹备党员大会,起草并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办法和会议议程,进行选举工作的宣传教育、印制选票等等。

4、准备就绪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党支部即可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二)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会议议程如下:

1、大会主持人向全体党员报告党员出席情况,宣布党员大会开会;全体起立,奏《国歌》。

2、上届支部委员会负责同志做工作报告。

3、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1)清点人数和确认选举资格。会议主持人在宣布开会前,应首先清点到会的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4/5,会议有效,否则改期进行。

(2)通过选举办法。在支部党员大会正式投票选举前,应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选举办法。

(3)通过监票人名单。监票人必须经大会全体党员表决通过。

(4)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候选人情况。正式选举前,应向支部党员大会公布下届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并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推荐过程和逐个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5)检查票箱,分发选票。选票只发给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多余的选票应封存。

(6)填写选票。选举人应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中的规定填写选票。

(7)投票和清点选票。首先由选举工作人员投票,接着到会党员按坐席顺序依次投票。然后由监票人开票箱,当众清点收回的选票数。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则选举有效;如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则选举无效。清点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党员大会报告清点结果。

(8)计票。即通过唱票和记票,将候选人得票数和另选人得票数全部记录下来,以统计每个人的得票数,并按照规定确定支部委员会委员当选人的名单。被选举人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才能够当选。

当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在选举中非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在应选人数范围之内的,应为有效,并当选。被选举人得票刚刚达到半数未超过半数的,不能当选。

(9)宣布选举结果。监票人首先向党员宣布收回的选票数、有效票数、废票数;公布候选人、另选人分别得赞成票数。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的支部委员名单,并说明当选名单需报请上级批准后生效。选举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将选票清点密封,交新产生的支部委员会归文书档案保存。

4、大会结束。通过支部党员大会关于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全体起立,唱(奏)《国际歌》;宣布大会结束。

(三)会后工作

1、支部党员大会选出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后,由上级党组织派人主持召开第一次委员会,选举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并协商确定各支部委员的分工。

2、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之后,应立即向机关工委(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大会情况和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结果。选举报告要写明选举大会召开的情况,应到会人数,实到人数,选举结果及每个人得票数,报机关工委批准后向全体党员宣布。

3、谈话。由机关工委(上级党组织)领导进行任职前谈话,加深对做好机关党的工作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工作职责要求,进一步掌握做好机关党的工作的基本知识(根据实际情况,一般省略)。

【篇二】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手册

****学校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学校党委在系、机关、教辅、后勤等单位所设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

一、组织设置原则

根据学校机构设置和党员管理教育的需要,分别设置党总支和党支部。党员50人以上的,成立党总支;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设置由学校党委批准;其它党支部的设置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审批。

二、委员职数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增设副书记1名。

三、任期

党总支任期三年,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两年。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章 换届选举的筹备

一、筹备工作

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前应召开委员会议,专题研究换届选举的党员教育、工作报告、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民主酝酿推荐等有关事宜,学习党内有关文件,对换届选举的时间、指导思想、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人数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做好部署。

二、起草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包括对本届委员会工作的总结和下阶段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工作报告应经过所属党组织、党员的讨论,并呈报上一级党组织。

三、会场布置

选举会场的布置要庄重、严肃。主席台后面应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有条件的应设立会标);要按照统一样式印制选票,并将投票箱摆放在会场前方明显的位置;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请示报告的内容

一、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在召开党员大会1个月前向上级党组织上报换届选举的书面请示。书面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现有党员情况及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原则、差额比例、产生程序和选举办法等。

二、基层党组织应将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及新一届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三、党员大会和第一次委员会闭会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情况。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党员总数、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有效票数、每个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委员会选举的结果。

2、第一次委员会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的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

3、党支部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选举程序

一、委员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确定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党委审批。

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换届党组织应按照党委组织部的批复如期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党员大会由委员会确定一名成员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议程包括: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会党员人数,实到会人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即可进行选举。

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办法,选举的方法、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方法,选举的纪律等。

3、介绍委员候选人名单。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酝酿产生情况、候选人的简要情况,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必要时,可批准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4、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党员大会的监票人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大会指定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注意事项。

6、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

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确认选举有效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对选票认真进行核对、统计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

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监票人按姓氏笔划公布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得票数。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三、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新选出委员会产生后,即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会议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委员主持。选举的主要程序:

1、清点委员人数。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和实到会委员人数,实到会委员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即可进行选举。

2、通过选举办法。选举书记、副书记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

3、根据上级批复,对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4、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注意事项。

6、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7、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确认选举有效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对选票认真进行核对、统计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

8、监票人向会议报告选举结果,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五章 工作规定

1、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应召开党员大会,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组织的工作报告;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

2、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应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3、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4、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和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5、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6、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7、新建单位或合并单位如暂不具备选举条件,可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上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批准成立临时党组织,其领导成员由批准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指定。临时党组织应在一年内提出选举正式党的基层组织的请示。

8、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9、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10、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取得当选资格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当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从未当选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不再选举。

11、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确实因病不能到会的;外出学习、工作半年以上或因工作调动应转组织关系而未转的;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12、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六章 监督与查处

一、在选举时,凡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的行为,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党委组织部对选举结果可做出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的决定,并报党委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二、本办法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章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新余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三】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手册

Q/SY WH3613-2009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一、基层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1、筹备阶段

(1)前期准备

研究提出做好基层党委换届选举前期工作的意见;组建前期工作机构;培训工作骨干;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基础情况,搞清近况,搞好党员、党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比分析);做好材料起草工作(提出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材料清单,规定时限,落实到人,及早准备);初步提出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及说明,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就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初步沟通。

(2)第一次请示

召开党委委员会议,研究换届选举有关问题;根据党委会议精神,确定上报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内容;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再次进行沟通,按照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召开党委会作出关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成立筹备领导小组(下设秘书组、组织组、会务组、宣传组;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和党费审查小组);发出做好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搞好宣传教育

(3)代表选举

组织指导代表的选举;做好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参照附件:有关政策及代表产生程序)。

(4)第二次请示

提出两委组成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酝酿提名下届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召开党委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交所属党组织和代表(党员)中进行讨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召开党委会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向上级党组织(干部主管部门)呈报换届人事安排问题的请示及有关材料

(5)会务准备

起草、修改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党费审查情况报告;编制代表名册;进一步做好党员代表大会材料准备工作;召开党委委员会议(听取筹备工作情况汇报,审议通过几个报告、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执行主席的安排;列席人员、特邀人员名单;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选举办法(草案)等大会会务中的有关事项),会后下发关于筹备召开党员

【篇四】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手册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一、换届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精神和机关的实际,为搞好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党组织要在到届前1-2月(经请示可延长1年)时间内向上级党组织作出请示报告。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并作出召开党员(代表500人以上)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决定。

注意事项:

1.党委每届任期3年,党总支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每届任期2-3年。

2.请示报告应包含的内容:开会的依据、会议的大体时间、上级党委批复。

2、党员(代表)选举大会的有关准备工作

(一)准备工作

1、成立换届领导小组(原则上由上届委员会组成)。
2、党组织写好工作报告。报告要对本届任期内的工作进行总结,既要讲成绩,也要讲不足,同时对下届委员会班子提出建议等。
3、党组织酝酿讨论提出下届委员会候选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
4、党组织向上级党委呈报第二次请示报告。
5、上级党委批复。

6、制作选票(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并留出另选他人的空格)。

(二)注意事项

请示报告应包含的内容:

1. 下届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预备名单应多于应选名额的20%以上。

2. 选举大会的具体日期。

三、召开党员(代表)选举大会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由上届党组织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单位要组织推选代表和秘书长建议名单,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提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要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一)党员(代表)选举大会的程序

1.宣布党员大会开会;奏(唱)国歌

2.致开幕词

3.上届委员会作工作报告。报告后要组织党员讨论,听取党员的意见,接受党员的批评和建议。工作报告经大会通过后,应将工作报告一式两份,一份送上级党组织,一份归委员会文书档案。

4.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正式选举具体程序如下:

1)大会主持人报告出席大会的党员人数。说明应到、实到会多少名党员,其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多少名:如果出席大会有选举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即可宣布进行选举。若到会人数未达到五分之四,会议将是无效的,大会须改期进行。

2)通过选举办法(草案)。

3)推选监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名单可由党员提名,也可由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大会通过。本届委员会成员和下届委员会候选人,不宜担任选举工作人员的工作。

4)宣布下一届委员会组成的人数(宣读上级党组织关于换届选举的批复)和候选人名单。对候选人的简历、工作成绩和主要优缺点等实事求是的向选举人介绍,帮助党员比较全面地了解候选人。党员对某一候选人提出询问,大会应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5)计票人清点人数并向主持人报告清点情况。

6)监票人检查票箱并封箱。

7)分发选票。选票只发给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大会主持人宣布分发选票的数字,并说明填写选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8)填写选票。选举人按选票说明的填写方法,填写好选票。

9)进行投票。按选举工作人员、大会执行主席、到会党员的顺序依次投票.因故未出席的党员和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能预先投票。

10)计票。计票采用当众唱票方式进行。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开票箱、开箱取出的票少于或等于分发的票数,本次选举有效,即可计票。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1)大会主持人公布选举结果,报告每个被选举人的得票数,并宣布当选的委员名单。宣布名单时请新当选的同志同到会党员见面;并说明当选名单须报请上一级党委批准后生效。

12)选举结束后,工作人员将选票清点密封交新产生的(总)支部委员会归入文书档案保存。

5.上级领导讲话

6.闭幕,凑唱国际歌

(二)选举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

1.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有选举权人数的4/5,会议才有效。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经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a、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b、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c、虽未受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服刑的;

d、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e、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2.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3.投票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时,选举才有效;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4.选票中赞成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应先予以清理。

5.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方能当选,等于或少于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半数人数,则不能当选。

6.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最后几名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7.得赞成票超过实到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征得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后,其缺额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四、党员(代表)选举大会后的工作

1.委员会委员进行分工。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会后,应及时召第一次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并协商确定其它委员的分工。

2.报告上级党组织。

选举结束后,新选出的委员会应及时将选举情况书面报告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报告内容: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实有党员数和到会党员数(其中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各多少);选举方式;当选的委员名单和得票数;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名单和委员分工情况。

3.接到上级党组织批复应及时召开会议向党员宣布。

4.存档。

选举结束后,工作人员将换届有关文件和选票清点密封交新产生的委员会归入文书档案保存。

【篇五】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手册

市直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根据 《党章》、《条例》的规定,机关党委每届任期四年、总支每届任期三年、支部每届任期两至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一届委员会。以机关党委为例,换届选举程序如下:

一、会前准备

1、召开会议。一般在届满之前1个月,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确定召开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机关党委(纪委)委员、书记、专职副书记的名额和提名、选举办法等内容。如不能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应向机关工委呈报延期换届的请示,内容包括延期的主要理由和时间。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会后,机关党委应与机关工委沟通关于召开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情况。内容包括:召开大会的时间;主要议程;下届机关党委(纪委)委员名额及差额比例;机关党委(纪委)书记、专职副书记配备情况。经市直机关工委同意后,机关党委即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确定下届机关党委(纪委)委员、书记、专职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委员会工作报告等文件;机关党委领导成员对各项筹备工作实行分工负责。

2、呈报请示。市直机关党委应及时向市直机关工委呈报《关于召开中共哈尔滨市XX局机关委员会第X次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模拟范本一)和《中共哈尔滨市XX局第X届机关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模拟范本一附件3),《中共哈尔滨市XX局第X届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模拟范本一附件4)。关于呈报《请示》的时间:应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前两周呈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呈报《请示》的内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党员(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代表构成及分配原则;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代表、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根据书记、副书记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书记应由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市级领导干部任负责人的部门,可由主持常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设系统党委的部门(单位)可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总支兼职副书记为正处级领导职务,直属机关党支部兼职副书记为副处级领导职务。机关党组织专(兼)职副书记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

3、考核批复。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收到《关于召开中共哈尔滨市XX局机关委员会第X次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后,立即登记备案。涉及专职副书记调整的,要对新任人选进行考察。形成审批意见后呈报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并于十日内将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意见批复给换届的市直机关党委。

二、召开会议

机关党委收到批复后,按照《党章》和《条例》的要求,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并召开XX局第X届机关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和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XX局机关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进行委员分工。会后三天内,将《关于中共哈尔滨市XX局第X届机关委员会和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报告》(模拟卷八)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关于呈报《报告》的内容,党员(代表)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情况,包括开会时间、实到会人数,选举结果,当选的X委员会(X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名单,以及委员分工情况。直属机关党总支、党支部可参照机关党委换届选举程序。

根据会议选举结果,机关工委召开书记办公会研究讨论,并与三日内行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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